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严格依法采伐手续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专题辅导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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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订基本制度 修订森林法主要意义 森林法修订十大亮点 森林法全文主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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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林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发布);《林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30日林业部发布);《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发布);《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发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起);《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分布)。
动植物保护、检疫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199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3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2年5月21日农业部发布)保护森林资源除了是林业行政管理机构、林业检察院、法院、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等部门的职责外,还是森林公安机构的职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专题课件
有无过期胶混入产品之中。 6.5.2弹线:清理模板后,用墨斗在模板上弹好主筋和分布筋间距线,要求满弹,起步筋距墙、柱、梁边50mm。
7章扩展到9章
49条增加到84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5.2.2龙门架超重运输安全规定:
e、试件的四周用木板封边。 a.施工工期: 计划共计92 日历天,力争按期全部完工。
符合要求后用二甲苯进行清洗,再注胶。 一、关于钢筋的连接方式:
等内容,这样总公司的施工管理部门就可以了解各个工地的具体施工情况。 2.4.1 从事电焊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掌握焊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操作。
线差L≤2M 为1.0mm,L>2M 为1.5mm. 压板-附框连接方式,保证了浮动式连接,满足了幕墙各种变位要求,避免了因结构变位造成的板面破损。
使用电动工具前,必须做认真检查,确认绝缘良好后可使用。 4.6 加工检查阶段:
第二部分
7.13.4 排烟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5.4用切割机切断钢筋时,经常更换刀头,以保持刀片的锋利。
(1)开发建设xxxx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新); 6.4.5主次梁相交处在次梁两侧主梁内各附加3个附加箍,间距为50mm,箍筋大小及肢数同主梁。
(2) 钩形螺栓固定法 ,
框架在安装好后,进行玻璃及开启扇的安装,玻璃在加工厂已预制完成,每块玻璃都有标号,按分格图上相应的标号位置将玻璃通过软性接触放在指定的位置框垫块上,调整玻璃的左右位置 (2)架桥机就位后,为保持前后支点的稳定,应用方木支垫。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我公司工程设计部,拥有多名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高素质的设计队伍 (2)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新森林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新森林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新森林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根据你的问题,我将对新森林法第八十二条进行解读。
新森林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行政处罚。
该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第一部分是罚则范围。
根据该条款,对于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这意味着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2. 第二部分是罚则的种类。
新森林法第八十二条列举了几种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具体采取哪种处罚措施,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 第三部分是罚则的适用原则。
根据新森林法第八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适用合理。
这意味着处罚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和决策。
4. 第四部分是罚则的程序。
新森林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包括听证、听证会、听证决定等。
这些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新森林法第八十二条明确了对于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和程序要求。
它的出台旨在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权属第三章发展规划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造林绿化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会前学法-森林法PPT课件
四、自然保护区相关内容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 标志。
四、自然保护区相关内容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 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严禁采伐。
四、自然保护区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 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自然保护区相关内容
四、自然保护区相关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 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 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森林法立法历程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试行)》。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于1984年3月31日经国务院第二百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
该法对森林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
一、法律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在此处规定了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定义,突出了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情,以及政府的责任。
第二章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该章节一共有三节,主要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的目标、原则和政策。
同时,对森林保护的具体方法、措施、标准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并规定了森林资源的计划管理和林地的定向占用。
第三章森林资源的管理:该章节一共有四节,主要规定了森林资源的管辖和管理机构、使用方式及范围、砍伐和采伐的条件、环保措施、森林质量防治等等。
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林地进行认定和核发林权证书。
规定了森林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涉及重要生态区的森林资源管理。
以保护地球为核心,保护整个生态系统,修复植树造林,促进森林资源的持续、稳定、科学的利用基地的建设和保护。
第四章火灾预防和消除:该章节一共有三节,重申了火灾预防的重要性,并对预防火灾的必要措施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也规定了火灾清除和火灾抚恢的措施,以及火灾的应急预案和指挥中心的职责及权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该章节一共有五节,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了处罚和民事赔偿。
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对森林资源管理中的作弊行为的问责和追究。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本法施行的时间,同时对本法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法律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森林保护和开发进行全面的规划和管理。
这一规定对于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生态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该法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方面明确了政府的责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探析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推动林产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自2019年本法完成了第3次修订,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针对新、旧版森林法中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比较,通过查阅有关的文献和文件,就新法修订中的一些不同之处进行了分析说明,为广大林业从业者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文明;林产业发展中图分类号S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739(2020)12-0163-02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探析马瑞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生态修复站,云南玉溪652600)森林资源作为重要的陆地生态系统之一,对稳定生态平衡和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而森林法作为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林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位置。
我国森林法自2009年完成第2次修订以来(以下简称:旧法),已有10年之久,本次修订(2019年,以下简称:新法)是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林产业近10年发展情况,总结有效经验、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而进行的修订,本文对新、旧法各章节重要新增、修改部分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各章节做简要说明。
1总则通过对比新旧法总则部分可以看出(表1),旧森林法在制定理念和方针上偏向于林业的经济价值、林产品的提供,而新法则更加突出森林的生态价值。
这是因为过去生产资料的短缺,林业为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阶段人们对林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的同时,对绿色生态产品的需求也日益突出[1-2]。
另一方面,新法提出了林长制制度,地方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建立符合本区域林业发展的林长制度,建立本区域内森林资源长期发展规划、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落实省、市、县、乡、村各级林长责任制,将责任义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片区、每一个人,避免交叉重复和职责不清的情况发生,从根本上解决保护发展林业力度不够,责任难落实的等问题[3]。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新修订森林法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一起来学习新修订森林法。
一、森林法的修订思路和基本制度新修订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1998年森林法7章扩展至9章,条文数从49条增加到84条。
在修改总体思路上,把握国有林和集体林、公益林和商品林两条主线,建立和完善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主要有:一是森林权属制度。
按照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的立法思路,根据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森林权属”一章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确定了国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行使主体,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的方式和条件,强调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按照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将“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首次作为基本法律制度写入“总则”一章。
同时,还在“森林保护”“经营管理”等章节,对公益林划定的标准、范围、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对公益林、商品林具体经营制度做了规定,体现了公益林严格保护和商品林依法自主经营的立法原则。
三是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实行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加强保护;将党中央关于天然林全面保护的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
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明确了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的职责。
为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形成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
四是造林绿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国函〔1986〕57号【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86.05.10【实施日期】1986.05.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一九八六年四二十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林业部发布国函[1986]57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森林,包括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部关于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的规定,负责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
地方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林业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征收育林费和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林业部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煤炭、冶金、造纸、铁道、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应当提取或者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对造林、育林给予低息长期贷款,贷款指标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织织全民义务植树。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林业部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提供依据。
地方森林资源管理、调查设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的需要,必须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占用林地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占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权属第三章发展规划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造林绿化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解读PPT
• 第四级 • 第五级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 指导受益地区和M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代• 表第国二家级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集体所• 有第和三国级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
包林地上的• 林第木四所级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 等方式流转林地• 经第营五权级、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H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 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20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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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级
• 第三级
• 第四级 • 第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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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修辑订母后的版森文林法本以样建设式生态文明为目标,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
•在第整二部法级律中,成为全行业全社会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
2023/3/9
新森林法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权属第三章发展规划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造林绿化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79.02.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草案)的说明国家林业总局罗玉川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试行草案),是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由国家林业总局起草的。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征询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林业部门的意见,并在全国林业局长会议上进行了讨论。
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
现就一些主要问题作一说明。
(一)森林与国计民生关系极大。
它不仅是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的重要资源,而且对于改造自然,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障农牧业高产稳产;对于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以及防护国土、加强战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更有效地发挥森林的这些作用,为我国四个现代化服务。
我国人口众多,森林资源少,每人占有森林面积只有二亩,大大低于世界平均十二亩的水平。
森林覆盖率只有12.7%,比世界平均22%也低的很多。
按平均每人占有的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比较,在世界160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居于120位。
而且我国森林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南等江河上游和边疆地区,不宜过量采伐。
西北、华北和中原等广大地区,农业多灾低产,同这些地区无林少林有密切关系。
近十多年来,全国统一分配的木材量平均每年增长速度只有1.7%,供需矛盾越来越尖锐。
建国以来,在毛主席、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林业建设是有成绩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许多领导人员对于林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认识林业和农业、牧业互相依存的关系,对林业抓得不紧,重砍轻造的倾向没有根本纠正,特别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造林绿化速度不快,森林破坏十分严重,全国森林资源不足、分布不均的状况没有多大改变,林业仍然是国民经济中一个薄弱环节。
林业建设如不加快步伐、迅速赶上去,就会影响工业,影响农业,影响人民生活,影响四个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森林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也就是说制定一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
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其他条文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一部法律中的每一具体条文规定应当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为实现立法目而服务。
由于立法目的统领着一部法律全部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因此一般都作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的规定,以开宗明义,总揽全局。
二、自1979年我国制定森林法(试行)以来,林业建设虽然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我国仍然是一个少林国家,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5 %和12%,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多(世界平均为25 %),与发达国家更不能相比,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相当差距。
目前,我国又处在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给资源环境造成巨大压力的时期,森林资源的增长速度和内在质量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生态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仍在继续、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79.4 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7%。
沙漠、戈壁及沙化土地面积已达168.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7.6%,而且每年还在扩展。
全国约有2.3亿亩基本农田因生态环境恶化而严重影响产量,有15亿亩草场严重退化,许多城镇、工矿和乡村受到威胁。
全国每年因为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元以上,因洪涝灾害减产粮食200多亿公斤。
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森林资源不足,我国人均木材、纸制品、果品的消费量,也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7. 6%、35. 3%和50%,林业同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存环境不断改善的要求极不适应。
上述情况说明,与十几年前制定森林法时相比,我国的森林资源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因此我国森林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不进行调整。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2.07.2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森林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法规处(邮编:1007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20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探析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探析作者:马瑞杰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20年第12期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推动林产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自2019年本法完成了第3次修订,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针对新、旧版森林法中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比较,通过查阅有关的文献和文件,就新法修订中的一些不同之处进行了分析说明,为广大林业从业者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文明;林产业发展中图分类号 ; ;S71 ; ; ; ;文献标识码 ; ;A文章编号 ; 1007-5739(2020)12-0163-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森林资源作为重要的陆地生态系统之一,对稳定生态平衡和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而森林法作为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林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位置。
我国森林法自2009年完成第2次修订以来(以下简称:旧法),已有10年之久,本次修订(2019年,以下简称:新法)是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林产业近10年发展情况,总结有效经验、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而进行的修订,本文对新、舊法各章节重要新增、修改部分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各章节做简要说明。
1 ; ;总则通过对比新旧法总则部分可以看出(表1),旧森林法在制定理念和方针上偏向于林业的经济价值、林产品的提供,而新法则更加突出森林的生态价值。
这是因为过去生产资料的短缺,林业为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阶段人们对林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的同时,对绿色生态产品的需求也日益突出[1-2]。
另一方面,新法提出了林长制制度,地方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建立符合本区域林业发展的林长制度,建立本区域内森林资源长期发展规划、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落实省、市、县、乡、村各级林长责任制,将责任义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片区、每一个人,避免交叉重复和职责不清的情况发生,从根本上解决保护发展林业力度不够,责任难落实的等问题[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学习PPT
a 方钢管主龙骨、预埋件及各类镀锌角钢焊接破坏镀锌层后均满涂两遍防锈漆(含补刷部分)进行防锈处理并控制第一道二道的间隔时间不小于12 小时。 (3)其他设备有:GPS、测绳、皮尺、围尺、角规、计算机、车辆等。
2、风力达到6级以上或回转刹车失灵或去重臂定位较困难时,严禁塔机作业。 槽、豁、榫尺寸精度表:
第一部分
?? (铝单板无污染、变色、刻划、等现象; 1.为保证人防工程施工质量,人防工程专用防护防化设备的安装应选择具有人防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
7章扩展到9章
49条增加到84条
胶缝宽度均匀,横平竖直。 测定孔和洗消取样管应封堵。
1、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f、土建方需要及时提供合格的安装作业。
(9)禁止上下交叉作业,若无法错开时,应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1.2在水中挖基,应备有便于出入基坑的爬梯等安全设施,基坑若要机械抽排水时,须备足够的抽排水设备。
为完善排水系统,表土堆放场排水沟汇流处增设沉沙池1口,采用M10水泥砂浆砖砌体砌筑,沉沙池尺寸为1.0m×1.0m×1.0m,采用M7.5水泥砂浆砖砌体砌筑,底部采用C15砼浇注10cm d 石材板块自下而上安装,一般一组五人,将预制好的石材板块安装到横梁上,通过调整固定螺丝调整其高度及左右立边,使缝宽满足要求。
电气接地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D、塔式起重机附墙杆件的布置和间隔,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严格按ISO9001 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模式逐项实施对xxxx进行总体策划、设计控制、设计更改控制、文件和资料控制、采购控制和检验、库房管理、客供产品控制、材料的标识和追溯、机加过程控制、注胶过程控制、生 从侵蚀强度看,需要进行有效的水土保持防治,若不进行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将会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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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09.1.1施行法与权2009-01-04 15:39:03 阅读27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法规标题】森林防火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时间】2008-12-1【全文】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
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
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
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