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个人循环授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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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循环授信合同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循环授信合同

编号:

甲方(授信申请人/抵押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住所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手机:

乙方(授信人/抵押权人):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传真: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个人循环授信额度

1.1 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总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包括借款额度和消费额度。其中借款

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以下简称“最高借款额度”),消费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1.2 个人循环授信额度是在授信期间乙方根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的可循环使用的各类个人贷款余额和消费额度之和的最高限额,最高借款额度和消费额度均为独立限额,不相互占用。

1.3 个人循环授信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借款额度必须经乙方按用途逐笔审批同意后方能使用,消费额度的使用须经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条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2.1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以下简称“最高额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日。

2.2 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第三条借款额度的使用

3.1 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最高借款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甲方再签订相应的具体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具体合同”)。

3.2 在甲方获得最高借款额度后,甲方与乙方原签订的编号为

《合同》项下的未结清贷款本息余额自动纳入本合同项下,直接占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

3.3 甲方使用的借款余额(即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

3.4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每笔借款合同的借款发放日期不得超过最高额借款期限的截止日。若乙方调整最高额借款期限,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借款的使用期限依具体合同的约定。

3.5 本合同不构成乙方向甲方必然发放贷款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作出调整。乙方仅在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签订了具体合同时,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履行放款义务。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的具体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合同为准。

第四条担保

4.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保证人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抵押人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质押人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

4.2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具体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应按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5.2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等所有相关费用。

5.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5.4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5 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5.6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5.7 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8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职业、收支状况、对外负债、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

5.9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

纷的情况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10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将相应贷款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划入具体合同项下所述用途中的对方帐户。

5.11 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及所有应付费用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开立于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营业机构的任何账户(包括定期存款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乙方在甲方定期存款账户中扣收时,按《储蓄管理条例》中有关提前支取的规定计息处理;抵偿贷款本息后尚有剩余款项时,按原存期、原利率和原开户日开立新存单或向甲方支付现金。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12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六条提前到期及授信额度拒绝使用

6.1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除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外,还有权拒绝甲方继续使用剩余的授信额度:

6.1.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发生逾期;

6.1.2 甲方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刑事监禁、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6.1.3 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它司法程序及其它乙方认为会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6.1.4 甲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6.1.5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从事违法活动;

6.1.6 甲方或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质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6.1.7 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6.1.8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1.9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价值减少而甲方未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6.1.10 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或承诺,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6.1.11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或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乙方认为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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