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依据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屋原值计算应缴房产税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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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只依据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屋原值计算应缴房产税
合理么
案例
某地税稽查局的检查小组对甲上市公司进行检查后,出具了稽查报告,其中关于房产税是这样表述的:该公司“固定资产”科目中房屋原值2000万元,减除20%后的余值为1600万元,按1.2%的税率计算,2010年和2011年各应缴房产税19.2万元,均已缴纳,暂未发现少缴房产税的问题。
审理人员在审理时认为,甲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其与房屋相关的土地价值必定是另外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而从稽查报告反映,检查人员只依据“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计算了应缴房产税,很可能遗漏了土地价值。于是将此案退回补充检查。
不日,检查人员将补充稽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再次报送审理,正如审理人员所怀疑的那样,该公司2006年以2500万元(含支付的税费等)购买了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容积率为0.8.当时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房屋建成后将地价与房屋建造成本一并转入固定资产,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缴纳的房产税。2009年上市时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将房屋中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2500万元从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到“无形资产”科目中,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从2009年开始,按“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房产原值2000万元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