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技巧及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老会计人的经验)房产税的征收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确定较为简单,而如何确定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只有原则规定,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具体如何确定,包含哪些项目?笔者梳理、汇总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供读者参考。

一般规定1.房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地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附属设备、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会计实务: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

会计实务: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

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房产税的征收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确定较为简单,而如何确定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只有原则规定,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具体如何确定,包含哪些项目?笔者梳理、汇总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供读者参考。

一般规定1.房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地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附属设备、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技巧及案例分析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技巧及案例分析

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基于以上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已经将地价计入了房产原值,但是,对于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的部分,会计制度并未明确要求将这部分“空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后,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相应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增或调减。

案例1:C公司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

C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均为1000平米。

假设C公司会计核算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万(1000÷10000×600),其余540万元(600-6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

二是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

房产税案例分析法律(3篇)

房产税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对于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公平和保障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房产税案例分析,探讨房产税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A先生于2010年购买了一套住宅,位于市中心。

2015年,A先生所在的城市开始征收房产税,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评估价值。

A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住宅属于普通住宅,且面积符合规定,不应缴纳房产税。

然而,税务机关认为A先生的住宅面积超出规定,应缴纳房产税。

A先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房产。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房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先生的住宅是否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以及税务机关是否对A先生的住宅进行了正确的评估。

3. 案件审理结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A先生的住宅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房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A先生的住宅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关于税务机关对A先生的住宅评估是否正确的问题,人民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征收房产税时,应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计税。

A先生的住宅面积超出规定,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正确的评估。

因此,税务机关对A先生的住宅征收房产税的行为合法。

四、法律启示1. 明确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应限定在房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确保税收公平。

2. 严格执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税务机关在征收房产税时,应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计税,确保税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从价与从租房产税

从价与从租房产税

我们都知道,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账面原值原值*(1-30%)*1.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年租金*12%;房产税是从价计征还是从租计征,会计处理都比较容易,但兼有兼有从价、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和申报如何处理呢?听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别着急,小编依依为你道来:案例:2010年11月,A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18万平方米,记入“无形资产”金额1440万元,单位土地价格为每平方米80元。

A公司构建了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记入“固定资产”金额5040万元,其中2012年12月开始对外经营出租0.5万平方米,年租金60万元。

2012年12月通过相关部门验收,2013年6月取得产权证书。

A公司构建了框架结构办公楼。

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记入“固定资产”金额1200万元。

其中与办公楼相连的地下车库0.08万平方米。

2012年10月通过相关部门验收,2013年5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A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房屋位置坐落在市区产业园区内。

厂房与办公楼均委托施工单位建造。

税务机关规定对经营自用的房屋,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

A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兼有从价、从租计征的房产税该如何计算和申报。

具体内容为:1.房产税纳税义务从何时开始?2.地下建筑物是否申报房产税?3.兼有从价、从租计征房产税时,房屋原值如何确定?注册税务师依据房产税政策,对上述问题作出解答。

一、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A企业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分别为:钢结构厂房2012年12月通过验收,从2013年1月起申报;框架结构办公楼2012年10月通过验收,从2012年11月起申报;出租房屋应从2013年1月起申报。

房产税法律案例(3篇)

房产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某市居民,拥有多套房产。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税的征收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张先生在了解到自己名下房产可能需要缴纳房产税后,产生了异议。

他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并非用于投资或出租,而是自住,不应缴纳房产税。

于是,张先生向某市税务局提出申诉,双方就房产税的征收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的房产情况:张先生名下共有5套房产,其中3套位于市中心,2套位于郊区。

市中心的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10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郊区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和90平方米。

张先生表示,这些房产均为自住,未进行出租或投资。

2. 税务局的征税依据:某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认为张先生名下的房产属于应税房产,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

3. 争议焦点:张先生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均为自住,不应缴纳房产税。

税务局则认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应税房产,自住房产也不例外。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应税房产。

”第五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由此可见,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应税房产,包括自住房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由此可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由此可见,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私有财产都不需要缴纳税收。

四、法院判决某市税务局与张先生就房产税征收问题提起诉讼。

从价计税的公式

从价计税的公式

从价计税的公式从价计税这个概念呢,在咱们的经济生活中可是相当重要的。

先来说说从价计税的公式,简单来讲,它就是:计税金额×税率。

那咱们就拿常见的房产税来举个例子。

比如说,老王有一套价值200 万的房子,当地规定的房产税率是 1.2%。

那按照从价计税的公式来算,老王每年要交的房产税就是 200 万×1.2% = 2.4 万元。

我想起之前在一个小县城里,有个做小生意的老张。

他开了一家小超市,生意还算不错。

有一天,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去他店里宣传税收知识,就提到了从价计税。

老张一开始听得云里雾里的,觉得这东西太复杂,跟自己没啥关系。

工作人员就耐心地给他解释,说他店里进的那些商品,如果按照一定的价格比例来计税,就是从价计税。

比如说,他进了一批价值 10 万元的洗发水,税率是 5%,那计税金额就是 10 万元,要交的税就是 10 万×5% = 5000 元。

老张听了后,恍然大悟,这才明白原来税收不是什么遥不可及的东西,而是实实在在跟自己的生意相关。

从那以后,老张每次进货都会算一算大概要交多少税,心里有了本清楚的账。

再比如说车辆购置税,假设小李买了一辆 15 万元的汽车,车辆购置税率是 10%,那么计税金额就是 15 万元,他要交的车辆购置税就是15 万×10% = 1.5 万元。

还有消费税,像高档化妆品,如果售价是 500 元一套,消费税率是15%,那计税金额就是 500 元,要交的消费税就是 500×15% = 75 元。

从价计税的公式虽然看起来简单,但在实际运用中,可不能马虎。

得准确地确定计税金额和适用的税率,才能算出该交多少税。

这就要求咱们对相关的规定和政策有清楚的了解。

比如说,在计算房产的计税金额时,得明确房产的评估价值,不能随便估一个数。

还有在计算商品的计税金额时,要把各种成本、利润等因素都考虑进去,确保算出来的数是准确无误的。

总之,从价计税的公式虽然不复杂,但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却需要我们认真对待,这样才能依法纳税,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财税实务房产税计算案例及从租计算提醒点

财税实务房产税计算案例及从租计算提醒点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房产税计算案例及从租计算提醒点一、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地上建筑物从价计征: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特别提醒:年税率1.2%,不属于完整年度从价,则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12×月份从租计征: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为4%)应缴房产税=400×(1-30%)×1.2%÷12×3+300×(1-30%)×1.2%÷12×9+10×12%=3.93(万元)(二)独立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例】某房屋租赁企业,房产原值共1800万元,2017年4月1日将原值为1000万元的临街房出租给某连锁商店,月租金6万元。

5月1日将另外的原值100万元的房屋出租给个人用于经营,月租金0.6万元。

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按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值计税。

则:1.从价计征房产税=(1800-1000-100)×(1-20%)×1.2%。

从价计税的房产税如何计算

从价计税的房产税如何计算

从价计税的房产税如何计算
依据国家最新的房产税费征收标准,房产税费的征收可分为两种,⼀种是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收⼊为计税依据,第⼆种是⼤部分国民都会涉及到的从价计征。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扣除⽐例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例)×1.2%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余值×1.2%
2.从租计征
计税依据:
(1)以房屋出租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租⾦收⼊为计税依据(包括货币收⼈和实物收⼊)
(2)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平”,确定⼀个标准租⾦额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收⼊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收⼊×1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出租⽤于居住的住房和个⼈出租住房的租⾦收⼊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收⼊×4%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不幸遇到⼀些⽐较棘⼿的法律问题,⽽您⼜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店铺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店铺还⽀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房产税计算方法

房产税计算方法

房产税计算方法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一)从价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房产原值× (1一减除比率)× 1.2%(二)从租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房产租金收入×12%要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首先您需要精确确定房产的原值和房产租金收入,也就是税收上所说的计税根据:房产税计算方法实例如下所示:一、房产税的税率根据规定,房产税采纳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计税根据房产税的计税根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根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

,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肯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

根据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根据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根据。

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酬劳,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酬劳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依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依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方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举例说明:1、某企业固定资产帐簿上记载房屋原值为50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应交多少房产税?答:该企业应缴纳房产税=500万元×(130%)×1.2%=4.2万元2、某企业7月份购入一房屋用于办公,价值为100万元。

【政策解读-房产税】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解读

【政策解读-房产税】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解读

【政策解读-房产税】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解读一、计税原值的确认(一)税收政策演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已废止) 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定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由此可见,对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的确认,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依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房产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当相应予以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条规定同时废止。

”因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有可能将应税房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而不计入“固定资产”,所以财税〔2008〕15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应税房产无论在会计处理时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均应当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房产计税原值的确认仍然依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自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有了独立于会计核算之外的确认标准。

由于税法与会计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差异,因此,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与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从价计征房产税 房产原值该如何定?【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从价计征房产税 房产原值该如何定?【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房产税的征收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确定较为简单,而如何确定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只有原则规定,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具体如何确定,包含哪些项目?笔者梳理、汇总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供读者参考。

一般规定1.房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地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附属设备、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

房产税计税原值的内容分析

房产税计税原值的内容分析

计入房产原值的内容分析问:公司开发了一个度假村,除客房、餐厅、室内泳池、室内娱乐场所外,还有露天的泳池、嬉水乐园、温泉泡池、长廊等设施,应当怎样对房屋和建筑物进行分类会计处理,以降低房产税?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除上述范围以外的房产不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房产税。

如果你公司所开发的度假村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地区,不征收房产税。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173号)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哪些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当计入房产原价,在房产建成转作固定资产时应当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计入房产原价,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以外的管道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管道”管理。

照明网、电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计入房产原价,照明网、电线进线盒连接管以外的部分,也不计算房产原值,单独作为“固定资产——输电线路”管理。

不计入房产原价的部分不征房产税,而且,这些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折旧年限与房产也不一样,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便于财产核算和维护更新。

根据上述规定,所建造的客房、餐厅、室内泳池、室内娱乐场所等应当划分为“固定资产——房屋”,依法缴纳房产税。

露天建造的泳池、嬉水乐园、温泉泡池、长廊等设施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室外建筑物”核算,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房屋的建筑物,无需缴纳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计税原值确认技巧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计税原值确认技巧

作者: 肖太寿
作者机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100142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33-35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1期
主题词: 房产税从价计征计税原值土地价值
摘要:本文主要从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三类企业核算房屋价值是否含有土地价值的角度出发,通过实证案例论述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技巧。

由于我国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企业对房屋原值计量的会计方法是不同的,由此导致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差异,从而产生企业缴纳房产税的差异。

针对这种差异在税法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刍议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定

刍议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定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1.9上旬□·50·刍议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定朱丽琴(江苏扬州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扬州225002)为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引导纳税人正确申报,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陆续发布了相关税收文件加以规范。

目前税收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是: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成本未计入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土地使用权成本如何计入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

本文从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层面并结合实务分析提出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一、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成本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原值中1.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界定。

其通常包括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电梯、中央空调、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2.会计制度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将给排水、消防等记入“固定资产———房屋”科目。

从管理角度出发,对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单独作固定资产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该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由于存在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核算存在差异,那么税收政策又是如何规定的呢?3.税收政策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身就不是非金融性企业的主要经营行为,此种行为也只是偶有发生;再加上股票投资是一个高风险的投资行为,所进行的股票投资和转让盈亏本就是很正常的现象,如果按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营业额的确定方法,投资赚了就要缴纳营业税,但是投资亏了条例也没有规定可以抵扣和退税,这样的结果要么就是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要么就是条例本身的不完整,显然作为法规出台的条例本身不应该是如此草率和不严谨的,所以假设前提是不成立的。

国企房产税从价计征比例0.6

国企房产税从价计征比例0.6

国企房产税从价计征比例0.6
摘要:
1.国企房产税的概念和计征方式
2.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具体比例
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4.房产税的优惠政策及其适用范围
5.房产税对国企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正文:
一、国企房产税的概念和计征方式
国企房产税是指我国国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对其拥有的房产所应缴纳的税费。

房产税的计征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另一种是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按照房产的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而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则是按照房产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

二、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具体比例
根据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

而具体的扣除比例则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来说,扣除比例在10%~30% 之间。

因此,国企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比例为0.6。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也就是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 后的余值。

对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则是房产的租金收入。

计算方法如下: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 房产原值× (1 - 扣除比例) × 税率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 房产租金收入× 税率
四、房产税的优惠政策及其适用范围
我国针对房产税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4%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另外,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账面房产原值并非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唯一计税依据的案例分析

账面房产原值并非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唯一计税依据的案例分析

账面房产原值并非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唯一计税依据的案例分析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其中,账面房产原值是计税依据中的一种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的计税依据。

本文通过分析一个案例,探讨账面房产原值在房产税计税中的作用和局限性。

案例描述:某国A通过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账面价值。

小张是该国A 的一名房产业主,他在城市A购买了一套公寓,账面价值为500万。

然而,由于城市A房产市场火爆,类似公寓的实际市场价值远高于账面价值,估计在800万左右。

小张根据国家A的法律规定,按照账面价值为500万缴纳了房产税。

然而,他对这一计税方式产生了疑问,认为账面价值并不真实反映房产的实际价值,因此希望对此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分析与讨论:账面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之一,能够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其在房产税计征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1. 账面房产原值的优势:账面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

由于账面房产原值可以准确来自房产所有者的报告,基于规范的财务和会计准则,可以较为方便地确定房产的价值。

因此,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账面房产原值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一部分房产的实际价值。

2. 账面房产原值的局限性:然而,账面房产原值并非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唯一计税依据,其具有一些局限性。

首先,账面房产原值无法反映房产市场的变化,难以对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或萧条进行准确估计。

其次,由于账面房产原值通常是房产购置时的价值,无法反映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的房产价值变动,如破损、装修、改建等。

再次,账面房产原值的准确性依赖于房产主体的报告和财务披露情况,一些主体可能存在隐瞒真实价值的行为。

3. 其他计税依据的重要性:除了账面房产原值,许多国家和地区还将其他因素纳入房产税计征的计税依据中。

例如,一些国家将实际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即根据同类房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技巧及案例分析2011-07-11 投资理财肖太寿我要评论(0)标签: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案例分析固定资产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技巧及案例分析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肖太寿博士由于我国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企业对房屋原值计量的会计方法是不同的,不同的计量方法会导致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差异,从而导致企业缴纳房产税的差异,针对这种差异在税法上应该如何处理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财税〔2010〕121号文件还规定:“宗地容积率(注:容积率是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自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有了独立于会计核算之外的确认标准。

由于税法与会计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差异,因此,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与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为了让更多的财务纳税人员及广大的税务干部明确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方法,笔者在此进行分析。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方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基于以上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已经将地价计入了房产原值,但是,对于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的部分,会计制度并未明确要求将这部分“空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后,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相应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增或调减。

案例1:C公司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

C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均为1000平米。

假设C公司会计核算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万(1000÷10000×600),其余540万元(600-6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

二是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

分析:由于容积率=1000÷10000=0.1(小于0.5)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根据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2×0.06=120(万元),C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

因此,C公司会计核算时,如果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万(1000÷10000×600),其余540万元(600-6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则C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60万元(120-60)。

如果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则C公司在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减房产计税原值480万元(600-120)。

案例2:D公司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

D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房屋总占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D公司会计核算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180万元(3000÷10000×600),其余420万元(600-18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

二是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

分析:由于D公司容积率=6000÷10000=0.6,而且容积率大于0.5,如果D公司会计核算时,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180万元(3000÷10000×600),其余420万元(600-18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则根据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D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180万元(3000÷10000×600)应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因此,D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不需要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整;如果D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D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不需要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整。

(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指出:“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以及“外购不动产支付的价款难以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以外,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单独计价(注:单独计入“无形资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而不计入房产原值。

原来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将地价合并计入房产原值的,在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时,还应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并单独计价。

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未将地价款计入房产原值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

案例3:E公司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E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都为1000平米。

E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款全部计入“无形资产”,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0。

分析:由于容积率=1000÷10000=0.1(小于0.5)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根据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E公司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2×0.06=120(万元),E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

因此,E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120万元。

案例4:F公司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F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占地面积为1000平米,F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款全部计入“无形资产”,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0。

分析:由于D公司容积率=6000÷10000=0.6,而且容积率大于0.5,根据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F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地价款600万元应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因此,F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600万元。

(三)应并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的计算1、应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土地价值,其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包含为取得该地所有的付出,如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不能以摊销后的土地剩余价值计税。

2、宗地容积率高于或等于0.5的,应将全部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应将全部土地价值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宗地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的界定1、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某一宗地内,房屋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分为实际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两种。

通常所说的容积率是指规划容积率,即等于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也指即宗地内规划允许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

但在税收实践中的容积率是指实际容积率。

2、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

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

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

3、纳税人如果受让多宗地块且分别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依照上述文件规定则视为多宗地,应分别计算各地块的宗地容积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