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规定(精)
中美婚姻法关于抚养权问题的比较
中美婚姻法简要比较一、离婚条件和程序美国法律规定,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
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1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
而一般的周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周、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为6周、伊利诺伊州为90天等。
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起诉离婚的原告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碍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
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与中国法院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
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望问题,一般均需要调解。
二、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一点,与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致。
但是,与美国法律不同的是,遗产继承和赠予中国法律首先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该遗产取得和赠予取得明确为当事人一方所有。
三、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支付抚养费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在中国,法院不反对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甚至不会认为父母一方约定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无效性。
与中国法院的做法不同,美国法律不允许父母在离婚时,自行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否则,法院会认定该约定可能侵犯子女的权益而无效。
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要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经济来源;2、父母的经济条件;3、离婚前子女的生活水平;4、子女的抚养及教育所需的资金;5、没有监护权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
美国法律规定支持抚养费与收入有一定比例。
比如,采用百分比抚养费模式,这种模式下,只对有抚养义务人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进行确定,不考虑监护方的实际收入情况;再比如,经济收入分享模式,这是以父母双方收入之和,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总体数额,且确定了父或母支付数额的模式。
日本离婚有哪些保障措施
日本离婚有哪些保障措施
日本离婚有如下保障措施:
1. 离婚协议:日本婚姻法允许夫妻自愿协商离婚,可以签订离婚协议,确定财产分割、抚养子女和探望权等相关事项。
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受到法院的保护。
2. 司法介入:如果夫妻不能一致协商离婚,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判决。
作为司法介入的保障措施,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并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3. 子女权益保护:在日本,子女是离婚的一方,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有权利获得和子女的亲密接触和抚养权。
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来判决抚养权,同时也会考虑父母的条件和意愿。
4. 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可以协商财产的分割,也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进行财产分割。
日本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分割方式,以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
5. 寻求法律援助:对于无法负担律师费用的个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日本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为符合条件的人提供免费或减免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以确保离婚过程中的法律权益得到保障。
6. 心理辅导:离婚对夫妻双方和子女来说都是一场巨大的变故,
因此日本提供心理辅导服务。
心理辅导师会帮助离婚双方和受影响的子女理解并适应这种新的生活状态,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总之,日本离婚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离婚协议、司法介入、子女权益保护、财产分割、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尽可能减少离婚过程中的冲突和伤害。
德国离婚财产分配制度
德国离婚财产分配制度篇一:德国的婚姻法与中国婚姻法的差异中国的婚姻法制度与德国的婚姻法制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当我们长期生活在某一法律之下,会自然而然地按照这个法律去思维,来尝试解决跨国婚姻法遇到的各种问题,实际上,却是错误或uesless的。
在法律意识上,德国人普遍重视法律专家的意见,他们在结婚或离婚时,会主动寻找律师寻求意见;而中国人却完全地相信爱情,并把全部的未来绑定在对方的爱和责任之上,认为婚姻协议或者对外国法律的了解是多余的。
这其实是非常错误的,如果我们考虑到跨国婚姻的离婚率超过50%,就不会那么乐观了。
就法律制度而言,中国实行的夫妻财产默认的分割制,而德国实行的是婚姻期间增益价值共有制;离婚时,中国法律只赋予离婚一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财产分割请求权和经济补偿请求权;而德国法律之中加了养老金期待共享权;在离婚之后中,中国法律视野下原来的夫妻完全没有任何义务了而德国法律中却规定了可观的离婚后的夫和妻之间的扶养金义务。
就文化差异而言,在婚姻之中,中国人会习惯把婚姻问题推广到家族、对方的公司、朋友圈等上面,试图在出现危机时借助对方的交际圈解决自己的问题,实际上这却触了对方容忍的底线;因为德国人习惯把公事和私事分得十分明显,婚姻是个人问题,而公司和工作却是完全另外的领域,两个领域的联系会使处理每个问题都十分复杂和敏感。
就责任感意识而言,德国人在婚姻中保持相对的忠诚度,但是随着爱情和激情的退却,会十分坚决的寻求离婚;而中国人在婚姻中更注重责任感,没有爱情却仍需要生活在一起。
这也可能与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别有关。
毕竟在德国,离婚之后,有扶养需要的一方可以借助离婚后的扶养费继续生活,并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准;而中国这个扶养费是完全没有概念的。
篇二:德国婚姻法德国婚姻法·【整理】·1976年6月14日,联邦德国政府颁布《婚姻及亲属法第一次修正法》(Das ersteGesetzzur Reform der Ehe und Familieechts)以下简称《修正法》),并自1977年7月1日起施行。
德国婚后扶养制度研究
On t e Ma n e a c f rDio c n Ge ma e L w h it n n e a e v r e i r n a t
W ANG o s i Ba . h
Hale Waihona Puke ( a colf n nN ra nvrt, h n sa H nn4 0 8 ,hn ) L wSho o Hua om l i sy C a gh , ua 10 1 C i U ei a
Ab t a t:n a c r a e wih t e r g l t n i ema a l a sr c I c o d nc t h e u a i n g r ne f mi lw,t e d v r e p us y o y h io c d s o e ma a k f rt e mantn n e b c u e o h e d ng o e c l r n,odn s s o i e a c e a s ft e tn i ft hi e h h d l e s,d s a e,u e ly n , ie s n mp o me t t e dfe e c ft e i o r r c ii g a d c to h i r n e o nc me o e e vn n e u ain. To b o e e s t e ttl lvn x e s s h e c v r d i oa ii g e p n e h wi h o sd r t n o h tn a d o ii g du n e ma ra e h t t e c n i e ai ft e sa d r flvn r g t rig .Th n o ft e c ama nd o i h e i c me o l i nta h t e ma n e a c rt e s p  ̄e ms l s e d d ce o m e man e a c s h i tn n ef up o rhi e fmu tb e u td f r t it n n e .Th l ma tu — o h h e c a n n
俄罗斯离婚扶养制度及其价值取向
俄罗斯离婚扶养制度及其价值取向作者:李憣辛苾蕊王楚萱来源:《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9年第12期李憣,辛苾蕊,王楚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摘要:俄罗斯的离婚扶养制度较为完备,对于离婚扶养的适用条件和豁免条件、离婚扶养费的确定和支付等都有详尽规定,体现了对平等价值、公平价值、效率价值三位一体的追求。
我国离婚帮助制度应在“一方经济困难”的适用条件之外,确立“对一方显著不公”的适用条件。
价值追求上应借鉴俄罗斯,并融入友善价值。
关键词:俄罗斯;离婚扶养;价值离婚扶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并称离婚救济的三大制度,三者分别适用于困难方、无过错方、主要家务贡献方的利益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42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对离婚帮助制度作了简要规定,《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第868条,离婚帮助制度是一种较弱的离婚扶养制度,主要强调“一方生活困难”。
俄罗斯则在《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等法规中对离婚扶养制度予以详尽规定,其规则和价值取向都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一、俄罗斯离婚扶养的适用条件和豁免条件(一)适用条件《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90条第1款规定依诉讼提出离婚扶养费请求的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怀孕的,或者共同子女出生不满三年的原配偶一方;②照顾不满十八岁的普通残疾共同子女,或者照顾自幼为一等残疾的共同子女的生活困难的原配偶一方;③离婚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离婚后一年内丧失劳动能力的原配偶一方;④自离婚时至退休不足五年且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的生活困难的原配偶一方。
同时,法律规定,即使是未成年或无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仍有义务支付其原配偶扶养费。
这就表示如果给付义务人有经济条件给付扶养费无论其是否未成年或是否有行为能力都有给付义务。
这里提到未成年是因为俄罗斯允许未成年人在特定条件下结婚。
第90条第2款规定离婚扶养费的数额和给予的程序可以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来确定。
英国收养法
英国收养法【实用版】目录1.英国收养法的概述2.英国收养法的主要内容3.英国收养法的历史演变4.英国收养法的影响与启示正文1.英国收养法的概述英国收养法是指在英国境内关于收养的法律法规。
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视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建立起类似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在英国,收养法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成长过程中能够得到关爱和照顾。
同时,收养法还涉及到收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养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法律程序。
2.英国收养法的主要内容英国收养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收养申请人的资格:在英国,收养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婚姻状况、财务状况和健康状况等。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证明自己有能力照顾和教育被收养儿童。
(2)收养程序:在英国,收养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包括评估、法院审理和登记等。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当地政府或收养机构提出申请,并接受评估。
评估通过后,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申请,经过法院审理同意后,方可进行收养登记。
(3)收养协议:英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双方需要签订收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收养协议应当包括被收养儿童的基本信息、收养人的姓名和住所、收养期间的抚养费用、被收养儿童成年后的权益等。
(4)收养关系的终止:在特定情况下,英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可以终止。
例如,收养人死亡、被收养儿童成年后自主选择终止收养关系等。
收养关系终止后,被收养儿童与原生家庭的关系将自动恢复。
3.英国收养法的历史演变英国收养法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
当时,英国政府开始对收养行为进行规范,以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英国收养法不断完善,逐步确立了现代收养制度的基本框架。
近年来,英国政府还针对收养法的一些不合理之处进行了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4.英国收养法的影响与启示英国收养法对被收养儿童、收养家庭以及社会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收养法保障了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使他们在成长过程中能够得到关爱和照顾。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在国外得到广泛应用的制度,其对我国离婚法律的启示深远。
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况,然后分析了其对我国的启示,探讨了我国离婚法律现状及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离婚法律的建议。
通过比较和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可以建立更健全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保障离婚当事人的权益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保障。
结论部分探讨了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国外经验的总结和借鉴,我国离婚法律将迎来更加完善和健全的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离婚法律、损害赔偿制度的启示、国外借鉴意义、完善建议、未来发展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离婚是夫妻关系的解除过程,是一种法律程序。
在中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率逐渐增加。
而在一些国外国家,为了保护婚姻有效性以及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他们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这种制度能够有效的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促进夫妻关系的和睦与互助。
离婚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事情,而是涉及到社会、家庭、个人等多个层面的关系。
离婚对于整个社会都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完善,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机制来保护离婚一方的利益,容易导致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受损。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家庭稳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2 研究意义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在现代社会,离婚率逐渐增加,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等问题日益突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规范离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作模式、产生原因、效果等方面,可以为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借鉴和启示。
德国家庭法
德国家庭法德国家庭法是德国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于管辖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德国联邦家庭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中有关家庭、婚姻和离婚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
首先,德国联邦家庭法典是德国家庭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典包括关于婚姻、离婚、抚养、监护、财产分割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法典,婚姻是夫妻双方用合法方式结成,其目的是建立家庭关系并共同生活。
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
抚养是指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抚养责任,根据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养育、教育和抚养的义务。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子女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和管理。
财产分割是指离婚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另外,德国还有其他一些与家庭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例如,德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了收养的条件和程序。
此外,德国也有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了家庭成员在亲属去世后如何分割财产。
在执行德国家庭法时,有一些特殊的机构和程序。
例如,德国有家庭法庭,负责处理与家庭法相关的案件。
另外,德国还有一些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如家庭咨询中心,提供家庭法方面的服务和咨询。
德国家庭法的目的是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德国家庭法旨在促进家庭内的公正、平等和互助。
同时,家庭法也致力于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
然而,德国家庭法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例如,关于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侣的权利保护问题,在过去几年中成为社会和法律的热点话题,引起广泛的讨论和辩论。
此外,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对于传统家庭法的适用性和完善性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所述,德国家庭法是德国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于管辖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
其中,德国联邦家庭法典是德国家庭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其规定了关于婚姻、离婚、抚养、监护、财产分割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相关的机构和程序,德国家庭法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加拿大家庭法 中文
加拿大家庭法
加拿大家庭法是指在加拿大国内涉及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家庭事务的法律体系。
加拿大家庭法主要由法院判例和家庭法律规定组成,包括《家庭法庭法》、《婚姻法》、《离婚法》、《子女法案》等。
加拿大家庭法的核心原则是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并致力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根据该法律体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相互负有对方的扶养义务,财产责任应当根据配偶之间的贡献和经济关系进行公平分配。
离婚时,法律规定了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与探望权的安排等事项,以保障双方和子女的权益。
加拿大家庭法允许配偶通过私下协商达成财产和抚养等方面的加拿大家庭法是指在加拿大适用于家庭关系和事务的法律体系。
加拿大的家庭法主要由联邦和省级政府的法律以及法院的判例法组成。
加拿大家庭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婚姻与离婚: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
和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
子女抚养与监护权: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的责任和权利。
财产分配:夫妻在离婚时,如何分配共同财产和债务。
继承与遗产规划:涉及个人财产的继承和分配。
家庭暴力和保护:保护受到家庭暴力和虐待的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救济和保护措施。
加拿大的家庭法在不同省份可能会有一些差异,每个省份都有一些特定的法律和规定来处理家庭事务。
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通常需要依赖法院的判例法和司法解释。
最后,加拿大政府也提供了一些家庭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人们理解和解决与家庭法相关的问题。
国际婚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国际婚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因为世界各国对国际婚姻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以下仅为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法律。
以下为国际婚姻法法律规定中的一般性参考,具体情况请详询律所。
一、婚姻家庭法法条中有关涉外的条文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对于离婚,世界各国确定离婚案件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不尽相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时,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部门登记离婚。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婚姻法的冲突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因此,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3、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里的抚养,包括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赔养、扶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员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4、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中英离婚后扶养制度比较分析
2 1 年 第 1 期 01 6
中英离婚后扶养制度 比较分析
张 一 戎
( 京理 工大学人 文学院 , 苏 南京 209 ) 南 江 10 4
摘 要 :离婚 后 扶 养 制 度 有 助 于 真 正 实 现 离婚 自 由 , 障 离婚 后 困难 一 方 的 利 益 , 进 社 会 和 谐 。 英 国在 离婚 后 的扶 保 促 养 方 面 的 立 法 独 有 特 色 , 国 离婚 后 的扶 养 制 度 应 当借 鉴 英 国 立 法 及 实践 的 经 验 , 扶 养 请 求 权 的 主 体 、 养 请 求 权 的 行 我 对 扶 使 条 件 、 更 终 止 抚 养 费等 具 体 制 度 做 出 规 定 。 变
关键词 : 离婚扶 养 ; 经济帮助 ; 扶养 费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1 1—0 40 1 7 —1 8 2 1 ) 60 9 —2 2 2 离 婚 后 的 扶 养 制 度 之 扶 养 方 式 .
1 离 婚 后 的 扶 养 概 述
之一 。 ‘
() 房。 2住
就 离 婚 的夫 妻 双 方 来 讲 , 房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占 据 了 夫 住
尽 可以分为 救助性的扶 养和补偿 性 的扶 养 。大 多数 国家 只承 妻 双方 财 产 的重 要 部 分 , 管 不 是 所 有 的 夫 妻 双 方 主 要 财 认 救 助 性 的 扶 养 而 不 承 认 补 偿 性 的 扶 养 , 如 我 国 规 定 获 产 都 是 不 动 产 房 屋 , 不 论 是 英 国还 是 我 国 , 房 都 是 普 通 例 但 住 得 扶 养 费 的 要 件 是 “ 方 生 活 困 难 ” 并 不 承 认 补 偿 性 的 扶 离 婚 夫 妻 最 重 视 的 财 产 之 一 。 一 , 在 英 国 , 婚 的 夫 妻 双 方 可 以 就 住 房 的处 分 达 成 协 议 , 离 养 。对 于 补 偿 性 的 扶 养 只 有 美 国 部 分 州 承 认 , 国 也 是 只 英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当一方有过错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有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的制度。
在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比较成熟,例如在美国,有些州已经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且运用广泛。
对于我国,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来谈一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当一方的过错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应该进行的一种经济赔偿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因对方的过错而遭受经济损失。
(一)美国在美国,不同州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是比较完善的。
例如,在加州、纽约州和纽约市等地,都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般来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过失原则在过失原则下,当一方的行为导致离婚时,它应对无过失方进行经济赔偿。
例如,如果一方外遇导致离婚,那么他将承担其妻子(或丈夫)的额外开销,如律师费、治疗费等。
2、承诺原则在承诺原则下,当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做出了某种承诺,但未能履行时,它应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赔偿。
例如,如果一方答应帮助对方还清债务,但却没有实现承诺,那么它将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3、补偿原则在补偿原则下,当一方的行为导致无过失方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时,它应该对其进行经济赔偿,代表无过失方获得公平补偿。
例如,当一个丈夫在婚姻中长期心理虐待妻子时,妻子很可能遭受经济、心理等各方面的损失,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她需要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英国英国离婚法制度主要是基于家庭法、合同法与制度位置法。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应用在合同法方面。
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紧缩派和松散派。
紧缩派主张需细究过错,根据过错严重情节决定损害赔偿多少;松散派强调婚姻关系终止时实际经济损失的补偿,无先后顺序之分。
英国法院主要采用松散派立场。
英国收养法
英国收养法(原创实用版)目录1.英国收养法的历史背景2.英国收养法的主要内容3.英国收养法的具体流程4.英国收养法的影响与挑战正文1.英国收养法的历史背景英国收养法是一项旨在规范收养程序,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制度。
其历史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当时英国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收养的法律,如1851 年的《收养法》和 1891 年的《收养及监护法》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儿童权益意识的提高,英国收养法也在不断完善和修订。
2.英国收养法的主要内容英国收养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养申请人的资格:收养申请人需年满 21 岁,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和住所,同时需要通过收养评估,证明自己具备抚养和照顾儿童的能力。
(2) 收养程序:收养程序包括申请、评估、法院审批等环节。
申请人需向当地政府提交收养申请,经过评估合格后,由法院进行审批。
(3) 收养对象:英国收养法主要针对未满 18 周岁的儿童,同时也包括部分 18 至 21 周岁的年轻人。
(4) 收养协议:收养协议是英国收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收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儿童的抚养、教育和财产等方面。
3.英国收养法的具体流程英国收养法的具体流程如下:(1) 申请人向当地政府提交收养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住所证明等。
(2) 当地政府对申请人进行评估,以确保其具备抚养儿童的能力。
(3) 评估合格后,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收养申请。
(4) 法院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批,并安排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申请人、被收养儿童及其家庭成员等均有机会发表意见。
(5) 法院审批通过后,收养协议正式生效。
此后,被收养儿童将跟随收养人共同生活,并享有与生物子女同等的权益。
4.英国收养法的影响与挑战英国收养法在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英国收养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收养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需更加严格、收养程序需更加简化等。
中德两国离婚后扶养制度比较
想。 、
关键词 离婚 后扶 养
中图分 类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9 0 D 2. 4
离婚 经 济帮助
制度 构建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 1 5 . 1 1 0 .5 22 1 ) . 60 0 0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e An o i t S
己 口年 1月 ( ) 口1 上
{占 I 红会 } I
中德两 国离婚后扶养制度 比较
延 芳芳
摘 要 离婚后扶养制度有助于真正实现 离婚 自由, 保障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利益, 促进社会和谐。德国在离婚后扶养方面
离 婚后扶 养指 离婚 时夫 妻一方 基于 双方合 意而 达成 的扶养 二、 完善 我国离 婚后扶 养制度 的设 想 协议 或司法 机构 的裁判 , 从其 个人财 产中给予 另一方满 足其生活 完 善我 国夫妻离婚 后扶 养制度 , 加强对 弱者 的保 护 , 实现 对 等 经济 需要 的合理 费用 。许 多 国家都将 离婚后 扶养 制度 明确而 社 会公平 有重要 意义 。 根据 我 国实际情 况 , 完善我 国离 婚后扶 对 系 统地 归入 到 婚姻 家庭法 中 ,既体 现 了保 障弱 者利益 的原 则精 养 制度提 出 以下 设想 : 神, 又有利 于保 障生活 困难 一方 当事人 实现离 婚 自由。 国的离 德 第一 , 明确请 求权 行使 的时间 。 一方 生活 困难往 往在 离婚后 婚后扶养 制度 在内容上 具有独特 性 , 对完 善我 国离婚后扶养 制度 段 时间才会 出现 , 建议将 行使扶 养请求 权时 间界定在双 方离婚 提 供 了立法 参考 。 后 的一定合 理期 限 内。 德 国和 中国离婚 后扶 养制度 的 比较 第二 , 明确请求 权行 使 的条 件 。 被请求 方 以“ 具备 扶养 能力 ” ( ) 求权行使 时 间 一 请 为要件 , 没有扶 养能 力者之扶 养义 务应 免除 。请求 方 以“ 婚后 离 德 国民法 典规 定的很 宽泛 , 仅在 离婚时 可请求 扶养 , 婚 生活需要 ” 不 离 为要件 , 具体应 当包括两方 面 : 是离婚后 其财产 不能 一 后 同样可 以提 出 , 甚至 在扶养 权终 止后 , 可请求 恢复 已终止 的 还 维持 自己合 理的或基 本的 生活需要 : 二是离婚 后婚姻 关系存 续期 扶养 关系 。 间的生 活水平 将急剧 下降 。 而在 我 国, 能在 离婚 时提 出, 只 离婚后 不能再 提 出经济 帮助 第三 , 合理 界定扶 养义 务履行 的期 限 。 该义务履 行 的合理 期 请求 。现 实 中, 当事人 生活 困难更 多的在 离婚后才 出现 , 已没 间应当根 据双 方婚姻 关系 存续 的时 间长 短和其 他具 体情 况来综 但 有权 利提 出经济 帮助 。 合 决定 , 并加 以区别对 待 。原则上 婚姻 关系存 续 时间较 短暂 的, ( ) 使请 求权 的种 类 二 行 夫妻 一方不得 请求扶养 或只能请 求一定 期间 的扶 养 ; 姻关系存 婚 德 国民法 典 中, 满足“ 在 不能 自 维持生计 ” 行 这一原则 的前提 续 时间较 长且符 合其他 条 件的 ,可 以请求 长期扶 养或 永 久性扶 下 , 须符合 以下情形之 一 , 能行使请 求权 : 、 顾或教育 双方 养 。 还 才 l照 的共 同子 女而不 能从事 预期职 业 : 、 2 年老 而不 再能够 从事职 业 : 第四 , 确定 扶养 的标准 。建 议明确 扶养 范 围, 同时确 定可供 3 疾病 或 残疾而 不能 从事职 业 :、 、 4 离婚后 不能谋得 适 当职 业 ;、 参考 的扶养标 准 。实践 中可按 照“ 5 请求 人生 活需要 ” 的不 同确定 从 适当职 业获得 的收入不 足 以维 持生活 : 、 6 为获得 适当职业而 接 不 同的标准 : 对于 离婚后不 能维持 自己合理 的或基本 的生 活需要 受 教育 、 修或培 训 的期间 ; 、 进 7 基于 公平 原因而应 享受 扶养 。上 的请求 人, 可按照 受诉法 院所 在地上 一年度 城镇居 民人均 消费性 述 规定 很宽泛 , 乎涵 盖 了离婚后 可能 出现 的“ 能 自行 维持 生 支 出和农 村居 民人均 年生活 消费支 出标准给 付扶养 费; 几 不 对于 离婚 汁” 的各种 情 况, 使立 法全 面 、 范 , 利于指 导司法 实践 。 规 也 后 婚姻关 系存续期 间的生活 水平将 急剧下 降的请求人 , 可根 据双 在我 国请求 经济 帮助 的前提 是生 活困难 。 该规 定过于 笼统 , 方 当前 收入差距 、 抚养 子 女需要及 其他 情况 确定 。难 以确定 的 , 实 际中造成 生活 困难 的原 因很多 , 各种情形 下的生活 困难均要 可 参照精神 损害赔偿 的标准给 付 , 如 即按照 受诉法 院所 在地上 年度 求另 一方 给予扶 助 , 失公平 。 有 职 工平均 工资标 准或 者上 一年度 城镇 居 民人均 可支 配收 入或 者 ( ) 养 的范 围和扶 养费支付 标准 三 扶 农 村居 民人均纯 收入标 准给付 扶养 费 德 国民法典 规定 , 养的 范围包 括全部 的生 活需要 , 扶 既包括 第五 , 定对扶养 的限制 。对扶养 的 限制 , 鉴德 国民法 典 规 借 现 在 的需要 , 也包 括将来 和过 去的 需要 。 对于 支付 的标 准也有 明 的规 定 : 一是婚 姻存 续期 间短暂 ; 是请 求方对 被请 求方及 其近 二 确 规定 , 综合 各种 情况考 虑义 务人具 体应支 付 的扶养 费。 亲属 犯有 重罪 :三 是请 求方 需要 扶养 的情 形是其 本人 故意 造成 我 国婚姻 法仅规 定应 当给 予适 当帮助 。 “ 当” 但 适 如何确 定, 的 ; 四是请 求方 故意置 被请 求方 的重大 财产利 益于 不顾 : 是请 五 缺 乏具 体 、 明确 的标准 。实践 中, 官衡量 是否给 帮助 时无据 可 求方存 在其他 单方伤 害亲 情的 重大过 错行 为 。 法 依, 单凭 自由裁 量 , 造成 司法权 滥用 。 会 第六 , 完善扶 养 的终止 条件 。借鉴德 国的经验 , 养 费的给 扶 ( ) 养请 求权 的限 制 四扶 付 因下列 事 由终止 : 一是权利 人“ 离婚 后生活 困难” 的法定请 求权 德 国 民法 典法规 定 的 限制条件 包括 六项 列举性 规定 和一项 要 件消 失: 二是权 利人 再婚或 与他人 非婚 同居 : 是权 利人 有效 三 概括 性规 定, 使离 婚后扶 养制度 更全 面 , 可有 力避 免被扶养 人滥 放 弃请求权 : 四是权利 人死亡 ; 五是给付 义务人 死亡 , 无遗产 可供 用权利 , 障 了对 扶养 义务方 的 公平 。 保 扶养 费给 付 。 我 国婚 姻法 只是笼 统 的规定 , 方生活 困难 , 一方应给 予 一 另 第七 , 确立扶 养制度 实施 保障制 度 。 为保 障离 婚后扶 养制度 定 的帮助 。 践 中显 然会 出现不 公平现 象 , 实 容易侵 犯义务人 的 的有 效落 实, 应设立相 应 的实施 保障制 度 , 定违 反离婚 后扶养 规 合法权 益 。 如果 生活 困难一 方本 身存在过 错 , 者 曾经对另一 方 制度 应承担 的责 任, 或 真正 保证生 活困难一 方在离 婚后得 到应有 的 有 过违法 行 为等 , 是否可 要求 给予 帮助 ? 保障 。 ( ) 养的终止 与 恢复 五 扶 参考文献: 德 国 民法典规 定扶养 请求权 的 终止有三 种 : 权利 人再婚 、 建 【】 1江先文 . 离婚后扶养给付 制度 的思考 .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撤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立 同性 生活 伴侣关 系和 权利 人死 亡 。同时还 规定 了扶养 请求权 2 0 21 2 . 0 0. ( ) 的恢 复 , 更好 的保障 生活 困难一 方的利 益 。 [】 2蒋月, 庄丽梅. 我国应建立离婚后扶养给付制度. 中国法学. 9 83 . 19 ( )
德国婚后扶养制度研究
2009年8月第7卷第4期时代法学Presentday Law Sc i ence A ug . 2009V o.l 7N o .4德国婚后扶养制度研究*王葆莳(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摘 要:根据德国2008年修订后的有关法律,离婚配偶可以因为照顾共同子女、年老、疾病、失业、收入差距、接受教育等原因请求扶养费,也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请求扶养。
公平原则不仅本身可以作为扶养费请求权的基础,同时也是确定扶养费具体数额的标准。
扶养费必须满足权利人全部的生活需要,同时兼顾婚姻中的生活状况。
提供扶养费的前提是保证义务人自身的供养,以免其本身成为扶养请求权的权利人,同时还要扣除权利人本身的收入。
如果扶养义务人同时向多人承担扶养义务,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顺位,优先满足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
为了实现个案中的公平原则,德国2008年立法改革对于扶养请求权设定了限制,包括时间上的限制和数额上的限制。
此外,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法律规定了8种重大不公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扶养义务人可以免除其扶养责任。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婚后扶养请求权;德国法中图分类号:D 997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69X (2009)04-0099-08On t he Ma i n t enance aft er D i v orce i n Ger mane LawWANG B ao -sh i(La w School of H unan N or m al University,Changsha ,H unan 410081,China )Abst ract :I n accordance w it h the regu lation in ger m ane fa m il y la w ,the divorced spouse m ayask for the m aintenance because of the tendi n g of the children ,oldness ,d i s ease ,une m p l o y m en,tthe difference o f t h e i n co m e or receiving an educati o n .To be covered is t h e tota l living expensesw it h the considerati o n o f the standard of li v i n g duri n g t h e m arriage .The i n co m e o f the cla i m ant andthe m a i n tenance for the supporter h i m selfmust be deducted for m the m aintenances .The cla m ant un -der age en j o y t h e priority in case the divo rced spouse has severa l cla i m s to suppor.t The m a i n tenancecan be restr i c ted or exc l u de as the case m aybe .K ey w ords :fa m ily la w ;m a i n tenance after d ivorce ;ger m ane la w一、德国婚后扶养制度概述对于婚后扶养请求权的条件、标准以及持续时间,德国立法者在立法政策上几经变动。
国外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规定
国外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规定一、德国有关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规定德国民法典中对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做了明确而系统的规定,旨在防止离婚自由权的滥用,并保护需要扶养一方的利益。
1.一方离婚后享有扶养请求权的情形《德国民法典》第1569条规定:“配偶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自行维持生计”是向另一方行使请求权的基本原则,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配偶一方还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才能请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1)照顾或教育双方的共同子女而不能从事预期职业;(2)年老而不再能够从事职业;(3)疾病或因体力或脑力上的残疾或衰弱而不能从事职业;(4)离婚后虽已尽力但仍不能谋得适当职业;(5)从适当职业获得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6)为获得适当职业而接受教育、进修或培训期间;(7)基于公平原因而应享受扶养。
2.离婚扶养的范围和标准的明确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578条规定,离婚后扶养的范围包括全部生活需要,即包括现在的生活需要和将来的生活需要。
扶养费的支付标准有三种认定的方式:其一是“根据婚姻生活状况定之”。
而婚姻生活状况“在夫妻只有一方从事职业活动的情况下,依据该方的收入加以确定,在夫妻双方都从事职业活动的情况下,依据夫妻双方的总收入加以确定,即使夫妻双方的收入有差距也是如此。
”在参照双方离婚前的婚姻生活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婚姻存续的期间的长短、受扶养费对家务的料理情况、双方或义务方的职业活动情况以及受扶养方照顾双方共同子女的情况而综合考虑义务人具体应支付的扶养费数额。
其二是“按照适当的生活需要来计算”。
在根据上述通常的支付标准支付扶养费会导致对义务人有失公平的情况下,则扶养费“按照适当的生活需要来计算”。
依据判例,适当的生活“是指在不可或缺之上且一般不低于结婚前的生活水平。
”其三是在合乎公平的限度内进行给付。
在义务人的给付会妨害自己的正常生计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第1581条的规定,义务人只须在考虑离婚配偶双方的需要和职业与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在扶养费的给付合乎公平合理的限度内进行给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外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规定
一、德国有关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中对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做了明确而系统的规定,旨在防止离婚自由权的滥用,并保护需要扶养一方的利益。
1.一方离婚后享有扶养请求权的情形
《德国民法典》第1569条规定:“配偶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自行维持生计”是向另一方行使请求权的基本原则,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配偶一方还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才能请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
(1照顾或教育双方的共同子女而不能从事预期职业;
(2年老而不再能够从事职业;
(3疾病或因体力或脑力上的残疾或衰弱而不能从事职业;
(4离婚后虽已尽力但仍不能谋得适当职业;
(5从适当职业获得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
(6为获得适当职业而接受教育、进修或培训期间;
(7基于公平原因而应享受扶养。
2.离婚扶养的范围和标准的明确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578条规定,离婚后扶养的范围包括全部生活需要,即包括现在的生活需要和将来的生活需要。
扶养费的支付标准有三种认定的方式:其一是“根据婚姻生活状况定之”。
而婚姻生活状况“在夫妻只有一方从事职业活动的情况下,依据该方的收入加以确定,在夫妻双方都从事职业活动的情况下,依据夫妻双方的总收入加以确定,即使夫妻双方的收入有差距也是如此。
”在参照双方离婚前的婚姻生活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婚姻存续的期间的长短、受扶养费对家务的料理情况、双方或义务方的职业活动情况以及受扶养方照顾双方共同子女的情况而综合考虑义务人具体应支付的扶养费数额。
其二是“按照适当的生活需要来计算”。
在根据上述通常的支付标准支付扶养费会导致对义务人有失公平的情况下,则扶养费“按照适当的生活需要来计算”。
依据判例,适当的生活“是指在不可或缺之上且一般不低于结婚前的生活水平。
”其三是在合乎公平的限度内进行给付。
在义务人的给付会妨害自己的正常生计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第1581条的规定,义务人只须在考虑离婚配偶双方的需要和职业与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在扶养费的给付合乎公平合理的限度内进行给付。
3.扶养请求权行使的限制或丧失
《德国民法典》1579条规定,如果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民法典赋予义务人有拒绝、减少或在时间上限制扶养请求的权利。
显示公平的情况主要包括:1.婚姻存续期间较为短暂的;2.权利人对义务人或义务人的近亲属之一实施犯罪行为或严重的故意违法行为的;3.权利人有意造成自己贫困的;4.权利人有意漠视义务人的重大财产利益的;5.权利人在离异前长期严重违反其协助扶养家庭的义务的;6.显然重大且原因明显在于权利人方面的、对义务人而犯的错误行为,可归责于权利人的;7.有与第一项至第6项所列举的原因同样严重的其它原因的。
4.扶养请求权的终止和恢复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扶养请求权的终止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绝对终止,其二是相对终止。
扶养请求权在以下情况下终止;权利人再婚、建立同性生活伴侣关系或权利人死亡时。
权利人死亡,属于扶养义务的绝对终止情形;而权利人再婚、建立同性生活伴侣关系则属于相对终止的情形。
而《德国民法典》1586条规定的恢复条件是:其一,离婚配偶一方缔结新婚姻或同性生活伴侣关系而新婚姻或同性生活伴侣关系又被解除。
此时,后解除的婚姻的配偶或同性生活伴侣关系中的伴侣先于先解除的婚姻的配偶或同性生活伴侣关系中的伴侣负责任;其二,原权利人须照料或教育原双方共同的子女或存在年老、疾病或残疾、无业、从适当职业获得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为获得适当职业而接受教育、进修或培训的期间、基于公平原因而应享受扶养。
同时,该法第1586条又明确规定,义务人死亡时,扶养义务作为遗产债务而转移给继承人。
所以,在义务人死亡的情况下,该扶养请求权是不消灭的。
二、美国有关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规定
1.离婚扶养请求权行使的情形
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在离婚或法定分居的诉讼中,或在扶养费诉讼中,只要发现当事人一方离婚后,财产拥有情况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并且因抚养子女原因不能工作或即使工作也不能达到上述需要就可以判令有能力支付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当然,判令另一方支付扶养费用,需要参考以下相关因素:
(1被扶养人财产拥有的现状;
(2被抚养人的经济收入能力的现状;
(3被扶养人寻找合适职业所需要的教育或培训必要的时间;
(4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
(5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
(6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
(7扶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
2.扶养标准的确定
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的规定,离婚后扶养费的数额要考虑被扶养一方经济的需要,即:是否有工作、拥有财产的数额、履行扶养义务一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等。
有些州对扶养费规定了最低限,如德克萨斯州家庭法明确规定,配偶扶养费每月不少于2500美元,或是义务方平均月收入的20%。
绝大多数州的判例,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扶养费的取得标准。
三、澳大利亚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规定
1.离婚后申请扶养的条件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第8章的有关规定,如果夫妻离婚时,一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能力维持自己的生活,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做出由他方给付扶养费的决议:由于其正在照顾、管束未满18周岁的婚生子女;由于其年龄或体力、脑力下降的原因,无法获得适当的、有报酬的职业;及其它适当的理由。
这种扶养以他方有扶养能力为前提。
2.申请离婚后扶养的时限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的规定,请求配偶扶养,必须在离婚判决成为绝对判决之时起的12个月内提起。
3.扶养费的标准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第75条的规定,离婚后扶养标准的确定,应当参考以下各项条件或情形:第一,当事人的年龄以及健康程度;第二,当事人的财产、收入、经济来源及其可以从事工作应具备的身体和精神状况;第三,当事人抚养的婚生子女是否年满18周岁;第四,当事人为能有效帮助他方维持生活、或就抚养子女而作的承诺;第五,当事人扶养第三人的责任;第六,当事人享受福利金、补贴、经济帮助或养老金的资格;第七,当事人分居或者解除婚姻情况下合理的生活水平;第八,通过扶养费的给付,受扶养方能接受某种课程的教育或培训,或使其能够确立自己在某项职业或其他方面获得适当的收入,这种提高将增加其谋生能力的程度;第九,受扶养方对他方当事人现有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和经济来源做出贡献的程度;第十,婚姻持续时间及其对受扶养方谋生能力的影响;第十一,满足愿继续为父或母的一方当事人需要;第十二,如果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同居,应考虑其同居期间的经济状况;第十三,考虑是否已根据1989年《子女抚养(评估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为抚养婚生子女已经提供、即将提供或者将来可能提供的经济支持;或是否已有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的任何经济协议;以及法院认为公正审理案件所需要考虑的其他任何事实或者情形。
以上各国关于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规定有着明确、可操作性的特点,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离婚后面临困境一方的保障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