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接受在建工程抵押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买卖合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商品房交易日益频繁。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其中,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和开发商都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以供参考。
一、在建工程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是指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权利。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可能会将尚未完工的楼盘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要了解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1.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抵押物应当是在建工程;(3)抵押物的价值应当大于或等于债权额;(4)抵押合同应当书面形式订立。
2.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效力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2)追及权:抵押权人有权追及抵押物的转让,要求新的所有人承担抵押责任;(3)代位权:抵押权人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抵押物的权益。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的协议。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包括购房者和开发商。
购房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开发商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2. 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楼层、朝向等。
购房者应当仔细核对这些信息,确保购买到满意的房屋。
3. 价款及支付方式商品房的价款及支付方式应当明确约定。
购房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房款。
购房者还需要注意是否存在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附加费用。
4. 交房时间及质量保证购房者应当与开发商约定明确的交房时间,并要求开发商提供质量保证。
如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及防范
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及防范作者:单敏来源:《中国房地产》2013年第02期一、在建工程抵押风险及防范1.开发商在一家银行用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登记,但在预售期房时又与另一家银行达成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就出现重复抵押的情形。
根据抵押权“登记在先,优先受偿”的原则,在后登记的债权有不能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对于开发商这种重复抵押的行为,接受申请的银行应该到登记部门查询开发商提供的抵押物是否已经设置过抵押以及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如果没有,才可以考虑接受,如果有过抵押,则只可以考虑余额抵押。
2.开发商在获得抵押贷款之后,有的并不用于在建工程的建设,而是转入其他的用途,致使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受到影响,银行债权的实现也存在不确定因素。
所以,银行在向开发商发放贷款时,就应该对其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管,例如,可以给开发商设立特别的账户,将该笔贷款打入该特别账户,然后对该特别账户资金去向进行监管。
一旦发现开发商贷款流向他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终止合同、让开发商提前偿还贷款等,尽量降低风险。
3.为不影响销售,开发商在预售已经作为在建项目抵押的商品房之时前,并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取得银行的书面同意,预售过程中也未如实告知购房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开发商如果未告知,购房人在付款购买已经抵押的房屋后,银行仍然可以对该房行使抵押权,由此引发合同纠纷,势必牵连到银行。
《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商业银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经营行为,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管理制度,完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本区内正在处于施工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在建工程抵押存款必须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存款工具: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业务执照,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及各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经年检合格,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年检合格。
3.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企业具有良好的经业务绩和誉,确有按期偿还存款本息的能力。
5.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在建工程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人为借款人。
2.贷款须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造。
3.抵押人已合法取得在建工程占据的地皮使用权,且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地皮使用权。
4.在建工程已取得有权部门的立项批文、“四证”,即:《国有地皮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载明的权利人和建设单位应一致,在建工程项目与批准文件内容应相符。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介绍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介绍不知道大家是否听说过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一般在工地,或者是做建筑工程的人应该能比较了解,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就是使用正在建设的土地权和投入资产进行抵押。
那么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到底怎样才能办理,办理的条件和流程都是怎样的呢?在建工程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正在建设中的房屋,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这种方式是被广泛使用的,因为这种方式技能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还可以满足后续的工程建筑。
虽然这种方式虽然很方便,但是抵押工程毕竟不同房屋抵押,这种程序和关系比较复杂,操作不当,很容易出现法律问题和财产危机。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需要满足一些条件,第一条,使用在建工程的抵押款项必须用在工程上面的建造,不可以为自己的其他债务作为担保,仅仅只能为在建工程进行担保。
第二条,抵押在建工程,必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条,将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同时,必须具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抵押。
第四条,必须确保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总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才可以,并且确定工程的交付时间和日期和土地所有权。
这样的抵押贷款有一定的便利,但是也有一定的风险。
比如说权属风险,也就是说这个土地所有权到底归谁,是否没有资格的人拿来进行抵押等等问题,还有就是土地面积的界限是否清晰。
还有就是价值风险,抵押在建工程前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但是估价人员的水平并不均衡,所以估价过高过低都是时常发生的。
所以有可能造成贷款的风险。
质量风险也是常有出现,比如在施工的时候偷工减料,建造出质量不合格的房子,这样就远远低于最初的估价和贷款金额。
登记风险也是有的,比如有的银行没有开具登记合同等等。
重复风险,也就是说,同一个工程被用来贷款两次这种情况。
还有就是处置风险,这种就是同时进行处置,然后项目的市场过低,贷款不能全额收回。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确实十分方便,但是风险也是有的,所以选择这种方式贷款的用户,一定要仔细调查,避免出现以上的风险。
买期房有可能碰到抵押抵押状况的三种危险
买期房有可能碰到抵押抵押状况的三种危险在购买期房的时候本⾝就需要承担⼀定的风险,那么在⾃⼰购买期房之后,发现这个期房存在着抵押状况的话,⼀般会如何处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期房有可能碰到抵押抵押状况的三种危险⼀种是开发商在建设项⽬⼟地被抵押状况下,不告知购房⼈抵押的事实,与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该房屋的权利瑕疵也不在合同中注明,⽬的是打消购房⼈的顾虑,顺利收取定⾦和⾸付款。
另⼀种是开发商在建设项⽬的⼟地被抵押的状况下,在与购房⼈签订合同后,为了顺利地将⼟地抵押转成在建⼯程抵押,往往不为购房⼈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续。
最后⼀种是开发商在不通知抵押权⼈的情况下,也不告知购房⼈抵押的事实,将已作为在建⼯程抵押的房屋销售给购房⼈,在签订合同收取房款后,长期不为购房者办理登记备案(这是因为被抵押的房屋不能办理登记备案)。
房产部门⼈⼠指出,虽然开发商与购房⼈签订的合同从法律上是有效的,但由于开发商未办理登记备案⼿续,使⾏政部门⽆法对购房⼈的权益加以保护。
⼀旦开发商资⾦发⽣危机,不能如期偿还银⾏贷款,银⾏可通过司法程序对已经销售但还没有办理登记备案的房屋进⾏查封并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尽管已履⾏了合同义务,⽀付了部分或全部房款,但最终⽆法取得该房屋。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
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管理,债权⼈只按期取息,⽽⽆使⽤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如债务⼈不能履⾏债务,则债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称为房屋抵押⼈,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称为房屋抵押权⼈。
房屋抵押⼈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为能⼒,⽆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的⼈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期房存在着抵押这种⾏为的话⼀般是可以直接找开发商进⾏协商处理的,这个情况开发商不可能不知道,如果⾃⼰需要防范的抵押风险的话,就必须在购买房⼦之前了解好房⼦的相关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在建工程抵押的有关法律问题
在建工程抵押的有关法律问题作者:陈亚菁来源:《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12期在建工程抵押是与现房抵押相对而言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是抵押标的物的形态不同,前者是正在建造的房屋,形象进度处于变动之中,后者是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二是抵押的目的不同,在建工程抵押主要是为了筹集资金以续建工程,而现房抵押是为了融通资金可用于多种不同用途。
当前,在我国建造房屋特别是成片开发项目的,资金来源除了施工方垫资、建设方自有资金外,主要还是依靠借款或贷款,由此出现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担保的情形十分常见,但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存在许多空白,导致社会各界对同一问题出现了不同认识,在操作层面也相应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由于在建工程的形态、坐落名称、建筑面积尚未最终确定,一些城市考虑其风险性较大,迟迟未开展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业务;即使已开展了此项业务的城市,具体做法也因认识不同而不同。
在当前住建部着手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之际,本文就实践中常见的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几个法律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对在建工程与现房的区分度认识不一有观点认为在建工程与现房的区别是房屋完工与否,也有观点认为两者的区别是是否已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
事实上两种观点均有可取之处。
在建工程与现房的界定应从实物状态和法律手续两方面考虑。
从实物形态而言,现房必须是外形已完成建造的最后一道工序,如外围已撤掉脚手架,并且可以投入使用,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具备使用状态;从法律手续而言,现房必须是经过各项质量验收合格,也就是完成消防、工程质量、规划、公配等验收,对于住宅区房屋还需经过综合验收备案。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方面条件的房屋才能称为现房,如果仅满足一方面条件,则只能视为在建工程,但法律条件的满足往往是以实物形态的完备为前提的,因此,已建成完工但未竣工验收或未进行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只能作为在建工程进行抵押。
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所得资金应当用于续建,则已完成物理状态而未竣工验收的房屋抵押所得资金也应用于室内设施的完善等后续工作,而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在建工程,以及抵押必须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什么是在建工程,以及抵押必须的条件和注意事项一、定义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是指经审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资金流动和促进资金融通等优点,在满足银行拓展客户的同时,又可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现广泛地被银行所采用。
但是,在建工程抵押毕竟不同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隐含较多的风险,如操作不当,很可能出现法律风险,造成信贷资产损失。
本人就此针对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有关问题做一些探讨。
二、法律依据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
根据民法物权原理,物权的成立与存在须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
抵押权作为物权的法定内容之一,亦应遵循这个规则。
而在建工程在完工以前,虽然已具备物的一些特征,但尚不具备完整意义的物质形态,显然不是完整的物。
所以,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更应规范操作程序,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三、抵押的条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进行了明确,但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未作具体规定。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在建工程抵押限定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在建工程抵押的有关法律问题
在建工程抵押的有关法律问题摘要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借款人将其正在进行中的工程项目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本文将探讨在建工程抵押的有关法律问题,包括法律依据、抵押物评估和登记程序、债权人权益保护等。
1. 引言在建工程抵押是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尤其对于建筑商和开发商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在建工程的特殊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相对复杂。
本文将对在建工程抵押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2. 法律依据在我国,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这些法律对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设立、变更、转让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3. 抵押物评估和登记程序在建工程抵押的首要问题是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程序。
抵押物的评估通常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以确定其价值,并作为贷款的基准。
评估结果将被记录在相应的评估报告中。
抵押物登记程序包括以下步骤:•提交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权属审核: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所有权进行审核,以确保借款人有权进行抵押。
•抵押物评估:申请被受理后,评估机构将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抵押物登记:评估报告作为依据,金融机构将抵押物及其价值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登记机构。
4. 债权人权益保护在建工程抵押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旦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采取一系列法律手段来保护其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催款权:债权人有权通过发出催告信或通知书要求借款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处分权:债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将其变现以偿还债务。
•优先受偿权:在建工程抵押同时涉及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根据受偿顺序的约定,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诉讼权: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程序来追回未偿债务。
5. 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在建工程抵押涉及一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合同条款、抵押物评估和登记程序等方面存在潜在问题。
为了规避潜在法律风险,建议:•尽职调查:在签署贷款合同前,借款人应该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抵押物的所有权和价值等相关信息,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论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问题
随着 房地 产 业 的迅 速 发展 ,在 建 工 程抵 押 贷 款 占各 项 贷款 的 比重 也逐 步增 加 ,而在 建 工 程基
于抵押 时标 的“ 在建 ” 而具有 不 同 于一般 不 动 产抵 押 的特 殊性 。 目前 在 大多数 国家 的 民法 理 论 与实 务 上对 这一 问题 均 未有 深人 的研 究 。 我 国 , 在 在建 工 程虽 然也 属 于依 法可 以抵 押 的财 产 ,对 此 问题
风 险 防范 措施 也 不 到位 . 种 种 的 问题 , 必 须 如此 都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 上才 可 能得 出答 案 。
一
、
在 建工 程 抵押 的现 状及 其 问题
依 据传 统 的法 学理论 ,抵押 权 只能 存在 于 现
K y wo d : e mo ta eo eb i i gu d rc n t c in e p c igrg t a od n er k e r s t r g f t u l n n e o sr t ; x e t h ; v i ig t i h g h d u o n i h s
21 0 0年 l 0月
兴 义 民族 师 范学 院学 报
J u n l o Xi g i No ma Un v r i f r Na in l i s o r a f n y r l ie st y o t ai e o t
0c. 2 0 t 0l No 3 .
第Hale Waihona Puke 3期 A s u so f se Of e Mo t a e Of i ig Un e n tu t n Dic s i no Sy t m Th r g l n d r g Bu d Co s r ci o
工抵房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引言:近来,“工抵房”成为房产中介朋友圈的一个“热词”,对于刚需置业者来说,“工抵房”的价格和优惠幅度,与市场价相比十分诱人。
既然“工抵房”如此优惠,是不是入手就等于“捡到宝”了呢?这些“工抵房”与平日楼盘促销有何不同?购买“工抵房”存在什么风险、应注意哪些事项?-“工抵房”的概念所谓“工抵房”,全称“工程抵押房”,指在某些条件下,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后续项目的建设或开发,而向银行或房地产的相关行业(如建筑商、材料商等)(以上简称“债权方”)进行融资、贷款所抵押的该房地产项目中尚未出售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的产权或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商用于给债权方抵扣工程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由于债权方需要的不是房子而是资金,因此在拿到抵押的房子后,往往会选择通过打折降价快速销售以回笼资金。
工抵房之所以便宜,主要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子抵押给债权方时就已经折价,或为滞销或者瑕疵类产品,或为降价促销,回笼资金,以工抵房的名义让降价合理化。
在“工抵房”的优惠力度方面,根据房源、区位、房子本身大小等因素,力度也不一致。
工抵房的优惠力度主要与企业资金缺口、以及债权方意愿挂钩,房地产开发商若资金压力较大,为了回笼资金可能会扩大让利幅度。
“工抵房”并不是新生事物,一方面,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缺乏资金难以如期结算,用商业承兑汇票等抵押又存在兑付不能的失约风险,因此有些合作方不愿接受,所以房地产开发商只能将房产抵押给施工方或者供应商用以借款或抵还欠款从而暂时缓解资金压力。
债权方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获得抵账房产后要想办法变现,则出现了“工抵房”入市的情况。
另一方面,由于“限价令”“限跌令”等政策的出台,导致想要通过降价促销方式以销售滞销房源或快速回笼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商目的无法实现,因为便将注意力放在“工抵房”上,假借“工抵房”名义以实现变相促销。
二“工抵房”存在的风险与普通商品房相比相比较而言,工抵房的优惠会更高一些,但是由于数量较少,要购买到手也不容易,有些往往也有一定要求,例如要求全款支付等。
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风险防范
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风险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大规模的建筑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很多开发商、企业会选择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而在贷款的过程中,抵押是一种常见的选择,具有抵押的在建工程也层出不穷,但是其中存在风险,因此要注意风险防范。
一、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风险1.技术风险在建工程往往涉及到许多领域的技术科学,包括土木工程、施工管理、质量控制等等,这些技术领域都需要专业人士来进行监管和管理,如果出现了技术问题,就会对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产生影响,进而形成抵押价值的下降。
2.法律风险在建工程的抵押涉及到法律风险,比如说在建工程抵押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土地纠纷、权属纠纷、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等等,这些法律问题会对在建工程的抵押价值产生影响。
3.市场风险在建工程的抵押往往比较长期,因此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比较大,在建工程的抵押可能会出现市场需求不足、价格变化等导致抵押价值下降的问题。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防范1.保证技术质量在建工程的技术质量是保证应付各种风险的基础,因此企业应该保证从建筑设计到施工质量的全程监督,及时完善和修复可能存在的技术问题,并确保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2.合理评估风险在入手一个在建工程抵押之前,企业应该通过各种工具、方法了解该项目的市场、法律、技术等各个方面的风险,判定抵押项目是否符合自身实际需求,从而控制风险。
3.寻求法律支持为在建工程的抵押解决涉及法律问题固然重要,企业应该积极想办法咨询专业法律机构,以规避潜在风险,保证抵押交易的顺利进行。
4.保持与市场的联系企业应该随时了解市场动态,做出合理的市场预判,以规避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及时调整相应策略。
总之,在建工程的抵押虽然具有很多风险,但是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抵押项目的价值稳定性,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在建工程不符合抵押合同
在建工程不符合抵押合同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整个经济体的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在建工程不符合抵押合同范本的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在建工程不符合抵押合同范本的问题。
简单来说,这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多的融资,将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与实际执行的合同存在差异,导致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故意隐瞒或篡改合同内容,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相关监管部门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存在疏漏。
这不仅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面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开发商和金融机构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遵守法律规定的重要性。
2. 完善审查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审查力度,确保所有合同都符合法律规定,防止不合格的合同进入市场。
3. 严格处罚违规行为:对于故意隐瞒或篡改合同内容的开发商,一旦查实,应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4. 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金融机构在批准抵押贷款前,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开发商的信用状况、项目的实际进展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
5. 提升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公众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竞合的处理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竞合的处理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竞合的处理在建工程是指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这类工程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在建工程抵押权成为了许多企业或个人融资的重要途径。
而在建工程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则是工程款的支付,尤其是在建工程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工程款优先权的竞合问题更是凸显。
本文将从法律和实践两个角度,探讨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竞合的处理。
一、在建工程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是指将在建工程确定为抵押物并登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后,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对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立,对于企业或个人获得资金支持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主要有以下规定: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权利登记,规定应由当事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
登记完成后,权利已取得优先受偿权。
2.《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有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确认并记录该金融机构对不动产设立的抵押、质押权利,确保其权利优先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在建工程的抵押权应分别登记,其中一部分登记在土地登记机构,另一部分登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
登记完成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二、工程款优先权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建筑工程合同中,建筑师、材料商等与业主约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也就是说,在建工程分项完工后,应该按照付款约定,优先支付工程款。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主要有以下规定: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抽查支付工程款真实性,并把监督情况予以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款项支付义务,按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竞合的法律处理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的竞合,实际上代表了不同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利益博弈。
银行授信法律审查要点
授信法律审查授信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客户授信申请后,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前,对借款人主体、担保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分析、识别,提示法律风险并提出有关建议,以保证银行对客户授信合法有效的管理行为。
(调查亦应遵循)第一节借款主体合法性审查《贷款通则》第17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借款人。
一、借款主体(一)借款主体的种类1、法人。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贷款通则》仅允许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成为借款主体。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2、自然人。
3、个体工商户。
4、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5、其他经济组织。
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二)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1、居(村)委员会是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能从事日常办公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并不领取《营业执照》,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借款主体。
2、企业的从属名称。
从属名称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故企业借款时应当使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
3、筹建中的企业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4、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形。
5、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6、助学贷款的借款主体。
7、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8、企业集团不能作为借款主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法人借款主体的审查(一)授信应提供的主要法律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贷款卡;4、税务登记证;5、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资质等级证书;6、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7、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8、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9、授权委托书;10、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银行对抵押物的要求
银行对抵押物的要求一般如下: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 具有合法有效地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是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 具有良好的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
4. 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6. 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7. 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8. 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请注意,银行对抵押物的要求可能因地区、具体贷款机构而有所
不同。
因此,在申请贷款前,最好直接咨询银行或贷款机构,了解其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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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接受在建工程抵押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标的物范围问题在建工程抵押的标的物范围主要包括三个问题:一是在建工程抵押后,新增的房屋(层数)是否自动属于抵押物;二是在同一宗地上分期开发时,房地产商可否对未经开发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另外进行抵押的问题;三是可否对建设工程尚未建造的部分设置抵押以及如何抵押的问题。
1、在建工程抵押后,新建的部分是否自动属于抵押物?房产商可否将新建的部分抵押给他人?从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来看,一直将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房地产抵押来管理的,因此在建工程抵押亦应遵守房地产抵押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以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据此,我们认为,在以已完工部分设定抵押后,日后新增的房屋不应属于抵押财产。
另外,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来看,都强调了在建工程抵押是以开发商对在建工程的“已投入的资产”进行抵押,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签订以后,在建工程的续建部分(对于高层建筑而言,即指新建的层数),并不当然成为抵押物。
当整体工程完工后,作为抵押权人,也只能要求将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确定的抵押部分转化为房地产抵押。
对于新增层数,除非抵押人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并不享有抵押权。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不仅对于房屋的新增层数不享有当然抵押权,对于新增层数所应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也不享有抵押权。
对于商品房而言,每套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只分摊房屋底层建筑占地面积。
也就是说,假如一幢房屋高20层,其中的5层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给了银行,那么银行只对这5层房屋和该幢房屋占地面积的四分之一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
既然抵押权人对在建工程抵押后的新增楼层和新增楼层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享有当然抵押权,也就意味着开发商可以将新增楼层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另外的债权人。
2、一个土地使用权下的宗地可否进行分割抵押?199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明确回答了同一宗地可否分割抵押的问题。
《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抵押土地的界线和面积。
”但从目前的登记程序来看,在对宗地办理分割抵押时,一般要求抵押双方出具盖章认可的分割宗地图。
另外,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应一并抵押。
从这一规定可以推断出,对同一宗地上一幢房屋的抵押并不必然导致整块宗地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抵押。
对于在建工程抵押而言,假如房地产开发商在同一宗地上分几期建设,对于某一期在建工程的抵押也并不能使整个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得到抵押,除非另外办理整块宗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手续。
3、能否对一项建设工程尚未建造部分设置抵押?如何抵押?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对于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房地产商“已投入的资产”和“已完工部分”进行抵押,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也可以抵押。
也就是说,不仅在建工程的已完工部分可以设定抵押,已经获得规划部门批准但尚未建造的部分也可以设定抵押。
但是,虽然最高法院认可了“依法获准但尚未建造”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但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是如何办理“依法获准但尚未建造”的房屋的抵押登记。
目前房地产管理登记部门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一般均要求必须登记在建工程的价值,拟抵押的建筑面积和红线图等。
对于尚未建造的工程,如何评估并确定其价值,如何确定抵押面积,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可以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规划图纸对该工程完成后的价值和建筑面积进行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
从上面三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所享有抵押权的标的范围一般仅为办理抵押登记时已经建成并登记的在建工程和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登记后在建工程上继续新增的层数和占用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
但是,如果能顺利办理抵押登记,依法获得批准但尚未建造的房屋的抵押也是合法的。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应同时办理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并在抵押物清单上载明。
二是密切注意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根据需要及时办理新增部分的在建工程抵押。
三是如果房地产登记部门同意登记,则可尝试办理“依法获准但尚未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抵押,根据《建筑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对尚未建造的工程进行评估,对规划中的整个建筑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免去对新增部分再次办理抵押登记的麻烦。
四是当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间竣工,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应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所获贷款的用途问题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这一规定,以在建工程为抵押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该在建工程的继续建造。
换言之,在建工程的开发商不得以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进行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性质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各地方性规章都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但担保法司法解释并无此要求,而只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因此,如果抵押人以在建工程为他人进行担保,或为自己其它性质的债务进行担保,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那么这种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才是当然的无效合同,因此,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和各地方部门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并不足以作为抵押合同当然无效的依据。
但是,部门规章对法院的判断有很强的参考作用,鉴此,我们认为银行在接受在建工程抵押时,仍应坚持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原在建工程的继续建设。
三、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源于《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当发包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逾期亦未支付的,在建设工程竣工或者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承包商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于该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
学者一般将承包商的这种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法定抵押权。
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确认了这种法定抵押权的存在,但比较遗憾的是,对于这项意义重大的物权,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设计出其公示制度,导致该建设工程的一般抵押权人(如银行)在接受抵押时无从了解该建设工程上是否存在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
因此,假如银行在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时接受了在建工程抵押,但房产商并未如约支付承包人建筑工程款时,银行的抵押权很可能落空。
为了最大限度的防范银行在建工程抵押权落空的风险,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审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纳入信贷档案管理银行在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时,除了按照常规对开发商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外,还应注意了解该开发商在经营中是否习惯于让承包商垫资进场、是否有过拖欠工程款的历史等。
尤其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其与承包商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注意审查、了解合同约定的工程的总价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承包商垫资建设的情况等。
在承包人欲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贷款银行应该协助开发商,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超过合同约定价格或超过预算数额时要求发包人行使拒绝给付权,对工程质量、优先权程序行使异议权;对承包人带资带物进行建设或在施工中垫款所形成的债权行使抗辩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的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行使才为有效,因此,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还可以使贷款银行掌握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以便及时提出抗辩。
(但是,如果这两个日期不一致时,应以哪个日期为准,还是赋予承包人以选择权?笔者认为,采有利于承包商的时间)。
2、参与建设工程的折价、拍卖,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实现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承包人在支付折价款与工程价款的差额后,取得该项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承包人在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可见,在法律上优先权的实现不以通知贷款银行为必要,诉讼为非必经程序。
换言之,发包人和承包人完全可以在贷款银行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建设工程折价、拍卖,这对贷款银行的抵押权构成很大的威胁。
作为贷款银行,应该充分利用贷款合同的约定,积极参与和监督建设工程的折价和拍卖活动。
如果因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一致达成折价或拍卖的协议而引起诉讼的,贷款银行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使抗辩权。
3、在确定抵押物价值时扣除工程价款由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于贷款银行的贷款清偿,因此,贷款银行在确定拟抵押的房地产(尤其是在建工程抵押和竣工未超过6个月的房地产抵押)的价值时,应将工程价款相应的部分剔除。
但是,由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后,承包人的优先权自然释放,所以贷款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仍然应对抵押的房地产作全部、第一顺序抵押权的登记,以便在优先权终止后获得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抵押权人、无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效力。
4、要求承包人提供担保或要求承包人书面放弃优先受偿权为了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债权银行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一是要求承包人提供担保。
银行在向开发商发放贷款时,除要求在建工程抵押外,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与承包人的保证合同中要求承包人放弃《担保法》第28条规定的抗辩权。
另外,还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对于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获得的资金应存入该账户,并授权贷款银行进行扣划。
如果开发商到期不能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引起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时,贷款银行即可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承包人承担保证责任,扣划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所得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