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单与国际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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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航空货运单证及相关的法律

第十章航空货运单证及相关的法律

第一节 国际货物托运书
11、件数和包装方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 填列该批货物的总件数,并注明其包装方法。例 如:包裹( Packages )、纸板盒(Carton),盒 (Case)、板条箱(Crate)、袋(bag)等。没 有包装时,注明散装(Loose)
7、供海关用的声明价值( 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 ) 海关根据此栏填数额征税。
第一节 国际货物托运书
8、保险金额(Insurance Amount Requestsed) 我国没有开展这个业务,本栏可不填
9、处理事项(Handing Information) 填列附加的处理要求。例如:另请通知,除填收
第二节 航空货运单
(2)集运商在收取货物之后,进行集中托运,把不同 托运人的货物集中一起,交给航空公司,集运商和 航空公司之间需要个凭证,这就是主运单。主运单 是集运商与承运人交接货物的凭证,同时又是承运 人运输货物的正式文件。其托运人和收货人栏都是 集运商。
在我国只有航空公司才能颁布主运单。
******提货时,航空货运公司凭借航空主运单向航空 公司提货;货主即收货人凭借航空分运单向航空货 运公司提货。由此可见,在集中托运情况下,从货 物的托运到提取,货主与航空公司不发生直接关
第一节 国际货物托运书
3、始发站机场(Airport of Departure ) 始发站机场的全称
4、目的地机场( Airport of Destination) 填目的地机场(机场名称不明确时,可填写城市
名称),如果某一城市名称用于一个以上国家时, 应加上国名。 5、要求的路线/申请订舱(Requested Routing/ Requested Booking)

国际航空公约

国际航空公约

际航空公约(一)航空法的基本概念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

但在私法上的划分标准,不是根据当事人是国内人还是外国人来区分,而是根据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处在外国就是国际运输,否则是国内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条约国际航空法条约主要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 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法律关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行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所确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③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④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五)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运用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条约原文:(1)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华沙公约》)(2)公约中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或是非缔约国,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

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点间的运输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

(《海牙议定书》)(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不论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订立, 在本公约中应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只因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一、运输单证按照公约空运单证称为航空货运单(ACN)。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套航空货运单。

一套货运单包括三分正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签字后随同货物递送;第三份在货物受载后由承运人签字交给托运人。

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交有关货物运输和通过海关所必需的有关单证,如发票和装箱单,以便及时办理海关手续。

空运托运单不同于海运单,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因为空运的速度快,通常在托运人把货运单交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这就基本上排除了通过转让装运单据来转让货物的需求。

实际业务中的一般做法是: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及有关证明提货,并在提货时在随货运到的航空货运单上签收,而不要求收获人凭航空货运单提货。

二、承运人的责任(一)《华沙公约》的规定1. 承运人的责任按照《华沙公约》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或行李空运期间发生的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承担责任。

所谓空运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不论是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空运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则也视为处于空运期间。

2.免责和负责限制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则他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承运人也可免除责任。

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发生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则可免除或减轻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对货物和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于每斤250法郎,如果承运在交货时特别声明了货物或行李的价值,并交纳了必要的附加费,承运人的赔偿额以所声明的价值为准。

3.索赔和时效《华沙公约》规定,收货人最迟应在收到行李3天后,在收获后7天内就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提出异议,在延迟交付的情况下,旅客或收货人应在行李或货物交其处理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条约领域】航空运输•【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蒙特利尔正文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本公约的当事国;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性;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重申按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宗旨对国际航空运输运营的有序发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货物通畅流动的愿望;确信国家间采取集体行动,通过制定一项新公约来增进对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获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适当方法;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
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第二章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
第三条旅客和行李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货约》的内容
《国际货约》分6部分,共70条和4个附件,适用 于至少两个缔约国之间的铁路联运。
铁路的运输单据称为运单,内容包括接货地点、 日期和交货地点及货物质量情况、件数、标记等, 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据。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残损或延误负责,但由索 赔人的错误行为、货物的内在缺陷或承运人所不 能避免的原因造成者除外,责任豁免的举证责任 在于承运人。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会同,以至 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如海运、河运、空运、铁 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等),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 下称“联运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 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方式。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特点
1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由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结合而构成的整体运输方式。在国 际多式联运中,不同的运输方式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构成一个运输整体 ,一种新的联合运输方式。
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公约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发货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 多式联运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 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 失或疏忽造成的,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 或疏忽所造成的,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种损失应负 赔偿责任。
全文共40条和一个附件,结构上分为总则、单据、 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 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个部分。公 约尚未生效。
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多式联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联运人和发货人。 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联运人是以“本人”的身份同 发货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他不是发货人的 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与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 人或代表。联运人负有履行整个联运合同的责任,并 以“本人”的身份对联运的全过程负责。因此,在发 货人将货物交由联运人收管后,不论货物在运输过程 中的哪个运输阶段发生灭失或损坏,联运人均须以“ 本人”的身份直接赔偿责任。

国际法: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法: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法:国际货物运输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一一买卖、运输、保险、支付【考点】国际货物运输(-)★★★★★海洋运输一一提单、保函等。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解释】提单: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性质: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

3.提单的主要分类:(1)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出示身份证明,方可取货,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安全但机械。

不记名提单,灵活但有风险。

指示提单,在提单上背书后,方可转让。

兼顾了安全性和便利性特点。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有关于货物表明的不良记载,如包装破损明显,有霉变现象等,视为不清洁提单。

4.正本提单主要的流转过程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一(货运代理或)发货人一一(买方贸易公司)一一最终收货人(到目的地收货)。

5.提单的批注与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义务:表面检查、如实记载,若不如实记载,构成欺诈。

【思考】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不一致而提单中未做说明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若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而实际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不一致的,承运人要承担责任。

【例题】假设此题是一道案例题,如果对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不一致的,而题干中未说明是否承运人有免责情形的,则此时仍推定,承运人要负赔偿责任。

6.提单与保函恶意保函绝对无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收货人)。

倒签提单:已装船。

预借提单:未装船。

不管是善意保函还是恶意保函,都不能对抗第三人。

目的港保函(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一一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2)承运人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须全额赔偿)(3)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可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2000年4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1号公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是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第四条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5月28日签订于蒙特利尔)本公约的当事国;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性;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重申按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宗旨对国际航空运输运营的有序发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货物通畅流动的愿望;确信国家间采取集体行动,通过制定一项新公约来增进对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获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适当方法;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入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目前存在着三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即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 9月28日在海牙订立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和1961年 9月18日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

它们分别调整着不同国家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问题。

截至1982年2月18日止,参加和批准《华沙公约》的共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和批准《海牙议定书》的有10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瓜达拉哈拉公约》的,至1982年2月18日止,共有60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先后于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 8月20日递交了加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通知书,上述两公约分别自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起对中国生效。

三个公约的关系上述三个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公约都是独立的公约,对某个国家来说,可以参加其中的一个,或同时参加两个或三个。

就参加国之间的关系来说,如果某个国家同时参加了上述三公约,则它与《华沙公约》参加国之间的关系适用《华沙公约》的规定;与《海牙议定书》参加国之间或与同时参加《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国家之间的关系适用《海牙议定书》的规定;与同时参加上述三公约国家之间的关系亦适用《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因为《瓜达拉哈拉公约》是以适用《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为前提的。

从公约的实质内容看,除了《瓜达拉哈拉公约》未对实质性的条款作出单独的规定外,其他两个公约已在内容上达到了很大程度的一致,其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海牙议定书》和《瓜达拉哈拉公约》都是从《华沙公约》中派生出来的,是对《华沙公约》的修正和补充。

根据《华沙公约》中规定的统一实体规范,就可确知运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 第七章 国际航空公约及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 第七章 国际航空公约及案例分析
范泽剑 5
第一节 航空货物进出口业务程序 一、进口业务程序
单货问题处理方式 总运单 清 单 货 物 处理方式

有 无 无

无 有 有

无 有 无
清单上加总运单号
总运单退回 总运单后补 清单上划去



范泽剑
总运单退回
6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一、定义 航空运输合同是指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 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 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 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航空运输活动的当事 人,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 人。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 是义务主体,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范泽剑 7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二、特征
1.运输合同原则上被认作是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航空运输合同经常表现为标准合同 4.航空运输合同对航空运输参与人的 约束更为严格 5.航空运输合同对形式要件没有硬性 要求
范泽剑 8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承运人、 托运人和收货人
内容:合同 主体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
客体:航空运 输行为
范泽剑 9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2.享有要求对 1.享有参加航 3.享有要求国 方作为或不作 空运输的权利 家保护的权利 为的权利
义务
1.强制缔约 2.安全、正 3.合理运输 义务 点运输义务 义务
范泽剑 4
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 简称《民航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航空运输工具速度快、技术要求高的特 点,《民航法》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 容。同时,为严厉惩治劫机和其他危害飞行 安全的行为,作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课程类别:专业课学 时:64学 分:4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二、课程简介1.中文简介国际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主干课之一,是面向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开设的专业课,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性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主体;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项目融资与国际债券、国际股票、国际支付与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法律制度;税收管辖权与所得税法律制度、国际重复征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2.英文简介economic law, as a newly-developed, comprehensive a nd borderline Internationalcourse, which consist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internal laws governing economic relaentitiesand individuals,is one of the keyorganizations,internationalbetween states,four-year undergraduatecourses o f the legal s cience a nd is designed f or the full-timestudents and two-year junior college students.The contents are a s follows: basic theoreticalof internationalproblems and subjectseconomic law, law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ransportation and insurance concertrade o f technology, basic t heoretical sale o f goods, law of internationalinternational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 legal form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 foreign investment of capital-import countries, laws on oversea investment of capital-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l oans ofcountries, international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and law, international project finance and the legal sys bonds, issue o f internationalstock and stock trade s ystem, i nternational international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foreignpayment and credit c ard system and internationalexchange control; tax jurisdiction and income tax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 and international tax convention, methods for elimination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 and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and evasion; type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disputes methods for their settlement.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一)课程性质广东财经大学法学本科及专科专业必修课,是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

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知识

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知识

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知识托运人托运航空货物必须填写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缩写:AWB)航空公司承运货物必须出具航空货运单。

Obull;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5)款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代替委托人填写的。

bull;在航空货运业务的操作中,各航空公司承运的货物大量是通过其代理人收运的,某些特种货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运。

因为填写航空货运单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为了方便操作和对客户提供服务,托运人以托运书(Shipper;xx;s Letter of Instructions)或委托书的形式授权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写航空货运单。

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正确地、完整地填写托运书或委托书十分重要。

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托运人的托运书或委托书代替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

bull;对于代理人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它既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又是有关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理人(或称授权代理人)。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它是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而凭证(documentery evidence of carrier;xx;s end shipper;xx;ssignature to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航空货运单正木三份:bull; Originel 1 (for issuing carrier)(正本1 (交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公司))此份绿色此份由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公司保存,作为该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bull; Original 2 (for consignee)(正本2 (交收货人)〕此份粉红色此份随同货物送至目的地,在收货人提取货物时交给收货人。

航空公司的货运单除了上述三份正本外,还有若干份副木(copies), 每一份副木的用途在各份的底部写明。

国际货运航空代理理论与实务知识点归纳

国际货运航空代理理论与实务知识点归纳

国际货运航空代理理论与实务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基础知识(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组织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①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称国际航协),是各国航空运输企业之间的联合组织,会员必须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成员国颁发的定期航班运输许可证的航空公司。

②国际航协有全体会议,并设立有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经执委会召集,也可随时召开特别会议。

●执行会议执行会议是全会的代表机构,对外全权代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有运输、财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⑤国际航协的主要工作●行业协会活动和运价协调活动。

1988 年又增加了行业服务的内容。

⑥国际航协的会员国际航协的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准会员。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执委会负责审议航空公司的申请并有权决定接纳该航空公司为哪一类的会员。

●正式会员申请加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航空公司如果想成为正式会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A、批准它的申请的政府是有资格成为国际民航组织成员的国家政府; B、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从事航空服务。

●准会员2、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各国政府之间组成的国际航空运输机构。

②我国 1974 年正式加入该组织,也是理事国之一。

③ICAO 是负责国际航空运输的技术、航行及法规方面的机构。

它所通过的文件有法律效力,各成员国必须严格遵守。

3、国际电讯协会SITA ①SITA 是联合国民航组织认可的一个非赢利的组织,是世界上航空运输业领先的电信和信息技术解决方案的集成供应商。

(二)航空货物运输特点1、航空货运的特点①运送速度快②破损率低、安全性好③空间跨度大④可节省生产企业的相关费用⑤运价比较高⑥载量有限⑦易受天气影响(三)航空集中托运1、含义:集中托运商 consolidator 将多个托运人的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用较低的运价运输货物。

货物到达目的站,由分拨代理商 break bulk agent 统一办理海关手续后,再分别将货物交付给不同的收货人。

国际经济法网上作业2(2015秋0007)答案

国际经济法网上作业2(2015秋0007)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事先约定,细节留待以后申报的保险单是( )A. 重复保险单B. 保险凭证C. 预约保险单D. 流动保险单满分:3 分2.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通常是( )A. 钩至钩期间B. 舷至舷期间C. 仓至仓期间D. 水面责任期间满分:3 分3. 《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责任制是( )A. 过失责任制B. 严格责任制C. 无过失责任制D.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满分:3 分4. 提单的签发人是( )A. 托运人B. 承运船大副C. 承运船船长D. 卖方满分:3 分5. 某货轮在航行途中,一号舱起火,船长误以为二号舱也同时起火,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

一号舱共有两批货物,甲批货物全部焚毁,乙批货物全部遭水浸。

二号舱货物也全部遭水浸。

在上述损失中,( )。

A. 一号舱乙批货物与二号舱货物都属单独海损B. 一号舱乙批货物与二号舱货物都属共同海损C. 一号舱乙批货物属共同海损,二号舱货物属单独海损D. 一号舱乙批货物属单独海损,二号舱货物属共同海损满分:3 分6.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标准提单有关承运人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的规定,适用( )A. 《海牙规则》B. 《维斯比规则》C. 《汉堡规则》D. 《华沙—牛津规则》满分:3 分7. 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哪项?()A. 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B. 保险标的全损后,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即取得了代位求偿权C.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后,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和残存标的物的所有权D.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后,被保险人有权将保险标的物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必须接受并支付全额赔偿满分:3 分8. 将海上班轮运输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改为承运人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的国际公约是:()A. 海牙规则B. 汉堡规则C. 维斯比规则D. 华沙公约满分:3 分9. 《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A. 仓至仓B. 钩至钩C. 收接到交D. 事故发生时满分:3 分10. 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订立出口合同。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鉴于航空运输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国际航空运输中存在的法律差异,为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某些规则,保护航空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在国际航线上进行的航空运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旅客、行李、货物的运输。

第二条定义"航空运输":指使用航空器在国际航线上进行的旅客、行李、货物的运输活动。

"航空器":指用于或者可用于航空运输的任何飞行器。

"承运人":指与旅客或货物托运人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航空运输企业。

"旅客":指持有有效机票,乘坐航空器的人员。

"行李":指旅客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携带的个人物品。

"货物":指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托运的货物。

第三条运输合同的成立航空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或货物托运人出具航空运输凭证时成立。

航空运输凭证包括机票、货物运输单等,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第四条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应对旅客在整个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承运人应对行李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或延误负责,除非能够证明损失是由于旅客或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

第五条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有权获得安全、准时的航空运输服务。

旅客应遵守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规定、行李规定等。

第六条行李与货物的运输承运人应按照旅客或托运人的要求,妥善运输行李和货物。

承运人应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旅客或托运人了解行李和货物的运输状态。

第七条损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对于旅客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责任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责任遭受的损失、损坏或延误,承运人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赔偿责任的限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受到本公约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的限制。

承运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对赔偿责任进行限制,但不得违反本公约的规定。

物流管理《国际航空公约-已优化》

物流管理《国际航空公约-已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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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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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结
华沙体制主要应用于国际航空运输。注意,国际航班的国内段适用于华沙体制,不适用国内航空法。2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 “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提供正确、完备的单证,以便承运人办理海关、税收等手续。对于责任期间的损失, 只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损失属于承运人的成心不良行为造成时,那么丧失责任限额的保护。责任期间为承运人保管下的期间,不包 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郑克俊0102 Nhomakorabea03
承担由于运输延误,使货物未能按时到达产生的 损失。
对于责任期间的损失,只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 任。
损失属于承运人的成心不良行为造成时,那么丧失 责任限额的保护。责任期间为承运人保管下的期间 ,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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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第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防止损失的发生 ,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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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体制主要应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包含物品类特快专递、邮政快件 及包裹等商业,但不适用国际邮件运输。注意,国际航班的国内段适 用于华沙体制,不适用国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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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约定: 1航空货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 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
?华沙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 的过失所引起或造成,那么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货损全部由受害 人过失造成时,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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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航空运输•【公布日期】1955.09.28•【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签订1963年8月1日生效)以下签字各国政府认为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有修改的需要。

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对公约的修改第一条在公约第一条内一、删去二款,改用下文:“(二)本公约所称国际运输系指:按照契约当事人的约定,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其出发地点与目的地点系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或甚至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地间的运输而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不是本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二、删去三款,改用下文:“(三)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契约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它是以一个契约或一系列契约的形式约定的,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契约或一系列的契约应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第二条在公约第二条内删去二款,改用下文:“(二)本公约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

”[$华沙条约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在公约第三条内一、删去一款,改用下文:“(一)载运旅客时须出给客票,票上应载有:(1)出发和目的地点的注明;(2)如出发和目的地点均在同一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国家领土内有一个或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时,注明至少一个此种经停地点;(3)声明如旅客航程最终目的地点或经停地点不在出发地点所在国家内,华沙公约可以适用于该项运输,且该公约规定并在一般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旅客伤亡以及行李遗失或损坏所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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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填写重点说明
1.货运单号码(the air waybill number) 777—1234 5675
货运单
序号 检验号
航空公司 代号

2.始发机场(airport of departure) 填制始发站机场的IATA三字代号/机场所在的城市IATA代号
北京 上海 福州 香港 澳门 台北 高雄 BEIJING SHANGHAI FOOCHOW HONGKONG MACAO TAIPEI KAOHSIUNG PEK SHA FOC HKG MFM TPE KHH 东京 釜山 伦敦 巴黎 柏林 新加坡 纽约 TOKYO TYO PUSAN PUS LONDON LON PARIS PAR BERLIN BER SINGAPORE SIN NEWYORK NYK
2
填制内容
3.航班 航空货运单上注明航班的,货物应在注明的航班出运;没有 注明的,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证明在合理的时间内出运。 合理时间,应是从始发地点次日内到达约定地点有几个航班 (包括经停约定地点或者它处)的,应以营运航空器行使最长 时间或者最晚的航班确定。否则,承运人要承担违约的风险 4.重量 重量是承运人收取运费,托运人主张索赔的重要依据。这里 如果航空货运单上记载的重量与实际重量,或航空公司配载 的交接记录重量不一致的,在法律上的认定是以交接记录上 的重量为准的。
1
基本概念
根据签发人的不同,航空运单分两类: 航空主运单(MAWB,Master Air Waybill):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 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 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 ,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航空分运单(HAWB,House Air Waybill)即集中托运人在办理 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 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 运单。
2
填制内容
5.声明价值 声明价值的存在,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为货主 充分有效的行使追偿权提供了保障。 6.货物数量、体积、外表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根据《 华沙公约》、《民航法》等的规定:"除非经过承运人和托运 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关于货 物外表情况说明外,上述的信息并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 证据。"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 件数等的说明除非查对注明,否则并不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 。
4
填写重点说明
3.托运人shipper,收货人consignee 填制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国家(或国家两字代 号)以及收货人的电话、传真、电传号码。 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主运单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代理人。 4.运输路线routing 始发站机场和所要求的运输线路 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 routing 运输线路和目的站 Routing and destination 目的地机场 Airport of destination 航班/日期(一般不填写除非参加运输各有关承运人需要) Flight/date
4
填写重点说明
4
填写重点说明
5.运输注意事项Handling information 危险货物:一种需要附上托运人的危险品申报单,印上
2
构成
我国国际航空货运单由一式十二联组成,包括三联正本,六 联付本和
3
用途
(一运输合同 (二)货物收据 (三)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帐单 (四)报关单证之一 (五)可作为保险证书 (六)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4
注意事项
1.托运人应自行或要求承运人/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填制,托 运人对货运单所填制的各项内容的正确性、完备性负责。 2.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一式三份,航空货运单第一份 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 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 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3.一张货运单只能用于一个托运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托 运的由承运人承运的,运往同一目的站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 多件货物。 4.不可转让(not negotiable)。航空货运单仅作为货物航空 运输的凭证,所有权属于出票航空公司,与可转让的海运提 单恰恰相反。
1
填制要求
2
填制内容 3 填写重点说明 4 代理填制
1
填制要求
要求用打字机或者计算机,用英文大写字母打印。 货运单修改必须在修改项目的近处盖章注明修改货运单的空 运企业名称、地址和日期。剩余的各联也要一同修改。
印有标题的阴影栏由承运人填写,没有标题的阴影栏一般不 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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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内容
1.出发地和目的地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 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 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 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 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2.运费 一般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运费的结算方式,分为预付或到付 ,现金结算还是帐户结算等等。那么根据法律实践,如果在 出具的航空货运单与分运单上均没有注明"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推定为"运费到付 (Freight collect)"。
5.5/5.6报告
第一小组
2018/8/10
1 航空货运单概述 目录
2 航空货运单填制
案例分析
国际航空公约 3
4
1 2
基本概念 构成
3
4
用途
注意事项
1
基本概念
航空货运单(AIRWAY BILL,简称AWB)是由托运人或者以托 运人的名义填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在承运人的航线上 运输货物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凭证。 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有出票航空公司标志的航空货运单。 承运人的标识部分包括:承运人名称、承运人总部地址、承 运人的图案标志、承运人的票证代号(三位数字)以及包括 检查位在内地货运单序号。 第二种,无承运人任何标志的中性货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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