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税的基本内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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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税的基本涵及思考
(一) 依法治税的基本涵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久安的重要保障。

”这表明,依法治国的主体不是各级政府官员,而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围则涵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一切应该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

它以宪法和法律为标志,以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并建立稳定的秩序为基本宗旨。

其最终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同时,依法治国不仅意味着国家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而且要使整个法律和制度由被授予各种权力的基层组织认真贯彻执行,以切实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还明确提出,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税收是一国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社会公共权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其基本职能是满足国家的基本财政需要和对经济运行实施有效的调控。

从财政职能来看,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保证;从经济调控职能来看,税收是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

而依法治税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正确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的前提,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一句话,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征税权力的执法机关。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就直接的意义而言,税收的征收与缴纳,体现为税务机关征税权的行使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履行。

也就是说,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是天然地不对等的。

因此,在税收广泛渗入社会经济
生活的今天,税务税关、税务人员能否正确地行使权力,不仅直接影响着国家与纳税人以及纳税人与纳税人这间的经济权益,而且直接关系着依法治税的成败。

而依法治税本身就是依法治国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是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

当前,我国现实生活中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违反法律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和摊派税款、擅自减税、免税及收人情税、收过头税,甚至买税卖税等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都迫切需要在税收领域实行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作为我国的治税思想和税收工作的首要指导原则,已经成为我国税收工作的立足点和灵魂。

税收和法律从来是不可分割的,有税必有法。

国家依法向人民课税,人民依法负有缴纳税款的义务,这是古今中外的一贯定则。

税法作为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和维护税收秩序的工具,是税收制度和税收规则核心之所在。

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的统一是依法治税的基本容,从三者的关系看,立法是基础和前提,如果没有税收法律,自然谈不上执行税法和遵守税法;执法、司法是关键,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究,即使最完善的税法也是一纸空文。

因此,依法治税的全部涵就是兼顾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三者的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推进,依法治税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

所谓依法治税,就是指税收征管的法制化,就是要求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税收征管的立法、执法、处罚以及税收司法等都由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和调节。

依法治税,就是要把整个税收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做到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维护纳税入权益、依法解决税收纠纷、依法完成税收任务。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依法治税的基本涵是:
1.税收征管法律应当科学完善。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征管都有经过了一个由人治走向法治的历程。

可以说,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税收征管的法制建设,都尽可能地使税收法律制度完善、科学和方便操作,以规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计划经济时代,税收征管法主要侧重于保证实现国家的财政收入,强化税收行政执法的刚性。

而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比较多地体现了对于税收征收缴纳双方的规和约束,明确提出税收征管法应当“规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这表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遵守共同的规则,在法律面前,应当做到人人平等。

2.税收征管法律应当充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随着税收征管实践和改革的进行,世界各国均十分重视新型征纳关系的建立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并出现了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

如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纳税人权利法案》、加拿大的《纳税人权利宣言》等。

按照美国的《纳税人权利的法案》,纳税人拥有的基本权利是:准备纳税申报表时免费获取资料和帮助的权利、保护个人隐私和金融信息的权利、享受礼遇和照顾的权利以及对国收入局不满时提出抗议和抱怨的权利、上诉的权利、合理缴税的权利、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权利、要求取消处罚的权利、权益受保护的权利等。

保护纳税人权利是我国税收征管法立法的一贯原则,但是,在以往的税收实践中,往往比较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规定纳税人必须接受和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而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显得不足。

在实践的推动下,200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比较重视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

根据粗略统计,税收征管法直接涉及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条款就有二十多条。

其中,《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是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基本规定,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以下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述权、申辩权。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纪行为。

3.税收征管法律应对税款征收的各个领域实施调节。

目前,各国税收法律调节的围已涉及征管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税务登记、税法宣传、纳税申请、税款征收、纳税环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征管规程、税务处罚、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税务机关的组织及其权利与义务、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同时,伴随着一些新的税收业务的出现,法律调节的围还在不断扩大。

例如,从20世纪50年代起,税务代理也纳入了法律的调节围。

另外,许多国家还赋予了税务机关司法权,如美国联邦和州税务局对欠税者都有扣押财产、减扣薪金、冻结账户等权力。

大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的税务法院,一些国家如俄罗斯还有警察,为依法治税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中,不仅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征收和缴纳行为进行了规,同时,还对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代理机构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有关涉税行为进行了规。

(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涵
税收依赖于制定的税收政策,但是,税收无法自动实现其职能,它必须通过税收管理才能实现。

税收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的一种活动。

一般认为,广义上的税收管理包括税收立法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务行政司法管理和税务组织管理等几个方面。

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是一种执行性管理,是指在税法制定之后,由税务行政机关按照税法的要求具体实施的过程。

通常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减免税及退税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纳税检查和税务稽查、纳税档案资料管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管理。

狭义上的税收管理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行为。

按照上述定义,可以概括出税收征收管理概念的基本要点是:
(一) 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进行税款的征收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所谓税务机关就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二) 税收征收管理的对象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及征纳双方的征纳活动过程。

(三) 税收征收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

税收最基本的职能是财政职能,只有通过税款征收、组织入库,才能保证财政收入,从而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补偿社会费用,使社会再生产得以正常运行。

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也只有通过税收的征收管理,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四) 税收征收管理的依据是税收法律、法规,它包括各税种的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税收的征收管理,要坚持依法办事,税收法律、法规是征纳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准绳。

例如,新《税收征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
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它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总之,税收征收管理就其实质而言属于一种国家行政行为。

具体地说,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法实施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行为。

它是国家行使政治权力的体现,是对纳税人应纳税额征收入库过程进行组织、计划、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三)税收征管必须坚持依法治税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税收征管工作坚持依法治税是必然的。

1.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中华人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治国家”写入宪法。

2001年3月,全国人大在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中重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可以看出,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2.税收征管坚持依法冶税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要实现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维护多元化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有效实施国家宏观调控,都必须以法治作为基本保障。

税收作为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要调节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适应市场经济在的法治化和规化要求,必须不断推动税收工作法治化。

3.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是顺应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加强法治的呼声不断高涨,法治已经成为新世纪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税收工作应当与时俱进,贯彻法治精神,使税收事业发展顺应时代潮流。

4.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是从严治队的前提和基础。

实践证明,从严治队,防止权力的滥用和
腐败,强化监督制约,根本上还是要靠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制观念,增强税务干部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将各级税务机关建设成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执法部门。

随着与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依法治税日渐成为税务部门和税收理论界讨论的一个重要课题。

依法治税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我国与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

从目前的税收征管特点和依法治税的要求出发,以下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第一,配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建立健全税收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征纳双方权力和义务,完善税收行政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提高征纳双方综合素质。

征纳双方的素质都需要不断提高,对于纳税人而言,应注重对税法特别是税收征管法的学习,提高财务和会计水平,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灵活利用各类税务服务措施等。

对于税务公务员而言,要提高执法素质,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

第三,提高税务检查效率。

提高税收征管技术的重点是提高选案技术和稽查技术,以及提高电算化水平。

通过实现全国联网、税银联网等网络建设和纳税检查、发票交叉稽核等程序的开发,提高税收电算化水平,从而提高整个税收征管效率。

第四,完善税务代理制度,提高纳税人准确纳税的水平。

第五,面对网络经济,加快了中国电子税务建设,从根本上加快我国税信息一体化进程,有效地减少税款流失。

从目前情况看,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税收管理质量体系,将税收征管水平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公共产品,按照现代工业化流程管理原理,导入“集约化”原理,实现行政管理的工业化,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使依法治税工作能够真下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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