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十八大”期间北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十八大”期间北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京卫科教字[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十八大”期间北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2〕13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能力,做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平安十八大”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我局制定了《北京地区“十八大”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北京地区“十八大”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为全面加强我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能力,做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党的十八大安保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平安十八大”为中心,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全面监测、及时预警,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巩固我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已有成果,坚持以依法控制“十八大”期间北京地区实验室活动为重点;以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为手段;以加强生物安全防范措施为基础;全面加强北京地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为“十八大”顺利召开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按照《党的十八大安保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十八大”期间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即培训动员和明确责任阶段、强化管理和监督检查阶段、加强巩固和特殊管理阶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管理办法(全套资料含附件附表)
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简称:实验室,下同)生物安全属地化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XX省卫生健康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的原则统筹指导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及其实验活动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执行属地化管理制度。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具体实施辖区内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备案工作。
并汇总当年辖区备案信息填报附件5,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
第五条执行告知性备案制度。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可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备案。
对确需进行实地现场考核认定的情形,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行确定。
第六条执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级和二级实验室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进行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一、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应该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七条执行变更重新备案制度。
新建、改建或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实验室所在市(地)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
实验室的基本信息、负责人、实验活动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含新增)时,应于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卫生健康委提交《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变更(含新增)说明书》。
第八条执行信息化统一管理制度。
各市(地)卫健委要在省卫生健康委提供的平台进行实验室备案受理、审核。
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本机构内部所有实验室备案的申报工作,在指定平台上申报相应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备案承诺书,对实验室安全及涉密信息管理等负总责。
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介绍-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与致病微生物接触就存在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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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丹麦某医院临床生化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体检 时发现肝炎发病率比普通人群高出7倍。 1976年英国某医学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体检时发现结 核菌感染者比其他人群高5倍。 1978年英国报告一个商业洗衣房因清洗来自一Q热 实验室的衣裤时发生6例雇员和1例参观者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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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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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国家法律 柱石:配套规章 墙壁:相关标准 屋顶:执行与监督
构建生物安全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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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标准(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8月28日通过修订版,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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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美国Dow 化工公司工作, 为国立健康研究中心(NIH)的肿瘤 研究所开发一种遏制系统,查尔斯 ・鲍德温(Charles Baldwin) 等人 发现,各种各样的实验室有很多不 同的警告标志,但却没有标准化。 该公司开发了这个标志。 标志的要求是:独特、印象深刻。 Science杂志文章介绍,CDC、 NIH、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采用 后,被广泛接受。 在处理生物危险度级别在2级以上的 微生物时,在实验室门上应标有国 际通用的生物危险警告标志。另外 在感染性物质运输时也要张贴生物 危害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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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标准(3)
1. WS 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 则》
2002年12月03日发布 2003年08月01日实施
2. GB 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2008年12月26日改版,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
七、相 关 情 况 说 明
▪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BSL实验室备案的
统筹管理工作。各市州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其他有关 单位的BSL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并于每年12月 31日前将当年辖区备案信息汇总上报省卫生行政 部门。
▪ BSL实验室的法人负责本机构内所有实验室的生物
要求,对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并发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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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 案 要 求
▪ (四)进行审查,备案登记
▪ 受理备案申请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要求,对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并发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
市卫生 局发放
《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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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 案 材 料
《湖南省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实验室生物安全 组织管理框架图
实验室所在机构法人 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BSL 实验室
备案
实验室布局平面图
实验室依法设立的 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 提交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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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 责 分 工
交的材料完成形式审核及现场审核。通过审 核者予以备案,发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 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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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相 关 情 况 说 明
▪ 各实验室的法人机构负责本机构内部所有实
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 各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申报单位实验室材料
的初审工作。
▪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实验室的审核,向申请机
构发放《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 证》,每年年底向省卫生厅上报汇总备案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原卫健委颁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病原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科学研究、教学、检验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开展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分别简称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及其相关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与监督管理。
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相关级别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
第四条省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全省实验室备案情况汇总。
- 1 -市州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日常备案工作和相关实验活动审批,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和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应在实验室建成后30日内,由实验室设立单位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申请办理备案的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科学研究、教学、检验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实验活动,实验目的和实验活动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二)从事的实验活动应与《名录》中规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三)应当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WS233-2017)等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具备与所从事实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装置;(四)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成立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配- 2 -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应配备1名有符合资质和经验的安全员,负责管理协调安全事宜。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条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1月26日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17)等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及诊所的医学检验科或临床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实验室的场所、人员、设施和设备等基本条件,明确了安全管理体系,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实验活动管理,内务与消毒灭菌,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监督检查及意外事故应对与处理等要求。
机构应保证实验室具备与其医学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并遵照本规范开展检验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原卫健委颁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病原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科学研究、教学、检验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开展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分别简称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及其相关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与监督管理。
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相关级别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
第四条省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全省实验室备案情况汇总。
- 1 -市州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日常备案工作和相关实验活动审批,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和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应在实验室建成后30日内,由实验室设立单位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申请办理备案的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科学研究、教学、检验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实验活动,实验目的和实验活动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二)从事的实验活动应与《名录》中规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三)应当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WS233-2017)等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具备与所从事实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装置;(四)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成立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配- 2 -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应配备1名有符合资质和经验的安全员,负责管理协调安全事宜。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动态了解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军队系统除外)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日常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部所有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一级和二级实验室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参照《市生物安全一级(BSL -1)和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试行)》(附件1)进行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第六条新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备案信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申请实验室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附件2);(二)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三)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核。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
材料储存与保管
制定材料储存与保管规定,对不同性 质的实验材料进行分类储存和管理,
防止材料变质和交叉污染。
材料使用与记录
建立材料使用记录制度,对实验材料 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确保材料
的可追溯性。
04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常 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备案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及改进措施
原因
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信息填写错误 、不符合备案要求等。
备案决定
相关部门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作出是否准 予备案的决定。
备案后的管理要求
定期自查
01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自查,检查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报告与公告
02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并
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整改与处罚
03
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实验室,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
社会影响大
大规模疫情爆发可对社会经济、 生活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引 发社会恐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重要性
疾病诊断与防治
实验室是进行病原微生物检测、 诊断和防治工作的主要场所,对 于控制疫情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具有重要作用。
科学研究
实验室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科学 研究的重要平台,有助于深入了解 病原微生物的特性、传播途径和致 病机制。
提高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效率的方法
简化流程
优化备案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材料,提 高备案效率。
加强培训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备案培训,提高其对备 案要求和流程的认识和操作能力。
信息化管理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备案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方便监管部门查 询和审核。
检验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流程与材料
检验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流程与材料办理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医药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内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BSL-1、BSL-2实验室申报材料1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要求:原件(收)份数: 原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纸质收取上传[示范文本]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填写示例.doc[格式文本]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doc2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表;要求:原件(收)份数: 原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纸质收取上传[格式文本]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表.doc[示范文本]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表填写示例.doc3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要求:原件(收)份数: 原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纸质收取上传[示范文本]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doc[格式文本]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doc说明:以上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福建省XXX 市卫生计生委:本单位申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告知的义务,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1、本单位所报备案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准确的、真实的、有效的。
2、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检测、诊断、教学、科研等活动,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与基本要求
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与基本要求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与研究工作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障实验室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进行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是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与基本要求。
一、实验室环境与建筑设施1.检查实验室的建筑结构和排风系统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实验室空气的流通和净化效果良好。
2.检查实验室的电气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
3.检查实验室的自来水、供电、通风等基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
二、实验室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1.检查实验室是否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微生物实验的操作流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确保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
2.检查实验室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相关培训情况,确保实验室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检查实验室是否建立了紧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以应对实验室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设施与装备1.检查实验室是否配备了相应的生物安全设施,包括防护门、生物安全柜、负压实验室等,确保对病原微生物的处理和传播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
2.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是否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过滤效果和防护性能良好。
3.检查实验室是否配备了相关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口罩、手套等,确保实验人员进行实验时能够保护自身安全。
四、实验室的废物处理与消毒1.检查实验室的废物处理情况,包括废液、废物的收集和处理方式,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检查实验室的消毒设备和消毒标准,确保实验室平时和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消毒。
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机制1.检查实验室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包括安全巡查、安全培训、事故报告等,确保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执行。
2.检查实验室的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安全事故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记录完备和可查询。
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与基本要求(试行)
附件四
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与基本要求(试行)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结,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
——莎士比亚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结,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
——莎士比亚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结,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
——莎士比亚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结,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
——莎士比亚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结,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
——莎士比亚
督查时间:年月日督查单位:
督查组人员(签字):
说明:
1.本表可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使用,组织管理部分可现场查阅文件资料,其余内容应现场检查完成。
2.实验室设立机构及实验室可在本表基础上根据实验活动要求增加内容,编制自查表。
完成自查后,应统一汇总填写本表并使用A4纸打印,并妥善保存
备查。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结,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
——莎士比亚
磋砣莫遗韶光老,人生惟有读书好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结,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
——莎士比亚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孟子•告子》
舜发于畎亩之中,傅说举于版筑之间,胶鬲举于鱼盐之中,管夷吾举于士,孙叔敖举于海,百里奚举于市。
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人恒过,然后能改;困于心,衡于虑,而后作;征于色,发于声,而后喻。
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
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检验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流程与材料
检验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流程与材料办理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医药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内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BSL-1、BSL-2实验室申报材料1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要求:原件(收)份数: 原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纸质收取上传[示范文本]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填写示例.doc[格式文本]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doc2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表;要求:原件(收)份数: 原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纸质收取上传[格式文本]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表.doc[示范文本]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表填写示例.doc3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要求:原件(收)份数: 原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纸质收取上传[示范文本]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doc[格式文本]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doc说明:以上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福建省XXX 市卫生计生委:本单位申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告知的义务,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1、本单位所报备案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准确的、真实的、有效的。
2、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检测、诊断、教学、科研等活动,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动态了解北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除外)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日常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所有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一级和二级实验室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参照《北京市生物安全一级(BSL-1)和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试行)》(附件1)进行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第六条新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备案信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申请实验室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附件2);(二)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三)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最新】活动备案管理细则word版本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活动备案管理细则篇一:促销活动管理制度12345篇二: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动态了解北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除外)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日常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所有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一级和二级实验室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参照《北京市生物安全一级(BSL-1)和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试行)》(附件1)进行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第六条新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备案信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条例
9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的方式
(第10条) 10条
陆路 水路(无陆路通道时) 水路(无陆路通道时) 航空(紧急情况或运往国外时) 航空(紧急情况或运往国外时)
10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具备的条件
(第11条) 11条 1、 目 、 的 用 途 接收单位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2、容器/包装材料要求 、容器 包装材料要求
20
实验室活动(第29、30条) 29、30条
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 动的,应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 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19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
(第22~24、28条) 22~24、28条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从事某 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应经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工作情况应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工作情况应向 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时,应经国 实验室申报或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时,应经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 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经国务 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经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具有实验室活动资格证书,还应具有从事 具有实验室活动资格证书, 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
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与基本要求(试行)
附件四
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与基本要求(试行)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结,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
——莎士比亚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结,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
——莎士比亚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结,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
——莎士比亚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结,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
——莎士比亚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结,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
——莎士比亚
督查时间:年月日督查单位:
督查组人员(签字):
说明:
1.本表可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使用,组织管理部分可现场查阅文件资料,其余内容应现场检查完成。
2.实验室设立机构及实验室可在本表基础上根据实验活动要求增加内容,编制自查表。
完成自查后,应统一汇总填写本表并使用A4纸打印,并妥善保存
备查。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结,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
——莎士比亚
磋砣莫遗韶光老,人生惟有读书好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结,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
——莎士比亚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孟子•告子》
舜发于畎亩之中,傅说举于版筑之间,胶鬲举于鱼盐之中,管夷吾举于士,孙叔敖举于海,百里奚举于市。
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人恒过,然后能改;困于心,衡于虑,而后作;征于色,发于声,而后喻。
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
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须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须知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国际民航组织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ICAO Doc 9284 AN/905)、《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甲型H1N1病毒实验室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09】23号)。
二、适用范围各级各类动物医疗卫生、教学单位、科研单位等单位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及其他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实验室。
三、提供资料1 、备案登记表;2、设立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3 、实验室平面布局图;4 、实验室从事涉及国内原微生物检验的项目;5 、BSL-2实验室基本情况一览表(BSL-2提供);6 、承诺书;四、受理时间: 2009年5月28前五、受理地点:郑州市民安路63号郑州市畜牧局兽医处六、联系电话:0371- 67178932附件:郑州市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实验室涉及病原微生物检验项目、BSL-2实验室基本情况一览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1郑州市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2实验室涉及病原微生物检验项目附件3BSL-2实验室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畜牧局:本申请人申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对于兽医行政部门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告知的义务,接受兽医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1、本单位所报备案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准确的、真实的、有效的。
2、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中,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要求。
检验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流程与材料
检验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流程与材料办理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医药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内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BSL-1、BSL-2实验室申报材料1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要求:原件(收)份数: 原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纸质收取上传[示范文本]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填写示例.doc[格式文本]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doc2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表;要求:原件(收)份数: 原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纸质收取上传[格式文本]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表.doc[示范文本]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表填写示例.doc3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要求:原件(收)份数: 原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纸质收取上传[示范文本]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doc[格式文本]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doc说明:以上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福建省XXX 市卫生计生委:本单位申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告知的义务,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1、本单位所报备案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准确的、真实的、有效的。
2、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检测、诊断、教学、科研等活动,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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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动态了解北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除外)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日常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所有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规准的标室生物安全国家实验水平,依照护物的生物安全防.定,将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一级和二级实验室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参照《北京市生物安全一级(-)和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试2BSLBSL1行)》(附件)进行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1第六条新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备案信息,于每年月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3012申请实验室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七七七(一)《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附件);2(二)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三)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备案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核。
20对审核通过者,向申请单位发放《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通知书》(附件备案。
),予以3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要求在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10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
第九条实验室的基本信息、负责人、实验活动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含新增)时,应于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北京市病原30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变更(含新增)说明书》(附件。
)4第十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的实验室,不得开展相应实验活动,并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建成运行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由实验室的40设立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按照《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规定进行实验室及其实50验活动的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释。
解负责生局卫法由北京市办本第十五条.附件:2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表行)(试实验室设立单位名称(盖章)::码组织机构代门上级主管部:质位性单:字)法人代表(签::所在区县地址::政编码邮:职能部门实验室管理的系人:联:系电话联日月填表日期:年北京市卫生局制填表须知本表适用于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备案。
1.填表人应仔细阅读填表说明,明确填表要求。
2.填表人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写各项内容。
3.填表人应使用纸打印,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A44.实验室的设立单位需具有法人资格,并汇总本单位内部 5.所有相关实验室的备案材料后,统一报送至单位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单位内部实验室的划分由单位自行确定。
本表未经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无 6.效。
.实验室信息汇总表生物安全级序实验室名检测项*检测项目:指微生物检验、免疫学检验、分子生物学检验、生物化学检验和临床检验。
(注:肿瘤标志物、激素、特种蛋白、出凝血、自身抗体等以及无法归类的检测归入临床检验)联系所在联系电传电子信始建时占地面实验室所属机构名(可不具备法人资格□研□教□临□疾□检疫检实验室用□生□其请注)________________BSL-__BSL-_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与数实验固_离开固定设施的现_临_可移_设施特工作人___实验室人名,其中技术人__姓职实学职室责联系电专业领购检校设规格型生产厂数名状周日生安及护实验活动类型及级别6危工检病原微实验生物安无感未经培养的感微灭活动程备性物名项柜类级性材样感料的物材料的操分的操检实微生检免疫检分子物检10111213生物安全柜类型检测项目备注个人防护方式样本类型检验方式项目名生物化检临床检本实验室郑重声明,本实验室已按备案表格所列内容将本机构所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有关情况进行了如实的填写,保证本表格及有关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若所提供信息失实或者有意隐瞒,本实验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填表说明:1.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请参照《北京市BSL-1和BSL-2级实验室基本要求(试行)》(附后)界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
2.生物安全及防护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等。
3.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检验、免疫学检验、分子生物学检验、生物化学检验和临床检验等五类。
其中:a)微生物检验、免疫学检验和分子生物学检验:是指针对特定的能够使人致病的病原微生物所进行的检验项目,适用于从事微生物、免疫学和分子生物学检验的临床、教学和研究实验室。
生物化学检验和临床检验:指针对人体血液、体液中生化和临床所需指b)标检测,而非对某种特定病原微生物进行的检测。
注:肿瘤标记物、激素、特种蛋白、出凝血、自身抗体、阴道分泌物检测细菌、抗链“O”抗体检测、梅毒抗体检测、幽门螺杆菌抗体检测、快速轮状病毒检测、结核抗酸染色、霍乱弧菌的悬滴实验和培养、真菌检测、弓形体虫抗体检测、疟原虫检测、胸腹水常规、脑脊液常规、以及其他无法归类的科研或临床检测项目归入临床检验。
4.病原微生物名称:需使用通用的中文学名。
5.危害程度分类:请参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分类填写。
6.实验活动类型:请参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要求划“√”,其中:微生物培养:指病毒培养或大量活菌操作。
a)病毒培养:指病毒的分离、培养、滴定、中和试验、活病毒及其蛋白纯化、病毒冻干以及产生活病毒的重组试验等操作以及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实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核酸提取、涂片、显微观察等初步检测活动。
利用活病毒或其感染细胞(或细胞提取物),不经灭活进行的生化分析、血清学检测、免疫学检测等操作视同病毒培养。
使用病毒培养物提取核酸,裂解剂或灭活剂的加入必须在与病毒培养等同级别的实验室和防护条件下进行,裂解剂或灭活剂加入后可比照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防护等级进行操作。
大量活菌操作:指实验操作涉及“大量”病原菌的制备,或易产生气溶胶的实验操作(如病原菌离心、冻干等)。
实验。
物的动:指以活病毒或活菌感染实验物感染动b).c)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样本检测: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
未经可靠灭活或固定的人和动物组织标本因含病毒量较高,其操作的防护级别应比照病毒培养。
样本检测:包括样本的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实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核酸提取、涂片、显微观察等初步检测活动。
d)灭活材料的操作:指感染性材料或活病毒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生化分析、分子生物学实验等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操作。
e)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针对确认无感染性的材料的各种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无感染性的病毒DNA或cDNA操作,如不含致病性活菌材料的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等实验。
7.实验室级别:指实验室从事该项检验时采用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分为BSL-1、BSL-2、BSL-3、BSL-4四级;从事动物研究的生物安全级别分为ABSL-1、ABSL-2、ABSL-3、ABSL-4四级。
8.生物安全柜类型:指生物安全柜分类编号,为I级、II级(A1、A2、B1、B2)和III级,如不使用生物安全柜填写“不使用”。
9.工作性质:指科研、教学、临床常规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疫、制备、生产等。
10.项目名称:指实验室使用的标准/完整的项目名称;广泛采用的临床检验方法和生化检验方法可填写组名,如“血常规XX项”,尿常规XX项”。
11.样本类型:应填写项目的主要样本类型,如全血、血清、血浆、脑脊液、气管冲洗液等体液样本、痰、尿、便等排泄物和环境样本等。
12.检验方式:指“手工检测”、“半自动检测”和“全自动检测”。
手工检测为全部检验工作为手工完成,半自动检测为部分检测工作,如样本处理等为手工方式,工作人员接触样本,但其它检测过程为自动化设备完成;全自动检测为不需要人工干预,样本检测全部工作为全自动设备完成。
工作服。
请将序号填入表中即可。
d手套、c口罩、b帽子、a,主要包括备装护所采取的个人防应检测时从事相员室人实验方式:指护个人防13.附件:北京市生物安全一级(BSL-1)和生物安全二级(BSL -2)实验室基本要求(试行)1实室的要BS首设禁统洁区、冲区污染区,人流、物流、信息有生物险标应明生物护级别、负责人有工作的文字或灯显示水和休有存放个人衣物的条件;进食、期使用间有室门、放置生物安全柜实门可闭宜有不少使风窗,机械3-;自然风应口;生物安全柜的独立于建筑物公共可在室内上安全柜的应电源配设备如培养箱、生物安全柜、冰箱等应如移辅助器、一次风水平热器、螺口盖瓶子或管子、样本运送容器、弃实附件:3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通知书京卫实验室备字[]号:日提交的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年你单位于月验活动备案材料如下:;□《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1.□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2.□实验室设立单位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3.□实验室布局平面图;4.□其他:5.经本机关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决定予以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印章)日月年申请人签收:日年月、此备案旨在了解你单位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基本状况,不作为审批依1备注:《病原微生物实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