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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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本规定规定了沙阡水电站动火作业的等级、动火工作票制度、动火过程控制相关内容。

1.2本规定适用于电站各部位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

部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华电集团

3、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3.2 设备管辖人员:

设备管辖人员一般为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明确规定该设备责任人的为该指定责任人员。

4、总则

4.1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4.2在按照本规定执行动火工作中,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及投资公司规程制度。

5、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

5.1电站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根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5.2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包括:

(1)透平油系统及绝缘油系统油罐区;

(2)中控楼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中控楼保护室;

(3)厂房、中控楼、电缆室各电缆夹层;

(4)主变压器、厂用变室、10KV高压配电室、400V低压配电室;

(5)中控室及厂房、蓄电池室或蓄电池柜,易燃易爆物品存放

场所及库房。

5.3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工作。

5.4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5.5动火等级分为两级,根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的一级动火

区和二级动火区。

5.5.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包括:

1)厂房油库区及油库围墙内;

2)与油库油罐相连接的管道,以及废油储放区,主变、机组

事故排油池;

3)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

器(主要指现场使用的氧气瓶及乙炔瓶)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

设备。

4)变压器间、蓄电池室、各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

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区域。

5.6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

止明火区,包括:

1)与透平油、绝缘油系统油罐、油库能可靠断开或加堵板隔

离的管道。

2)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他管道。

3)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近

的动火区域。

4)控制室、档案室、计算机室、保护室、通讯机房等。

6、动火工作票制度

6.1在动火区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6.2动火工作票是检修工作票(主票)的附属票,不得代替检

修工作票(主票)或设备停、复役手续。

6.3办理动火工作票应在履行检修工作票(主票)手续之后或

同时进行。

6.4办理检修工作票(主票)的要求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及《沙阡水电站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6.5根据一、二级动火区的划分和动火等级,动火工作票分一

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两种。参见附录1、2。

6.6动火工作票的办理权限如下: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维护部具备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

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安监部(待组建)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班组具备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的值长或技术人员签发,经安监人员审核,维护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6.7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运行许可人、动火工作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考试考核,合格后,经公司分管领导及投资公司批准并书面公布。未经考试合格并书面公布的人员不得办理相应等级的动火工作票。

6.8从事焊接、气割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

证件,其他动火执行人应具备必要的作业技能。动火执行人资格由厂分管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也可由厂各生产部门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但必须报安监部备案。

6.9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6.10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该项工作的动火工作票。

6.11外协单位在生产现场实施动火作业时,由本厂具备相应资格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并派公司安监、消防及设备管辖人员现场监督;外协单位动火工作负责人及动火执行人应符合相应条件并经过考试、审核合格。

6.12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如下:

6.12.1各级审批人员及签发人的责任:

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2)审查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3)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4)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6.12.2运行许可人的责任: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审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6.12.3动火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1)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2)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3)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6)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12.4消防监护人的责任:

1)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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