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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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还规定,缺陷产品的召回分为 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责令召回 的实施者,为国家质检部门。
该《条例》中有两点尤其引人关注: 第一,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隐瞒责任的违规 成本将大幅提高。以生产企业责任为例,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厂 家在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却不主动召回时,可 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 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 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3月9日,阿迪达斯因“国旗门”召 回相关背包、球衣。 (这两款新品使用了我国国旗“红底黄五星” 作基本图案,并在五星中最大的一颗内, 印上了阿迪达斯的三叶草标志。涉及对中 国国旗图案的不规范使用。相关产品在我 国内地尚未销售,仅在香港实行召回。)
由于汽车的特殊性,在国内,汽车是 第一个实行召回的产品。 所谓汽车召回,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 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 尽管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但有可能导 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则厂家必须及时向国 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 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 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安 全隐患。
“缺陷产品”,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 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 有同一性、危及或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召回强调的是同一批次、同一类型的产品 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有规模性,它针对 的是某一品牌、某一批次同期生产的大批 量的产品,而非个别产品。
刘俊海建议,可以通过修改现行的《产品 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入 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条款,给予缺陷产品 召回制度更高的法律保障。
参考论文:《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 度的若干问题》-------王利明
资料1: 自2010年1月以来丰田公司已经在中国召回7.5多万辆 RAV4汽车,其中浙江占了1/10。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委 于3月14日率先启动了“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行动”, 提出了5项消费维权举措,并两次约谈了一汽丰田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经过多次会商,丰田公司于3月29日最终对 浙江消费者作出7条承诺。 在4月7日举行的“丰田问题汽车维权暨汽车消费服务 领域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通报会”上,浙江省有关负责人表 示,目前浙江丰田召回进展顺利,4S店主动实施了上门召 回,90%召回车辆维修完毕,32位RAV4消费者获得了4S 店提供的代步车使用,获得全额订金退还的消费者已有69 例。补偿方面包括了丰田公司提供的三选一特别服务项目, 还包括与损失等价的服务消费券、代金券、代工时券等。 首批投诉的251位消费者均已获损失补偿。
资料2: 丰田在美国等全球市场召回约239万辆问题轿 车,车型是丰田4Runner、RAV4、雷克萨斯LX, 主要对于脚垫可能干扰油门踏板的问题进行改进。 可是,丰田称在中国大陆市场投放的汽车没有使 用相同的存在缺陷的发动机或配件,不实施召回。 国家质检总局立即约见丰田,做出完整解释, 要求其确保中国消费者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故丰田汽车于2011年2月26日宣布,3月23日起, 在中国大陆召回部分进口雷克萨斯RX300/350汽 车,免费维修,更换地毯压板。
美国《谢尔曼法》第7条规定 “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 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 现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 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 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所确立的三 倍赔偿制度;
2、产品召回 (1)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 产品召回制度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 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 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 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 或更换的制度。
二、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1、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四: 赔偿功能 制裁功能 遏制功能 鼓励功能
惩罚性赔偿在经济法制度中有着充分的适 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双 倍赔偿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 “公平交易法”第32条,“营业秘密法”第 13条
(二)、特点 1、复合性 2、社会性 3、不对等、不均衡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一)补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依据追究责任的目的 补偿性责任指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 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弥补或赔偿的 责任方式。 惩罚性责任指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 实施惩罚的责任方式。
※两个值得注意的难点: 1、经济行政主体的责任实现 作为非营利性的组织体,经济行政主体 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负有连续的责任,需要 持续地对社会公众负责。往往难以追究经济 行政主体的直接责任,特别是民事的或刑事 责任。于是,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就 事实上成为替代经济行政主体的责任形式, 而经济行政主体只是承担着道义的、政治上 的责任。(张守文)
(3)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1日,我国第一部产品召回规 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 式实施。此后,2007年8月27日,《食品 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 定》经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同日公布正式实施。2007年12月12日起施 行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wenku.baidu.com《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未出
台前,有些国家的企业实行“中外有别” 的产品召回政策。德国奔驰、日本日产、 日本丰田等汽车公司都曾在进行全球召回 缺陷产品时,对其他国家是整车召回,对 中国消费者仅提供免费检修、更换问题零 部件等服务。 这些汽车生产商对中国消费者采取了歧视 性待遇。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召回制度不够 健全。
目前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赔偿 规定,但中国消费者仍然可从《民法通则》、《侵权责 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找到依据,争取应有的赔 偿。
(4)《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即将出台
----------(相关人士称有望在2010年内出台)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推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和法规建设的步伐。 2008年9月24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 质量司组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 求意见稿)的立法听证会。 2009年4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将国 家质检总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缺陷产品召 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2)产品召回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 进消费,“召回”了安全; (产品损害赔偿只能解决已经发生的伤害行 为,对正在发生和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却 无能为力。而产品召回制度,将从更广泛 的角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召回”了信赖。 企业积极主动地召回其缺陷产品,不但不 会损害商业信誉,反而会赢得商业信誉, 增强消费者对其产品的信赖。从长远看, 利大于弊。 有利于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 “召回”了良性发展。
产品召回信息应及时送达。 例:刘俊海教授在美国生活时,曾在购买 儿童汽车坐椅时,被商家要求填写包括住 址、有效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在内的小卡 片。卡片上方,生产商注明:一旦发现这 批商品存在设计隐患,生产商将直接与消 费者快速联系,实施召回。 刘主张:“我国的产品召回,应建立通知 加公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三)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与违反宏观调 控法的责任 ---------违反经济法的具体门类不同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责任承担问题并不突 出,因为市场规制法律规范对权利义务规 定较为明确,相关主体及其责任往往可以 特定化,且可以通过诉讼机制得以实现, 与一般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无大的差别。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规 范多以政策指导的面目出现,法律责任的 表述较为含糊,并不明确具体,缺乏可操 作性,缺乏“法感”和必要的“刚性”, 责任承担问题才被认为是一个“问题”。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缺 陷调查和确认、召回的实施、生产经营者 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 64条内容。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 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都应遵 守本条例,药品和军工产品除外。
该《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对其产品的安 全负责。当出现相关情况时,生产者应当 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5种情况包括:收 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获知 产品人身伤害事故;接到质检部门进行缺 陷调查的通知;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 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生产者通过其 他途径获知可能存在缺陷的。
第二节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即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中的有机构 成,能够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方面 符合经济法独立体系的要求,并与传统的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区别、 相并列。
一、经济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关系 不同类型的责任之间,实际上存在着 一定的交叉和内在关联,各个不同的部门 法可能只是对某类责任形式更为侧重而已, 未必意味着要排除其他的责任类型。所以 各种类型的责任自然可能体现或贯穿在多 个部门法的责任体系之中。 经济法责任是对传统三大责任综合化、 整体化、系统化的提升。
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已经向丰田汽车建议,希望该公司 能负责任地对待各地消费者,尊重中国消费者,能以为浙 江消费者提供的保障权利,同等对待其他地区消费者。初 步估算,假如丰田将这一补偿方案应用于全国7.5余万名召 回车主,丰田将承担2000多万元的召回成本。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14日10:19 “专家呼 吁尽快出台汽 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3、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 在资格减免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对经济法 主体(特别是市场主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 对其做出惩罚。 如:吊销营业执照、剥夺其某种经营的能力 与资格等。
在信用减等方面,在某种意义上,市场经 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因此,如果对某类主 体进行信用减等,则同上述的资格减免一 样是一种惩罚。 如:经济实践中的信誉评级制度、纳税信息 公告制度、各种“黑名单”制度等等,其 中有些就涉及到信用减等,并使其成为相 关主体需要承担的一种广义的责任形式。 --------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 04年版
从2004年10月到2007年底,我国已经有45 家国内外企业实施召回103次,召回汽车 130万辆。 2004年6月25日,惠普公司宣布在全球范围 内召回90万台笔记本电脑的内存并予以更 换。
2004年11月1日,东芝称其九款笔记本电 脑的内存可能导致电脑发生故障,并对此 提供免费更换。 2006年8月,戴尔全球召回410万块笔记本 电池; 2007年3月,联想召回20万块电池,国内 4000用户受影响;
第五章
经济法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二、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第二节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一、 经济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第一节
经济法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一)含义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 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 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 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经济法上 的制裁。
(二)财产性责任与非财产性责任 --------依据承担责任的性质 财产性责任指责任主体以自己的财产来 支付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责任方式,与责任 主体是否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相对独 立的财产责任能力密切相关。 财产性责任是经济法责任得以实现的主 要方式。
非财产性责任指以财产之外的方式承担责 任的一种形式,包括赔礼道歉、停止侵害、 责令停业整顿、消除违法影响、行政处分 等。
2、宏观调控行为的责任实现 宏观调控行为具有抽象行为的特征, 具有普遍的执行力,其影响力广而大,被 损害的主体难以特定化,损害的数额与范 围也难以计量与精确化。很难通过诉讼机 制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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