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39)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即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条件。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关于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详细论述:1. 瑕疵的定义:瑕疵通常指的是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性能、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不符合。
2. 瑕疵担保责任的类型:- 明示瑕疵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瑕疵担保,如特定性能、使用寿命等。
- 默示瑕疵担保: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卖方仍需承担的担保责任,如商品应具备通常用途的适用性。
3. 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通常,瑕疵担保责任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即“瑕疵发现期限”。
买方需在该期限内发现并通知卖方瑕疵的存在。
4. 瑕疵担保责任的履行:- 修理或更换:卖方可以提供修理或更换瑕疵商品或服务。
- 退货: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以选择退货,并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 赔偿损失:如果瑕疵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可能需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 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买方同意接受瑕疵商品或服务。
- 瑕疵是由于买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 瑕疵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6. 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解除权: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买方可能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法律适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合同双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证据保留:为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瑕疵的存在,买方应妥善保存商品或服务的原始状态,以及与瑕疵相关的所有证据。
在制定买卖合同时,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设定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和履行方式。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瑕疵担保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瑕疵担保的类型包括实体性瑕疵和法律性瑕疵,而瑕疵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的。
卖方对瑕疵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买方则有权追究卖方的责任。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瑕疵担保责任也存在免责情形。
加强瑕疵担保责任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瑕疵担保规定则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合同稳定。
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瑕疵担保的监管和规范,同时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强瑕疵担保责任的执行力度,以促进健康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法律责任、担保、瑕疵认定、卖方责任、买方责任、免责情形、重要性、规定建议。
1. 引言1.1 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为保证所出售的物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担的法定义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顺利进行。
瑕疵担保责任的核心在于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确保交易达成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执行。
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瑕疵担保责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买方可以依法通过瑕疵担保责任获得赔偿或退货,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了解和掌握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在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才能保持公平的交易态势,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是买卖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2 瑕疵担保的法律依据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瑕疵担保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瑕疵担保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负责,保证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有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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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一、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责任形式。
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后为大陆法系各国承继发展成为一项成文的法律制度。
但我国现行合同法及其它法律对瑕疵担保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笔者认为,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出卖人应该保证出卖的标的物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对标的物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如果因为出卖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者权力瑕疵出卖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1: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以每件5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汽车油管200根。
后发现该油管因接口螺丝下端金属厚度不够造成使用不久即漏油。
甲、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该批油管不符合质量标准,甲应承担更换该批油管的责任。
本案中,甲承担的就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后甲更换了一批“风神”牌油管给乙方,乙在销售中被丙汽车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起诉,法院判决甲承担退还乙货款及损失共计1500元。
此时,甲所承担的责任就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意义瑕疵担保责任作为合同责任的一种,虽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其对保障交易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存在于买卖合同中。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价金。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则买受人将面临很大的交易风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的无过错责任是民法公平原则在买卖合同中的体现,是民法公平价值的要求。
公平价值体现在买卖合同中就是要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由处于优势地位的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处于弱势一方买受人的利益,从而促进交易安全顺利进行,进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
三、我国合同法中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都有所规定。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探析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探析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以下是对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探析:1. 瑕疵的分类:- 质量瑕疵:指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通常使用目的的质量标准。
- 权利瑕疵:指卖方出售的商品存在所有权争议或未解除的抵押权等权利负担。
2. 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条件:- 瑕疵存在:商品或服务在交付时存在瑕疵。
- 瑕疵未被买方知晓: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存在的瑕疵,若未告知,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 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 修理、更换:卖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存在瑕疵的商品。
- 减价:若修理或更换无法实现或成本过高,买方有权要求减价。
- 退货:在特定条件下,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4. 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 法定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有明确的瑕疵发现期限。
- 约定期限: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5. 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买方同意:买方在知情的情况下接受瑕疵商品,卖方可以免除责任。
- 瑕疵由买方造成:若瑕疵由买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买方原因造成,卖方不承担责任。
6. 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瑕疵担保责任侧重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而违约责任则涉及合同的全面履行。
7. 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 卖方违反瑕疵担保责任,可能导致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8. 瑕疵担保责任的证明:- 买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商品存在瑕疵,以及瑕疵在交付时已经存在。
9. 瑕疵担保责任的国际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国际贸易中需特别注意适用法律。
在制定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包括瑕疵的定义、责任范围、期限、免除条件等,以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黄建军高慧摘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平衡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调整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了维护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诚实的价值取向,避免买卖双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该加强和完善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作者简介:黄建军、高慧,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5-02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就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或物的缺陷、瑕疵,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权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为此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可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由第三人所有,即无权处分物;第二,标的物所有权部分权利归第三人所有,如共有物;第三,第三人对标的物有限制权,如担保物;第四,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在转移时本身不存在,如虚拟债权。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效用或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出卖人而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对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其具体构成要件上并未有明确的定性。
由于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有所不同,分别加以表示。
学理上通说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真实存在瑕疵。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篇一:论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姓名:刘兵班级:铜陵学院庐江函授站20XX级法学专业)目录论文摘要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五、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六、结语参考文献摘要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
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
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
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存在的缺陷。
本文还叙述了对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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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目录论文摘要 -------------------------------------------------- 第三页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第四页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五页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八页四、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第十一页五、结语 ------------------------------------------------------第十三页参考文献--------------------------------------------------------第十四页论文摘要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非凡保证的品质。
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
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
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本文还叙述了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要害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摘要: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源于罗马法,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对于促进交易安全有重要的作用。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将这项制度在买卖关系中作为一项特别制度而加以规定,英美法也通过判例法对此加以确认。
我国合同法在分则中的买卖合同这一章中虽然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仍存在可以改进的空间,为了更好的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作用,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
Abstract: The sale of warranty liability regime stems from Roman law, is an ancient system of trade for the promotion of safety play an important role, civil law and civil law countries absorbed inherited this system, the civil law as a contract of sale a special regime and provides the common law has to be confirmed by case law. Contract law in the sale of this chapter, although the warranty liability regime relevant provisions, including warranty liability rights and warranty liability was these two, but there is still room for improvement, in order to better play the system due role, itis necessary by way of legislation to further improve the system.Key words:Warranty liability;sales contracts;improved.现代生活中最主要的契约为买卖,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第一类合同就是买卖合同。
论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
论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作者:刘颖来源:《卷宗》2018年第05期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合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人们开始愿意通过合同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在合同使用的过程中,买卖合同的使用占了很大份额。
在买卖合同中,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受到损害。
如果出卖人买卖合同执行的过程中,违反了其中的义务,需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而我国对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相对来讲,比较宽泛,对于一些细节问题并没有做出太细致的解答,缺乏一些详细的法规来确定瑕疵担保的效力及构成瑕疵担保的条件,使得一些案件在进行判决时出现问题,这实际上影响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统一,而且有可能会因为这部分不详尽的内容给合同双方带来一定的权利损害。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尽快调整我国合同中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内容,使其能够尽快适应我国如今合同法使用现状。
关键词:权利瑕疵;权利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在合同使用过程中,人们会大量使用买卖合同,可想而知,买卖合同对于人们的重要程度。
买卖合同作为人们交易时使用的凭证,其有义务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利。
出卖人需要保证出卖物品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如果违反这一条件,则出卖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而什么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
这项制度最初来源于罗马,随后一些国家则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如德国、意大利等国家都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一、我国现有合同法上关于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于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做出了一些规定。
在第一百五十条中,就规定了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此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权利瑕疵的认定仅说明了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并未提到买受人在此过程中可能受到的侵害,有一定的局限性。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所承担的法定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分为两种,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一)物的瑕疵担保及构成要件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物的瑕疵在物的风险转移时已存在。
对风险转移后才产生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不负责任。
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依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依法律的规定。
(2)买受人不知瑕疵存在,并且无重大过失。
一般认为,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未要求出卖人出示标的物,对出示的标的物未作检查或检查过于粗心等,均属买受人的重大过失。
在买受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不负担保责任。
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无论买受人有无重大过失,出卖人均不得免责:一是出卖人已特别保证出卖物无瑕疵;二是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出卖物有瑕疵。
(3)买受人必须就受领物为检查通知。
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瑕疵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怠于此种检查或通知的,除依通常的检查不能发现的瑕疵外,视为买受人对瑕疵的认可。
鉴于某些物的瑕疵需经一定的时间才能发现,当事人可约定一定的提出异议的期限,如未约定,则依法律规定的期限处理。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第3项规定:“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
”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解除合同、减少价金、更换、修理、赔偿损失等。
出卖人通常只对买受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产品责任领域,一些国家(如美国、法国)已将出卖人的担保责任扩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涉及标的物交付的其他合同;如租赁、互易、承揽等合同,原则上也适用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无过错归责,因此不再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违约责任成立的要件。
因此只要出卖人给付的标的物存在物的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中的瑕疵担保与赔偿责任
买卖中的瑕疵担保与赔偿责任一、引言在经济交易中,买卖双方常常关注商品的质量问题。
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瑕疵担保与赔偿责任成为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深入探讨买卖中的瑕疵担保与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瑕疵担保的概念与作用瑕疵担保是指卖方承诺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具备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质量要求。
这种承诺旨在保证买方能够购买到符合期望的商品,并且使得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瑕疵担保的主要作用是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买卖交易的公平、公正。
三、瑕疵担保的主要内容1. 质量要求:瑕疵担保通常规定了商品的质量标准,包括外观、功能、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买方有权依据瑕疵担保要求,对商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估。
2. 期限约定:瑕疵担保期限是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
通常情况下,这个期限由卖方承担,一般为交付后一定的时间。
3. 瑕疵担保的限制:瑕疵担保并非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瑕疵情况。
一些因买方过失、事先知晓的瑕疵等情况可能会减轻卖方的赔偿责任。
四、赔偿责任的界定和范围赔偿责任是卖方在商品存在瑕疵时所需承担的责任。
根据瑕疵的具体情况和影响程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修理责任:当商品瑕疵可以通过修理来解决时,卖方应当承担修理的责任,并承担修理的费用。
2. 换货责任:当商品瑕疵无法通过修理来解决时,卖方应当承担换货的责任,并提供与原商品相同或者更高价值的商品。
3. 退款责任:当商品瑕疵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无法修理或换货时,买方有权要求退款,并由卖方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
五、举例分析以一起购买家用电器的案例为例,当买方购买一台冰箱后发现制冷效果不佳、散热不畅时,买方可以向卖方主张瑕疵担保。
根据具体情况,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进行修理、更换或退款等赔偿方式,并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和损失。
六、法律规定与争议解决在各国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买卖中的瑕疵担保和赔偿责任有相应的规定。
当买卖双方在瑕疵担保和赔偿责任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引言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合同类型之一,而买卖合同中存在的一些瑕疵问题也是很常见的。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通常会设置一些瑕疵担保条款,以确保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得到其预期的效果。
本篇文章将重点讨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的种类瑕疵担保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两类:明示瑕疵担保和默示瑕疵担保。
明示瑕疵担保明示瑕疵担保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买方明确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质量、条件、性能等问题。
这种担保通常会以书面方式列明在买卖合同中,已供买方查阅。
明示瑕疵担保可以确保买方能够在合同中得到双方约定的效果,但其需要卖方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在进行交易前已知道或应该已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瑕疵问题。
默示瑕疵担保默示瑕疵担保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或事实上的情况,卖方对买方未明确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条件、性能等问题。
这种担保不需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只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事实上的情况。
默示瑕疵担保通常包括适销性、适用性、和合理价格等问题。
瑕疵担保的构成要素瑕疵担保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担保内容、期限、方式、责任承担等问题。
下面将逐一进行阐述。
担保内容担保内容是指卖方对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在明示瑕疵担保中,担保内容要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在默示瑕疵担保中,担保内容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事实上的情况进行确认。
卖方需要确保其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和承诺是准确、清晰且没有歧义的。
期限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对卖方对商品或服务的瑕疵担保时间的约定。
期限通常是卖方应该对商品或服务瑕疵问题进行处理或提供其他解决方案的时间。
期限的制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要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方式方式是指买卖双方对卖方对商品或服务瑕疵问题进行处理的方式。
处理方式可以包括退货、换货或修理等。
卖家需要确保其明确告知了买家有关处理方式的细节,同时在买卖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概述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点: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
不过民法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仅就买卖标的之权利应负的责任,属于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买卖标的之权利有瑕疵,即须负责,出卖人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因为买卖合同为有偿契约,买受人之取得权利,系支付对价而来,故不论出卖人有无过失,总应使买受人所取得之权利无瑕疵始可,否则有失公平。
权利瑕疵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或一部分属于第三人。
其二,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负担有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使其行使受到限制。
如第三人在出卖物所有权上享有地上权、抵押权、留置权或租赁权等。
其三,标的物所有权的其他瑕疵。
主要指标的物本身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工业产权,经受侵犯人的申请,法院命令销毁、没收或扣留侵权人所制造的货物,使买受人丧失其受领之物。
这种瑕疵是随着现代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和扩大的,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其四,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出卖有撤销权。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效力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权利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
合同成立后即便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但在出卖标的物之前除去权利瑕疵,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50条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存在,而是明确规定出卖人“就其交付的标的物”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于合同成立时不知情。
《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60条规定的义务。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双方对合同所约定的商品质量表示保证,当买卖商品出现瑕疵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通过分析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探讨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如何履行,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第一部分: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概念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所出售的商品质量提供担保,并承担责任的制度。
瑕疵指的是商品存在的非正常状况或者与卖方提供的质量要求不符的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对合同商品的质量做出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保护买方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
第二部分: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中对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当商品存在瑕疵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返货、修理、重做、减价、退还货款等责任。
同时,卖方还应当对因瑕疵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也对瑕疵担保责任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三部分: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条件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合同所约定的商品存在瑕疵。
买方在购买商品之前,应当对商品的质量要求进行充分了解,并与卖方约定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同时,在购买商品后,买方在合理时间内发现瑕疵后,需要及时通知卖方,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部分:履行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根据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卖方应当在买方发现瑕疵后及时处理。
履行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货、修理、重做、减价、退还货款等。
具体的处理方式应当依据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同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
买方在履行自己的权利时,也应当积极与卖方沟通,以便解决问题并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部分:瑕疵担保责任的限制与免责根据法律规定,瑕疵担保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与免责的情况。
例如,如果买方对商品自行检验或者明知瑕疵而仍然购买,卖方可能免除部分或全部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平衡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调整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了维护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诚实的价值取向,避免买卖双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该加强和完善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作者简介:黄建军、高慧,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5-02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就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或物的缺陷、瑕疵,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权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为此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可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由第三人所有,即无权处分物;第二,标的物所有权部分权利归第三人所有,如共有物;第三,第三人对标的物有限制权,如担保物;第四,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在转移时本身不存在,如虚拟债权。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效用或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出卖人而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对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其具体构成要件上并未有明确的定性。
由于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有所不同,分别加以表示。
学理上通说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真实存在瑕疵。
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7篇
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7篇篇1第一章绪论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买卖合同在各类交易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瑕疵的担保责任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护买方权益、规范卖方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为例,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应用。
第二章瑕疵担保责任概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在出卖标的物时,对标的物的瑕疵应当承担的法定担保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卖方应当对其出售的标的物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承担担保责任。
若卖方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或者标的物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买方受到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瑕疵担保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卖方应当对其出售的标的物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质量保证义务,导致标的物存在瑕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瑕疵担保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买卖双方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章瑕疵担保责任的实践应用在实际交易中,瑕疵担保责任的履行对于保护买方权益至关重要。
例如,在商品买卖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
如果卖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也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如果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瑕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认定瑕疵担保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标的物的性质、交易习惯、合同条款等。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质量保证义务,导致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且该质量问题或瑕疵对买方的使用造成了实质性影响,那么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时,卖方可以选择修复、重做、退货、减少价款等方式进行赔偿。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甲方:(卖方)乙方:(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售(或乙方向甲方购买)以下物品,达成如下协议:一、物品描述:二、质量保证:1、甲方保证所出售物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定,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2、甲方保证所售物品享有完全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纠纷;三、担保期限:从交付之日起,担保期限为______天。
四、瑕疵的定义:1、质量瑕疵:指被出售物品的性能与宣传所述不符合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规定的情况;2、权利瑕疵:指因第三方权利争议或其他问题导致被出售物品的交付、使用、转让存在问题的情况。
五、瑕疵担保责任:1、如果甲方在担保期内发现被出售物品有瑕疵,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处理,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解决方案;2、如果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解决方案,或解决方案无法满足乙方的要求,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退货或更换等要求;3、甲方承担因瑕疵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货款、承担物品维修、更换所需费用及其他因瑕疵引起的损失赔偿费用等。
六、违约责任: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物品的,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2、若甲方对所售物品的质量承担了保证或担保责任,并未对该物品的质量事实上进行了检查或者明知该物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故意隐瞒,导致乙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七、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以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2、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八、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各项条款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本合同各项条款为可执行的合法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摘要】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对于交易安全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合同法对此有相关规定,但是仍存在可以改进的空间,为了更好的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作用,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
【关键字】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源于古罗马,古罗马规定在进行努力和牲口买卖时,卖方应该将奴隶和牲口存在的瑕疵进行声明,比如,是否患病等等。
如果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声明,则卖方应承担买方单方解除买卖合同或者减少价款的后果。
通常意义的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向买受人保证交付的标的物没有权利上或者物上的瑕疵的担保责任。
[1]该制度被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通采用。
我国的《合同法》在第150条第153条和第155条对此做了规定。
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交付标的物,并且需要保证标的物没有权利瑕疵,没有第三人能对标的物合法的主张权利。
对于标的物存在瑕疵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①由此,可以讲瑕疵担保责任划分为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有保证标的物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的责任。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则是指出卖人对于买卖标的物应有合法①《合同法》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155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的处分权利,不会出现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进而导致标的物不能全部或者部分转移到买受人名下[2]。
二、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成立要件(一)标的物存在瑕疵。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成立要件最终的是标的物有瑕疵。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判断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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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庄京花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除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力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出卖人对于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受利益驱使出现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等情况,所以有必要对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系统探讨。
本文从一起案例分析论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等问题。
案例:2005年4月15日,被申诉人姜某、李某、王某三人将从案外人史某处购买的700棵树卖给申诉人戴某,没有书面合同但已明确商定价款为7.6万元,2005年4月28日,戴某给付姜某、李某、王某3.6万元预付款。
2005年4月29日,放完树后,准备拉树时,因树权发生争议被有关部门扣押,后被法院变卖价款提存。
此树木部分权属于2006年、2007年经一、二审行政判决确认为案外人史某所有。
现姜某三人起诉要求戴某偿还剩余的4万元树款;戴某反诉要
求姜某、李某、王某返还已预付树款3.6万。
双方争议诉至法院。
一、本案件涉及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问题。
买卖合同是转让物的所有权的合同,出卖人姜某、李某、王某应负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是法定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即担保第三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如共有)或抵押权等他物权的,买受人要求承担无过错的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而出卖人姜某等三人并未告知买受人戴某该树木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导致该树木被伐倒后因权属争议被有关部门扣押。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权利瑕疵(即权属争议)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戴某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过错不在买受人。
出卖人姜某不存在权利瑕疵担保免除责任。
二、《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基于此项规定姜某、李某、王某因该买卖合同所取得的预购树款360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给买受人戴某。
由此案例引发的权利瑕疵
担保责任引发我们思考。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历史沿革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买受人受占有移转之物权,被第三人追夺时,发生此担保义务。
该制度为德国法所继受。
在德国法中,权利瑕疵担保,也称为追夺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将其所转让的标的的财产权的全部移转给买受人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
由于存在权利瑕疵,不仅使买受人所受让的权利因此受到损害,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和愿望难以实现,而且会妨害交易安全和秩序。
因此,德国法对出卖人施加了另一项瑕疵担保义务,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150、151、152条的规定属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基本理论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不能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完整地无负担地转移于买受人时应承担的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已的权利予人”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权利瑕疵的表现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完全移转与买受人时应当承当的义务。
第三人对出售的标的物
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标的物的权利瑕疵。
权利瑕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①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或者部分属于他人。
出卖人必须保证对其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安全的所有权,即标的物不能为他人之物或者与他人共有之物。
出卖人虽然不是所有人,但依法或依约定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不为权利瑕疵。
②标的物的所有权受到限制。
如果标的物上设定有其他物权,如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则所有权人不能完全自主地行使所有权,甚至标的物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
因此,出卖人必须担保标的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他物权。
③标的物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如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出卖人必须保证任何第三人均不能根据其知识产权对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若标的物上包含有他人的知识产权,则必须保证为有权使用。
(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
针对标的物权利瑕疵的几种表现,法律对出卖人施加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权利合法。
出卖人应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里的“合法权利”只要出卖人享有合法、完全的处分权即可,不一定非要是标的物的所有权.
2.权利完整。
出卖人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我国《担保
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
3.不被第三人追夺。
出卖人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
有人主张瑕疵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出卖人对该瑕疵负担责任。
但若买卖合同成立后出现权利瑕疵,可能导致违约,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
这种观点的不当之处有两点:首先,认为瑕疵担保责任只能是法定责任而不是约定责任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必须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条件,并且当事人的特约可以排除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
第二,合同成立后即便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但在出卖标的物之前除去权利瑕疵,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认为瑕疵担保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至少是不准确的。
我国《合同法》第150条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存在,而是明确规定出卖人“就其交付的标的物”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标的物上存在瑕疵。
《合
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60条规定的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439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第351条亦有此规定。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以买受人不知为条件。
买受人在订立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部分所有权,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对标的物无权处分,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上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则买受人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3.买受人主观须为善意。
这里的善意,是指在买卖契约成立时,买受人不知买卖的权利有瑕疵,其嗣后得知亦为善意。
若合同成立时,买受人知有瑕疵,而出卖人仍自愿负担保责任的,其担保责任不应免除。
(四)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当出卖人的权利存有瑕疵时,买受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手段:
1.主张违约金。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关于权利瑕疵的违约金约定时,买受人可以主张违约金,出卖人也应依约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主张实际履行。
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属于第三人所有或部分所有,标的物被第三人追夺时,买受人可以主张
实际履行,即要求出卖人依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
3.主张解除合同。
在出卖人不能实际履行或者买受人不需要其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
4.主张损害赔偿。
因权利瑕疵而导致买受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买受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出卖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并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买受人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
5.中止支付价款。
我国《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时,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这里的“可能”一词表明,只要具有第三人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能性,买受人就可以行使中止支付价款的权利,无须等待第三人就标的物实际主张权利,但此权利的行使前提是价款尚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
(五)诉讼时效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各国的规定不一样。
有的国家适用短期时效,如日本规定为1年。
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普通时效,如英国为6年;美国因州而异,1-6年不等;台湾15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