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书公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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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
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声明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声明人应当如实陈述本人的真实身份、办理声明书公证的真实目的及与声明事项的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声明人应当对声明内容负责并承担因内容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声明内容应当是声
明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有受胁迫、欺骗等情况请告知公证员。
四、本公证书仅证明声明人的签字属实,对声明内容不予证明。
五、声明书的签名应当是声明人通常的书写体。
在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时,公证员已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
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
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公证当事人:
年月日篇二:对办理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的尝试与见解
对办理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的尝试与见解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8条的规定,委托人办理委托书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
处办理。这是因为委托行为是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书公
证是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譬如当事人正在外地出差办事或正旅居国外,而
需要委托办理的事情又很急,让他们在外地或国外办理委托书公证有一定困难,或受时空限制
等原因,既或很快办妥了,也失去了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委托人总是凭借着委托人
从外地或国外邮来的信件或发来的电传材料,代委托人申办委托书公证,这确实给公证处出了
一个法律上的难题。近几年来,有的公证处尝试办理了接受委托书声明书公证,收到了良好的
法律效果。笔者认为这一新的尝试,对人们正确有效地实施委托行为,、妥善处理委托人与受
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拓宽这一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对此笔者作
如下剖析:
一、办理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的法律依据
声明书是一种内涵十分广泛的法律文书,鉴于它在实践中的法律效用,目前已被人们普
遍
地采用,因而办理声明书公证,已是公证处的一项常见的公证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和《公
证程序规则(试行)》第8条第1款中都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对声明书公证作出了相应
的规定。这些法律上的规定对作为声明书公证分支和特殊类型的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自然也是
适用的,或者说这些规定就是它的法律依据。
另外,从法律行为特征上看,接受委托声明与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一样,都是单方的
法律行为。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23条中规定,(一)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笔者认为,当事人以个人名义发表声明的法律行为,只要是符合上述3点规定,公证处就可以依法定程序出具声明书公证书。可见用接受委托声明书形式办理公证,把委托与接
受委托两个方面的内涵囊括于一个法律文书之中,不仅可以满足委托人的实际法律需求,而且
从法律行为特征上看,也完全是符合公证法律程序要求的。
二、办理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的实践意义
办理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是公证处的一项新的业务,也是对传统的办理委托书公证的一
个新的突破,特别是随着现代化通讯传输工具与电脑网上信息业务的普及,世界的距离被拉近
了,人们的时空观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就为在异地或国外的当事人为在本地或国内实现
权利和义务而实施法律行为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空间。实践证明,在异地或国
外的当事人要委托本地或国内受托人办理某件事情,实施某种权利和义务,只要一个电
话、一个电传、一个电子信件、一个网上信息就可以在瞬间变成现实,真可谓远在万里他乡,
而犹近在咫尺身边。可见,我们长期以来沿用的办理委托书公证的程序和模式,与变化了的时
空概念和飞速发展的科技时代已是很不协调,很不适应了。因此,笔者认为就是办理委托公证
而言,在特定条件下,办理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是完全必要的。它作为一项新的公证业务,在
改革开放不断深化、高科技飞速发展和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法律需求日益强烈的今天,
为开展办理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实践证明,通过办理接受委托书公
证,不仅可以使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意思表示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且
还可使受托人对自己的确认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其法律责任作出承诺与保证。这样的
声明大都很有份量,没有水份。这样的声明公证书,令人信得过,有关部门也于采证和使用,
从而收到与办理委托书公证殊途同归,异曲同工的效果。
三、办理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办理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不是无条件的,确切地说它是有条件的,即并不是所有的委托书公证都可以随意按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的
形式来办理的。从其要件特征上看,要注意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委托人确实是因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该委托书公证的。一般情况
下,委托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委托书公证,也只有当亲自办理委托书公证受时空限制有一
定困难,且受托当事人又同意以自己名义申办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时,公证处才可以考虑这一
特殊公证形式。
(二)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必须合法,意思表示也必须真实,并且确实是急需办理的事
项。经审查,若发现有虚假委托或非法委托等问题时,应当拒绝公证;对那些并非属于急需办
理的委托事项,可告知受托人转告委托人令其缓办或尽量亲自办理为好。
(三)接受委托的当事人与委托人必须无利害冲突。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应是委托人的近
亲属或至亲好友;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字迹材料可辩真伪,对有关情况也比较熟悉和了解。
(四)受托人必须是自愿办理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在声明书中不仅要对受托事项及证
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还要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承诺与
保证。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声明书”的可信度,而且还会使公证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
力。篇三:公证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核心内容:公证处的收费项目有哪些?不同的项目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算的?例如需要证
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这个法律行为,它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计算的?又如需要证明出生这个
法律意义的事实,它的标准又是怎样的?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公证处的收费项目
及标准。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
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o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oo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o.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证明用于职工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00元。
4、证明用于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