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2024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学秩序的规范化运行,强化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推动研究生在德、智、体等多方面的全面发展,并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
以下为规定内容的正式改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依据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教学秩序,加强和优化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及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依照国家招生政策及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紧密围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核心任务,不断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严格管理。
培养单位应遵循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导的原则,激发研究生的自我管理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遵守宪法、法律及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件,按照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到者,须向培养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培养单位将依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对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若发现新生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但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愈,培养单位可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可选择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未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入学,或虽申请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注册。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办发[ ]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及其附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而制订。
第二条制订本细则旨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合格人才的中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四条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前书面向学校请假。
第五条新生中自筹经费生、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入南京大学;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不迁户口。
第六条凡入学前为南京市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如有特殊原因,经研究生院批准能够在入学时不迁入户口。
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不得再迁入学校。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校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发给校徽、学生证及相关材料,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研究生交费注册。
未经准许,逾期半月不缴费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在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年开学前两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2)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3)有严重政治问题或经济问题或道德品质败坏者;(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引言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学术秩序和培养质量,制定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
各相关部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研究生入学管理1.招生计划每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资源合理确定,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2.入学资格(1)申请人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本科毕业证书或相应学历的毕业生。
(2)申请人必须符合我校相关招生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专业背景、外语水平等。
3.招生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要按照学校指定时间和方式填写入学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2)考试:申请人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并达到学校要求的最低分数线。
(3)面试:部分专业需要进行面试,以综合考察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潜力。
(4)录取:学校根据考试成绩和面试情况,按照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
二、研究生学籍管理1.注册与报到新生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缴纳学费并进行体检。
注册后方可正式成为我校研究生,获得学籍。
2.学籍异动管理(1)休学: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但需提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2)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被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3)转专业:研究生若需转专业,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并经过考核和批准。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学籍异动,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学籍证明管理学校将给每位研究生颁发学籍证明,证明书上将详细记录该研究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时间、专业方向等内容。
学籍证明可用于研究生在学习、就业、考研等方面的证明需求。
三、学位申请与授予1.学位申请研究生在满足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2.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四、毕业与离校管理1.毕业条件研究生必须满足学校及学院对毕业条件的要求,包括完成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等。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在于规范学生的学业进程、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提高研究生的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
为此,制定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于高校的教学工作至关重要。
一、学籍注册与注销1. 学籍注册学院通过网络平台向即将入学的研究生发送注册通知,研究生按照要求登录系统并填写个人信息、学历背景、研究方向等,完成学籍注册。
同时,研究生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身份证明等。
学院将认真审核材料,并确认研究生学籍。
2. 学籍注销研究生学籍注销有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况。
主动注销指研究生自愿退出学业,需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核程序后方可注销学籍。
被动注销指研究生因违纪违规或其他不符合学业要求的情况,学院有权决定注销其学籍,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处理。
二、培养计划与学业要求1. 培养计划制定学院根据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学科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包括学习课程、科研实践、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培养研究生扎实的学术基础和创新能力。
2. 学业要求研究生在学业上需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修读必修课程、参与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等。
此外,研究生还需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报告、研讨会等,以提高学术修养和科研能力。
三、学术评定与奖惩措施1. 学术评定学术评定是对研究生学术表现的综合评价。
学术评定以学生考试成绩、论文质量、学术交流等为主要依据,结合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造能力进行评定。
学术评定结果体现在研究生的学籍档案中,并向学生本人进行反馈。
2. 奖惩措施学院对研究生学术表现优秀、成果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和表彰。
同时,对于违纪违规、学术不端等行为,学院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扣减学分、责令退学等。
四、学籍变更与调整1. 学籍变更学籍变更指研究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包括姓名、性别、专业方向等变更。
研究生需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院负责审核申请并完成学籍变更手续。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高校的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高校为了合法完成培养任务和对学生进行管理而为学生建立的一个身份,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基础。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法管理、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应维护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撤销、资格认定等环节。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九条研究生学籍注册是指入学前获得学生确认无误并签字的基础上,将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学校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条学生在入学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经教务部门审核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前需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学风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被视为正式成为研究生,在校生活正式开始。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三条学籍变更指学生学籍发生变化,需重新登记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四条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转专业的情况;2.学生因故修改个人基本信息的情况;3.学生休学、退学、复学的情况;4.学生因各种原因更换学校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在发生学籍变更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教务部门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四章学籍撤销第十七条学籍撤销是指因学生在学习、生活、行为等方面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籍撤销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2.学生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3.学生经教育不改、成绩低于学校规定的退学警戒线的情况;4.学生不参加学习、考试、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情况。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和维护研究生教育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
以下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教务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未按时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修读年限第三条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研究生学术不合格的,可延长修业年限,并对其实行学术警告、降级、退学等处理。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五条研究生因故意辍学、半年内不上课、非法打工或申请自愿退学等原因,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可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条研究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业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经研究生院批准,予以休学处理。
第七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研究生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学术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强化信息化手段,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研究生因违反学校规定,在学术研究、考试、学术道德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可给予扣除学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奖励评选、学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最终解释。
以上就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规范管理,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以及研究生的权益。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与教学管理系统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与教学管理系统篇一:2017-2017学年第二学期-南京大学 -研究生学籍与教学管理…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生授课计划及课程表注:本学期上课时间: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7月1日(共20周)复习考试时间:自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15日(共2周)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博士生授课计划及课程表注:本学期上课时间: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7月1日(共20周)复习考试时间:自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15日(共2周)哲学系外国哲学专业硕士生授课计划及课程表注:本学期上课时间: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7月1日(共20周)复习考试时间:自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15日(共2周)哲学系外国哲学专业博士生授课计划及课程表注:本学期上课时间: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7月1日(共20周)复习考试时间:自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15日(共2周)哲学系中哲、宗教、东方哲学专业硕士生授课计划及课程表注:本学期上课时间: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7月1日(共20周)复习考试时间:自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15日(共2周) 2017-2017学年第二学期篇二: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办发[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及其附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而制订。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属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需超过2周的,还应经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主创业、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情况一般保留入学资格1年,最长不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离校休养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培养单位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十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为研究生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是指研究生在我校的学习和生活状态,包括入学、学习阶段和离校等不同时期的学生信息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加强学籍信息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学籍管理责任,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流程;维护学生权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业发展,推动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研究生入学管理第六条研究生入学管理是指我校对申请研究生入学的学生的审核、录取和注册等程序的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进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的录取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周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研究生录取时应当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是指我校对在读研究生进行学习过程中的管理,包括课程选修、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等的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须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如不能按时修完规定学分的课程,可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休学、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习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成绩评定应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不合格或不及格科目应及时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学位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如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办理学位申请手续,通过答辩后方可获得学位。
第四章研究生离校管理第十六条研究生离校管理是指我校对已满足毕业要求或办理退学、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进行档案管理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办发[200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及其附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而制订。
第二条制订本细则旨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合格人才的中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四条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前书面向学校请假。
第五条新生中自筹经费生、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入南京大学;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不迁户口。
第六条凡入学前为南京市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如有特殊原因,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在入学时不迁入户口。
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不得再迁入学校。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校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发给校徽、学生证及相关材料,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研究生交费注册。
未经准许,逾期半月不缴费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在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2)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3)有严重政治问题或经济问题或道德品质败坏者;(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字发[2005]1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6号)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而制订。
第二条制订本细则旨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合格人才的中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四条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前书面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中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户口一律不迁入南京大学;其他类型的研究生,在入学时可将户口迁入南京大学。
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校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发给校徽、学生证及相关材料,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对在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在学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到所在系(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
各系(院)开学后三天须将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
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应交费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对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二)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三)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第三章考核、纪律第九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一般为32个学分,非本学科及同等学力入学者为36个学分;理工科类硕士研究生应至少有一门跨二级学科课程,文科类应至少有一门跨一级学科课程。
博士研究生专业学科课程2-4门,其中导师讲授课程限一门。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须重新修课或补考。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病假两周以内须经所在系(院)有关领导批准,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批准。
批准材料存在有关系(院)办公室备查。
研究生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席,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研究生申请出国(境)进修、留学及请假出国(境)探亲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南京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休学、复学第十五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休学,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导师与所在系(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六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作退学处理。
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
第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属系(院)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于下一学期复学。
第五章转学、转专业第十九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须经转出或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凡需转学者,须事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系(院)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报送江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三)应予以退学者;(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凡需转专业者,递交研究生院批准的申请,须包括拟转入系(院)与导师同意接收的意见。
第六章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三)经中期考核,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者;(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研究生要求退学,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其导师和所在系(院)签署意见;取消研究生学籍,须由系(院)征求其导师意见后提出书面报告。
研究生退学或取消研究生学籍,均由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退学自费出国攻读研究生,保留学籍一年。
从办理退学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不复学者,不再保留其学籍;从批准退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一)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者;(二)自筹、委培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准许,故意不缴费者;(三)未在研究生院办理手续私自出国者。
第二十八条取消学籍研究生,自谋职业,其户口、档案、人事关系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一般退回原单位。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十条对受处分研究生,奖学金作相应扣除。
扣除办法见《南京大学“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接到离校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将档案、户口转至其家庭(含配偶)所在地,不得无故滞留学校,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校方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在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校方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有关系(院)提出意见,研究生院院长审批,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材料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提前毕业、延长学习期限第三十六条硕士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良,科研工作突出,并通过中期考核者,可以硕博士连读,也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和提前毕业。
硕士、博士生均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凡跨年度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在2月上旬之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延长毕业的春季博士生须在12月底前提出申请,秋季博士生须在4月20日前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在职博士生、硕士生承担原工作单位工作量超过1/3以上者,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
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院系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八章毕业、就业与证书发放第四十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没有按照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毕业研究生离校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毕业鉴定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着重就政治觉悟、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生活等方面作出结论性鉴定。
第四十五条经中期考核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发给“硕士、博士连读”证明。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发。
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七条为及时做好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研究生或中途退学与取消学籍研究生等,依据“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落实就业。
第九章学籍材料归档第四十九条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研究生教学、学籍、人事等档案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下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一)入学录取通知书;(二)入学报考材料;(三)南京大学研究生登记表;(四)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成绩表;(五)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六)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通知书;(七)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处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