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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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字发[2005]1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6号)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而制订。

第二条制订本细则旨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合格人才的中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四条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前书面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中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户口一律不迁入南京大学;其他类型的研究生,在入学时可将户口迁入南京大学。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校医院进行体格检

查,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发给校徽、学生证及相关材料,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对在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在学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到所在系(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各系(院)开学后三天须将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应交费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对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二)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三)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第三章考核、纪律

第九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一般为32个学分,非本学科及同等学力入学者为36个学分;理工科类硕士研究生应至少有一门跨二级学科课程,文科类应至少有一门跨一级学科课程。

博士研究生专业学科课程2-4门,其中导师讲授课程限一门。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须重新修课或补考。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须经所在系(院)有关领

导批准,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批准。批准材料存在有关系(院)办公室备查。

研究生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席,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研究生申请出国(境)进修、留学及请假出国(境)探亲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南京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休学、复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休学,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导师与所在系(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六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作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

第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属系(院)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于下一学期复学。

第五章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须经转出或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凡需转学者,须事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系(院)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报送江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应予以退学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凡需转专业者,递交研究生院批准的申请,须包括拟转入系(院)与导师同意接收的意见。

第六章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中期考核,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研究生要求退学,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其导师和所在系(院)签署意见;取消研究生学籍,须由系(院)征求其导师意见后提出书面报告。研究生退学或取消研究生学籍,均由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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