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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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给企业及受害者本人带来的经济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程度,及时、正确、合理、合法处理安全事故,现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做出如下若干规定:
一、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1、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兼职安全员应当在1天内向公司安全办和所属安全委员会主任报告。
2、重伤事故(重伤1-2人)
重伤事故(1-2人)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立即(一般不超过1小时)向安全办和所属安全委员会主任报告,并由后者之一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办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湖州市二轻工业总公司)。
3、死亡(或三人重伤以上)事故
死亡(或三人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立即向安全办和所属安全委员会主任报告,并由后者之一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湖州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报告。专职安全员立即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等级:
(1)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伤亡事故调查的程序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程序,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调查可参照执行)
1、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害者,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扩大;
(2)认真保护好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害者而移动物体,要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
2、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搜集到的物体均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擦拭冲洗。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包括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事故发生有关的事实,如事故发生前的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有关设计和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与规章制度、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受害者、肇事者健康状况等。
4、材料搜集
尽快找出被调查者搜集材料。被调查者的范围主要是受害者、肇事者、现场目击者、现场指挥者、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等。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由见证人员签字。
5、摄影,并在照片上标示出事部位。
三、事故分析
1、事故分析的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事故分析按下列七项内容进行,即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5)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2、事故原因的分析
(1)机械、电气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属直接原因;
(2)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培训教育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现场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或不健全、事故防范措施没有或不认真实施,隐患整改不力等等为间接原因。
3、事故责任的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从而再确定主要责任者。最后,依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四、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当事人未受到教育、整改措施未落实、责任人未追究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对待事故及隐患的整改与防范。
2、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
(1)轻伤、重伤事故(受伤1-2人)
由公司主要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安装、服务、技术、安全、质量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代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含3人以上重伤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保持现场,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等候交警现场勘查,详细填写事故经过,由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2、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最迟不超过24小时,由保险公司派员或者委托事故发生地保险公司现场评估。
3、出险车辆修理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不得随意选择修理厂家。
4、出险驾驶员必须将事故发生经过书面详细报告给公司人力部及安全办,由车队长组织召开总结会议,分析原因,重大事故安全办参与。
六、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1、事故发生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