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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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法律问题探析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法律问题探析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法律问题探析摘要近年来,社会上发生了大量的食品安全事件,瘦肉精、毒奶粉、南京小龙虾、染色馒头等事件层出不穷,这诸多事件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试图通过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以及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完全依赖政府是不现实的,需要采取多元化的方式来最终解决问题,而保险公司推行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就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法制完善监管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69-02一、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概念食品安全责任险属于产品保险,其所指的主要为因被保险人提供在保险合同约定内的食品存在问题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在表象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并无关键联系,它仅与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产生法律关系,是食品生产经营导致损害后一种风险转移方式,但在事实上,它确实具备保险应有的社会稳定功能。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三大特点:其一,如何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进行评估同法律责任规范与国家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有很大关系。

其基础为以法律来确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以经济方式赔偿损失,随着法治的进步,责任归责原则加大了食品生产与销售者的责任风险,从过错责任发展到了严格责任。

其二,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带来的后果比较严重。

现今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一体化,物流系统慢慢完善化,同时进行食品生产的企业规模增大,这使得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范围也更为宽广,特别是当国家享有规范标准的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系统时,若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其所造成的影响就更加严重。

其三,食品安全责任风险与政府相关。

对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的管理都为政府应担负之责任,由此,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政府有关部门也需承担应负之责任,努力采取各种方式妥善处理好相应事宜。

试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试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试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摘要]食品作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便开始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关键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责任保险《新序·善谋》中记载:“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但是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和单一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制度已经不能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这迫使我们把视野转向更为广阔的民法领域寻求更为有效的解决办法。

因此,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就成为了人们的选择。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初步的制度构想,以期能为立法提供更多的理论素材。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确定怎样的基本原则同样对于其设立的目的、功能等都有重要影响。

当制度对某一内容未进行明确规定时,而制度又需要对其进行调整时,基本原则就能起到指导作用,发挥弥补制度缺陷的功能。

(一)公共利益原则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区别于其他责任保险的一个主要特点就在于“强制”。

在传统私法领域,法律的基本精神被深深地打上了自由的印记,但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则通过强制手段来限制个体的自由。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与近代以来的私法追求显得格格不入,但是从实质上看却是与自由相符的。

强制的目的不是限制权利,而是为了保障社会整体利益,恢复食品生产销售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因此,公共利益原则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首先应当确定的基本原则,只有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秩序,才使得制度具有了限制个人自由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否则制度将因为违背社会基本价值观而为社会所背弃。

[1]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所强调和追求的价值理念,也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2]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为民法领域内的一项具体法律制度,同样应当而且必须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自己的制度范围内。

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具有极大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度体现在对自我情况控制权上: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的合同标的是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的角度看,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是否真实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程度、造成损害的主观因素等等问题,保险人都是很难及时知晓,相反,被保险人则掌握了控制权;以保险人的角度看,风险的评估、保险责任的认定、保险费用的赔付数额等同样具有极大的主观性,被保险人难以按照确定的规则准确把握。

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历来是我国消费者、食品企业及国家重点关注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描述引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对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展开分析,最终对建立和发展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可行性提出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既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对食品行业给予沉重打击,例如”酒鬼酒”被曝”塑化剂”事件当天,酒鬼酒紧急停牌,14支白酒股无形蒸发300多亿资产,足见食品安全已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适应食品安全现状的客观产物,其强制保障、分散风险、转嫁责任的功能,极大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应了食品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

但实践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却存在投保率低,食品安全保险种类单一的现象,该项制度未能广泛推行。

本文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推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展开分析,以期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有所推进。

1.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1.1食品行业主体责任保险意识单薄现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仍是商业保险,遵循缔约自愿原则,是否投保,何时投保、与谁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食品企业自主决定。

许多食品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得失,往往不愿意投保责任保险而增加经营成本。

既使是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也”自认倒霉”,换个招牌,继续经营,对其生产、销售影响并不大。

更有少部分企业抱着赚点就撤的心理,对食品安全采取放任态度,自然不会在食品安全成本方面有太多的投入,既便被相关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查处,也会一弃置之。

缺乏事前防范,事后惩处的有效制度,是部分食品企业忽视食品安全的重要原因。

低廉的违法成本,未能促使其主动投保责任保险。

另外,许多食品企业对责任保险的功能并不理解,投保意识不强。

责任保险不仅具有分散风险、转嫁责任的功能,同时可以对投保产品起到宣传作用,引导消费者的选择。

浅议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浅议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浅议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推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义从苏丹红鸭蛋到三鹿奶粉,从双汇火腿到思念水饺,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让人们“谈食色变”。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检,设立了添加剂明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这些措施中,前者只是预防与监督机制,无法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后者由于存在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没有发挥保险应有的作用。

为保障人民生命与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运营,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食强险”制度。

其意义在于:一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一能促进生产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恢复生产经营。

一般情况下,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能够有效地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广大投保人。

二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会主动对生产者进行监督管理,引导被保险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使风险得到减小。

同时,保险公司具备监督管理的能力,拥有的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律责任风险管理专家,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损服务。

二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突出对第三人的保护是强制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设立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之一。

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能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偿权,在方式上更为便捷,解决了受害人求偿无门的问题;在资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权却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让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维权。

三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投保人对风险认识不足,而保险人对于开拓此类责任保险也往往缺乏保障机制,对于一些原本应由市场消化的市场风险,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买单’。

”设立强制保险能够将风险社会化,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食强险”的界定所谓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食强险”,即以食品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欲揭示“食强险”之内涵,需明确以下几个概念:一“食品”从一般意义上说,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99条。

建立食品药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食品药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

家财政来掏钱 ?而所谓 财政支付 . 其 实是用全体 纳税 人的钱在支付 . 这种
二 、 立 食 品 药 品 责 任 强 制保 险 做法 实际 等于 全 民为实施 侵害行 为 建


食 品药 品责任强制保险 制度 制 度 之价 值 基 础 在 食 品药 品责任 强制 保 险制 度
的企 业 埋单
之 介 说
在我 国发展市场经济 过程 中. 对
强制保 险是指 国家通过立法 . 规 中 . 险公 司 本 着 “ 盈 不 亏 ” 经 营 于在社会发生 的大型侵权案件 . 保 不 的 一切
定 特 定 的 主体 必 须 投 保 某 个 险 种 . 特 理 念 . 收 取 廉 价 保 险 费 而 不 过 分 加 都 是 由政 府 来 做 .而 不 是 由 市 场 做 。 以 定 的 保 险 人 必 须 开 办 相 应 的 险 种 业 重企业财务负担 的形式 . 得受害人 这 就意 味着政 府解 决 问题的责 任很 使 务 的一 种 法 律 制 度 ②强 制 责 任保 险 获 得 补 偿 . 损 害 分 散 于 社 会 . 化 大 , 利 于政 府 在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将 消 不
四是 食 品新 技 术 、 资 源 应 用 给 食 品 法 目的 . 过 法 律 强 制 食 品药 品 生 产 采 用 了政 府 直 接 介 入 . 受 害 者 进 行 新 通 对 安 全 带 来 了新 的 问题 ①基 于 当前 食 者 以法 定 的 责 任 限 额 对 其 生 产 的食 赔 偿 的 模 式 . 轰 动 全 国 的 “ 鹿 奶 如 三 品 药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危 害 之 烈 和 食 品 品 药 品 进 行 投 保 .并 由 保 险 公 司 以 粉事件” 但是 . 出现大规模 的食品安 安 全 事 故 受 害 人 所 处 地 位 之 弱 . 建 “ 盈 不 亏 ” 原 则 经 营 的一 种 法 定 的 全 问 题 或 者 医药 事 故 . 否 都应 该 国 构 不 是 食 品 药 品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制 度 具 有 重 责任保 险 大 的现 实 意 义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模式与监管方式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模式与监管方式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模式与监管方式摘要:食品业的发展状况,与人民的生活品质、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密切,而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出现“井喷”状态,引起社会的对食品安全以及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极大关注。

本文立足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术界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制度构建讨论不足的现状,针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的运营模式与监管方式两方面,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制度构建,提出自己的浅见。

关键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运营模式监管方式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消费者的健康甚至是社会的稳定。

然而,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从“红心鸭蛋”到2008年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从地沟油的曝光到双汇的瘦肉精事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然遭遇“井喷”,而2009年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却没有成为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一把利剑,而学术界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探讨,多停留在总体框架的构建上,并没有就其内在制度进行详细研究。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和创新,本文拟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模式与浮动费率机制构建两个方面,探讨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构建问题。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模式目前,国际上实行的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方式。

保险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政府还减免经营强制险的营业税,目前实行这种经营模式的有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二是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该种经营模式下,完全由保险公司经营,具体的费率由保险公司通过市场机制来自行决定,目前实行该种经营模式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德国、韩国、中国香港等。

(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模式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强制保险经营模式,即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经营模式,却是上述两种模式的混和。

发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发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三 ) 技 术 上 可 行
随着我国保 险市场 的发展 ,商 业保 险公 司识 别 风险 、管 理 风险的手段 日趋成 熟 ,一方 面可 以借鉴 机动车交 通事故 责任 强 制保险来 对此进行 管理 ,另一 方面 ,保 险公 司也 建立起 一支 能 够专 门 从 事风险管理 的专业 队伍 ,对其各 种食 品安全责 任风 险 准确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和风 险管理。主要手段 如下 :第一 , 目的是 为了有效 的控制 承保风 险,减 少事故 的理 赔率 ,保 险公 实行浮动汇率 ,保 险公司根 据投保 人 的特征、风险情 况 ,确定 司会对其食 品生产 、运 输、销售 各个环 节进行 检查 和风险 的控 个与风险相匹配 的保 险费率 ,其 历史 的保 险事故 的发 生率 也 制 ,除此 之外 ,也会结 合社会 公共部 门 ,如消 防 、工商 等对 其 可用来参照。第二 ,赔偿 限额 ,可 以规定在 保险期 间 内总共 的 例行检查 ,识别 可能 出现 的风险 和管理 风险 。因此 ,在 专 家团 队的支持下 ,保 险人 能够 给被保 险人提供 全方位 的防灾 防损 服 赔偿 限额 ,以及每次事 故 、每个 受害人 的赔偿 限额 ,有效 的减 务 ,这就会使得食 品安全责 任事故 及其损 害后果 得 以避免 或是 少道德风险。第 三 ,免赔 条款 ,可 以以绝对 免赔 或是相对 免赔 的方式确定 ,使 被保 险人 自担 部分风 险 ,激励被 保险人 对其食 减轻 。 二 、可 行 性 分 析 品生产、加工 、运输 的过程进 行管理 。第 四:除外责 任 ,对其 风险过大的方面 ,将其 作为保 险公 司的除外 的责任 ,有 效 的控 ( 一 ) 市 场 上 可 行 制保险公司的赔偿 风险。 1 、有效需求的大量存 在

【推荐下载】试论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刍议(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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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刍议(参考范文)
 一、推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义
 从苏丹红鸭蛋到三鹿奶粉,从双汇火腿到思念水饺,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让人们谈食色变。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检,设立了添加剂明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这些措施中,前者只是预防与监督机制,无法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后者由于存在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没有发挥保险应有的作用。

为保障人民生命与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运营,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食强险)制度。

其意义在于:
 (一)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
 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一能促进生产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恢复生产经营。

一般情况
1。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完善的有利条件实际上,我国境内的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尝试开发出相关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更是催热了这一险种的发展。

目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广泛推行正在酝酿形成之中。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自身的优势其一,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障。

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导致其追索赔款面临很大困难,虽然受害者可以选择单一的诉讼、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等方式进行索赔,但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机制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显得力不从心。

一方面大规模的单个诉讼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增加诉讼成本与社会成本;另一方面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集体诉讼制度目前还是一个立法空白。

而通过责任保险机制,对消费者而言可从保险公司直接获得相应赔偿,减少诉讼成本,避免发生因企业破产而无力赔偿的问题,最大程度地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二,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险公司的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企业因为面临巨额的索赔与处罚而常常破产。

特别是一些知名企业的没落不但会影响整个行业发展的积极性,而且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而通过保险机制可以分散企业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对保险公司而言,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食品责任保险新模式,根据不同实际情况开发个性化的食品责任保险产品可以成为保险公司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同时可以加快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政策性支持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包括责任保险在内的整个保险业的发展,在政策上积极鼓励与支持。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则提出“要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完善社会化补偿机制⋯⋯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研究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研究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研究关键词: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交通强制责任保险一、食品领域的现状随着现代物产的丰富和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人类寿命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这本应是值得高兴的事,但是随之而来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又对现代生活提出了新的挑战。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严重的危害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会造成消费群体的恐慌情绪;食品安全问题使消费者对我国食品领域一再丧失信心,要使消费群体重新对食品行业重塑信心难上加难;政府用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需要付出的社会成本增加;更严重的可能会造成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导致我国食品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降低。

而食品安全问题似乎在新世纪到来之后变成了历史遗留问题,此历史遗留意思是在进入新世纪这么多年该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并有愈演愈烈之倾向。

二、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一)企业无法承重突发的大规模食品安全事件我国食品领域现在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大多数食品企业将其经营成本的增加放在第一位考虑,并且企业对发生食品侵害事件都抱有侥幸心理,因此投保率并不高。

但我们就社会上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来看,对其都造成了致命的打击,不仅需要对受害的消费者进行大额的赔偿,事故的发生往往还会导致整个下游环节的瘫痪,企业的破产以及成百上千的职工面临下岗,这种负担往往是企业无法承受之重。

因此笔者认为在自愿投保失灵以及企业发生事故时损失惨重的情形下,有必要强制食品企业投保。

(二)政府等部门的监管难度较大在食品领域中,政府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是食品企业生产、流通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理论上,可以通过加大监督力度来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但事实上,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难度举世无双,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各类食品涉及面广、涉及主体复杂,使得监管难度十分大。

食品监管的不利、食品安全事件的多发也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使得重塑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和威信变得异常困难。

(三)受侵害消费者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及时得到救济实施强制责任保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使得受侵害的消费者尽快得到应有的赔偿,企业一旦投保,受损害的消费者就可以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第65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之我见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之我见

我 国 目前 的食 品安 全问 题 十 强 制 保 险 必 要 性 分 析
分 突 出 。 根 据 中 国 国 际 环 保 组 织
近 E在 北 京 、 海 、 州 三 大 城 市 保险 人生 产或销售 的食 品存在 缺 前 者 和后者 的期望 效用 都得f 提 l 上 广 - ! j
导 而 的电话 问卷 调 查 显 示 . 九 成 的 陷 。 致使 用 者 或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高 , 风险 转 移 的 价 格 和 数量 与 近 市民对 于市面上 的食 品安 全问题 害及 财产 损 失 . 法 应 由被 保 险 两者 的风 险 厌恶 程 度 、 始 资 产 依 仞


我 国 当 前 的 食 品 安 全 状 承 诺 给 予 民 事 补 偿 , 是 这 种 补 品安 全责 任保 险 的 作用 . 但 很大 程
况概 述
偿 多数情况 下还是 转移 到 了厂 大 度 上必 须 依靠 法 律 强制 推 行 , 其
( )效 用 失 灵 一 根 据 期 望 效 用 理 论 , 没 社 似
费 者权 益 保 护 法 》《 品 质 量 法 》 、产
有 多 大 , 得 我 们 的怀 疑 。因 此 的方 式 。消 费 者 由于 个人 维 权 意 提 供法 律依 据和政 策 支持 值 无 法 自愿 推 行 . 必须 依 靠 外 界 的 侵权责任 风 险从 某 种 程度 上 说并 律体 系 不大 , 因而责 任保险 的有效 需求较 低. 业务总体规模较小 。
的食 品进 入人 体 . 直 接 影 响 人 我们 应该考 虑建立 起一种 保 障体 会 福利 等于各 主体 的期望 效用 之 将
体健 康 . 至危及 生命 . 甚 更重要 的 制 . 消 费者 在 遭 受 食 品 安 全 问 和 , 险厌 恶 程 度 较 高 的 主体 愿 使 风

谈外卖食品强制责任保险可行性

谈外卖食品强制责任保险可行性

谈外卖食品强制责任保险可行性标题:1. 强制外卖食品责任保险的必要性2. 实施外卖食品责任保险的影响分析3. 外卖平台的责任与外卖餐厅的责任4. 强制责任保险对外卖行业的影响5. 外卖行业未来发展的建议一、强制外卖食品责任保险的必要性随着外卖行业的发展,外卖食品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品,在快捷、方便的基础上,为消费者带来了品种丰富、物美价廉的体验。

但是,由于“快、美、便”在外卖行业中的优势,使得一些外卖商家在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上更加难以保证,一旦出现问题,则往往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经济利益造成巨大的危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外卖行业应当强制外卖餐厅购买责任保险,确保消费者在食用外卖食品时不会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而受到伤害。

这种责任保险可使消费者避免因为偏高的诉讼成本而不敢维权,同时,也能够促进餐厅更好地保证食品质量,并承担因食品安全问题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实施外卖食品责任保险的影响分析外卖行业实施责任保险,既可以增加消费者的安全感,也可以促进企业食品质量的提升。

但是对于餐厅而言,这可能增加经济成本,因此有必要进行影响分析。

整体上看,强制购买外卖食品责任保险必然会增加餐厅的经济成本。

但是,如果外卖餐厅能够提高自身的餐品质量并保证所售卖的食品安全,他们的保险费用相对于一些屡教不改的餐厅可能要少得多。

三、外卖平台的责任与外卖餐厅的责任从外卖平台来看,如果外卖餐厅未购买责任保险,外卖平台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同时,如果因为外卖餐厅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遭受了伤害,外卖平台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即使外卖行业强制外卖餐厅购买责任保险,但是外卖平台仍然需要对其进行监管和管理,对于问题餐厅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消费者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四、强制责任保险对外卖行业的影响外卖行业实施责任保险,无疑会对外卖行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但是,对于外卖行业而言,这种影响也不是坏事。

这不仅可以增加消费者的安全感和信任度,还可进一步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摘要]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责任保险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基于市场机制下多方主体的博弈结果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须强制推行,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设计,加快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必要性;可行性;制度建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可以保证受害者得到及时的赔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企业防范风险,稳健经营,但是目前这项保险在我国尚未得到有效实行。

笔者认为政府应立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制度的成本由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并通过保险费奖惩条款、梯级浮动保险费率等具体制度设计,根据企业产品评估的安全风险状况来确定保费,以促使企业为降低成本而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行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概念与作用(一)食品安全责任与责任保险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食品安全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而就产品责任的属性而言,它是一种侵权责任。

因此应受到《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由于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功能,责任保险的存在能够降低社会成本,分担社会责任,[1]在增强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能力的同时,保障了法律责任的实现,有助于更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

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危险责任领域,如产品责任、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因为在这些危险领域,需要实行严格责任以保护受害人。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作用基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状况,在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与现实意义,首先是保证受害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民事赔偿,从而避免“零赔付”现象的出现。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构建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构建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构建首先,应该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食品流通企业等各个环节的经营者。

此外,还需要规定具体的食品品种和产品范围,以及食品安全责任的内容和标准。

其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应包括监管部门的责任和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各个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及时更新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

监管措施可以采取定期检查、抽样检测、食品追溯等手段,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应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制。

保险机制应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赔付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责任应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括食品质量控制、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保险金额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模、经营项目、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并保证足够的赔付能力。

赔付标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确保赔付能够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惩罚食品安全责任违法行为的作用。

第四,应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追责追究。

对于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食品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监管部门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启动相应的保险赔付程序,并对企业的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追究,确保食品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此外,在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考虑食品行业的特殊性和风险程度,既要保证保险公司能够合理获利,又要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理负担。

二是与其他食品安全管理政策的衔接和协调,避免各项政策之间的冲突和重叠。

三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为推动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食品药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思考

建立食品药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思考
定, 未经批 准 的不得经 营 , 而被要 的责任 。而在 一般 产品责 任保 险
( )食 品 药 品责 任 强 制 保 业 务 的保 险 公 司 作 了强 制 性 规 论是 否具 有 过 错 , 要 承担 相 应 二 都
在 食 品药 品领域 中建立 强制 求经 营 的保 险公 司又 必须受 理强 中 , 险 责任一 般实 行过错 责任 , 保
( )发 挥市 场 作用 , 轻政 候 , 险 公 司 的这 笔 赔 偿 金 无 异 过建 立食 品药 品责任 强制 保 险制 一 减 保
保 险制度 的必 要性 府 负担
题受 到损 害 时 , 费者 或其 亲 属 恢 复正 常 的生 活 秩序 。特 别是在 消

二 、建 立食 品药 品责 任 强 制 可 以从保 险公 司获取 一定 金额 的
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 , 事
赔偿 。当 企 业 无 赔 偿 能 力 的 时 故 责任 人 无 力赔 偿 的情 况 下 , 通 于“ 中送 炭 ” 雪 。同时 用 收取保 险 度 , 以使赔 偿有 所保 障 , 可 使人 民
3 2 上 海保 脸) 0 9年第 2期 ) 0 2
即保 险 人 只对被 保 险人在 加 害行 食 品药 品生 产 进 行 监 督 , 证 产 保
责任 才 承 担保 险 责 任 , 不 是 因 对
份放 心 。
食 品药 品责任 强制 保 险的构 社 会要 求 息 息 相 关 , 设 和 谐 社 建 本 利益 。构 建食 品药 品 责任强 制
强制 保 险 是 指 国家 通 过 立 时 、 足额 的经 济 补 偿 。 同 时通 过 取商 业化 经 营 的模 式 下 , 体 上 总
法 , 定 特定 的主 体 必 须 投 保 某 保 险公 司第 三 方 的介 人 , 企 业 按“ 规 对 不盈利 不亏 损” 的原 则制定 保 个 险种 , 定 的保 险 人必 须 开 办 的食 品药 品生 产 进 行 监 督 , 防 险 费率 。即保 险公 司在 厘定保 险 特 预 相应 险种 业 务 的一 种 法 律 制 度 。 和减少 安全 事故 的发生 。换 个角 费率 时 只考 虑 成 本 因 素 , 设 定 不 强制 责任保 险 的特点在 于法 律有 度来 看 , 一制 度是政 府借 用“ 这 市 预期 利润 率 。同时保 险公 司经营

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月份 修订了 “ 品卫 生管 理法 ” 食 ,其 中第 2 1条规 定一 定种类 、规模之食品业者 ,应投保 产 品责任保 险 ,这凸显 了食 品安全责 任保 险的重要性 ,但却 把 食品责任保 险 纳 人到 产 品责 任保 险范 畴 。中 国 的
产 品 责 任 保 险 始 于 18 9 0年 ,当 时 主 要 是 为 了 满 足 出 口 的需 要 ,针 对 外 贸 出 口产 品 设 立 ,食 品行 业 也 有 成 功 利 用 该 保 险 规 避 风 险 的 案 例 ,但 比 起 外 国 成 熟 市 场 还 有 非 常 大 的 差 距 。尽 管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阻 了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在 2 0 0 8年 6
对于责任保 险制度必要性是 这样认 为 的 ,“ 日法 今 律之趋 势 ,皆认 为未 能 由责任 保 险补 偿 过 失行 为 之后果 ,本 身 即构成在经济 上不负责任之行 为…。
三 、 食 品 安 全 强 制责 任 保 险 的 路 径 选 择
童索赔无 门这 样 的 问题 ,可 以说 现 有 的 法 律 和制 度确实对 上述 问题 无 能为 力 。一次 次 的食 品 安全 事件给人 们敲 响 了警 钟 ,如 果 在 三 鹿奶 粉 的 “ 三 聚氰胺事 件” 发 生 时 ,政府 还 可 以用 法 律 制度 不 健全来 为 自己开脱 ,那 么 当食 品安 全 问 题 再 次发
2 1 / 5 总 第 4 1期 020 2
文章编号 :10 — 4 X {0 2 5— 19— 5 0 1 18 2 1 )0 0 8 0
商 业 研 究
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李 华
( 南京 大 学 法 学院 ,南京 2 09 ) 10 3

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随着“瘦肉精”等事件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我国目前至关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

我国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促使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改善。

本文在指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给出了对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建议,此外还借鉴了国外保险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经验来建言献策。

标签: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次数较多,因此逐渐影响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同时也引起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心。

2004年-2008年全国食物中毒情况一览表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1.政府没有强制立法产品责任法到今天为止在我国还没有成立,已有的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只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事故的事后事项做出了一些规定,它对于食品安全风险事前防范的保险没有提及。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缓慢我国的食品责任保险创立于2008年,长安责任保险公司与30家食品经营户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单,此单保费为300元,累计赔付限额达5万元。

这标志着我国食责险的萌芽。

但由于我国的立法不完善以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充分,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很多消费者无法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致使我国食品安全保险发展缓慢。

二、现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1.缺乏健全的法律基础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尚不健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出现不适应当前实际的情况,这有待于相关部门进行完善和强化。

在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基础,建立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首要任务。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2.索赔制度对消费者保护不足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大体上执行的是期内索赔制,其赔偿条件主要涵盖两方面:一是只对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负责;二是只对保险合同划定的上溯期内发生的损害负责。

浅析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可行性

浅析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可行性

荆赛 红 尚 绪 芝 辛乾 坤



浅 析 构 建 食 品 安全 强制 责任 保 险 的可行 性
要 :近 年 来 ,随 着我 国 经 济的 快 速发 展 和 市场 改 革 的逐 渐 深入 ,食 品行 业 涌现 出一批 批 优 秀 的 企 业 ,但 是 这 也 加
剧 了食品行 业的竞争 ,并时常发 生了食品安全事件 ,消费者的安 全收 到侵 害,企业 自己的声誉也 受到损失。为 了阻止这类 似的事情发 生,启示我们要 必须建立一种制度来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 险的实施 。本 文通过 分析 和论证食 品安 全强制责任 保 险 制 度 构 建 的 可行 性 ,认 为 食 品安 全 强 制 责任 保 险是 当前 解 决食 品 安 全 问题 的一 种 有 效 的路 径 选 择 。
关 键 词 :食 品安 全 ;强 制 责任 保 险 ;可 行性
随 着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提 高 ,大 家 购 买 商 品 的积 极 性 逐 渐 提 品 安全 相 关 的法 律 法 规 , 同时 某 些 保 险 公 司 也 根 据 自己 的 经 验 高 ,在 许 多 商 品 面 前 ,人 们 的 选 择 性 增 多 了 ,也 开 始 注 重 对 自 和 法律 法 规 推 出 自己 的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保 险 以 及 “ 交强 险” 等 , 身 品 味 的 提 升 。 但 是 我 们 也 发 现 ,很 多 新 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始 报 道 一 些 食 品 该 保 险 的实 施 有 利 于 规 范 我 国 食 品市 场 ,消 除 食 品安 全 问 题 的 安 全 问题 事 件 ,有 的是 小 企 业 ,有 的 也 发 生 在 大 企 业 , 比 如 苏 发 生 ,为 我 国强 制责 任 保 险制 度 的 构 建 和 实 施 提 供 了 现 实 的 可 丹 红 工 业 添 加 剂 事 件 、 双 汇 瘦 肉 精 事 件 、雀 巢 婴 幼 儿 奶 粉 转 基 行 性 。 因事件 、上海染 色馒头 事件等等 ,这些 事件 的发生不仅损 害 了 ( 一 )食 品安 全 责任 保 险的 政 策性 支持 消费者的利益 ,危害 了消费者 的身心健康 ,还 使企业遭 受经济 首先 ,政府在政 策上对保 险业给予积 极的鼓励 与支 持,并 和名 誉 上 的损 失 ,从 而 也 显 示 出我 们 的 食 品安 全 还 存 在 很 多 隐 且 十 分 重视 包 括 责 任 保 险 在 内 的 整 个 保 险 行 业 的 发 展 。 比 如 我 患 ,在 这 些 事 件 的 背 后 可 能 存 在 一 些 没 有 被 发 现 或 挖 掘 出 来 的 们 有 在食 品安 全 预 案 中 强 调 ,如 果 发 生 了 某 些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企 业 。我 国是 一 个 消 费 大 国 ,人 口众 多 , 消 费 需 求 旺 盛 ;古 人 故 ,保 险行 业 的相 关 机 构 要 积 极 进 行 迅 速 的 紧 急救 援 保 险 受 理 云 :“ 民 以食 为 天 ,食 以 安 为 先 ” ,食 品安 全 问题 关 系 到 大 家 的 和 相 关 受灾 人 员 的 保 险 理 赔 等 工 作 。另 外 ,保 监 会 也 曾做 出 指 安危 ,有 必 要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制 度 !所 以 ,这 些 连 续 被 曝 光 的食 示 ,通 过支 持 和 鼓 励保 险公 司 开 展 跟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的 保 险 产 品 , 品安 全 问题 引 起 了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关 注 , 同 时 也 使 得 人 们 对 我 努 力 拓 宽相 关 业 务 渠 道 ,提 高 受 保 人 员 的 覆 盖 范 围 ,并 涉 及 事 们 的食 品安 全 产 生 担 忧 ,并 成 为 一 个 社 会 公 共 安 全 问 题 ;政 府 前 、事 中及 事 后 的 全 全 程 的保 险 服 务 。所 以 ,在 政 策 上 为 食 品 和企 业 也 不 断 投 入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来 确 保 生 产 安 全 的 食 品 ,让 行 业 构 建 和 实施 食 品 安全 责 任 保 险 提供 了支 持 与 保 障 。 人 民买 得 放 心 ,吃 得 舒 心 。 ( 二 ) 食 品 安 全责 任 保 险 的 法律 性依 据 值 得 一 提 的是 当 前 我 国在 食 品 安 全 这 方 面 的 立 法 还 不 够 完 从 法律 方 面 来 讲 ,责 任 保 险 的 主 要 保 险 人 是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善 ,相 关 法 律 还 不 够 健 全 ,也 没 有 出 台一 些 明 文 规 定 来 对 食 品 的 民事 赔偿 责 任 。 到 目前 为 止 ,我 国 已经 制 定 了 食 品安 全 的 相 安全 责任 问题 进 行 认 定 以及 采 取 怎 样 的 处 理 方 式 ,一 些 制 度 还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食 品 安 全 提 供 了 法 律 保 障 。 其 中 , 主要 有 《 产 处 于 空 白状 态 ,无 法 律 可 依 ,无 规 定 可 循 ,另 外 政 府 在 监 管 这 品质量法》和 《 侵权责任法》 。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发现,一方 块还 存 在 一 些 漏 洞 ,涉 及 的 面 还 不 全 。 因 此 ,面 对 这 些 问 题 采 面主 要 是想 通过 加 大 食 品 企 业 所 面 临 的索 赔 风 险 ,强 化 食 品 安 用什 么方 式 才 能 解 决 好 食 品 安 全 问题 是 大 家 比较 关 心 的 !这 篇 全 风 险 的 转 移 ,进 而 为我 国 构 建 强 制 性 食 品安 全 责 任 保 险 提 供 文章 主要 是 通 过 论 证 和 分 析 ,认 为 食 品安 全 强 制 责 任 保 险 是 当 空 间和 市 场 ;另 一 方 面要 为 保 险 公 司 开 拓 发 展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保 前解 决食 品安 全 问题 的 一 种有 效 的路 径 选 择 ,也 是 可 行 的 。 险业 务 提 供 法律 依 据 ,营 造一 个 良好 的 法律 环 境 。 食 品安 全 强 制 责 任保 险 的概 念 ( 三)“ 交 强险 ” 等 强制 责 任 保 险 为 “ 食 强 险 ” 提 供 了借 鉴 食 品安 全 强 制 责 任 保 险 ,是 指 根 据 国 家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当前 ,在某 些 领 域 中存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了 强 制 责 任 保 的 规 定 ,食 品行 业 主 体 必 须 以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为 保 险标 的为 某 些 险 , 同时 在 一些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政 府 规 章 中 也 对 其 有 所 规 定 。在 食 品 进行 投保 ,特 定 的 保 险 人 必 须 承 保 并 且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造 现行 法 律 体 系 中 ,涉 及 到强 制 责 任 保 险 内容 的 主 要 有 四部 ,分 成的人身伤亡 、财 产损失 ,在 责任限额 内予 以赔偿 的一种 强制 别是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煤炭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以及 性保险制度。该保险是责任保 险中的一种 比较特殊的保险形式 , 《 建筑法 》 。在现行 的行政法 规中涉及 到强制 责任保 险的 除了” 可以说是保 险领域 里的一种 例外 ,它是 属于保 险 自愿和契 约 自 交强 险” 以外还包括 《 旅行 社管理条例》 中规 定的旅行社职业 由 ,需要 依 靠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效 实 施 ,否 则 会 失 去 作 用 。 所 以 , 责任 险和 《 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 规定 的强 制船 舶污染损 害 … 此外 ,在 我 国 的一 些 地 区 , 如湖 南 等 该 险 种 的 有效 实施 需 要 有 可 以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为 前 提 ,只 有 法 责任 及 沉 船 打 捞 责任 险 。 律 法 规 的 强制 性 才 能 确 定 投 保 人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同 时 也 必 要 时 省份 开始 试 点 对 强 制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和 火 灾公 众 责 任 保 险 的实 施 ; 候 也 可 以 规定 保 险 人 对 法 定 责 任 保 险 有 接 受 投 保 的义 务 ,以 免 些 比较 特 殊 职 业 也 实 施 了 强 制 责 任 保 险 。尽 管 这 些 法 律 规 范 可 能存 在 需 要 完 善 的 地 方 ,在 落 实 过 程 中也 存 在 一 些 阻 碍 ,但 有 发 生 违 约 或不 履 行 责 任 的 情 况 发 生 。 二 、食 品 安全 强制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的可 行 性 是其 存 在 仍 为 构 建 和 实 施 ” 食 强 险 ” 制 度 提 供 了 参 照 , 同 时 其 党的十八 大指 出:“ 加强社会建设 ,必须 以保 障和改善 民生 实 践 的经 验 和 教 训 也 为 更 好 的构 建 ” 食 强 险 ” 制 度 提 供 了前 车 为重点” 、 ”在改善 民生和创新管理 中加强社会 建设”、“ 必须从 之 鉴 。 维 护 最 广 大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的高 度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 、“ 完 ( 四 ) 责任 保 险 日益 成 熟 ,保 险业 具 备 了分散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而作为中学,更是承担着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减轻学校及相关责任主体的风险负担,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针对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定义与概念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中学及相关责任主体为了应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损失,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机构为学校提供的责任保险服务。

这种保险制度可以为中学提供经济赔偿和风险分担,保障学校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1. 减轻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风险负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将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机构,减轻学校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经济压力,确保学校正常运行。

2. 保障学生健康与安全: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以确保学生在食用学校供应的食品时,若因食品问题导致健康问题,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与救济。

3. 规范中学食品安全管理: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要求学校在进行食品供应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与管理要求,推动中学食品供应过程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三、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难点与对策1. 风险评估与定价难点: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风险评估与定价是实施过程中的难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邀请专业的食品安全机构进行评估,充分了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从而进行合理的定价。

2. 保险责任界定: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界定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可以参照相关法规与政策,明确学校及相关责任主体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范围。

3. 宣传与推广: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宣传与推广也是推动实施的关键。

可以通过各类媒体、学校网站、家长会等载体进行宣传,提高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四、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实意义1. 促进中学食品安全管理的规范化:中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要求学校在食品供应过程中依法合规,推动中学食品安全管理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分数:关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研究与探析姓名:学号:班级: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但加强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而且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本文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

同时对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展开讨论,最终对如何发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责任1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概念定义为:“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运行1.确定被保险人。

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

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

确定承保人。

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

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3.实行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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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摘要:
基于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借鉴现已运行成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经验,提出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当前已经具备法律基础、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尝试从保险主体、保险客体、保险产品、保险费率、责任范围、赔付方式和限额等方面勾勒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框架体系,并提出具体的推行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食品安全 ;企业经营主体 ;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中图分类号 S-9;F304.3 文献标识码 On Developing Compulsory Food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QIAN Xin, CHENG Pei-gang ( Suzhou Rural Economy
Institute, Economics and Trade Department, Suzhou Polytechnic Institute of Agriculture, Suzhou,
Jiangsu 215008) Abstract Based on the food safety accidents happening in endlessly, using the mot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compulsory insurance running maturely for reference, mandatory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of food safety was proposed. The current implementation has legal basis,
theoretical foundation, practice basis, and attempt to draw the outline of the framework from the
insurance subject, insurance object, insurance products, insurance rat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compensation methods and quota, several suggestions
for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Food safety; Enterprise operators; Compulsory food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敌敌畏火腿事件、福尔马林食物事件、瘦肉精事件、劣质奶粉事件、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领域形势严峻。

政府不断制定新的监管策略、运用多样的监管手段,但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

据统计,我国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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