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法律问题浅析
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险
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不少于1000字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强化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责任险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推动食品企业建立健全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责任制度,建立起责任和风险共担的机制,为食品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本文将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险进行详细解析。
一、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定义食品安全责任险是指在食品领域中,以保费作为成本,向承保人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的第三方责任险种。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食品企业的评估,评估风险等级,并为其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
当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时,保险公司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限制企业风险扩散的事态发展。
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主要承保对象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主要承保对象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以及食品相关领域的服务业企业、医疗机构和学校。
三、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责任险,主要涵盖食品安全相关责任风险;二是增值服务,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风险防范建议等;三是附加责任险,包含诸如责任险、污染责任险、产品召回险等。
四、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承保机构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承保机构主要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和责任保险公司,其业务范围涵盖食品生产和经营相关领域,并有相应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五、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价值与作用食品安全责任险对于促进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首先,它可以为食品企业提供可靠的风险管理和保障,降低其经营风险和财务压力。
其次,保险公司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业务时,能够对食品企业进行专业评估和风险控制,促进企业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推动食品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食品安全责任险可以强化监管和规范,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确保公众获得安全、健康的食品。
六、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问题和挑战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行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小型的食品企业可能因为收费过高或是保障范围不符合要求等问题而难以参保。
其次,虽然食品安全责任险可以为食品企业提供保障,但企业如何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规范自身的食品生产与营销行为,还需要长期积极的策略与努力。
关于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问题的分析及对策建议
机构宣传推广“食责险”过程中, 亡或财产损失方面,对于消费者 发事件。
很容易使企业对保险机构形成一 由此是否会造成长期身体健康影
五是短期有效举措难以支撑
种“盈利行为”的思维定式,反 响方面的保障则并无涉及。
长远发展。推广“食责险”,除了
而忽视“食责险”对于保护食品
三是企业出于成本考虑,投 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依据,国
年修订版)及中国保监会、国务 责险”无必要。一部分食品生产 工作原则和要求,地方开展“食
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 经营者虽然具有一定的食品风险 责险”工作推进均以上述文件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 意识,但是由于生产经营主体规 求为准。“食责险”的推进,是食
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 模小,前期已经投入了不少的生 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的重要手段
当 前 我 国“ 食 责 险 ” 的 推 广
品生产经营者和普通消费者紧密 从业者一律“强制投保”制度 。 [5,6] 主 要 以“ 政 府 鼓 励、 试 点 推 广、
联结,是消费者在食品领域消费 上述国家或地区均以法律或制度 市场导向、经营者自主选择”的
过程中降低风险隐患的“定心丸”, 形式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 方式为主,在政府、保险机构与
也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长远发展 投保“食责险”的义务。
市场之间,反而形成一种“政府
的“护身符”,具有积极的推广价
第 三,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热 心 唱 主 角, 市 场 被 动 唱 配 角 ”
值和意义。
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 的“遇冷”局面。笔者认为主要
首先,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 由以下几种原因导致。
势总体依然较为复杂,各类食品 责任保险”。表明我国从法律层面
关于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问题与对策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总体上企业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良好,但尚有很多短板,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相比还有明显的差距,需要分析研究并采取措施持续提升。
一、落实主体责任是根本保障食品安全是政府提供最重要公共服务,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基本要求。
保证食品安全本质上是食品供应链每一个参与者的天然义务,相对于监管责任、其他第三方责任,其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最重要的食品安全责任。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当前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关键所在。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既是经营责任,也是社会责任。
企业既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负责,也要对公众的健康负责。
一流企业应该在社会责任上做表率。
食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食品安全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体现,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是实现其他社会责任的基础。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既是道义责任,也是实体责任。
食品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也是人类生命周期最重要的享受之一,小时候的记忆,抑或家乡的味道都是人生最重要的记忆,而当你老了、病了,传统的美味也往往是你最大的慰藉。
保证食品安全是每一个企业最基本的道义责任,这也是履行实体责任的必要基础。
食品是一种“经验性消费品”,食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食品行业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竞争力不足和法规标准不完善是导致众多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以及消费者“逆向选择”的重要原因。
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的食品安全义务和主体责任越来越明确。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既是直接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企业承担的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直接责任,也包括间接的无过错责任,食品安全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食品安全底线是不可触碰和逾越的。
食品安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一)
食品安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一)食品安全落实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问题一:监管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食品企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不重视。
•监管部门人力资源不足,无法全面覆盖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
•监管手段滞后,不能及时识别和处置食品安全风险。
问题二:食品企业责任心不强•部分食品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导向,忽视食品安全。
•部分企业缺乏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措施,无法有效减少安全风险。
•部分企业存在偷工减料、虚假宣传等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信力。
问题三:消费者意识不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识了解不足,容易被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所影响。
•部分消费者追求价格低廉,忽视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
•部分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及时反馈和投诉。
问题四:法律法规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无法有效规范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
•对违法生产销售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食品安全责任的界定不明确,造成责任推诿和逃避。
问题五: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方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打击力度不足,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执法部门缺乏配套的技术手段,难以发现和处理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
•部分执法人员存在腐败现象,影响了执法公正性和效果。
以上是食品安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解决。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督力度和技术手段的改进,企业要提高责任心和质量管理水平,消费者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与宣传,同时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力度也要加强,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浅议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浅议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推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义从苏丹红鸭蛋到三鹿奶粉,从双汇火腿到思念水饺,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让人们“谈食色变”。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检,设立了添加剂明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这些措施中,前者只是预防与监督机制,无法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后者由于存在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没有发挥保险应有的作用。
为保障人民生命与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运营,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食强险”制度。
其意义在于:一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一能促进生产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恢复生产经营。
一般情况下,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能够有效地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广大投保人。
二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会主动对生产者进行监督管理,引导被保险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使风险得到减小。
同时,保险公司具备监督管理的能力,拥有的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律责任风险管理专家,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损服务。
二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突出对第三人的保护是强制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设立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之一。
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能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偿权,在方式上更为便捷,解决了受害人求偿无门的问题;在资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权却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让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维权。
三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投保人对风险认识不足,而保险人对于开拓此类责任保险也往往缺乏保障机制,对于一些原本应由市场消化的市场风险,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买单’。
”设立强制保险能够将风险社会化,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食强险”的界定所谓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食强险”,即以食品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欲揭示“食强险”之内涵,需明确以下几个概念:一“食品”从一般意义上说,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99条。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法律问题探析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法律问题探析作者:孟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近年来,社会上发生了大量的食品安全事件,瘦肉精、毒奶粉、南京小龙虾、染色馒头等事件层出不穷,这诸多事件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试图通过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以及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完全依赖政府是不现实的,需要采取多元化的方式来最终解决问题,而保险公司推行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就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法制完善监管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69-02一、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概念食品安全责任险属于产品保险,其所指的主要为因被保险人提供在保险合同约定内的食品存在问题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在表象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并无关键联系,它仅与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产生法律关系,是食品生产经营导致损害后一种风险转移方式,但在事实上,它确实具备保险应有的社会稳定功能。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三大特点:其一,如何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进行评估同法律责任规范与国家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有很大关系。
其基础为以法律来确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以经济方式赔偿损失,随着法治的进步,责任归责原则加大了食品生产与销售者的责任风险,从过错责任发展到了严格责任。
其二,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带来的后果比较严重。
现今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一体化,物流系统慢慢完善化,同时进行食品生产的企业规模增大,这使得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范围也更为宽广,特别是当国家享有规范标准的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系统时,若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其所造成的影响就更加严重。
其三,食品安全责任风险与政府相关。
对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的管理都为政府应担负之责任,由此,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政府有关部门也需承担应负之责任,努力采取各种方式妥善处理好相应事宜。
关于食品安全责任险问题探讨
关于食品安全责任险问题探讨作者:狄一珂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2019年第09期摘要:面对我国越来越高的食品安全要求,单纯依靠政府监管等传统方式已不适应未来行业市场的发展趋势,引入食品安全责任险可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责任意识,缓解政府监管压力,最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进过程中,还需整个社会、多方部门一起努力,促进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有序良好发展。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险;政府监管;食品安全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在网络信息时代的无孔不入下,食品安全问题更是赤裸裸的展现在大家面前,食品安全也提到了亲所未有的高度。
我国其实早在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相较于之前14年之久的修改,我国仅仅只隔4年便启动修订200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8年再次对上述法案进行修订。
随着越来越密的修订时间间隔,可见我国对食品安全无问题的重视。
与此同时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我国政府监管部门也面临着相比之前而言,越来越巨大的压力,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被迫承担了一些本应由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企业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然而在完全依赖政府监管的情况下,不仅造成政府的监管压力过大,也不利于市场自我调控。
为此,应采用更多元化的手段来提升市场调控能力,减少政府监管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窘境,但在推广的过程中,同样发现不少问题以及亟待改善的方面。
就学生所在街镇是作为食品安全责任险推广的试点街镇,今年已到第三个年头。
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之一,第一年实现辖区内所有大中型饭店100%参保,第二年实现辖区餐饮店(除饮品店及简单蒸煮类店外)实现100%签约。
而且投保方式也越来越方便快捷,通过扫描二维码,填写一些基本的证照信息,挑选相应的险种,完成付款就可以成功投保了,整个过程不到五分钟。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作者:潘文娟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32期食品安全在我国成为一个越来越严肃的问题,食品安全风险的源头在不断增多,社会影响也日益增加,国家在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更加应当注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本文从食品安全保险的现状分析出发,通过分析总结其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以期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全面推广有一定的借鉴。
食品安全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中国在近十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
震惊公众的食品安全事件屡见不鲜,敌敌畏毒火腿、大头娃娃、苏丹红一号、瘦肉精、皮革奶粉、僵尸肉等,对此,中国政府除了规范食品行业标准、制定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近年来,国家多次提出支持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质量。
2012年国家做出强制方式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决定,并于次年10月在有关法规的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相应条款。
2014年8月,"新国十条"中强调发展责任保险,关注食品安全、校园安全等与民生相关的保险,但并未提及强制方式发展相关险种。
2015年国家印发文件鼓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并强调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可以看到,国家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上仍处在探索阶段。
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的特点1.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源不断增多国家食药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将食品划分为包括小麦粉、大米、挂面、调味料、发酵食品、果蔬汁、碳酸饮料、罐头等等28个类别,这些只是食品作为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分类,中国地大物博,饮食文化源远流长,二次加工所产生的食品更是五花八门,数不胜数。
全中国的食品加工厂数量在不断上涨,食品安全风险也在不断加大。
2.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涉及面广到2019年2月8日为止,全球230个国家总人口数为75亿7千万,中国以13亿9千万的人口数位居世界第一,成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问题与对策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问题与对策摘要:概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国际代表性推行模式及我国的实践历史与现状,分析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利弊和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保险产品缺乏对食品企业的吸引力以及积极作用未能发挥体现等主要问题,提出开发专属责任保险产品和健全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强检查考评和风险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等引导推动工作机制、鼓励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推广模式、加强宣传总结和指导督促等推进试点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问题;对策;保险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国务院2015—2016年连续两年分别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内容之一[1-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国家层面指出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食责险)试点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并对地方提出开展试点的工作原则与要求[3],可以说,食责险正面临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然而,对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食品企业)和保险公司来说,推广食责险制度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试点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认真探讨并研究解决。
1概述1.1国际代表性推行模式食责险是国际上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作为产品责任保险的一种,并适用产品责任和产品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总体上可分为强制与非强制两大类,后者又可分为作为政府福利保障补充的食责险、与惩罚性赔偿相配合的食责险以及与政府监管职责相结合的企业团体保险。
我国台湾是目前唯一强制实施食责险的地区,要求持有营利事业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且规定了最低保额。
美国虽未采取强制手段,但由于产品责任法律完善,严格的食品召回和“一人诉讼,所有受害者同等收益”等惩罚性民事责任赔偿等制度使企业违法成本高昂,食品经营企业从规避自身风险角度会要求供货商提供产品责任保险保单,生产企业为转移风险也会主动投保,因而投保率非常高。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摘要]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责任保险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基于市场机制下多方主体的博弈结果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须强制推行,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设计,加快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必要性;可行性;制度建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可以保证受害者得到及时的赔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企业防范风险,稳健经营,但是目前这项保险在我国尚未得到有效实行。
笔者认为政府应立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制度的成本由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并通过保险费奖惩条款、梯级浮动保险费率等具体制度设计,根据企业产品评估的安全风险状况来确定保费,以促使企业为降低成本而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行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概念与作用(一)食品安全责任与责任保险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食品安全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而就产品责任的属性而言,它是一种侵权责任。
因此应受到《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由于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功能,责任保险的存在能够降低社会成本,分担社会责任,[1]在增强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能力的同时,保障了法律责任的实现,有助于更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
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危险责任领域,如产品责任、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因为在这些危险领域,需要实行严格责任以保护受害人。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作用基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状况,在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与现实意义,首先是保证受害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民事赔偿,从而避免“零赔付”现象的出现。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食品安全问题愈发凸显,滋生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管法律不完善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还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和复杂多变的食品安全形势。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对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冲突和重叠的问题,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难度加大,监管工作不够有力。
二、监管体系不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散、部门重叠是当前监管体系的一个突出问题。
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涉及农业、工商、质检、卫生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和沟通机制,工作责任界定模糊,监管力度不足。
此外,一些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缺乏专业化人员和设施设备,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覆盖度和监测能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监管手段不够先进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滞后性,也是当前监管存在的一大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依赖于现代科技手段,包括快速检验技术、追溯体系等,但我国的监管手段相对滞后,无法及时发现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此外,法律法规中对于惩罚和追责措施也较为宽松,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大,缺乏有效的震慑力。
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建议:一、加强立法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完善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系统、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优化监管体系和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机制,推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对于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从源头上把控。
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与法律风险防范
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与法律风险防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食品企业作为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主体,承担着重要的食品安全责任。
本文将从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出发,探讨食品企业应该如何防范食品安全法律风险。
一、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食品企业作为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主体,应当承担起食品安全责任。
首先,食品企业应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这包括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到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监控和管理。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食品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员工是企业的重要资源,他们的素质和意识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的保障。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只有员工具备了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产品的质量。
此外,食品企业还应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的沟通与合作。
监管部门是食品安全的守护者,企业应积极与监管部门合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同时,企业还应积极倾听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产品和服务,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二、食品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食品企业在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律风险。
一旦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因此,食品企业应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首先,食品企业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繁多,企业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合规性。
其次,食品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企业还应定期进行内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此外,食品企业还应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旨在保障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和销售商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为消费者提供保障。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定义、作用以及相关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等问题。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主要保障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和销售商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包括食品的质量问题、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问题、食品中毒事件等。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旨在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并帮助受保企业应对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帮助其降低风险并保护企业的声誉。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这不仅会给企业造成财务损失,还会对企业的声誉和信誉造成严重影响。
而有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企业可以在遭受损失时得到及时赔偿,减少财务风险,并通过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来恢复声誉。
对于消费者来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障。
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今天,消费者普遍存在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担忧,尤其是对于一些高风险的食品产品。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消费者可以在购买食品时更加放心,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保险责任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问题。
第二,对于供应商来说,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供应链中的质量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对于销售商来说,保险责任主要包括销售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
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和保险金额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来确定,一般来说,保险金额应该能够覆盖可能的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还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定价和风险评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浅析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可行性
荆赛 红 尚 绪 芝 辛乾 坤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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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构 建 食 品 安全 强制 责任 保 险 的可行 性
要 :近 年 来 ,随 着我 国 经 济的 快 速发 展 和 市场 改 革 的逐 渐 深入 ,食 品行 业 涌现 出一批 批 优 秀 的 企 业 ,但 是 这 也 加
剧 了食品行 业的竞争 ,并时常发 生了食品安全事件 ,消费者的安 全收 到侵 害,企业 自己的声誉也 受到损失。为 了阻止这类 似的事情发 生,启示我们要 必须建立一种制度来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 险的实施 。本 文通过 分析 和论证食 品安 全强制责任 保 险 制 度 构 建 的 可行 性 ,认 为 食 品安 全 强 制 责任 保 险是 当前 解 决食 品 安 全 问题 的一 种 有 效 的路 径 选 择 。
关 键 词 :食 品安 全 ;强 制 责任 保 险 ;可 行性
随 着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提 高 ,大 家 购 买 商 品 的积 极 性 逐 渐 提 品 安全 相 关 的法 律 法 规 , 同时 某 些 保 险 公 司 也 根 据 自己 的 经 验 高 ,在 许 多 商 品 面 前 ,人 们 的 选 择 性 增 多 了 ,也 开 始 注 重 对 自 和 法律 法 规 推 出 自己 的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保 险 以 及 “ 交强 险” 等 , 身 品 味 的 提 升 。 但 是 我 们 也 发 现 ,很 多 新 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始 报 道 一 些 食 品 该 保 险 的实 施 有 利 于 规 范 我 国 食 品市 场 ,消 除 食 品安 全 问 题 的 安 全 问题 事 件 ,有 的是 小 企 业 ,有 的 也 发 生 在 大 企 业 , 比 如 苏 发 生 ,为 我 国强 制责 任 保 险制 度 的 构 建 和 实 施 提 供 了 现 实 的 可 丹 红 工 业 添 加 剂 事 件 、 双 汇 瘦 肉 精 事 件 、雀 巢 婴 幼 儿 奶 粉 转 基 行 性 。 因事件 、上海染 色馒头 事件等等 ,这些 事件 的发生不仅损 害 了 ( 一 )食 品安 全 责任 保 险的 政 策性 支持 消费者的利益 ,危害 了消费者 的身心健康 ,还 使企业遭 受经济 首先 ,政府在政 策上对保 险业给予积 极的鼓励 与支 持,并 和名 誉 上 的损 失 ,从 而 也 显 示 出我 们 的 食 品安 全 还 存 在 很 多 隐 且 十 分 重视 包 括 责 任 保 险 在 内 的 整 个 保 险 行 业 的 发 展 。 比 如 我 患 ,在 这 些 事 件 的 背 后 可 能 存 在 一 些 没 有 被 发 现 或 挖 掘 出 来 的 们 有 在食 品安 全 预 案 中 强 调 ,如 果 发 生 了 某 些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企 业 。我 国是 一 个 消 费 大 国 ,人 口众 多 , 消 费 需 求 旺 盛 ;古 人 故 ,保 险行 业 的相 关 机 构 要 积 极 进 行 迅 速 的 紧 急救 援 保 险 受 理 云 :“ 民 以食 为 天 ,食 以 安 为 先 ” ,食 品安 全 问题 关 系 到 大 家 的 和 相 关 受灾 人 员 的 保 险 理 赔 等 工 作 。另 外 ,保 监 会 也 曾做 出 指 安危 ,有 必 要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制 度 !所 以 ,这 些 连 续 被 曝 光 的食 示 ,通 过支 持 和 鼓 励保 险公 司 开 展 跟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的 保 险 产 品 , 品安 全 问题 引 起 了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关 注 , 同 时 也 使 得 人 们 对 我 努 力 拓 宽相 关 业 务 渠 道 ,提 高 受 保 人 员 的 覆 盖 范 围 ,并 涉 及 事 们 的食 品安 全 产 生 担 忧 ,并 成 为 一 个 社 会 公 共 安 全 问 题 ;政 府 前 、事 中及 事 后 的 全 全 程 的保 险 服 务 。所 以 ,在 政 策 上 为 食 品 和企 业 也 不 断 投 入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来 确 保 生 产 安 全 的 食 品 ,让 行 业 构 建 和 实施 食 品 安全 责 任 保 险 提供 了支 持 与 保 障 。 人 民买 得 放 心 ,吃 得 舒 心 。 ( 二 ) 食 品 安 全责 任 保 险 的 法律 性依 据 值 得 一 提 的是 当 前 我 国在 食 品 安 全 这 方 面 的 立 法 还 不 够 完 从 法律 方 面 来 讲 ,责 任 保 险 的 主 要 保 险 人 是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善 ,相 关 法 律 还 不 够 健 全 ,也 没 有 出 台一 些 明 文 规 定 来 对 食 品 的 民事 赔偿 责 任 。 到 目前 为 止 ,我 国 已经 制 定 了 食 品安 全 的 相 安全 责任 问题 进 行 认 定 以及 采 取 怎 样 的 处 理 方 式 ,一 些 制 度 还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食 品 安 全 提 供 了 法 律 保 障 。 其 中 , 主要 有 《 产 处 于 空 白状 态 ,无 法 律 可 依 ,无 规 定 可 循 ,另 外 政 府 在 监 管 这 品质量法》和 《 侵权责任法》 。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发现,一方 块还 存 在 一 些 漏 洞 ,涉 及 的 面 还 不 全 。 因 此 ,面 对 这 些 问 题 采 面主 要 是想 通过 加 大 食 品 企 业 所 面 临 的索 赔 风 险 ,强 化 食 品 安 用什 么方 式 才 能 解 决 好 食 品 安 全 问题 是 大 家 比较 关 心 的 !这 篇 全 风 险 的 转 移 ,进 而 为我 国 构 建 强 制 性 食 品安 全 责 任 保 险 提 供 文章 主要 是 通 过 论 证 和 分 析 ,认 为 食 品安 全 强 制 责 任 保 险 是 当 空 间和 市 场 ;另 一 方 面要 为 保 险 公 司 开 拓 发 展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保 前解 决食 品安 全 问题 的 一 种有 效 的路 径 选 择 ,也 是 可 行 的 。 险业 务 提 供 法律 依 据 ,营 造一 个 良好 的 法律 环 境 。 食 品安 全 强 制 责 任保 险 的概 念 ( 三)“ 交 强险 ” 等 强制 责 任 保 险 为 “ 食 强 险 ” 提 供 了借 鉴 食 品安 全 强 制 责 任 保 险 ,是 指 根 据 国 家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当前 ,在某 些 领 域 中存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了 强 制 责 任 保 的 规 定 ,食 品行 业 主 体 必 须 以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为 保 险标 的为 某 些 险 , 同时 在 一些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政 府 规 章 中 也 对 其 有 所 规 定 。在 食 品 进行 投保 ,特 定 的 保 险 人 必 须 承 保 并 且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造 现行 法 律 体 系 中 ,涉 及 到强 制 责 任 保 险 内容 的 主 要 有 四部 ,分 成的人身伤亡 、财 产损失 ,在 责任限额 内予 以赔偿 的一种 强制 别是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煤炭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以及 性保险制度。该保险是责任保 险中的一种 比较特殊的保险形式 , 《 建筑法 》 。在现行 的行政法 规中涉及 到强制 责任保 险的 除了” 可以说是保 险领域 里的一种 例外 ,它是 属于保 险 自愿和契 约 自 交强 险” 以外还包括 《 旅行 社管理条例》 中规 定的旅行社职业 由 ,需要 依 靠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效 实 施 ,否 则 会 失 去 作 用 。 所 以 , 责任 险和 《 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 规定 的强 制船 舶污染损 害 … 此外 ,在 我 国 的一 些 地 区 , 如湖 南 等 该 险 种 的 有效 实施 需 要 有 可 以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为 前 提 ,只 有 法 责任 及 沉 船 打 捞 责任 险 。 律 法 规 的 强制 性 才 能 确 定 投 保 人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同 时 也 必 要 时 省份 开始 试 点 对 强 制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和 火 灾公 众 责 任 保 险 的实 施 ; 候 也 可 以 规定 保 险 人 对 法 定 责 任 保 险 有 接 受 投 保 的义 务 ,以 免 些 比较 特 殊 职 业 也 实 施 了 强 制 责 任 保 险 。尽 管 这 些 法 律 规 范 可 能存 在 需 要 完 善 的 地 方 ,在 落 实 过 程 中也 存 在 一 些 阻 碍 ,但 有 发 生 违 约 或不 履 行 责 任 的 情 况 发 生 。 二 、食 品 安全 强制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的可 行 性 是其 存 在 仍 为 构 建 和 实 施 ” 食 强 险 ” 制 度 提 供 了 参 照 , 同 时 其 党的十八 大指 出:“ 加强社会建设 ,必须 以保 障和改善 民生 实 践 的经 验 和 教 训 也 为 更 好 的构 建 ” 食 强 险 ” 制 度 提 供 了前 车 为重点” 、 ”在改善 民生和创新管理 中加强社会 建设”、“ 必须从 之 鉴 。 维 护 最 广 大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的高 度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 、“ 完 ( 四 ) 责任 保 险 日益 成 熟 ,保 险业 具 备 了分散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浅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浅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 一) 具有责任保险的独特性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的一类,其自然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性质,如其具有第三人性,即其承保的是食品企业对作为第三者的消费者的责任,赔偿也是针对第三者的损失进行的。
且责任保险是一种限额保险,保险公司对赔偿的范围和赔偿的金额会有所限制。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标的也是特殊的,其承保的不是实体性的资产,而是食品安全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经营上需要更加关注法律、市场秩序和食品企业的行为信誉等因素。
( 二) 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用纯商业化的眼光去看待食品安全这个领域是不合适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更应被视为一个准公共产品。
准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 指产品被提供出来以后,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数量和质量,其他人消费该产品的额外成本为零) 或有限的非排他性( 与排他性相对应,排他性是指排斥他人消费的可能性,即如你在使用一件产品时别人就不能使用,或当你能完全拥有一件产品时,别人就不能拥有) 的公共产品,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拥挤的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
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最大受害者是消费者,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商或是销售商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如果将所有的因食品生产商或是销售商的故意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均作为不可保风险,缺乏知情权的消费者就仍然得不到保障。
但如果不加区分地对所有食品安全事故都作为可保风险,由于理赔的压力保险公司就难以持续经营下去,也损害了那些真正可以得到补偿的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视为一种公益性的长期性的保险,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纯商业保险,所以其才有必要上升到国家层面去推行。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的必要性强制保险又被称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
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应当实行强制保险。
“食物银行”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论文
“食物银行”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论文食物银行是指一种非营利组织,通过收集食品捐赠来供应经济困难的个人和家庭。
作为一种温暖的公益行动,食物银行起到了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作用。
然而,食物银行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问题。
本论文将对食物银行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减少这些风险。
一、食物安全法律风险问题1. 食品过期与变质:食物银行通常接收来自企业和个人的食品捐赠,其中可能存在过期和变质的食品。
如果这些食品被分发给需要帮助的人群,可能会导致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卫生问题,从而导致法律纠纷和责任追究。
2. 食品标签和成分:食品银行在收集和分发食品时,很难对每个捐赠的食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鉴定。
这可能导致食品银行分发的食品存在标签不符、成分不明确等问题,进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和相关的法律纠纷。
3. 捐赠者责任:食物银行与捐赠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如果捐赠者提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这些食品被分发给需要帮助的人群,食物银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食品分发:食物银行在食品分发过程中,需要考虑人群的需求和食品的合理分配。
如果在食品分发过程中存在歧视、不公正的行为,可能引发仇恨犯罪和相关的法律风险。
二、降低食物安全法律风险的建议1. 检验与记录:食物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检验和记录体系,对每批捐赠的食品进行检验并进行详细记录。
只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能被分发,避免食品过期、变质等问题。
2. 合作与培训:食物银行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监督。
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对食品银行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协议与责任:食物银行应与捐赠者签订明确的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捐赠者应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并提供符合标准的食品。
4. 透明与问责:食物银行应保持透明度,向公众公开食品收集、分发等相关信息。
同时,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和问责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分数:关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研究与探析姓名:学号:班级: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但加强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而且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本文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
同时对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展开讨论,最终对如何发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责任1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概念定义为:“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运行1.确定被保险人。
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
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
确定承保人。
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
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3.实行再保险。
浅谈食品安全中政府的责任问题
浅谈食品安全中政府的责任问题摘要:近些年频频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不仅给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虽然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政府在食品安全上也有责任,为了解决好这一问题,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职能,承担其责任,保证好食品安全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责任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安全,关系着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尊严和国家形象,对国家经济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饮食文化也日益多样化,与此同时,纷至沓来的却是一个个让人忧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从早几年的苏丹红开始,紧接着是地沟油、毒奶粉、劣质大米面粉、激素、毒素、色素食品、瘦肉精、毒胶囊等等,这些都反映了当今的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这不仅对公众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毫无疑问,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为了使食品安全问题更能得到有效解决,更要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中的政府责任。
一、政府承担责任的原因“任何一种生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事业的还是家庭的,所作所为只关系到个人的还是牵涉他人的,都不可能没有其道德责任;因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这种责任而出,而一切无行之事皆因忽视这种责任所致。
”[1]然而,责任问题并不只是自然人所专有,政府,尤其是现代代议制政府同样具有责任,这种责任是政府在行使自身权力过程中应担负的对社会和人民应尽的义务。
政府之所以要承担责任,是由政府的职能决定的。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政府职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
追根溯源,政府履行职能的理论依据何在呢?与公共利益和需求直接相关的公共产品是指公共享有的消费品,如国防、大型基础设施等。
食品安全风险与法规的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风险与法规的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涉及人们的生命健康,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措施,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食品安全风险的定义和分类、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风险的定义和分类食品安全风险是指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性构成潜在威胁的因素。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来源和性质,可以将其分为自然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和人为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自然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引发的污染、生物性因素引发的病虫害等。
而人为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主要包括生产加工环节中的不合格原料使用、添加非法添加物、操纵质检结果等行为。
二、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风险,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规主要包括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在食品安全法规的执行方面,各国都设立了相关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同时,各国还加强了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全程的追溯管理,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加大了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和曝光力度。
三、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食品安全法规的核心目标之一。
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消费者享有一系列的权益,如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赔偿权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消费者赔偿。
同时,一些国家还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生产经营者实行严格的产品责任制,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监管食品安全问题是跨国性的,而且食品贸易也日益全球化。
为了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风险,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与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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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法律问题浅析纵观我国这十年来的食品市场,人们开始不再一味地督促政府加强市场监管与处罚,不再单一地谴责商家利令智昏,而是开始将目光投向了保险公司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管理手段,尝试着以政府的宏观法制手段及相关法规立法来辅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我国食品市场的规制。
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现状。
第二部分引入了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概念并阐述了其优势。
第三部分则强调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必要性并提出建议,第四部分为寄语。
标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要性;法制手段一、舌尖上的安全之任重最近,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在中央电视台热播,节目一经推出,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也引起了系列的热议。
节目采取写实的手法讲述中华美食的多个侧面,从而向世界展示了食物给中国人的生活所带来的礼仪、伦理、感情等方面的文化特质。
纪录片向世界传达了一个拥有悠久饮食文化的传统国度,也意想不到地在这个国度上刮起了一阵新的“美食风”。
舌尖上的美食可以陶冶我们的生活,固然诱人,然而,舌尖上的安全却关乎我们的生命,更加不容忽视。
2009年的人大、政协两会上,曾有多位委员提出国家应该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来解决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1]。
古语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但纵观我国这十年来的食品市场,却实在称得上是险象环生,2003年金华火腿敌敌畏、2006年的苏丹红成分咸鸭蛋、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毒奶粉事件,2011年4月,沪上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的染色馒头亦吓坏了一些消费者,2011年11月快餐巨头麦当劳旗下产品麦乐鸡又被爆出含橡胶添加剂。
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对于追求美食文化的中国民众和政府来说,妥善解决与防御食品安全问题的课题,任重而道远。
如何才能有效地制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人们开始进一步地深思:不再一味地督促政府加强市场监管与处罚、不再单一地谴责商家利令智昏,而是开始将目光投向了保险公司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管理手段,尝试着以政府的宏观法制手段及相关法规立法来辅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我国食品市场的规制。
首先,在《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律文件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食品市场安全程序的把关。
其次,在国务院食安办、卫生部、质检总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关注生产、运输、流通及消费领域中,设立更为细化的、具有各领域专业知识、自上而下的政府监管部门。
希望可以做到在潜移默化中为民众创造一个和谐共赢的食品市场。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分析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受害者想要获得赔偿或争取救济,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可行的方法。
第一,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可以从食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选择其一去提起侵权赔偿,并要注意时效问题。
第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还可以从政府方面去获取相应的赔偿和救济。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第一种途径可能出现生产者或经营者因为索赔数额太大而无力承担或企业本身就不正规的弊病。
此外,受害者举证困难的问题也常常使得维权之路难于蜀道。
而第二种途径,必然将导致政府的财政负担增加,分享掉纳税人原应用于市政建设的贡献。
正是因为上述两种方法所存在的漏缺及问题,第三种更为理想的解决方法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由资产较为雄厚的第三方保险人通过理赔的方式为事故受害者提供相应赔偿。
(一)食责险之定义无论是国内或是国外,对“食品安全”这一概念的理解都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衍变过程。
先后融入了食品安全保质期、食品仓储条件、导致食品事故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等与时俱进的参考因素。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产品责任保险的一种,是指因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2]。
(二)食责险之优势从政府角度而言,食责险具有减轻政府应对紧急食品安全事故的负担的优势。
通常而言,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多年来,一直承担着食品事故受害者的救济、安顿、补偿以及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2]。
可见,由于制度的不尽完善,政府机构在食品事故领域一直以来都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资金雄厚的大型保险公司介入,可以为受害者进行最快的赔偿金支付,既减轻了政府财政及人力的压力,又有利于事故后期的社会局势稳定。
从食品生产者角度而言,食责险为生产者的利益起到了高效的保障。
对于食品生产者来说,想要在出售的商品中彻底地消除掉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带来的风险,整个过程必须运用多种高昂的技术与设备,其中的成本必将是昂贵的。
而这些巨大的成本通常又被生产者在销售时转嫁给了基础消费者,虽然会有些观念先进且有实力的消费者甘愿为更加安全的食物买单,但对于社会上更加多数消费者而言,这样的成本转嫁是不能接受的。
而此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出现,正适时地为食品生产者们提供了一条缓解的途径。
从消费者角度而言,食责险有利于其权利的保障。
随着我国诉讼法的发展,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等方式在食品诉讼领域屡不鲜,但是在本质上,没有专业知识的消费者仍是无法彻底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的,追索赔款困难的局面仍是食品事故领域的常态。
责任保险机制的采用,由保险公司介入负责偿付相应赔款,避免了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而无钱可拿,在最优程度上减少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
三、加大以法制手段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及措施(一)加大以法制手段推进食责险的必要性目前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于2010年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内设15个部门,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但若是仅仅依靠我国现有的食品行政安全体系及零散的法律及行政法规,食品市场后续发展的安全保障是明显不足的。
加强国内立法政策对风险责任的规制与系统完善,尤其在传统民商事侵权法领域,应该加强立法者们对“食品责任风险”这一新兴概念的重视程度,开启我国食品责任保险飞速发展的脚步。
纵观国际领域,各种种类的专项产品责任法规在瑞士、德国、比利时等责任保险发展步伐较为先进的欧洲国家早已屡见不鲜;而以民商事法律详尽完善著称的美国,不仅有基础性的责任法律,还独具匠心地通过了《联邦纯净食品与药品法》、《联邦食品标签法》等单行法,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责任法体系[3]。
反观我国的相关立法,2009年6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与1995年的旧法相比,新法首次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外,还提出了食品安全标准这一在国内市场从未出现过的新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食品企业所要面临的索赔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来强迫食品企业必须购买保险来转移可能造成的损失。
但是,可以看到,这样的法律规制是僵硬的,一旦食品企业找到比购买食品保鲜更优的避免风险方案,惩罚性赔偿制度则将再次成为摆设。
(二)以法制手段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一些建议首先,以法制手段让生产经营者们意识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为他们带来转移规避应担食品事故责任风险的益处。
重要的是,必须要有相应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存在以规范市场上所有的相关食品责任保险,明确生产销售者的权利义务,规范相关过程中的操作流程。
显然,近年来陆续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三部法律法规的相关产品责任规定在归责原则方面是明显不够完善的,更从未明确规定对食品生产销售者适用的严格责任原则。
有了严格的归责原则,杜绝了生产商与销售者的侥幸心理,诱使他们直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存在。
第二,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考核及公开制度的引入。
不同于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曝光,这里的“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源自大陆法系中行政法学对社会管理的手段,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采用定时公告、系统记录、档案保存、政府奖惩信息公开等方式按年、按季度、按月将食品生产企业的原貌展现在大众面前,让食品企业畏之、敬之、从而遵之。
可以说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揭开公司的面纱”。
第三,不同于国内多个部门分段式的监管手段,港澳台特区的行政机关更偏爱采用一个监管部门全权主管监督,其他部门分包管理的手段,分包的部分包括了从食物生产到营销的整个链条,这也为我国食品行政监管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
第四,以法制的手段呵护食品保险业各类险种的发展与成长。
必须要注意的是,保险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相应的法律规范必须精细、周全、科学,以确保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
引用一句保险法名言——如禁止抗辩规则的缺位,可能使缔约时的告知瑕疵成为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于投保人之上;而无区别地全面导入禁止抗辩规则,又可能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保险欺诈行为敞开方便之门,足见任何保险合同规则都必须仔细权衡、反复考量,避免以偏概全[4]。
只有相关法律法规涉入食品保险领域,对适宜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们的保险品种及合同保驾护航,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才能安全运行。
四、舌尖上的寄望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秉持着以酸甜苦辣咸五味为基础的食品饮食文化,俗话说,才下舌尖,又上心头。
五味让中国人在体会我们各自的况味时,找到了一种特殊的表达语境。
在中国人的厨房里,某种单一地味道很难独自呈现,正如现今的食品安全问题,很难光靠工商部门正面打击监督就能治愈,五味最佳的存在方式,是调和以及平衡,就像推进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方法一样,重在刚柔并济地运用好法制手段加以调和。
这不单是中国历代厨师不断寻求的完美状态,也是政府多年来在食品安全责任领域所追求的圆满方案,更是我们中国人在为人处事,甚至是治国经世上所追求的理想境界。
参考文献:[1]刘锐,蒋兆强,胡世洪,何坤霖.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0,(7):1255.[2]段胜.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之我见[J].上海保险,2009,(1):54.[3]舒适.国外保障品安全的五大招数[J].安全与健康,2011,(17):67.[4]方乐华.保险与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