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梅溪桥矿区膨润土矿(新增资源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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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乐平市梅溪桥矿区膨润土矿(新增资源储量)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摘要

天地源矿评报字[2019]第083号

评估机构: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委托人:景德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评估对象:江西省乐平市梅溪桥矿区膨润土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评估目的:为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提供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9年4月30日

评估日期: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30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主要评估参数:截至2017年11月30日,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122b+333)12.43万吨,其中122b为11.51万吨,333为0.92万吨;122b可信度系数为1.0,333可信度系数为0.7;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12.15万吨;设计损失量为0万吨;采矿回采率为90.00%;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为10.94万吨;生产能力6.00万吨/年;评估计算年限为1.82年;膨润土原矿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6.19元/吨;折现率8%;采矿权权益系数为4.6%;地质风险调整系数k为1。

评估结论:本评估机构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认真估算,确定江西省乐平市梅溪桥矿区膨润土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48.33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万叁仟叁佰圆

整。

根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8]58号),膨润土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为可采储量3.0元/吨·矿石。江西省乐平市梅溪桥矿区膨润土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核算结果为32.82万元(10.94×3.0)。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公示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江西省乐平市梅溪桥矿区膨润土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部情况,请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报告复核人(签名):

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江西省乐平市梅溪桥矿区膨润土矿(新增资源储量)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天地源矿评报字[2019]第083号

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受景德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组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小组,根据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对拟出让的“江西省乐平市梅溪桥矿区膨润土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了评估。现将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昌区中北路车家岭尚城国际28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汪晓菲;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12;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37500093P。

2、评估委托人

评估委托人:景德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德大道98号。

3、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乐平市辉煌膨润土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乐平市浯口镇;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开采矿种:膨润土;

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评估人员未收集到矿区范围内原有资源储量相关处置依据,根据乐平市辉煌膨润土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3月20日提交的《关于乐平市辉煌膨润土矿业有限公司有偿处置的请示报告》,新增资源储量12.43万吨膨润土矿尚未完成有偿处置。

4、评估目的

景德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出让“江西省乐平市梅溪桥矿区膨润土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该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委托人确定该采矿权出让收益提供参考意见。

5、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估的对象:江西省乐平市梅溪桥矿区膨润土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根据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6月12日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证号为C3602002010097130104812,有效期限壹年零贰月,自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7月9日,矿区面积为1.35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47米至+18米,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编号及拐点坐标如下:

储量估算范围在采矿权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之内。本次评估范围为上述采矿权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

6、评估基准日

根据委托日期,委托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考虑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接近经济行为实现日以及方便收集评估所需资料等因素,并符合《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的要求,因此本项目评估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4月30日。

7、评估依据

7.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

(4)《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2号令);

(5)《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号文);

(6)《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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