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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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
1、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在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上,且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2、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
申请人需持户口本、身份证、贫困证明、住院病历、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单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办)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由镇(办)调查审核后,报民政局审批。
3、医疗救助的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同一救助对象当年累计救助资金限额为15000元。
城乡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家庭,对在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需在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上,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给予救助,同一救助对象当年累计救助资金限额为6000元。
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2018年以来为889名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19万余元,遏制和减少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