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年度缴费基数及费率(2011年7月1日 -2012年6月30日)
2012深圳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说明
2012深圳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说明时间范围:2012.02.01—2012.06.30通常所说的社保即是“五险一金”,包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五种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参保年度指的是:上年度7月1日--本年度6月30日。
深圳社保缴费基数,和2010年度深圳在岗职工月均工资密切相关。
2011年7月公布2010年深圳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为4205元,2012年2月1日起,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由1320元提升到1500元。
2012深圳社保缴费基数深圳户籍人员: 养老保险缴纳基数:4205*60%<=个人工资<=4205*3 (区间:2523--12615元,不足2523元按2523元) 医疗保险(综合)缴纳基数:4205*60%<=个人工资<=4205*3 (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4205*1%*40%,即16.82元 (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1500<=个人工资<=4205*3 (区间:1500--12615元) 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以个人工资为缴纳基准,最低1100元,最高4205*5元。
(区间:1100--21025 元)最低1100元,是以201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缴存基数。
非深圳户籍人员: 养老保险缴纳基数:1500<=个人工资<=4205*3 (区间:1500--12615元) 医疗保险(住院或合作)缴纳基数: 住院医疗:4205元; 合作医疗:无; 失业保险:4205*1%*40%,即16.82元 (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1500<=个人工资<=4205*3 (区间:1500--12615元) 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个人工资为缴纳基准,最低1100元,最高4205*5元。
(区间:1100--21025 元)2012深圳社保缴费比例深圳户籍人员: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缴纳11%,个人缴纳8%,共计:19%。
最低缴费:单位 2523*11%=277.53元,个人 2523*8%=201.84元 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单位缴纳比例7%,个人缴纳2%,共计:9% 。
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
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第一篇: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2]87号)文件,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
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672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4016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270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803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869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934.4元、失业保险费56.06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60.6元、失业保险费33.64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73.8元、失业保险费22.43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12.14元、失业保险费3.74元。
东莞市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个人应缴费用变更通知
东莞市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个人应缴费用变更通知
东莞市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个人应缴费用变更通知
XXX
综发〔2011〕6号
东莞市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个人应缴费用变更通知
各位员工:
接东莞社保局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从2011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由1200元/月调高到1340元/月,故单位与个人社会保险缴纳的费用也相应进行变更。
以下明细为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基数、缴费率及社保费。
纳费基数由政府社保单位根据上年月平均标准定的,每年5月份会审核工资申报表,每年7月份根据申请工资平均标准来确定调整缴费基数,目前缴费基数为1340元/月。
后续如有变动东莞市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个人应缴费用变更通知,仍将以公布的形式通知大家。
以上如有不明之处,请随时咨询XXX
特此通知!
XXXXXXX
XXXXXX。
2011年7月1日广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单位个人单位个人费率费率定额定额010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地城镇12%、20%(注4)8%00100892018(注1)外地城镇12%8%00100892018(注1)本地农村12%8%00100892018(注1)外地农村12%8%00100892018(注1)0201工伤保险所有0.5%、1%、1.5%(注5)0%0013623(注2)1300(注3)本地城镇2%1%0013623(注2)1300(注3)外地城镇2%1%0013623(注2)1300(注3)本地农村2%0%0013623(注2)1300(注3)外地农村2%0%0013623(注2)1300(注3)040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所有8%2%0013623(注2)2725(注3)外地城镇4%0%181.64045414541(注2)本地农村4%0%181.64045414541外地农村4%0%181.640454145410456补充医疗保险所有0.50%0%22.710454145410457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所有0.26%0%11.810454145410472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所有7.50%0%340.58045414541外地城镇 1.20%0%54.49045414541本地农村 1.20%0%54.49045414541外地农村 1.20%0%54.490454145410505生育保险所有0.85%0%13623(注2)2725(注3)注1:从2011年7月1日开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的300%(10089元)和60%(2018分别为10089元和2018元。
注2:根据穗人社函[2011]927号,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的上限按照全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541元的300%来确定,即13623元。
2011年7月以后社保缴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
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越多。
医保报销是统一标准的。
2011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统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缴费办法(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可以逐步过渡。
1.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 缴费比例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在过渡期内,单位和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011年度北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明细表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2521
0.1 0.1 0.01 0.1 0.1 0.01
252.1 252.1 25.21 252.1 252.1 25.21
2%+大额医疗3元 2%+大额医疗3元 2%+大额医疗3元 2%+大额医疗3元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户口类别 本市城镇 本市农村 劳动力 本市农民 外埠城镇 外埠农村 劳动力 外埠农民
单位缴费 合计 630.11 625.43 398.54 609.94 605.26 378.37
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规定,以往是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而今年将参照基本养 注: 缴费基数 进行确定。
元. 个人缴费金额 134.4
3.36 3.36 -
53.42 53.42 53.42 53.42 -
将参照基本养老保险
北京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明细表 北京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明细表 2011 投保地: 执行日期: 内容: 城镇户口: 备注: 执行日期 险种 养老保险 北京 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 最低基数是1680,最高是12603. 养老、失业、工伤缴费基数由原:1615~12111调整为为1680~12603. 医疗生育基数由原:2422~12111调整为2521~12603 2010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15元,比上年的48444元增加1971元,月平均工资为4201元 2011年6月 单位缴费金 最高 户口类别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最低基数 基数 额 1680 12603 本市城镇 0.2 336 0.08 本市农村劳动力 本市农民工 外埠城镇 外埠农村劳动力 外埠农民工 1680 本市城镇 0.01 16.8 0.002 960 本市农村劳动力 9.6 960 本市农民工 9.6 1680 外埠城镇 16.8 0.002 960 外埠农村劳动力 9.6 960 外埠农民工 9.6 1680 本市城镇 0.003 5.04 2521 本市农村劳动力 7.56 2521 本市农民工 7.56 1680 外埠城镇 5.04 2521 外埠农村劳动力 7.56 2521 外埠农民工 7.56 2521 本市城镇 0.008 20.17 本市农村劳动力 本市农民工 外埠城镇 外埠农村劳动力 外埠农民工 本市城镇 本市农村劳动力 本市农民工 外埠城镇 外埠农村劳动力 外埠农民工 个人缴费合计 191.18 187.82 134.4 191.18 187.82 134.4
2011年7月-2012年6月武汉社保缴费标准(最低档)
199.14
失业保险
企业缴费比例为2%
个人缴费比例为1%
1921.40*2%=38.43
19业缴费比例为0.5%
个人不用缴纳
1921.40*0.5%=9.61
--
9.61
生育保险
企业缴费比例为0.7%
个人不用缴纳
1921.40*0.7%=13.45
--
13.45
合计
608.24
221.85
830.09
6个远城区社保缴费按中心城区80%标准缴纳
合计:830.09*80%=664.072
单位部分:608.24*80%=486.592
个人部分:221.85*80%=177.48
五险中养老保险是以岗平工资(1965)作为缴费基数,其余四险都以社平工资(1921)作为缴费基数。远城区的岗平工资与社平工资均为中心城区的80%,而缴费比例是统一的,所以五险缴费均是中心城区的80%。
2011年7月-2012年6月武汉社保缴费标准(最低档)
项目
缴费比例
单位部分
个人部分
合计金额
养老保险
企业缴费比例为20%
个人缴费比例为8%
1965.2*20%=393.04
1965.2*8%=157.21
550.25
医疗保险
企业缴费比例为8%
个人缴费比例为2%+7元/月重大疾病险
1921.40*8%=153.71
2011年7月1日起社保
2011年7月1日起社保“五险”广州上调缴费基数羊城晚报讯从7月1日起,广州上调包括五险在内的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
广州市(不含从化市)灵活就业参保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等四险的参保缴费额同时进行调整。
广州市地税局昨天表示,此次调整将按广东省和广州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和2010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541元,对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相应的调整。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2009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30元;2009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01元。
因此,在2010年这两项工资水平上调后,广州市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应地也要进行调整。
此次广州市具体上调包括五险在内的社保费缴费基数在上下限情况如下:广州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将从9090元上调至10089元,下线由1818元上调至2018元;广州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由2461元调至2725元;广州市每月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仍为1300元;广州市每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仍为1300元;广州市每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由2461元调至2725元。
同时,广州市每月医疗保险中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均由4101元调至4541元。
另外,广州市(不含从化市)灵活就业参保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等四险的参保缴费额同时进行调整,由801.2元调至888.76元。
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提至13623元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从7月1日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上调为13623元,比2010年的“免税线”提高1320元,该基数上调依据是市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近日公布。
2011社保政策通知
2011社保政策通知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对如下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进行调整:一、2011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一)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617元,月平均工资3718元。
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3966元,月平均工资为3664元。
(二)在职职工缴费基数:2011社保年度全市养老(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下同)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231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1154元/月。
采暖费缴费基数为3718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231元/月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缴费系数,在全市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确定。
(三)执行时间:2011年7月1日起。
请各参保单位于6月30日前及时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问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0]21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0%。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经办流程不变,具体如下:1.参保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午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结次月人员增减变动。
2.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7点,各级社保中心负责批量生成次月每一参保单位的缴费台账并直接发往地税部门进行扣缴。
参保单位次月1日起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当期应缴情况。
确有错误的,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办理。
3.从7月1日起,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参保单位不允许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不允许生成单位当期应缴账)。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调整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7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用人单位相关政策参保缴费,缴纳五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也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医疗两险。
2011年陕西省及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1年陕西省及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11-08-13 21:06:49| 分类:HR信息库| 标签:社会保险基数陕西省西安市|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养老保险:2011年度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确定,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299元。
2011年度养老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2858.25元。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8574.75元)的,以8574.75元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714.95元)的,1714.95元作为缴费基数。
备注:根据西安市养老保险处年审要求,建议参保单位在上报个人月缴费基数时四舍五入,低限为1715元,高限为8574元。
养老保险2011年1-7月在职及离职人员均须按照调整后的新基数进行基数补差,且基数调整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未补基数差将不能正常上账。
二、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2010年西安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56元,其300%(9468元)为缴费基数高限,60%(1894元)为缴费基数低限。
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使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备注:1、医疗、生育保险以7月在职职工数进行补差(离职员工不需补差);2、失业保险需补1-7月基数差额(在职离职均须补差);3、工伤保险基数差额核算办法,以市工伤处文件规定为准。
三、住房公积金: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5780元/月,即2010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56元的五倍,最低缴存基数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准,即760元/月。
备注: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使用新基数缴存即可。
2、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之间不得变更。
上海市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新政
0.80%
残保金
1.60%
1.60%
缴费基数
2338-11688
合计比例:
37.00%
11%
48.00%
1.60%
1.60%
适用人群:
所有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中的城镇户籍和外国人(目前上海暂缓)
表4
综保并轨后的成本增长
综保并轨(城镇户籍)
综保并轨(农村户籍)
企业增长金额
572.8
(单位失业1.7%,工伤0.5%,生育0.8%,个人失业1%)
原来的X补充部分取消。
表6
小城镇社会保险过渡
过渡时间段
单位
个人
合计比例
养老保险
201107-201203
17%(其中3%计入个人账户)
5%
22%
201204-201303
19%
8%
27%
201304月起
22%
8%
30%
医疗保险
201107-201203
201304-201403
社平工资×60%
37%(企)+11%(个人)
201404月起
社平工资×60%——3倍
37%+1.6%(企)+11%(个人)
说明:分三年过渡
在过渡期内,缴纳基数仍只有一个,即最低基数(社平工资的60%)
2011年6月仍在按照小城镇保险缴纳费用的,则进入过渡期。
2011年6月后入职人员,即使是一次性缴纳小城镇15年的人员,也要按照城镇保险4%来缴纳
7%
1%
8%
201204-201303
9%
2%
11%
201304月起
社保年度缴费基数及费率(2011年7月1日 -2012年6月30日)
市、区属社保年度缴费基数及费率(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说明:1、2010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2010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41元。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11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确定,两区两市参照执行。
3、建筑工地农民工伤保险:
(1)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包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内容,其工伤保险费按《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价的20%(工资基数)的1.0%确定。
(2)按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其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的20%(工资基数)的1.0%确定。
2011深圳社保费率表
2011深圳社保费率表(调整期为一年)以2010年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5元为准:由于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保5大险种的缴费基数与待遇补偿基数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挂钩,因此,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带来各社保险种的调整。
根据《政府公报》透露,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今年的7月1日起,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将按4205元计算,按照以往的惯例,这一调整将会持续到2012的6月30日。
(最近更新日期:2011-06-30)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只适用于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费率调整期间)■链接相关调整国家统计局《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56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4205元),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5号)公布本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
我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也随之调整。
◎养老保险与综合医疗保险: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即12615元。
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的,调整为2523元。
非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即1320元。
非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682元。
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5元。
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4687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794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1054元,下限不得低于1794元。
二、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1054元;第二档为3375元;第三档为2025元;第四档为1794元。
上述参保人员中,除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他人员可选除第三、四档外的其他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1794元。
三、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5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市本级当期缴费年度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当期缴费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3375元。
五、2011年6月30日前市本级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厦门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Βιβλιοθήκη 合计22%20%
20%
22%
20%
单位
14%
12%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14%
12%
个人
8%
8%
8%
8%
医
疗
保
险
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60%-300%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业主:
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计缴.
②医疗、失业保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被征地人员,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5)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6)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华侨人员、外国人,可以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缴费
比例
合计
3%
3%
3%
单位
2%
2%
2%
个人
1%
1%
1%
工
伤
保
险
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比例
(1)企业职工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在异地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由就职企业向当地社保征收部门缴纳工伤保险;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及费率调整的规定缴费;
2011.6.20申报缴纳2011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关于申报缴纳2011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的通告发布时间:2011-06-21为做好2011社保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单位缴费基数根据省、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63元;梅州市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23 元;梅州市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83元。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低于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23元60%的(即1334 元),按1334 元申报;职工的月工资、薪金收入高于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 元300%的(即10089元),按10089元申报。
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缴费基数按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83 元申报。
(三)缴费费率:养老保险:25%,其中单位17%、个人8%;失业保险:1%,其中单位0.6%、个人0.4%(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8.3%,其中单位6.3%、个人2%;补充医疗保险:市直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6元、个人4元,各县(市、区)征收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工伤保险:0.7%,全部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0.4%,全部由单位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一)参加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可在1334元至10089元之间自行选择申报,缴费费率为20%。
(二)参加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按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23元申报,缴费费率为8.3%。
请各缴费单位、缴费人按政策规定及时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变动后的申报缴纳工作,有关变化后的社保费申报辅助软件可在六月下旬后在梅州地税网站下载使用。
已办理储费扣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相关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在银行存足款项,方便扣缴。
省属社保按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生
育
保
险
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比例
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工、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被征地人员,以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计缴,由单位全额缴纳。(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备注
1)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57元,若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2014.2元),超过300%的按300%(10071元)为缴费基数。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及费率调整的规定缴费;
(4)市事业单位(指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及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比率由单位缴纳。
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参保对象 险种
本市户籍职工
外来人员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
员和下岗失业人员
事业单位
城镇职工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
主及本市户籍雇工
养
老
保
险
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最低工资
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60%-300%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缴费
比例
合计
22%
20%
20%
22%
20%
单位
14%
关于公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1
关于公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锡人社发〔2011〕162号)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9日浏览次数:293字体设置:【大中小】索引号BA11-B0300-2011-002 生成日期2011-6-9 发布日期2011-06-09 文件编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发布机构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形式网站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公开程序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通知如下:一、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505元。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75元,计算最低缴费系数使用的月缴费基准数为2025元。
二、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下同)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1751元,下限为1800元。
上限按年度内累计月平均计算。
三、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2011年度缴费基数一档为24637元、二档为27374元、三档为31667元、四档为35890元、五档为40505元。
江阴市、宜兴市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方案,由两市(县)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四、2011年度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本缴费工资基数为每月5745元。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web101/BA11/B/03/973579.shtml。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政策及问答
上海市社保政策调整目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1)39号∙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7月1日起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问答∙本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原参加综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操作告知单∙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相关办事告知沪府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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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属社保年度缴费基数及费率(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说明:1、2010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2010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41元。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11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确定,两区两市参照执行。
3、建筑工地农民工伤保险:
(1)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包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内容,其工伤保险费按《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价的20%(工资基数)的1.0%确定。
(2)按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其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的20%(工资基数)的1.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