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金联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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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乙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系金联储平台(域名为、、、
)的运营管理人。
3、甲方拟通过金联储平台转让其合法所有的债权,乙方拟通过金联储平台受让前述债权。
各方确认签署协议前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各方同意自愿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标的债权
第二条标的债权的转让
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金额及方式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对债务人的标的债权,并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标的债权转让日之前(不含转让日)的利息归甲方所有,转让日之后(含转让日)的利息归乙方所有。
2.2 标的债权的转让。
(1)标的债权转让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日,即甲方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全部转让价款后,或甲方在金联储平台发布的募集标的募集期满后,本协议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标的债权转让日起(包括该转让日),甲方基于标的债权所享有的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一切权利、利益均转让给乙方。该等权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现时的和未来的、现实的和或有的)和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益以及其他权利或利益);
2)标的债权相关的滞纳金、违约金及延期补偿金等的权利;
3)获得标的债权被转让、被出售、被拍卖、被变卖或者被以其他方式处置所获得的全部款项的权利;
4)以诉讼或其他形式请求、收回、接受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的权利;
5)债权文件项下甲方享有的除标的债权及上述各项权利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债权文件项下的标的债权,债权文件项下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如有)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1)双方同意,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为准。
(2)乙方应于标的债权转让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金联储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本次债权转让价款划转至甲方账户中,划转完毕即视为标的债权转让完毕。
2.4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在标的债权存续期间内,未经甲方回购,乙方有权将其所受让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在金联储平台上进行再次转让。各方在此不可撤
销地确认,标的债权再次转让后,标的债权上与本协议有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回购权)继续有效。
第三条标的债权的回购
3.1 甲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诺,借款到期届满之日,甲方回购标的债权,并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回购价款支付计划表约定的金额及时间向乙方支付债权回购价款。
3.2 标的债权回购方式为:按日计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3.2.1 当期回购利息计算方式为:
当期利息回购价款=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年化利率/360 × 当期核算期实际经过的天数,当期核算期系指上一期回购价款支付日(含该日)起至本期回购价款支付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其中,第一期核算期为自标的债权转让日(含)至第一次支付回购利息之日止的期间(见回购价款支付计划表)。
3.2.2 本金回购价款金额与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相同。
3.3 提前回购
3.3.1 如在投资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回购未受清偿的标的债权,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日期(提前回购日)回购未受清偿的标的债权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回购价款:
(1)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债权无法清偿或可能无法清偿;
(2)出现或可能出现第三方以任何形式对标的债权主张权利的情形;
(3)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的陈述和保证,可能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实现的;
(4)甲方、担保人或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实现的;
(5)甲方、担保人或债务人涉及重大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被相关政府机关调查、处罚、责令整改,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等),可能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实现的;
(6)除本协议允许的情形外,甲方对标的债权作出任何其他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标的债权上设定担保或其他限制性权利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
(7)可能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代其向甲方主张提前回购事宜,各方对此无异议,亦不会就此提出任何抗辩或主张。
3.3.2 投资期限内,甲方收到债务人或债务人指定的第三方偿还的标的债权款项(如有),甲方应当通过金联储平台提前回购标的债权。
3.4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金额与时间支付回购价款,保证在回购价款支付日其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或监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的余额足以支付当期回购价款。甲方授权丙方委托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监管银行按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将甲方应付回购价款划转至乙方在丙方开具的账户内,划转完毕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回购价款支付义务。乙方可根据金联储平台规则进行自由处置所得款项。
3.5 标的债权受让人为两人以上的,回购价款按以下方式在标的债权受让人之间按比例享有:各债权受让人应收的回购价款=[甲方当期应付回购价款+甲方
应付的违约金等其他款项(如有)]×该债权受让人投资金额/标的债权本金金额。
回购价款部分支付情况下,每位债权受让人应收债权金额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款金额/甲方应付的全部款项]×该受让人受让的债权本金金额。
3.6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行使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担保权利。
3.7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回购价款后,未受清偿标的债权归属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第四条保障措施
4.1 为确保债务人履行《借款服务协议》项下的义务,标的债权已获得债务人的房产抵押担保和担保人向甲方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各方在此确认,自标的债权转让日起,甲方在标的债权上设置的前述担保权利亦转让于乙方。
4.2 若债务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相关文件约定依法行使担保权利,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