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中学教师到小学支教管理暂行办法

肥乡县教师支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探索和建立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新机制、新办法,打破以往教师只从农村流向城区、边远地区学校流向中心地区学校的单向流动格局,促进教师队伍的合理有序流动和配置,逐步缩减主城区学校和边远地区学校教师队伍的差距,实现城乡教育发展的均衡化,整体提高我县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支教人员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刻苦钻研业务、教育教学水平较高、有一定班级或学校管理能力的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支教人员的选派,原则上在全县人员超编或编制充足的初中学校选派近3年来无支教经历的教师到师资薄弱学校支教;选派师资较强的初中和完小学校后备干部、中层及中层以上年轻干部到条件比原校条件差的农村小学挂职,挂任中层干部或副校长以上职务。
第四条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内的,不得安排支教。
夫妻双方都在同一个学校任教的,不得同时安排双方都去支教。
第五条支教和挂职期限为一学年,从教育局行支教文之日起计算。
支教教师年龄,原则上男教师在50周岁以下,女教师在45周岁以下。
年龄结构偏大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男教师可顺延到52周岁,女教师可顺延到48周岁。
第六条根据各学校编制情况,确定派出支教人员数额。
具体人员由学校按照学校制定的支教制度推荐支教人员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教育局审核行文下达。
第七条支教人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学校,工资在原单位领取。
支教、挂职期间享受原单位的福利待遇。
原单位将从每年拨付给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支教人员的差旅等费用。
具体补助标准由教育局根据从派出学校到接受支教学校的路程长短和交通便利与否确定,最低每人每月50元,最高每人每月150元。
第八条支教教师不服从组织安排,超过15个工作日(从教育局行文之日起)不到接受支教学校报到上班者,视为落聘或拒聘,按照《肥乡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处理。
支教老师管理制度

支教老师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中国各地支教活动的不断展开,支教老师的管理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支教老师面对的是一个偏远地区的教育环境,如何有效地管理支教老师,提高他们的教学质量和生活品质,成为了支教组织和学校管理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结合支教老师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探讨支教老师管理制度。
二、支教老师管理的特点与要求1. 支教老师的特点支教老师是远赴偏远地区的教育工作者,他们多数来自城市,对乡村的环境和条件不太适应。
在教学上,他们需要面对学生的不同学习能力和生活习惯,需要更多的耐心和理解。
在生活上,他们需要适应乡村的饮食、住宿和交通等方面的条件。
因此,支教老师的管理需要更多地关注他们的教学和生活需求。
2. 管理要求支教老师的管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1)关注教学效果:支教老师的教学质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成果,因此需要关注教学效果,提高支教老师的教学水平;(2)关注生活品质:支教老师需要适应乡村的生活条件,管理者需要提供合适的食宿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支教老师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3)关注师德师风:支教老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管理者需要加强对支教老师的管理和引导,提高他们的教育素养和专业水平。
三、支教老师管理制度的建立1. 管理体制对于支教老师的管理,需要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管理领导小组:由教育局领导、学校负责人、支教组织负责人等组成的支教老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支教老师的工作和生活;(2)建立管理机构:在支教地区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支教老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3)建立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支教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确保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管理方式支教老师管理方式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学督导: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对支教老师的教学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指导意见;(2)生活服务:提供食宿保障和交通服务,解决支教老师生活上的困难,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3)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支教老师缓解心理压力,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情绪。
2024年小学教职工支教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小学教职工支教工作制度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区教育局关于城区学校对口支援山区学校的决策,统筹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问题。
通过我校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作用,带动受援学校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
让年轻教师在相对艰苦的条件下磨炼和提升,加强师德建设,整体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组织要求1、支教对象:年龄在____周岁以下的骨干教师。
2、推荐办法:学校推荐或个人报名,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支教人数按区教育局文件精神确定。
3、支教时间:____天。
支教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完成支教任务的,回原来班级工作。
如在支教期间不服从学校管理,表现不好,考核不合格的,作为工作待岗对象。
4、管理办法:支教教师支教期间由支教学校和受援学校双重管理。
支教教师的工作考核由支教学校和受援学校共同负责。
5、工作要求:支教教师要热爱支教学校,热爱学生。
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工作会议和其他集体活动,能严格履行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能在教育教学业务上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担任主课,支教期间在校内上示范性公开课不少于____节,能传帮带一个或几个青年教师;能积极开展教学科研,能积极辅导学校的兴趣小组,支教期间须撰写支教工作日记。
三、政策保障1、选派的支教教师不转组织关系。
2、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另享受支教补助、车费____元/月。
3、自愿报名支教一年时间的,学校承诺解决中级职称。
4、受援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给支教教师发放一定的福利。
5、支教教师工作出色,在评先、评优、岗位聘任、职务评聘、提拔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四、其他1、本制度由学校校委会讨论通过后开始试行。
解释权归校长室。
2、在做好教师定期、全职支教的同时,继续开展学生手拉手活动,继续组织优秀教师送教下乡活动。
滨澧小学2024年小学教职工支教工作制度(二)为了有效推进教育公平,提高农村地区小学教育质量,吸引优秀的城市教师到农村地区支教,我们制定了以下2024年小学教职工支教工作制度。
双鸭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支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支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双教字〔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双鸭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支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教字〔2018〕152号各县、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按照国家、省、市职称政策相关要求,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均衡配置学校教师资源,促进我市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经市教育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与市人社局协商,特制定《双鸭山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支教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教育局2018年7月20日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支教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均衡配置学校教师资源,促进我市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薄弱学校教育质量,推进我市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双鸭山市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双政发〔2017〕8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支教工作。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建立和完善教师支教的长效机制,有效开发和利用我市优质教育资源,合理调配师资,逐步缩小各学校之间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的差距,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政策引导、优化配置、制度保障、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支教人员范围和时间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现农村和边远薄弱学校的在职教师、已撤并原岭西3中及15中部分分流教师不需参与1年支教工作)。
支教时间按支教形式的不同,支教教师在受援学校工作最低期限为1年。
四、支教方式和结果运用(一)跨校评聘职称支教: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双鸭山市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在不占用岗位数额的前提下,对农村和边远薄弱学校单独核定一级和高级专项岗位数额,城镇优秀教师可到农村和边远薄弱学校支教并评聘职称。
教师支教活动管理制度

教师支教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教师支教活动的管理,确保支教活动的顺利开展,依法保障教师支教活动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支教教师的引导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教师支教活动的义务教育教师。
第三条政府部门应当明确支教活动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监督制度,加强对支教活动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参与支教活动的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维护支教活动的秩序和形象。
第五条支教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服务”的原则,教师应当以公益的心态参与支教活动。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支教活动的宣传,引导更多的教师参与到支教活动中来,提升支教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支教活动组织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支教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支教活动的经费支持,为支教教师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支教活动组织机构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设立支教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支教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支教活动的组织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支教教师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支教活动的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支教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支教活动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反馈支教活动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支教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支教活动的监督,确保支教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第三章教师支教活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教师支教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服务”的原则,教师不得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参与支教活动。
第十五条教师支教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教师不得擅自组织支教活动。
第十六条教师支教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当地的社会和文化利益。
第十七条教师支教活动应当与学校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支教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教师参与支教活动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接受支教活动组织机构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教师支教活动期间应当遵守支教活动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服从组织安排,不得私自离开支教地点。
小学教职工支教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小学教职工支教工作制度范文一、工作目标与任务1. 完成学校委派的教学任务,确保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
2. 发挥良好的师德师风,做到言传身教,以身作则。
3. 加强对农村学校教学资源建设的支持,促进学校整体教育水平的提高。
4. 掌握并执行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育教学计划。
二、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 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
2. 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周末及节假日视情况进行调整。
3.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必要时加班和调整工作时间。
4. 每年享受带薪年假7天,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三、教学计划与备课工作1. 按照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育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安排,并保证完成教学任务。
2. 按照学校要求,每周提交一次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3. 每次上课前要做好充分的备课工作,准备充足的教学材料和教具。
4. 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策略,确保教学内容的有效传达。
四、课堂管理与评价1. 加强课堂纪律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和课堂秩序。
2. 积极参与学生的学习,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做到因材施教。
3. 定期进行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
4. 注重发展学生的创造力和思维能力,引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
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研与培训1. 积极参与学校的教研活动,主动交流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2. 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3. 面对新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教育政策,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观念和方法。
六、良好的师德师风建设1. 严格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2. 着装整洁,言行举止文明,举止得体。
3. 关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耐心解答学生的疑问和问题。
4. 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与学生和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与联系。
七、奖励与惩罚1. 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中小学教师轮岗支教工作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师轮岗支教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1.目标确定:本次中小学教师轮岗支教工作的目标是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合作,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同时提升农村地区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发展水平。
2.轮岗工作安排:(1)选择合适的时间段,安排教师进行轮岗支教,最好在假期或学校放假期间进行,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2)根据参与支教的教师人数和需要支援的学校数量,合理安排教师轮岗的时间长度,一般可以安排为1个月或2个月。
(3)根据教师的专业特长和学校的需求,进行合理的匹配,使教师在支教期间能够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
3.支教工作内容:(1)教学指导:支教教师要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指导,提供教学方法和策略,帮助学校教师提升教学水平。
(2)教育培训:支教教师可以组织教育培训活动,为学校教师提供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的分享,增加他们的教育教学意识和能力。
(3)课程设计:支教教师可以帮助学校教师进行课程设计,提供教学资源和教材,协助他们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4)教学评估:支教教师可以对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提供评估报告和建议,帮助学校发现问题并改进教学方法。
4.工作成果评估:(1)在支教期间,持续跟踪和记录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情况和教学成果,包括教师的自我评估和学校方面的评估。
(2)结束支教后,组织教师进行总结和交流,分享工作经验和收获。
(3)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学校的评价,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估,提供相应的奖惩和激励措施。
5.工作保障和支持:(1)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确保教师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良好。
(2)制定支教教师的工作指导和教学要求,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教材。
(3)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教师支教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技能。
(4)建立支教教师和学校之间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6.经费来源:(1)可以申请相关教育部门的支持经费,用于教师轮岗支教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支持。
(2)也可以通过学校自身的经费支持,或者与其他地方性社会资源进行合作,共同承担支教经费。
选派中小学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支教工作实施方案

选派中小学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支教工作实施方案阜新市选派中小学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支教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和《阜新市教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政策引导,政府保障、选优用实为基本原则,周期性选派中青年优秀教师到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定期支教,充分发挥他们的引领示范和传、帮、带的作用,加强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最终实现我市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教学水平的全面快速提高。
二、工作目标2012-2015年,全市计划周期性向农村及城区薄弱学校选派优秀支教教师500人,建立并完善教师定期实质性交流支教的工作机制。
2012年,全市首批选派优秀支教教师100人。
三、工作原则支教工作的总体原则是:个人自愿、组织把关、择优选派、统筹安排、就近就便、发挥实效。
四、申报条件全市公办中小学(不含中职和特殊教育学校)在职教师中,原则上年龄为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教龄在6年以上,身体健康,具备中学一级以上或小学高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五、支教期限支教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不受区域限制。
支教教师到阜彰两县和新邱、清河门区偏远农村薄弱学校任职的,期限为2年,到城区薄弱学校任职的,期限为3年。
六、工作程序(一)县区教育部门上报薄弱学校(以下简称受援学校)名单,市教育局审核,并确定受援学校名单。
(二)符合支教条件的教师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及县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教育局。
原则上每个学校上报人数不能超过在职人数的3%,且以学校能安排其他教师顶岗为前提。
(三)市教育局对上报人员组织试讲测试,对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支教人选。
(四)市教育局将支教教师分派到各受援学校,支教教师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签定支教协议书。
中小学教师轮岗支教工作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师轮岗支教工作实施方案轮岗支教,这个概念在我脑海中浮现的时候,我仿佛看到了一幅流动的画面:老师们像春天里的燕子,飞向不同的地方,将知识、智慧、爱心带到每一个角落。
中小学教师轮岗支教工作实施方案,就是要让这幅画面变为现实,让教育资源更加公平地分配,让孩子们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
一、目标与意义1.提高农村地区教育质量。
通过轮岗支教,将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引入农村,提升农村学校的教育水平。
2.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让教师在不同的教学环境中磨砺自己,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3.实现教育公平。
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区域之间的教育差距。
二、实施对象与范围1.实施对象:全市中小学教师。
2.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城乡学校。
三、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
了解各学校的教育资源、师资力量等情况,为轮岗支教提供依据。
2.制定方案。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轮岗支教方案,包括轮岗时间、支教学校、教师配备等。
3.宣传动员。
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让教师了解轮岗支教的意义和实施方法。
4.启动实施。
按照方案,开始轮岗支教工作。
5.跟踪评估。
对轮岗支教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定期评估效果,及时调整方案。
四、具体措施1.优化师资队伍。
选拔一批有经验、有能力、有爱心的教师参与轮岗支教。
2.建立激励机制。
对参与轮岗支教的教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3.提供业务支持。
为轮岗支教的教师提供业务培训、教学资源等支持,确保他们能够适应新的教学环境。
4.加强沟通协调。
建立轮岗支教教师与支教学校、派出学校的沟通机制,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5.关注教师成长。
关注轮岗支教教师在支教过程中的成长,为他们提供发展空间。
五、预期效果1.农村地区教育质量得到提升,孩子们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教育。
2.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得到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得到提升。
3.城乡、区域之间的教育差距逐步缩小,实现教育公平。
六、后期保障1.政策支持。
制定相关政策,保障轮岗支教工作的顺利进行。
受援学校支教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受援学校支教工作,提高支教工作质量和效果,保障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政策和规定,结合受援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支教工作原则1. 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 重视支教工作实效,注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尊重受援学校教学规律,注重发挥支教教师的专业特长。
4. 加强支教教师与受援学校教师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三、支教工作职责1. 受援学校:(1)制定支教工作计划,明确支教教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为支教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支教工作顺利进行。
(3)对支教教师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支教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4)加强与支教教师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支教工作进展情况。
2. 支教教师:(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受援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2)积极参与受援学校的教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3)关心关爱受援学校学生,关注学生的成长需求。
(4)与受援学校教师保持良好沟通,共同促进教育教学工作。
四、支教工作管理1. 支教教师选拔:(1)根据受援学校实际需求,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奉献精神的教师担任支教工作。
(2)支教教师应具备相应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2. 支教教师培训:(1)受援学校应组织支教教师参加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2)支教教师应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组织的各类教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3. 支教教师考核:(1)受援学校应建立健全支教教师考核制度,对支教教师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质量、师德师风、团队合作等方面。
4. 支教工作经费:(1)受援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支教工作经费。
(2)支教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教教师的交通、住宿、生活补贴等方面。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受援学校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学校支教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支教教师管理,提高支教工作质量,保障支教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支教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支教教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支教教师合法权益;(二)以人为本,关注支教教师身心健康;(三)公平公正,奖优罚劣;(四)科学合理,提高支教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教教师选派与培训第四条支教教师选派:(一)选派支教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3. 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业绩;4.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奉献精神;5. 具有完成支教任务的身体条件。
(二)选派支教教师应优先考虑我校优秀教师、教学骨干和有支教经验的教师。
第五条支教教师培训:(一)支教教师培训内容应包括教育教学理论、教学方法、班级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地方文化等。
(二)支教教师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
(三)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支教工作。
第三章支教教师工作与考核第六条支教教师工作:(一)支教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职责。
(二)支教教师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支教教师应关心学生成长,关爱学生身心健康。
(四)支教教师应与当地教师、家长建立良好关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条支教教师考核:(一)考核内容:1. 支教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教育教学能力;3. 教学质量;4. 班级管理;5. 团队协作精神;6. 奖惩情况。
(二)考核方式:1. 学生、家长、同事、学校领导评价;2. 教学检查、听课、评课;3. 工作总结、论文、教学成果。
(三)考核结果:1.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2. 对考核不合格的支教教师,学校将采取措施,帮助其改进。
第四章支教教师待遇与保障第八条支教教师待遇:(一)支教教师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x人〔2006〕x号)精神及《xx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xx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x教办〔2010〕x号)第七条第七款,把“支教或在农村学校、基础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的要求。
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教人员选派范围和对象㈠选派范围:在桂林市城区及县城学校工作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㈡选派对象:原则上50周岁以下(含50岁)且没有在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满1年以上者。
二、受援学校㈠农村学校。
“农村学校”是指不设在县城的乡镇学校。
其中,城区学校受援的“农村学校”指不设在城区街道上的学校;县受援的“农村学校”指不设在县城城区街道的学校。
㈡基础薄弱学校。
“基础薄弱学校”是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属学校(如龙胜县)。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非农村学校教师,申报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有在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㈢根据我市大部分乡镇无高中学校,市属高中教师可安排到我市所辖县、区高中支教(优先安排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高中支教);县属示范性高中教师安排到非示范性高中支教,县城普通高中教师安排到乡镇高、初中支教。
三、支教管理办法㈠市教育局由人事教育科、各县(区)教育局由人事股或支教办负责此项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市教育局负责市属中小学教师的支教工作,县(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中小学教师的支教工作。
㈡支教方式采取“校对校”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形式。
派援学校要有计划的输送学校骨干教师到受援学校支教,受援学校接收支教教师每年度不得超过2人。
支援和受援学校双方签订协议书(见附件1),落实支教工作规定的任务和要求。
㈢支教教师可由派援学校依据“支教协议书”向受援学校辖区的教育行政部分提交《桂林市中小学教师参加支教工作申请表》(附件2)。
中小学教师轮岗支教工作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师轮岗支教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推动教育公平,加强学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我校决定组织中小学教师进行轮岗支教工作。
下面是该工作的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1.提升教师综合素质:通过支教工作,增加教师的教学经验、教育观念和教育技能,提升教师的全面素质。
2.促进教育资源共享:通过轮岗支教,实现学校资源的互补与共享,弥补不同学校之间的差距。
3.推进教育公平:支教工作可以为偏远地区的学校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提高偏远地区学生的教育水平。
二、实施步骤1.确定支教学校:通过学校自愿报名和学校实际需求,确定要进行支教的学校。
2.编制支教计划:根据支教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制支教计划,包括支教时间、任务分工和支教内容等。
3.教师转岗:根据支教计划,学校确定哪些教师需要转岗支教,以及转岗的时间和地点,确保支教教师的顺利过渡。
4.支教教师培训:支教教师在转岗之前,需要接受专门的培训,包括教育教学理论知识、教育教学方法和教育心理学等。
培训内容可以由学校自行组织,也可以请外部专家进行指导。
5.支教实施:支教教师按照支教计划到达支教学校,开始进行教学工作。
为了顺利完成任务,支教教师应与当地教师充分交流,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教学方案。
6.支教教师考核: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需要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和教育态度等。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评价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调整岗位和薪酬的依据。
7.支教教师返岗:支教期满后,支教教师可以选择继续在支教学校工作,也可以选择回到原来的学校。
如果选择回到原来的学校,应考虑将支教期间所学所得应用到原来的工作中。
三、工作保障1.人员安排: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教师人员安排,保证教师岗位的补充和调整。
2.资金支持:学校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用于支教教师的差旅费、住宿费和教学资源购买等。
3.教育资源支持:学校应提供教学资源和教材,包括教学课件、教学资料和教学辅助工具等,满足支教学校的教学需求。
最新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最新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让贫困地区的孩子得到教好的教育,支教项目络绎不断。
这里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最新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x人〔2006〕x号)精神及《xx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xx 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x教办〔2010〕x号)第七条第七款,把“支教或在农村学校、基础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的要求。
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教人员选派范围和对象㈠选派范围:在桂林市城区及县城学校工作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㈡选派对象:原则上50周岁以下(含50岁)且没有在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满1年以上者。
二、受援学校㈠农村学校。
“农村学校”是指不设在县城的乡镇学校。
其中,城区学校受援的“农村学校”指不设在城区街道上的学校;县受援的“农村学校”指不设在县城城区街道的学校。
㈡基础薄弱学校。
“基础薄弱学校”是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属学校(如龙胜县)。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非农村学校教师,申报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有在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㈢根据我市大部分乡镇无高中学校,市属高中教师可安排到我市所辖县、区高中支教(优先安排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高中支教);县属示范性高中教师安排到非示范性高中支教,县城普通高中教师安排到乡镇高、初中支教。
三、支教管理办法㈠市教育局由人事教育科、各县(区)教育局由人事股或支教办负责此项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市教育局负责市属中小学教师的支教工作,县(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中小学教师的支教工作。
㈡支教方式采取“校对校”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形式。
派援学校要有计划的输送学校骨干教师到受援学校支教,受援学校接收支教教师每年度不得超过2人。
教师轮岗与支教管理办法

****中心学校教师支教管理办法为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充实边远山区教师队伍,提高边远山区学校教师队伍素质,缩小校际间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县委《关于中小学教职工人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及县委关于教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编所有教职工。
(一)、支教对象:1、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中青年教师。
2、在同所小学工作连续满6年的教师。
3、在***小学、***小学、***小学、***小学(以下简称I类学校)工作需晋升高级职务教师必须参与支教。
4、因工作需要轮岗者不受工作年限、年龄、工作学校类别限制。
(二)、支教流入学校指:**小学、**小学、**小学......及其他单小或一师一校。
二、支教具体办法(一)、教师支教采用个人报名、学校提名或推荐、乡中心学校决定三结合方式。
(二)、支教原则上由教师自愿报名,但在I类学校工作需晋升高级职称的教师若无支教经历,在职称推荐评审时原则上不予考虑。
(三)、各校每学年末按照自行制定并报乡中心学校备案的教师考核办法进行教师考核和聘任,超出核定教师编制数的多余教师列为支教人员,乡中心学校从符合支教条件人员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相应的学校任教。
(注:编制按师生比1:24或师班比1:1.5,年龄大的教师偏多学校可适当放宽比例)(四)、支教年限:支教工作时间为两年(个人申请可延长一年)。
(五)、支教办理程序:(1)乡中心校对空岗进行公示;(2)个人申报或学校提名;(3)所在学校审核;(4)乡中心学校审批并确定流入学校;(5)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三、支教教师管理:(一)、人事管理1、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其岗位聘任暂予保留在原校两年,逾期不回的,不再保留其岗位。
2、支教教师自派出之日起不再承担原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必须按流入学校的要求承担全额工作量,其教育教学工作、生活安排、年度考核等由流入学校负责。
科头乡中心学校中学教师支教工作的实施方案

科头乡中心学校中学教师支教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科头乡中心学校关于选派中学骨干教师支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一、指导思想鉴于全乡教师队伍年龄老化,近年来因生源锐减,边远小学缺编中学严重超编等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
为适应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为充分发挥中学骨干教师的作用,支持帮助边远学校推进素质教育,以促成全乡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优化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经研究并报上级部门同意,决定从2007年下期开始,实施中学骨干教师定期支边以调配师资、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工作方案,从而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育人事管理运行机制。
二、支援学校及受援学校1、支援学校:科头乡中心学校、科头中学。
2、受援学校:桃林、小浪、大浪、竹山、岩下、江溪等小学。
三、结对方案中心学校、科头中学——桃林、岩下、大浪、小浪、竹山、江溪小学。
四、支边范围、形式、任务与期限1、支边范围:(1)50周岁以下的初中教师。
(2)任现职以来,无边远小学(限本乡内)工作1年以上经历拟申报评聘中学一级和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
(3)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为小学一级和小学高级的初中教师。
(4)骨干教师,即被评为省、市、县级的名教师、教坛新星、教学新秀、学科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
(5)除中学校长、中心学校常务副校长、校长助理员、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因不便暂不作考虑外,其余都属支边对象。
(6)从2007年开始,全乡每学年确定支边教师15人左右。
2、支边形式:支边教师应于每年8月底前到达受援学校进行支教。
支边形式原则上要求以脱岗形式到受援学校实行满工作量顶岗教学,本校则不再为支边教师排课。
对口结对学校间应定期相互组织开展教学、教研等活动,每学期不少于1次,教学业务上受科头乡中心学校指导和评价。
3、支边任务:支援学校必须在8月25日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人,帮助受援学校解决师资不足问题,并对受援学校教师业务上进行指导,做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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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x人〔2006〕x号)精神及《xx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xx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x教办〔2010〕x号)第七条第七款,把“支教或在农村学校、基础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的要求。
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教人员选派范围和对象
㈠选派范围:在桂林市城区及县城学校工作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㈡选派对象:原则上50周岁以下(含50岁)且没有在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满1年以上者。
二、受援学校
㈠农村学校。
“农村学校”是指不设在县城的乡镇学校。
其中,城区学校受援的“农村学校”指不设在城区街道上的学校;县受援的“农村学校”指不设在县城城区街道的学校。
㈡基础薄弱学校。
“基础薄弱学校”是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属学校(如龙胜县)。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非农村学校教师,申报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有在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