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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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改善师资队伍构成,充分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学科建设发展,逐步规范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工作,根据《西北师范大学流动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一)本办法所指兼职教师是指以使用学校流动编制为前提,在我校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或为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服务、人事关系不调入我校的校外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和离退休教师。

(二)根据管理方式不同,兼职教师分为校聘兼职教师和院聘兼职教师。

校聘兼职教师占用学校设置的流动编制,以发展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聘任为主,主要包括特聘教授和其他需学校聘用的兼职教师,由学校和学院共同负责管理。

院聘兼职教师以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聘任为主,占用学院的流动编制,由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聘用,学校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二、使用范围(一)校聘兼职教师仅限我校拥有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博士点和省级重点学科使用。

其中,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心聘用不超过4人,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点聘用不超过2人,省级重点学科聘用不超过1人。

具有多重地位的就高确定聘用校聘兼职教师人数。

(二)院聘兼职教师各学院应在学校核定给学院的流动编制范围内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自主聘用。

三、聘任原则(一)兼职教师以承担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学科建设和开展合作研究为前提,不求所有,唯求所用,通过智力引进的方式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二)学院因教学需要聘任兼职教师,应首先通过校内教师资源共享解决,不能解决的,可按本办法选聘兼职教师。

(三)兼职教师实行合约管理,明确聘任职责、权利与义务,注重聘任实效。

四、聘任条件及聘期工作拟受聘兼职教师应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本人愿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进行工作和做出贡献;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合作、协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声誉;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作风严谨,恪守诚信、为人师表;除知名专家学者外,原则上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峡大学党校 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三峡大学党校 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三峡大学党校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为建立一支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素质高、相对稳定的党校教师队伍,提高党校教育质量,加强党校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党校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1995年9月6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拟聘任的兼职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2、有较高的党建理论水平和探索、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问题的能力;3、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事业心强,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4、学风严谨,为人师表;5、能保证完成党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聘任范围现任校领导,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党委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党建理论有一定研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其他党政干部;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社会人文科学、政治理论课教师;对党建理论有一定研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离退休职工。

三、兼职教师职责1、承担党校分配的教学工作,指导党校学员认真学习,不断1提高学员思想政治素质;2、主动关心党校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学术研讨、集体备课等活动;3、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聘用程序1、由相关单位推荐拟聘人员名单;2、党校提出聘任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3、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聘任的人员,由党校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并向兼职教师颁发聘书。

五、聘期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2年。

期满考核合格者,根据需要可以续聘;过期不续聘或 1年内未承担授课任务,即自动取消兼任职务。

六、兼职教师待遇凡被聘为党校兼职教师者,聘期内,其承担的授课任务计算教学工作量(该工作量只在申报晋升职称时可与其他教学工作量合并计算),并按其所聘职务及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学校统一发放课时酬金。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党校负责解释。

2。

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的作用,建立健全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管理监督机制,以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如下:一、聘任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恪守职业道德,能为人师表。

2、自觉遵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3、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为本科生上课者应取得我校本科生主讲教师资格,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取得研究生院审核和批准。

4、具有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

5、能填补我校有关课程教学方面的不足,具有较强的教学、实践能力,教学效果好。

6、身体健康,退休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

2、按照学校的教学要求编写教案,认真授课,保证教学进度和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3、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三、聘任程序1、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教学需要,制订外聘(返聘)计划,并于每学期开学前1周内将外聘计划报送人事处审批。

2、外聘(返聘)教师由各教学单位初审和推荐。

拟聘人员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审批表》。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完成对外聘教师的主讲教师资格审核和试讲工作。

各教学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拟聘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送交人事处审核。

3、各教学单位、人事处与应聘教师签订《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并向外聘(返聘)教师明确教学、科研任务要求、工作职责及酬金标准等。

4、人事处建立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档案。

5、各教学单位将外聘(返聘)教师的教学计划报研究生院、教务处备案。

四、聘期管理1、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纳入学校流动编制管理。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9•【文号】教师〔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现将修订后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8月29日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共同体,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学院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聘请校外兼职兼课教师是改善学院师资结构,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技术性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客观需要。

各系部(专业)在所设专业中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实践教学环节应加强兼职兼课教师的配备和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兼职兼课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含义本规定所称兼课教师是指承担我院各教学环节的工作,且一次性时间跨度在10周以上,或一学期教学任务总学时在20学时以上的校外教学人员(含校内离退休教师)。

二、基本原则(一)聘请兼职1、支持、鼓励和规范各系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项目教学、企业技术攻关等。

2、兼职教师占各系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3、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校企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 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

优先考虑校企合作企业人员,建立校企合作企业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

(二)聘请兼课1、教学任务的落实应立足校内,统筹解决。

各教学环节任课教师的安排,本着先专任教师,后兼课教师的原则进行。

2、需要原则。

兼课教师应该是在教学任务确实无法校内落实,或特殊课程(教学环节、教学活动)确实需要并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的情况下进行聘请。

三、兼职兼课教师的资格为保证兼课教师质量,各系部(专业)和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应严格审查外聘人员资格。

兼职兼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兼职教师条件: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据各系需要而定。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滁州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较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需求,整合聚集校内外优质人才资源、多途径建设师资队伍,规范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构建一支数量适中、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教师是指根据我校较高水平应用型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受聘于我校教学、教辅、及科研等岗位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遵循“按需选聘、任务明确、权责对等、合约管理”原则,根据兼职教师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性质、责任及聘期考核结果等确定其薪酬待遇。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拟聘兼职教师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总量的25%以内,各教学单位结合缺编、空岗情况及应用型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需求,分期、分批外聘适量兼职教师。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我校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或专职管理人员,主要从事理论与实践教学、产学研合作及学科专业建设指导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基本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能够承担我校相关本科专业主干课程或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2、具有较强的学术引领及科研攻关能力,能够加强我校的学科专业及创新人才团队建设,指导中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3、长期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具有我校急需的相关技术,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工作技能,能担任应用型课程或实验实训任务的指导,其学历和职称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每年1月和6月向学校申请下一学期兼职教师聘用计划,学校集中研究。

第七条聘用兼职教师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约定聘期(全年按10个月计算),聘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可以协商续聘。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拟聘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兼职教师聘用方案,包括聘用目的、工作任务要求、考核管理措施、拟聘人选具体情况(附:《滁州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申请表》、各类学历和资历证书等)、及兼职待遇建议等。

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师资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共用,根据中央《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和我省《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主要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遴选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优秀教师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担任。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掌握党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掌握所教授学科前沿的最新动态,在专业领域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掌握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和方法,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多种教学方法组织教学;善于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启发引导干部解决现实问题。

(四)热心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主要从以下专业领域遴选:政治理论类: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党的作风、党的纪律等。

政策法规类: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重大部署和重要精神等。

业务知识类: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经济、文化、科技、社会、外交、国防等学科领域。

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类:包括哲学、文学、艺术、历史、外语、计算机、医疗保健、心理健康等。

其它类:包括国情与省情;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国际前沿理论、学术成果、通行法则等。

第五条省委组织部根据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需求和结构比例,定期在“三晋红e”网站等媒体公布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需求信息,并面向社会进行遴选。

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师资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共用,根据中央《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和我省《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主要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遴选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优秀教师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担任。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掌握党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掌握所教授学科前沿的最新动态,在专业领域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掌握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和方法,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多种教学方法组织教学;善于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启发引导干部解决现实问题。

(四)热心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主要从以下专业领域遴选:政治理论类: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党的作风、党的纪律等。

政策法规类: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重大部署和重要精神等。

业务知识类: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经济、文化、科技、社会、外交、国防等学科领域。

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类:包括哲学、文学、艺术、历史、外语、计算机、医疗保健、心理健康等。

其它类:包括国情与省情;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国际前沿理论、学术成果、通行法则等。

第五条省委组织部根据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需求和结构比例,定期在“三晋红e”网站等媒体公布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兼职教师需求信息,并面向社会进行遴选。

(最新版)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版)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应用型本科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需求,整合聚集校内外优质人才资源,多途径建设师资队伍,规范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条件本办法所指校外兼职教师是指与学校没有劳动(人事)关系的校外人员或我校离退休教职工。

任职条件如下:(一)思想素质好,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关心和支持学校教学工作,愿意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做出贡献。

(二)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表达能力,掌握一定的教学技能。

兼职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行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工职业技术资格或行业特许资格。

(三)身心健康,有时间保障,能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二、工作职责与权利(一)兼职教师应遵守教师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学校交给的教学任务,认真备课、授课、批改作业、答疑辅导;参与学校相关教学单位的专业学科和课程建设;积极为学校教学、实践活动提供条件。

(二)兼职教师应接受学校的教学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及时吸纳学校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或建议,提高教学质量。

(三)兼职教师权利1.可利用学校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条件开展科研活动。

2.作为参与者可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等课题的申报和研究活动。

3.享有按教学工作量获取酬金的权利。

4.在一定场合可使用学校兼职教师的职务称号开展正当的科研和社会活动。

三、聘任、续聘与解聘(一)聘任1.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推荐人员并提交《XX学院校外兼职教师审批表》(见附件)及兼职教师个人材料(附上学历、学位、职称、主要业绩成果等相关证明),由教务处审核拟聘兼职教师所授课程与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是否吻合。

2.教务处审核后,由人事处、教学单位与兼职教师共同签订《XX学院校外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一式四份)。

(二)续聘聘期满后,聘约自动解除。

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兼课单位需要,可以续聘。

续聘不需再填写相关表格,但需兼课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后,直接签订《XX学院校外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

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兼职教师的招聘和管理,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一、招聘程序1. 学校应当通过面试、资格审查等方式择优招聘兼职教师,要求兼职教师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2. 招聘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学历,具备相关教学能力,并接受学校的考核和培训。

3. 学校应当制定招聘计划,公开招聘信息,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教学管理1. 兼职教师应当认真履行教学任务,严格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服从学校管理安排。

2. 兼职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调课,不得与学生发生不良关系。

3. 学校应当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进行考核评估,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提高教学水平。

三、待遇管理1.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兼职教师的工资报酬,确保兼职教师的合法权益。

2. 兼职教师应当维护学校形象,不得损害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兼职教师待遇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优秀兼职教师。

四、终止与解除1. 在兼职教师违反规定情况下,学校有权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并取消其兼职教师资格。

2. 兼职教师有权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给予合理解释。

3. 学校应当建立与兼职教师协商解除合同的程序,确保合同解除的公平合法。

五、其他规定1. 学校应当定期评估兼职教师的工作情况,积极开展教学研讨交流活动。

2. 兼职教师应当遵守师德师风,不得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损害学校声誉。

以上为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学校和兼职教师应当共同遵守,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稳步发展。

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的作用,建立健全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管理监督机制,以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如下:一、聘任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恪守职业道德,能为人师表。

2、自觉遵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3、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为本科生上课者应取得我校本科生主讲教师资格,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取得研究生院审核和批准。

4、具有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5、能填补我校有关课程教学方面的不足,具有较强的教学、实践能力,教学效果好。

6、身体健康,退休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二、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

2、按照学校的教学要求编写教案,认真授课,保证教学进度和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3、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三、聘任程序1、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教学需要,制订外聘(返聘)计划,并于每学期开学前1周内将外聘计划报送人事处审批。

2、外聘(返聘)教师由各教学单位初审和推荐.拟聘人员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审批表》。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完成对外聘教师的主讲教师资格审核和试讲工作。

各教学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拟聘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送交人事处审核。

3、各教学单位、人事处与应聘教师签订《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并向外聘(返聘)教师明确教学、科研任务要求、工作职责及酬金标准等。

4、人事处建立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档案。

5、各教学单位将外聘(返聘)教师的教学计划报研究生院、教务处备案。

四、聘期管理1、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纳入学校流动编制管理。

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兼职教师是指在教育机构或学校中,以非全职方式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人员。

为了规范兼职教师的聘用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基本条件1.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育背景,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有相关教学经验或专业技能,并获得相应的证书或资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

三、招聘程序1.学校或教育机构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兼职教师需求计划。

2.通过校园招聘、报名、推荐等方式,公开招聘兼职教师。

3.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一步面试和考核,选拔合格人员。

4.发布录用名单,并与录用人员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合同。

四、职责与权益1.兼职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育要求,认真备课、授课,并对学生进行评估。

2.有权参加学校或教育机构组织的相关教研活动、培训和会议。

3.享有校园资源的使用权,包括教学设备、图书馆资料等。

4.与全职教师一样,享有相应的待遇和福利,如工资、保险、假期等。

5.应积极配合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安排,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益。

五、管理与评估1.兼职教师履行聘用合同期间,必须遵守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

2.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定期对兼职教师进行教学评估和业绩考核,根据结果进行奖惩或续聘决策。

3.兼职教师有权提出工作建议和投诉,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4.兼职教师有权通过培训和进修提升自身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学校或教育机构应提供支持和帮助。

六、终止与解除1.兼职教师聘用期满如约终止,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聘或终止聘用关系。

2.兼职教师在聘用期间如发生严重职业违法行为或败坏教师职业形象,学校或教育机构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3.兼职教师有正当理由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学校或教育机构,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4.兼职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后,应如实完成交接工作,归还校方提供的教材和教学资料。

七、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1.兼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如有故意或过失造成学生伤害或其他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渝工业职院发【2012】22号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外聘兼职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构建双师结构,促进我院教师队伍的整体建设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聘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独立承担教学任务,能履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职责。

能遵守我院相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精神。

(二)具有企事业单位中高级职务,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高级技师),或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毕业行业、企业工作三年以上且仍在职,或硕士(含在读)及以上学位,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科学的教学方法和企业、行业实践能力。

(三)认真履行工作协议,有承担教学任务的足够精力和时间。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二条聘请校外兼职教师的原则(一)教学需要原则。

外聘兼职教师原则上由各院系根据教师缺员情况、教学任务、教学建设等需要,由各院系自主聘用,要确保聘请的教师能对院系师资队伍起到“充实”和“完善”作用。

(二)胜任教学原则。

外聘兼职教师应当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备一定教学技能和水平,胜任教学工作,符合我院校外兼职教师的聘用条件。

聘请专业课教师,应优先聘请来自行业、企业、工程单位、科研机构,既具相当理论水平,又具丰富实践经验的应聘者。

(三)相对稳定原则。

对来自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既具有工程实践能力,又有教好的教学效果的应聘者,应优先聘请或续聘,以保持兼职教师队伍长期稳定。

第三条校外兼职教师聘请办法校外兼职教师的聘请由各院系组织实施,各院系对其教学能力负责。

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应履行以下手续:1、院系负责对应聘者的三证(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最高学历证和身份证)原件进行审核。

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目标,促进学院办学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由我院各教学单位聘请以完成全日制普通类学生相关课程教学任务为目标的校外兼职教师和校外兼课教师。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三条校外兼职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二)是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三年或以上行业企业工作履历和实践经验;(三)能承担一门实践性较强专业课程或某门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四条校外兼课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二)具有讲师或以上高校专业技术职称;(三)专业方向与承担的课程相一致,专业知识扎实;(四)身体健康,能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具有副教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讲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控制在45岁以内。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五条具有副教授或以上高校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兼课教师,按以下聘用审批程序执行:(-)教学单位向人事处提交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用审批表,并附拟聘教师简历、身份证、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职称、高校教师资格证、退休证等证书复印件(原件由教学单位审核后退回);(二)经教务处和人事处签署意见、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聘任后,签订聘用协议和落实教学任务。

补交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用于发放课酬。

第六条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兼课教师和到学院授课的校外兼职教师,按以下聘用审批程序执行:(-)教学单位向人事处提交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用审批表,并附拟聘教师简历、身份证、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职称、高校教师资格证(校外兼职教师可不提供)等证书复印件(原件由教学单位审核后退回);(二)人事处组织试讲,人事处、教务处、教学单位负责人以及督导、教研室主任等参与;(三)经教务处和人事处签署意见、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聘任后,签订聘用协议和落实教学任务。

6 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6 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暂行规定一、教师类别概念1、专任教师:指校内具有教师编制的专任教师。

2、校外兼职教师:指正式聘任的,独立承担一门专业课或实践教学任务的行业、企业及社会中的一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

3、校内兼课教师是指校内不在教师编制的聘请兼课的非专任教师。

4、校外兼课教师是指聘请来校兼课的外校教师。

二、兼职(兼课)教师的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

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2、学位、资格及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在读硕士第二年);(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3)具有其它任职资格且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至少有两年以上教学经历)。

3、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熟悉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

二、兼职(兼课)教师的聘任程序1、教学单位根据本学期专业教学进程计划的安排,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确定本学期需要的兼职(兼课)教师的课程,并提出此门课程兼职(兼课)教师的人选,填写《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教师简明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送教务处,一份各系部留存。

2、教务处对教学单位提出的兼职教师的人选及时进行审定(对于新聘任的兼职教师还要审核其学历、学位、任职资格及其专业技术职务等证书原件且收回复印件),并将审定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学单位并做好备案工作。

3、教学单位开始聘任兼职(兼课)教师,落实授课任务,并在本学期的开学前一周内将授课通知书及课程表发放到兼职(兼课)教师的手中。

三、兼职(兼课)教师职责1、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按时上课和下课,不随意调课。

如遇特殊情况(公差或病事假)需调课,应提前向任教的教学单位申请,填写调课通知单,待教学单位及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2、必须熟悉教学计划,按学院模版格式编制所任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实验实训大纲、考试大纲并按要求报送到所属教学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学校通过公告、网络、媒体等多种途径发布兼职教师招聘信息。
3.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4.学校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面试、试讲等环节,综合评价其教育教学能力。
5.学校确定拟聘用人员,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兼职教师管理
1.学校应建立健全兼职教师档案,记录兼职教师的基本信息、教育教学成果等。
2.具备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实践经验,能胜任所承担的教学工作。
4.身体健康,能保证在教学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5.非全日制在岗人员,能兼顾本职工作和兼职教学工作。
三、兼职教师聘用程序
1.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教学需要,制定兼职教师招聘计划,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学校应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包括教材、教案、教学设备等。
3.兼职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认真组织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4.学校应加强对兼职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
5.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不得泄露学校机密。
6.学校对兼职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五、兼职教师待遇
1.兼职教师工资待遇由学校根据其教育教学能力、工作量和教学质量等因素确定。
2.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其在教学期间的人身安全。
3.兼职教师享有与全日制教师同等的教学成果奖励、培训、晋升等权益。
4.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办公场所、教学设备等。
六、解聘与续聘
1.兼职教师合同期满,学校根据其工作表现和教学需求,决定是否续聘。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2.3聘请单位应向兼职教师提供以下资料:
(1)聘请单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聘请兼职教师的岗位说明书;
(3)聘请兼职教师的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报酬及支付方式等。
2.4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备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
三、兼职教师的管理
3.1聘请单位应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3.2兼职教师应遵守聘请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3.3聘请单位应定期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对不合格者予以调整。
3.4兼职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请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学生利益的;
(2)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3)教学质量低下,经评估不合格的;
(4)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四、兼职教师的权益保障
4.1聘请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兼职教师报酬,不得拖欠。
4.2聘请单位应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4.3兼职教师享有与正式教师同等的培训、晋升等机会。
4.4兼职教师在合同期内享有法定的休假待遇。
五、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5.1兼职教师与聘请单位签订的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5.2兼职教师合同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时,聘请单位应办理相关手续,结清工资。
5.3兼职教师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聘请单位。
六、违约责任
6.1双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本办法旨在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保障教学质量,维护兼职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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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促进学院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学院与兼职教师的联系和沟通,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教育观念新、改革意识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更好地完成学院的教学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教师是指除学院专任教师以外,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访问、讲座、讲学活动的人员,划分为四个类别:
一、特聘教授: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及在省内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接受学院邀请,在学院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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