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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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适用高职高专院校)

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适用高职高专院校)

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适用高职高专院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外聘兼职教师,走专、兼结合师资队伍建设之路。

特制定专、兼职教师的管理办法。

一、专职教师1、申请来院任教的专职教师,应先到人力资源处填写“应聘登记表”和“面试”,面试合格后,由人力资源处会同教务处进行“试讲”,教务处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2、新教师决定试用后,教务处应向新教师详细交待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并发给相关工作制度,要求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3、新教师试用期限为一学期,并签订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满后,由人力资源处会同教务处作出工作鉴定,双方满意可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4、新教师上岗后,人力资源处和教务处要加强管理和考核,适时抽查听课,新老教师之间要加强教学研究,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水平。

5、“敬业乐教,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

教学上教师应按教学的“五大环节”严格治教,严谨治学。

担任班主任工作应认真贯彻班主任岗位责任制。

6、专职教师应忠于职守,乐于奉献,不得私下在外面兼课或兼职。

7、专职教师应建立业务档案,由人力资源处和教务处及时把学生评教、教学检查、担任课程、工作量、班主任等工作情况及奖、惩情况记录在案;作为教师业绩考核和评优的依据之一。

8、教师必须参加例会和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9、教师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为人师表、团结合作、洁身自好,不接受学生与家长的请吃和馈赠,不与学生搞不正当交易。

10、学院保密规定,未经院长同意,不得将未向社会公开的学院发展规划、方案及院内重要文件等对校外人员传播或散发;保守学院秘密,不该看的文件不看,不该知道的事情不打听,不传播小道消息,教师应维护学院利益,不做有损学院声誉的事。

11、搞好同事间的团结,不得中伤、诽谤同事,顾全大局,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对同事和学院有意见,应坦诚相告、与人为善。

12、教师个人不准持有学院印章的空白信笺,不许私盖公章,私开介绍信或证明,不许私办工作证和私印名片。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人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聘请程序第七条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

基本程序是:(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学习解读2023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案

学习解读2023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案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学习解读教育部《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讲义)为鼓励吸引更多技术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近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订印发了新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对聘请兼职教师的条件、聘请程序、组织管理、经费来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是企事业单位人员在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指导性文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职业教育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职业学校也迫切需要更多的来自企业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特别是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实施,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修订并印发了新的《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启动以来,我们对部分省份、部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整体情况及有关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

同时,先后多次召开研讨会,进行讨论完善,并征求了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相关司局(单位)、相关国有企业、部分职业学校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意见,综合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最终形成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并按程序印发。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选聘、管理、考核、激励等环节,确保兼职教师队伍稳定、素质优良,为职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四条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四)愿意承担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第五条聘请兼职教师时,优先考虑以下人员:(一)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二)相关领域的能工巧匠;(三)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第三章选聘程序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制定兼职教师选聘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聘兼职教师,包括以下程序:(一)发布选聘信息;(二)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三)学校组织面试、考核;(四)学校领导批准聘用。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兼职教师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所承担课程的教学任务;(二)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三)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四)协助学校开展实习实训工作;(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

第十条学校对兼职教师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教育教学质量;(二)参与教研活动情况;(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兼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合格的兼职教师予以解聘。

第六章激励与保障第十二条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以下激励与保障措施:(一)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兼职教师报酬;(二)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条件;(三)组织兼职教师参加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四)为兼职教师提供职称评定、进修深造等机会。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C20XX〕14号)和《XX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X教人发〔20XX〕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正式聘用,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兼职从事专业理论课和实训课教学任务的校外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校企合作驻校产教融合项目企业导师和学生实习企业指导师傅不在此办法规定范围,按合作协议和运行方案执行。

第三条为节约经费确保教学质量,聘用兼职教师遵循“急需必须”原则,兼职教师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学需要。

第二章聘用范围、条件及岗位职责第四条聘用范围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岗人员,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请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规守纪,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心存教育情怀,无不良社会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聘用兼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应专业对口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聘用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中段以上学历、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高级工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企业培训I师、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若被聘人员在相关行业领域中确实具有特殊技能或实用技能突出(如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行业技术骨干、技术能手等),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职业资格条件,教学部要提报使用理由,由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根据学校需要而定。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职业学校兼职教师是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职业学校聘用的兼职教师。

二、职责与权利1. 兼职教师有权按照学校安排的课程计划进行教学活动,并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支持。

2. 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持教学纪律,积极与学校教职工保持沟通和合作。

3. 兼职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和教学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 兼职教师有权向学校提出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资源需求的建议,并协助学校开展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三、选拔与聘用1. 学校通过公开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拔兼职教师,择优录用,并与其签订兼职教师协议。

2. 兼职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将对兼职教师进行审查和考核,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将解除合作关系。

四、薪酬与福利待遇1. 兼职教师的薪酬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包括教学课时费和绩效奖励等。

2. 兼职教师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应福利待遇,如教师培训、医疗保险等。

3. 兼职教师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将与其工作质量和业绩挂钩,表现良好者将得到相应奖励。

五、工作管理1. 学校将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估,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2. 兼职教师应按时提交教学计划、教案和教学反馈,接受学校的教学检查和指导。

3. 学校将定期组织教学总结和经验交流,促进兼职教师间的互动与学习。

六、兼职教师奖励与处罚1. 学校将根据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工作表现,对其进行奖励,如表扬、荣誉称号等。

2. 兼职教师如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教学失职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停聘、解除合同等惩罚措施。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执行,如有需要,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2. 兼职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遵守学校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高职院校校外兼课、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校外兼课、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校外兼课、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兼课教师为充分利用其他高职院校教师资源,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师队伍,实现学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要求1.各二级学院每学期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用兼课教师,兼课教师的聘用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并按专任教师的任教要求严格审核其任教资格,应聘者均需进行试讲。

2.受聘的兼课教师须如实填写《应聘申请表》,并附本人学历、学位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开课学院负责人签署聘用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学校领导审批,方可聘用。

3.须按学校要求与兼课教师签订《兼课教师聘任协议》。

4.各二级学院需建立兼课教师档案,妥善保管兼课教师的资料。

每学期将兼课教师信息、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每月统计上报兼课教师工作量,并经教学科研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发放课酬。

二、课酬标准1.课酬标准按学校现行校外兼课教师课酬标准执行。

2.未确定职称人员,按其学历水平、资历、工作经验等确定课酬标准。

3.特殊人才确因教学工作需要,课酬标准须特批。

三、工作职责1.兼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兼课教师应执行学校的有关教学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不得随意停课、调课。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调课,必须提前一天向开课学院提出,办好有关手续。

3.积极参加开课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积极承担教研教改任务,参加期末工作考核与总结评比。

4.兼课教师因特殊原因要终止聘任协议,应提前1个月告知开课学院,以便于教学安排。

四、教学管理和考核1.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兼课教师的教学安排和管理。

2.如出现教学事故,将参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处理。

3.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兼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统计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并按学校的教学要求负责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考核。

4.考核办法:根据每学期教学科研处的评教结果成绩与开课学院的日常考核结合起来,作为对该兼课教师综合考核的成绩,并作为今后是否续聘的依据。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人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聘请程序第七条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

高职院校内兼课教师管理规定

高职院校内兼课教师管理规定

高职院校内兼课教师管理规定
一、兼课教师资格
1、非专任教师岗位的正式在编或返聘人员。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或具有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高级工以上的技能等级证书,从事过本课程或相近课程的教学,具有一定教学经验。

二、兼课教师聘任
1、根据课程性质和归属,由相关系部负责聘请,或由本人向相关系部提出申请。

2、系部负责对兼课人员教学资格审核,下达教学任务书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兼课教师必须在不影响自己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课,一般周计划学时不超过4课时。

3、聘用部门负责兼课教师的教学管理和监控教学质量。

三、兼课教师职责
1、兼课教师应按照《高职院校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地做好各项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2、兼课教师应按照《高职院校学籍管理规定》严格要求学生,规范教学行为,坚决杜绝随意降低教学要求与考核要求的行为。

3、兼课教师应积极参加课程建设、教研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四、兼课教师工作量计算
1、兼课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原则上参照我院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2、兼课教师教学工作量不纳入所在部门教学工作量总量。

五、兼课教师酬金
1、兼课教师承担专业教学设计中规定的课程时,聘用部门属缺编单位,其费用由学院承担,若属超编聘请,其费用由聘用部门承担。

2、兼课教师教学酬金标准根据其职称、职务级别以及所承担课程性质,参照外聘教师酬金标准执行。

3、兼课教师的酬金按学期发放至所在部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留存10%—20%。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高职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高职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高职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兼职教师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聘请和管理好兼职教师,使学院形成一支水平高、能力强、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对于利用社会力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院教师队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根据学院的办学特点和要求,特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一、兼职教师聘任原则1.聘任经验丰富、工作一线人员或同类院校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来我院任教。

2.学历要求年龄<30岁要求有硕士学历或学位;30≤年龄<40岁要求有本科学历。

3.原则上不聘任在校研究生、年龄<30岁的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的教师。

二、兼职教师聘任程序1.聘任系、部要保证本系、部校内教师都承担基本课时量的基础上,根据学期教学计划聘任兼职教师。

2.对于新聘或新课兼职教师,聘任系、部要组织进行试讲,保证教学质量,并填写《兼职教师试讲情况登记表》一人一式一份(后附)。

3.兼职教师如实填写《兼职教师审批表》(后附)并附佐证材料的复印件,一人一式两份。

佐证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资料。

4.在教学任务确定前(一般在前一个学期期末),系、部教研室将每位兼职教师的《兼职教师审批表》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和《兼职教师试讲情况登记表》整理好,并进行审批后,交回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备案。

5.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安排课程。

三、兼职教师职责1.严格执行教学进度,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完成教学任务。

认真备课,认真批改和讲评作业。

2.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重点突出,启发引导,重视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运用,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要定期参加学院规定的教研活动,共同研讨教学4.课下多与学生交流,及时掌握学习情况,并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

5.按课程教学要求布置、批改、讲评作业。

认真指导学生预习、复习,根据需要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阅卷和指导毕业设计(作业)、答辩工作。

6.按时上课和下课,做好学生考勤,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23版)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23版)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共同体,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根据需要也可聘请相关领域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

重视发挥退休工程师、医师、教师的作用。

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三)长期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长期在本专业(行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市级传承人等。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4.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其在授课期间的人身安全。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
1.兼职教师在合同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3)教学质量低下,经评估不合格;
(4)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
2.兼职教师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
3.兼职教师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2.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学校进行资格审核。
3.学校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聘人选。
4.学校与拟聘兼职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兼职教师管理
1.兼职教师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2.兼职教师应按时到校授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如有特殊情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4.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5.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兼职教师待遇
1.兼职教师课时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学校按月支付兼职教师课时费,不得拖欠。
3.兼职教师在授课期间,享有与学校教职工同等的学习、培训、评优等权益。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3.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4)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兼职教师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相关行业工作经验证明;

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模版(2篇)

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模版(2篇)

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兼职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专、兼职教师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兼职教师是指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教育活动的非在编在岗教师。

第四条专、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纪律、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学职责,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条学校应为专、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教育教学培训,帮助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条学校应与专、兼职教师签订合法有效的教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专、兼职教师档案,记录其相关信息和业绩成绩。

第二章招募与录用第八条学校应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合理规划专、兼职教师的岗位数量。

第九条学校可以通过招聘、自荐、推荐等方式招募专、兼职教师。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专、兼职教师的招募和录用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招募专、兼职教师应根据其专业背景、学术水平、教学经验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学校招募专、兼职教师应征求学院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学校审批确认。

第十三条学校应及时向录用的专、兼职教师发放录用通知书,明确其岗位职责和相关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培训第十四条学校应制定具体的教育教学管理办法,对专、兼职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组织专、兼职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培训,提高其教学能力和素质。

第十六条学校应为专、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教育教学支持,确保其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及时了解专、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和教学反馈,对其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学校应及时掌握专、兼职教师在教学中的表现和成绩,组织评审和奖励,促进其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四章权益与责任第十九条专、兼职教师享有与其教学职责相适应的权益,包括教学场地、教学资源、教学支持、教学设备等。

第二十条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专、兼职教师相应的工资、津贴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专、兼职教师要履行教学职责,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XXXX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兼职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强对兼职教师管理,增强兼职教师的责任意识,对于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深化校企合作、强化技能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办好中职教育,特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一、兼职教师聘用条件本办法所指的兼职教师是指非本校编制内人员,受本校遴选聘任,按学校教学计划,能够独立承担一门课程或者实践教学任务的行业企业专家、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能工巧匠等学校教学急需的人才。

1.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仪态大方,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2.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及课堂组织、传授知识能力;3.专业对口,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校外从事非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外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实训指导的兼职教师,一般应取得高级工以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4.能从时间上保证学校的教学工作,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5.身体健康。

二、兼职教师选聘程序1.每学期期末,由各教学部根据下学期课程任务的落实情况向教务处提出所需兼职教师的人数及课程的聘任计划申请;2.各教学部提出的兼职教师聘任计划,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组织招聘;3.兼职教师聘任计划经批准后,各教学部应积极利用各种渠道落实兼职教师的选聘工作,提出具体兼职教师人选;4.教务处协同各教学部主任及相关教学人员对兼职教师候选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学历进行审核,并进行集中听课,了解其授课水平是否符合我校的教学要求,对于已经在我校授课的兼职教师无需集中听课,按上学期兼职教师评分决定其是否留用;5.经审定合格的兼职教师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长审批;6.兼职教师名单经批准后,由有关教学部与受聘人员(或单位)联系,协商有关外聘条件,由各教学部主任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教师合同书》,报教务处备案。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角色日益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兼职教师,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一、兼职教师的选拔与任用1.兼职教师的资格要求:(1)专业素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2)教学经验: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教学任务。

(3)职业背景:有相关行业的从业背景,了解行业动态。

2.选拔程序:(1)面试:通过面试考核个人的教学理念和教学能力。

(2)专业测试:根据所教学科的特点进行专业测试。

(3)资格审核:审核个人的学历和教学资格证明。

3.任职程序:(1)签订合同:与职业学校签订兼职教师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教学培训: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培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3)师资认证:通过学校的师资认证,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二、兼职教师的权益与义务1.权益保障:(1)报酬待遇:兼职教师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薪酬。

(2)职称晋升:凭借卓越的教学成果和师德表现,享有职称晋升的机会。

(3)教学资源:享有使用学校教学资源的权益。

2.义务要求:(1)教学任务: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

(2)教学质量: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3)遵守规章制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职业道德。

三、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评估1.管理机制:(1)指导与监督:学校安排专门人员对兼职教师进行指导和监督。

(2)教学评估:定期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3)交流合作:组织兼职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经验分享和教学互动。

2.奖惩制度:(1)激励机制:设立优秀兼职教师奖励,激励其提高教学水平。

(2)纪律约束: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兼职教师,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评估标准:(1)教学效果:评估学生对教师教学的满意度和学习成效。

(2)评价反馈:听取学生、教务处以及其他教师对兼职教师的评价和反馈意见。

四、兼职教师的发展与培训1.职业发展:(1)晋升途径:设立兼职教师晋升通道,给予其发展机会。

职业技术学校特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特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特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聘任行业专家和技术能手(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以下简称特聘兼职教师)是我校贯彻落实XX市和市教委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创新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我校服务社会经济效能的长期性战略性举措。

为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趋势,充分发挥特聘兼职教师专业技能和业务实践方面的优势,增强实践性教学的效率效果,促进教学改和专业建设,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能更好地满足岗位能力要求,规范特聘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聘兼职教师任职条件1.具有支持职业教育事业的热情,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师德,虚心学习、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团结协作、锐意改、遵纪守规的职业道德。

2.在与所授课程相关的行业工作5年(含)以上,且聘任时仍为所在行业企业的在职人员。

3.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非教师)或职业资格证或担任企业中高级管理职务。

4.在与所授课程相关的行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5.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完成教学任务。

二、特聘兼职教师的申报、聘任程序1.由校长室根据市教委下达的计划指标及学校教学改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向教学部和教务处下达聘用特聘兼职教师的计划。

2.各教学部确定拟聘兼职教师的名单并对任职条件进行初审,审核基本资料包括:(1)学历证书。

(2)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任职单位聘任书。

(3)身份证件。

(4)获奖证书。

以上证件由拟聘教学部验证原件,复印件作为拟聘附件。

3.教务处根据市教委统布置及要求在网上进行申报。

4.根据市教委审核批准、公布的名单,由教务处根据教学部教学工作计划发放受聘任务书(可由课程表代替),由相关教学部实施聘用。

三、特聘兼职教师的管理1.特聘兼职教师的管理实行由教学部进行日常管理和督导室督导的双重管理方式。

2.各教学部建立本教学部特聘兼职教师档案,教务处汇总并建立全校特聘兼职教师档案。

3.教务处、拟聘教学部分别组织一次特聘兼职教师岗前培训。

职业中专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中专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中专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实际教学工作需要,我校需聘请部分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改革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兼职教师的管理,激发兼职教师工作热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接受学校及专业部的管理,虚心向老教师学习,光明磊落,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个人修养。

2.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专科起点),任教专业学科与大学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有相应教师资格证和技能技师证的优先考虑。

3.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及班主任工作。

4.注重自身修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思想品德、价值取向、治学态度、工作作风、生活方式等方面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兼职教师职责1.熟悉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严格按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备课、授课;熟练掌握实训要领,严格按着专业要求带领学生操作相关仪器设备。

2.按课程标准定期布置作业并认真批改。

3.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重视多媒体教学手段。

注重学生身体和心理健康教育。

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独立思考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专业课教师注重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技能培养与对口升学和学生就业及技能大赛相结合。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6.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和管理,特别是服从专业部管理,勇于担当,工作不挑三拣四。

7.严格工作纪律,有事务必请假,上课不迟到,不旷课,不随意调课。

8.服从教学处正常教学检查(随堂听课、坐班、上课、教案、作业批改等)。

三、兼职教师聘任、考核、管理办法1.兼职教师经学校考核聘任后要签订劳动合同和相关责任状,由兼职教师本人提交学历证书、身份证、报到证及教师资格证或技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交学校教学处备案。

2.兼职教师工资依据合同规定由学校按月发放,同时按学校有关方案和要求发放相应的课时补贴。

3.兼职教师因病因事请假按代课月基本工资÷30×请假天数扣当月代课工资。

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做好校外兼职教师管理,优化学院教师队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政发(2012)4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条件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技术学院聘用,兼职担任相关课程教学任务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的需要。

学院聘用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用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高校研究生和具有一定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的自由职业者。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一般应具有本专业的生产实践经历,优先聘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技师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也可以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四)聘用退休人员的,初次聘用时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聘用程序兼职教师聘用由学院各系、基础部、国际交流中心(各系、基础部、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教学部门)具体实施。

教学部门在每学期末,根据下学期的岗位需求,具体确定聘用下学期兼职教师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并到教务处备案聘用人员数量和岗位结构情况。

聘用兼职教师优先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

由教学部门提出聘用岗位需求,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用人选。

教学部门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兼职教师。

面向社会聘用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聘用程序。

高职高专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高职高专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高职、高专;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根据XX教育部等部门XX文件的要求,为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的结构,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加强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保障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以“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合约管理、权责分明、分类管理、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的,与学校只签订聘任协议(不纳入学校编制),兼职担任专业课、讲座、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人员、高技能人才。

第二条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第三条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第四条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个别特殊行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具备五年及以上对口专业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第八条院部根据专业、课程的教学需要建立《兼职教师聘任标准》。

第九条兼职教师授课前需进行评议。

每学期末由院部组成兼职教师评议组,根据《兼职教师聘任标准》对拟聘兼职教师及拟承担的课程进行评议。

第十条评议通过后,由院部通知拟聘兼职教师带相关证书到本部门,审核兼职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证、工作经历等材料,并填写《兼职教师聘任申请表》,于开课前上报教务处审核。

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兼职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兼职教师的管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适合高职高专教学的兼职教师队伍,对我校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的办学方针,实现应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稳定教学秩序、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明确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和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努力贯彻教育方针。

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2.必须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所承担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熟悉高职高专教学特点。

3.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及规定。

关心学校的各项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为70周岁以下。

二、兼职教师聘用程序1.兼职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应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以重实践能力、经验为原则。

2.各院、系(部)应在每学期末将新学期拟聘兼职教师报教科处审核。

兼职教师的人选应在各系、专业排课前2周内确定;3.兼职教师的人选由院、系(部)提名,经教科处审批后聘用。

由院、系(部)主任负责人应根据本部门的教学情况对兼职教师资格及其聘请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者须填写《XX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登记表》,签订《外聘教师协议》送人事处备案;三、兼职教师的管理1.兼职教师的聘任期限视课程及授课情况而定,原则上以一学期为聘任期限。

2.教科处每学期初召开一次教师会议,听取学校办学理念,达成共识,统教学原则、要求;同时,由各系、专业明确新学期教学工作任务及具体教学要求。

3.各院、系(部)负责人要经常听课、听取学生对兼职教师教学质量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并负责督促和检查兼职教师参加教研活动情况。

4.教科处负责兼职教师的期中学生评教、教师评学工作,其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5.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时,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并填写调课单,经教科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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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根据XX教育部等部门XX文件的要求,为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的结构,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加强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保障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以“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合约管理、权责分明、分类管理、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的,与学校只签订聘任协议(不纳入学校编制),兼职担任专业课、讲座、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人员、高技能人才。

第二条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第三条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第四条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个别特殊行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具备五年及以上对口专业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第八条院部根据专业、课程的教学需要建立《兼职教师聘任标准》。

第九条兼职教师授课前需进行评议。

每学期末由院部组成兼职教师评议组,根据《兼职教师聘任标准》对拟聘兼职教师及拟承担的课程进行评议。

第十条评议通过后,由院部通知拟聘兼职教师带相关证书到本部门,审核兼职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证、工作经历等材料,并填写《兼职教师聘任申请表》,于开课前上报教务处审核。

对通过资格认定、符合兼职教师条件的人员,经教务处批准,签订《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由院部根据教学需要制定兼职教师任务书,每学期期末前将下一学期兼职教师任务书上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由院部向兼职教师下达教师教学任务,并发放教学进度计划表、校历、教师日志、授课计划、教学设计等材料。

第四章兼职教师的管理第十三条院部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负责兼职教师业务档案的维护工作。

每名兼职教师应有独立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中应包括“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聘书”、“兼职教师申请表”、“兼职教师考核表”、“课表”及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兼职教师库,负责兼职教师库的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兼职教师教学管理与工作考核。

考核由各院部负责。

定期对兼职教师进行听课,检查教学整体设计,召开座谈会,检查作业布置与作业批改情况,抽查教学进度,检查试卷的准确性、难度、题量、内容是否符合课程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每学期对兼职教师进行教学质量测评,了解学生的反映,对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兼职教师,各院部要及时与其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整改。

对不接受意见,责任心差的兼职教师,各院部应解除聘用关系并上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兼职教师每学期承担的计划学时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学时。

第五章兼职教师的职责第十八条兼职教师职责如下:(一)参加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按照教学计划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参加教研活动,开展教学研究。

(二)积极促进校企合作工作,为学院教师提供实践和学生实训、实习条件。

(三)参与专业的实训中心和实践基地建设。

(四)融入教学团队并承担青年教师培养等具体工作。

(五)参与专业科研项目的申报、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兼职教师应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章兼职教师的待遇第二十条兼职教师按教学计划完成校内日常教学任务(包括理论和实践教学),按实际教学课时发放课时费,初级职称标准为元/课时,中级元/课时,副高职称元/课时,正高职称元/课时。

具体情况,按照XX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兼职教师完成讲座等非日常教学任务(讲座),工作量按如下公式计算:L=H×B×DL:兼职教师讲座等非日常教学任务工作量H:规定完成的计划课时数B:课时费标准。

初级职称标准为元/课时,中级元/课时,副高职称元/课时,正高职称元/课时。

D:规模系数。

讲座参加人数少于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讲座参加人数≤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讲座参加人数≤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人≤讲座参加人数≤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人≤讲座参加人数≤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人≤讲座参加人数≤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人≤讲座参加人数≤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人≤讲座参加人数≤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人≤讲座参加人数≤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规模系数上限为。

讲座参加人数在以上情况之外的,按照规模较低一级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兼职教师以学校为第一单位发表的科研论文和申请的科研项目,享受学院教师同等的奖励待遇。

第七章兼职教师续聘与解聘第二十三条聘用期满或教学任务完成后,双方的聘用协议自动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聘用期内,企业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聘:(一)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二)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学院教学工作规范的,以及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伪造个人简历等营私舞弊行为的;(三)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影响恶劣不能为人师表的;(四)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

如因教学事故造成学生伤害的,应追究其本人相应的责任;(五)经考核,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因个人理由提出不再聘用的,应提前30日向聘用院部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原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之后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XXX。

附件1XX学院(部)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甲方:XXXX学院(部)乙方:根据教学需求,经相关部门审核,决定聘请乙方承担任专业课程学时开课时间为学期周至周本课程为考课开课班级为。

根据《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工作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职称证明、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二、乙方应根据我校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及指定的教材和教学进度安排授课内容,并在开课前填写《兼职教师申请表》,按时交到所应聘院系部。

三、乙方在授课前,须完成该门课程的《课程标准》学习,制定授课计划,填写教学日志等。

四、乙方应认遵守甲方要求,按时上下课,不得私自调课、停课、迟到和提前下课。

如因事不能按时上课,须提前申请调停课。

事后,所误学时应及时补上。

五、乙方应按照学院对学生的考核办法,认真对学生进行考核;及时批阅试卷和按照学校统一方式上报成绩单等。

六、如果乙方不能遵守我校教学要求,学校将予以解聘。

七、甲方按教学月平均发放乙方授课酬金,酬金标准根据学校统一标准执行。

甲方不负担乙方的车旅费、食宿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八、本协议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存一份,教务处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XX学院(部)乙方(签字):年月日XX学院(部)兼职教师聘任书兹聘请为我院(部)兼职教师,聘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XX学院(部)(盖章)年月日兼职教师聘任登记表(日常教学任务)表格中的内容一律用“宋体小四居中”填写,填写时删除本段文字注:此表正反面打印,附带相关证明,一式2份。

院(部)教务、学校教务处各1份兼职教师聘任登记表(非日常教学任务)表格中的内容一律用“宋体小四居中”填写,填写时删除本段文字注:此表正反面打印,附带相关证明,一式2份。

院(部)教务、学校教务处各1份兼职教师考核表注:此表正反面打印,用于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存档。

XX学院兼职教师聘任标准(仿宋GB,小二,单倍行距,居中,加黑,空1行)本标准以学院为单位建设,每门需要兼职教师授课的课程均要建设相应课程的兼职教师聘任标准。

本颜色内容为参考内容及格式要求,撰写是请删除,下同。

年月日(仿宋GB,三号,单倍行距,居中,加黑,空1行)XX课程兼职教师聘任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仿宋GB,四号,单倍行距,左对齐,从1页开始)(仿宋GB,三号,单倍行距,居中,加黑,空1行)XX课程兼职教师聘任标准(一级标题,仿宋GB,三号,单倍行距,居中,加黑)(仿宋GB,三号,单倍行距,居中,加黑,空1行)一、兼职教师资质(二级标题,仿宋GB,四号,单倍行距,左对齐,加黑,首行缩进。

下同)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副教授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且从事过本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担任该课程责任教师(新开课程责任教师需担任过相近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正文,仿宋GB,四号,单倍行距,左对齐,首行缩进。

下同)二、兼职教师要求1.能够熟练掌握主要的动漫软件如:MAaya、comicstudio、painter、sai、PHOTOSHOP熟练应用手绘板、有着深厚的基础。

2.具有相当的综合能力,能够综合应用多种软件实现画面效果。

三、兼职教师职责接受本课程的教学培训;参加教学会议和教研活动;收听、收看本课程主讲教师的广播、电视、录音、录像或其他教学媒体材料;钻研主教材或有关辅导教材;了解开放教育的教学特点,清楚本课程的各种教学媒体及其相互关系和使用方法;能按照开放教育的要求进行教学班的课程面授或面授辅导教学;负责批改学生作业及答疑、咨询等各项具体工作。

此外,外聘教师也要遵守学校对教学管理工作的以下要求:1.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不能自行调课、停课或找人代课。

如确有需要,须经校方同意后,方可调课、停课和由他人代课。

2.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向学生销售或推销电大规定之外的任何物品或学习资料。

如确因教学需要,需学生补购物品或学习资料时,可向校方推荐,由校方统一为学生购买。

3.担任教学班授课的老师要遵守教学班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听取教学班和学生对教学的反映,适时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按教学班的要求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

四、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按照《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聘任。

(下一门课程,另起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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