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同居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2004年7月,42岁的女子雪晴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200万10年同居期间的应得财产。
雪晴在诉状中讲,1994年,已有配偶的46岁的郭刚,以结为夫妻相许诺,与当年32岁独身的自己建立两性关系,并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固地共同生活居住至今。
2000年5月,自己与郭刚生下了女儿雨滴。10年间,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利益上千万,郭刚也未向自己支付酬劳,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现在,两人结婚差不多成为泡影,郭刚的许诺已不可能实现,因此,要求解除与郭刚的非法同居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讲明的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照管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形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因此雪晴要求郭刚支付其应得财产200万元。
“老公”不认同居关系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开庭审理,郭刚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雪晴要求分割财产也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雪晴的诉讼要求。
法庭上两人再没有了往日的温情。为证明两人不存在同居关系郭刚还叫来了证人,出庭证明郭刚一直与其合法妻子廖梅居住在一起。
法院通过几次开庭,最后只能认定以下事实:郭刚与廖梅于1970年登记结婚,居住在宜兴市新街镇,夫妻关系一直比较和睦。1994年,郭刚结识了雪晴。
雪晴虽认为双方长期同居生活,但并未提供双方连续、稳固同居生活的依据。2000年5月雪晴生一女雨滴,2002年3月,郭刚与雪晴就雨滴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并约定今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该协议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郭刚1997年与他人共同出资计100万元组建公司,后又增资至500万元。
无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讲明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固地共同居住。本案雪晴认为其与郭刚连续、稳固地共同生活至今,虽提供了一些合影照片和一些证言,但不能完全证明雪晴和郭刚连续、稳固地共同居住,且郭刚的出庭证人证明郭刚一直与其合法妻子居住在一起,故对雪晴称与郭刚形成同居关系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同居期间的财产系指在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差不多取得或应当取得的财产,雪晴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据来源标识,她又非公司股东,同时未提供其与郭刚合资开办的相关证据。综上,雪晴诉称要求
分割与郭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诉讼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05年12月,无锡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雪晴的诉讼要求。
同居关系分财产,证据更严格
雪晴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属于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依法应直截了当认定属双方共同共有,此种情形属于法律对共有财产所作的专门规定。
而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否认定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样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而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截了当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制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郭刚尽管作为股东与他人设立公司并经营获利,但雪晴至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与郭刚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并共同经营,故其主张郭刚作为股东的公司的注册资金及利润为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如雪晴认为其在郭刚的公司付出劳动,可另行主张相应的劳动酬劳。
同居的困惑,财产分割难
因为同居而引出的财产纠纷早已屡见不鲜,而其中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主张分割同居关系财产的往往是女性,因为就像夫妻关系一样,男性往往掌管着财产,专门是公司的经营和股份。
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讲明早有规定,即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必定是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要提出有关证据,才能享有对同居期间积存财宝的所有权。
这一规定只是一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实践中加以具体运用,则由各案的法官来判定。本文所刊登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性,该案告诉我们,关于共同财产,专门是公司股份,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制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
■案例:
但第二任妻子讲,她与夫君是假离婚,事实上一直同居,因此,她应该以妻子的身份继承遗产。
富翁留下千万遗产
1954年出生的岳庚,原是一化工厂的工人。改革开放后,岳庚下海,办起一家化工厂,一番摸爬滚打后,生意慢慢有了起色。
阿美先是苦口婆心地劝,后来到厂里闹。结果,岳庚干脆提出离婚。
1992年,岳庚、余玉琴登记结婚。不久,余玉琴生下一子。7年后,岳庚、余玉琴又协议离婚。岳庚给了余玉琴一处房产及家具等,同时给付亲小孩抚育费30万元。离婚协议中注明: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两人居住的房屋卖了15.8万元,被余玉琴以自己的名义集资缴到岳的公司。
2006年,岳氏企业资产已逾千万元,岳庚持有90%的股份,价值1500万元。
这一年的7月底,岳庚突然病故,时年53岁,留下价值1500万元的股权和两栋住房,却未留下任何遗嘱。
丧事处理完,余玉琴提出财产继承咨询题。
2006年9月1日,岳庚的父亲托付二亲小孩、孙女岳灵(岳庚与阿美所生)与小孙子岳泓的母亲余玉琴就财产咨询题进行商谈。
让岳家人意外的是,余玉琴提出作为妻子,她要继承岳庚一半的股权,并代亲小孩索要岳庚名下的两处房产。余玉琴讲:“我与岳庚是假离婚,我们并没有履行离婚协议,我们一家三口一直住在一起。”
但岳家人认为,余玉琴与岳庚早已离婚,没有继承岳庚遗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