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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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目录1.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6.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7.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8.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9.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1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婚姻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财产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婚姻财产纠纷案例案例概述:李先生和张女士于2005年6月结婚,他们在婚前是相亲认识的。

两人婚后没有共同经济账户,也没有签署任何婚前财产约定。

他们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中心的房产,并共同偿还了贷款。

然而,婚后几年,两人感情破裂,最终于2009年12月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他们就婚姻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

事件1:贷款支付及房屋登记(2005年)2005年7月,李先生和张女士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总价值600万元的房产,贷款额度为400万元,每月还款5000元。

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按揭款项由两人共同偿还。

然而,贷款期间李先生财务状况有所下滑,他要求张女士分担更多还款责任,但张女士拒绝了他的要求。

事件2:甲方给付乙方分割款项(2009年12月)2009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同意将房产进行公证产权分割。

根据公证员的意见,由于两人共同还款,房产应按照他们各自支付贷款的比例确认归属。

李先生应支付给张女士80万元,并主动同意进行支付。

然而,两年后,李先生违约拒绝支付分割款项。

事件3:李先生的商业收入与项目投资(2007-2010年)2007年,李先生开始了一项商业项目,并在2010年初取得了巨额利润。

然而,李先生将这笔款项用于个人投资,未与张女士共享。

张女士认为这笔利润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事件4:婚后李先生购买的财产(2006年-2009年)婚后,李先生购买了一辆豪华轿车和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这些资产仅以李先生的名义登记。

张女士声称李先生是以夫妻共有财产的名义购买的房产和车辆。

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婚姻财产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贷款支付及房屋登记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合理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不能要求张女士分担更多还款责任。

2.分割款项支付问题:根据公证员的意见,李先生应支付给张女士80万元。

如果他最终拒绝支付,张女士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夫妻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财产分割、债务纠纷、财产归属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丰富多样,下面列举了10个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问题。

1. A夫妻离婚后,双方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发生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应归个人所有,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A 个人所有。

2. B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但在离婚时双方都希望获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汽车购买款项的贡献比例,将汽车所有权划分给B夫妻。

3. C夫妻在婚后共同开设了一家公司,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

在离婚时,双方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C夫妻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对债务进行承担。

4. D夫妻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进行了装修。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装修费用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双方财产比例分配装修费用。

5. E夫妻在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饭店,但在离婚时双方对于饭店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饭店收入的贡献比例,将饭店归属给E夫妻。

6. F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进行了装修。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和装修费用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房产和装修费用的贡献比例,将房产归属给F夫妻。

7. G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名贵轿车,并且将其作为家庭用车。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轿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轿车的购买款项支付比例,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分给G夫妻。

8. H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业房产,并出租给第三方。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商业房产的租金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商业房产租金的贡献比例,将租金分配给H夫妻。

9. I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家公司的股权,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公司股权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公司股权的购买比例,将股权划分给I夫妻。

10. J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农田,并种植了农作物。

离婚纠纷经典案例案例分析之财产篇

离婚纠纷经典案例案例分析之财产篇

离婚纠纷经典案例案例分析之财产篇一、引言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的受理量逐年上升,其中财产分割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案例概述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双方均系再婚,各自携带子女组成家庭。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判令房产归其所有。

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产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婚姻期间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分割。

其中,对于房产这类重大财产,原则上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的分割方式。

四、争议点分析1.房产权属问题:本案中,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登记在张某名下。

李某认为自己也是房产的共同所有人,要求分得房产。

2.分割方式问题:双方在房产分割方式上存在分歧,张某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李某认为应平分房产。

五、解决方案根据法律规定和争议点分析,法院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进行分割。

2.在确认房产权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公平分割。

3.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4.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分割,并酌情考虑双方各自携带子女的家庭情况。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房产以市场价出售,售房款按照一定比例分割。

六、结论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涉及到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离婚诉讼中的难点之一。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

同时,双方应通过理性协商、妥善解决争议,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对于重大财产的分割,如房产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效果。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标题】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正文】一、经典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王先生和张女士背景: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拥有一处房产和一家小企业。

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争议点: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

分析: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问题向来是比较麻烦的争议点。

在本案中,王先生和张女士的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双方应当商议一致,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但由于王先生和张女士感情破裂,无法达成协议,需通过法院判决。

最终裁决:法院认为,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进行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和张女士分别拥有房产和小企业的50%的所有权。

结论:婚姻中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分配。

双方应当商议一致,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通过法院判决。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维护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

二、典型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李先生和王女士背景: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现有一男一女两个子女。

原因:李先生出轨,导致离婚。

争议点:子女抚养问题。

分析:婚姻破裂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比较敏感的话题。

在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女士有两个子女,由此引起了抚养问题的争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共同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最终裁决:法院最终判决,由王女士负责子女的抚养费用,同时规定李先生可以探望子女,但不能申请抚养权。

结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法院会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结尾】1、本文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离婚: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并获得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夫妻法定义务关系的行为。

财产分配:是离婚后双方分配夫妻一起拥有的财产的行为。

最佳利益:是指一个人的最大福祉和利益,应当尊重和维护。

民事直说典型案例

民事直说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案例背景张某和李某结婚多年,他们有一套房产、一辆车子以及一些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由于两人感情破裂,最终选择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他们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和纠纷,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问题上。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决定将此案提交法院解决。

案件过程1. 提起诉讼张某和李某分别聘请了律师,张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李某作为被告则提出异议,认为某些财产应该归他个人所有。

2. 财产调查和评估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首先进行了财产调查和评估。

通过调查,法院了解到张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子和存款的具体价值。

法院还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产和车子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平市场价值。

3. 调解和协商法院在调查和评估完成后,安排了多次调解和协商。

通过法庭调解员的引导,张某和李某进行了多次面对面的谈判,试图达成财产分割的协议。

然而,双方在财产分割的具体细节上始终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4. 审理和判决由于调解和协商未能成功解决争议,法院决定进行正式的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提出了各自的证据和辩护意见。

法庭还邀请了专家和证人作为证据的补充,以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最终,法院根据财产调查和评估的结果,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贡献等因素,做出了判决。

根据判决,房产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公平分割,车子由李某所有,而存款则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双方。

案件结果根据法院的判决,张某和李某的财产最终得到了公平分割。

这样的判决不仅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使得离婚过程更加公正和透明。

此案的结果对于其他离婚案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财产调查和评估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体现,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能够更客观地确定财产的价值。

其次,调解和协商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也得到了验证,法庭调解员的引导能够帮助双方更好地沟通和妥协。

最后,判决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正的决策。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案例一: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案情简介:2001年王晴与小张结婚。

2003年,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

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

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

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王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

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

可见,王晴的观点没有依据。

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刊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

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案例二: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

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XX离婚案件中的房产纠纷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XX离婚案件中的房产纠纷解析

案例1:婚姻关系变"心"的房产分割问题事实经过:夫妻双方,甲、乙于2005年结婚,直到2020年感情破裂,双方离婚。

婚后,2008年甲父亲为其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甲名下。

离婚时,房产还有贷款未归还,房产市值约100万。

甲主张婚后财产应独立归甲所有,但乙主张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姻共同财产,除非能够证明其为个人财产。

在该案例中,甲于婚姻期间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甲名下,但婚后属于共同住宅。

建议:乙可以主张对该房产享有一定分割权益。

在离婚案件中,乙可以要求对房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与甲协商合理的分割方案,或要求甲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将由法院决定最终的财产分割方案。

乙应该咨询律师并且准备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案例2:民间借贷引发的房产纠纷事实经过:甲借给乙100万元人民币,作为贷款的抵押,乙出示了一套市值300万元的房产证明。

随后,乙未按期偿还贷款。

甲要求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主张抵押物的担保权。

在该案例中,甲作为贷款提供者,在借款合同中规定了以房产作为抵押物。

因此,甲有权将乙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法院裁定将房产出售或拍卖,以清偿未偿还的贷款。

建议:甲应该咨询律师,并提供完整的借款合同和其他相关证据,以确保其拥有基本案件依据。

甲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存在未偿还贷款的事实。

同时,甲还应该关注法院对房产拍卖或出售的规定,并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案例3:转让房产引发的亲属间纠纷事实经过:甲是某房产的合法所有人,同时也是其父亲的儿子。

甲将该房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乙。

甲的父亲得知后要求撤销该转让合同,并主张该房产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它涉及到离婚夫妻在财产分割上的分歧和争议。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纠纷往往是最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之一,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和权益。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小张和小王结婚多年,两人在婚姻关系中共同积累了一定的财产。

然而,由于感情破裂,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小张认为他在婚姻中所做出的贡献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因此要求在财产分割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而小王则认为自己在财产积累中所做出的努力应该得到应有的回报,不愿意放弃自己应得的一份。

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财产纠纷的发生。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会依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慎评估双方在婚姻中的贡献和努力,并结合财产来源、财产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作出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可能会依据双方在婚姻中的实际贡献和努力,以及财产来源和性质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财产分割,以满足双方的合理诉求,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李和小刘离婚后,两人的房产成为了财产纠纷的焦点。

小李认为房产是由自己的家庭出资购买的,因此应该归自己所有。

而小刘则认为自己在婚姻中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应该有权分享房产的所有权。

双方在房产归属上产生了争执,最终导致了财产纠纷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慎考量双方在房产购买和维护中的实际贡献和努力,并结合房产的来源、登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最终作出公平合理的房产归属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可能会依据双方在房产购买和维护中的实际贡献和努力,以及房产的来源和登记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房产归属决定,以满足双方的合理诉求,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中,法院往往会依据双方在婚姻中的实际贡献和努力,以及财产的来源和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最终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婚姻财产分割纠纷案例

婚姻财产分割纠纷案例

婚姻财产分割纠纷案例案例:婚姻财产分割纠纷时间:2008年2月事件1:2005年,李明和王莉在北京市结婚。

他们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中心的房产,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2008年2月,由于婚姻破裂,李明和王莉决定离婚。

然而,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纠纷升级。

事件2:2008年5月,李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房产进行财产分割。

李明指出,他在结婚前就支付了95%的房款,并承担了贷款还款的责任。

因此,他主张对房产进行3:1的比例分割,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事件3:王莉对李明的主张提出异议,她认为房产是婚后共同努力的结果,应当平均分割。

王莉还指出,在婚后多年中,她担任了家庭主妇的角色,照顾孩子和家务,对家庭的贡献不可忽视。

她要求法院根据婚后贡献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事件4: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李明的主张有一定合理性,但也不能否认王莉在婚后的贡献。

法院聘请了专业评估师对房产进行评估,并考虑了双方的各项财产、收入和贡献。

评估结果显示,婚后房产被评估为400万元。

基于评估结果和双方的贡献,法院最终判决将房产按照4:6的比例分割给李明和王莉。

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涉及到婚姻财产分割问题,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纠纷。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离婚时对婚姻财产进行合理公平的分割是法庭的职责。

本案中,由于双方对房产财产分割的意见不一致,法院依据评估结果和双方的财产和贡献,做出了公平合理的判决。

在婚姻财产分割纠纷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和贡献情况来确定双方的财产份额。

婚前财产包括双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个人财产,婚后财产指婚后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贡献则是指双方在婚后对家庭的经济和非经济贡献等。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李明支付了房款和承担了贷款还款的事实,同时也充分认可了王莉在婚后的家庭贡献,最终做出了4:6的比例分割判决。

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在婚姻关系变质时,若存在财产纠纷,最好的解决方式是通过对话、协商或者通过调解来解决。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四则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四则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典型案例01裁判要点双方有离婚协议,一方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

基本案情2014年3月31日,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一套归婚生子所有,婚生子由女方抚养,房屋收益在女方再婚前由女方支配,再婚后由男方支配。

现女方未再婚,房屋租金一直由男方掌控,女方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租金,一审支持了女方的请求,男方不服,认为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实际由男方抚养,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女方再婚前对涉案房屋收入享有支配权,虽然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并非房屋收益分割的支付条件,因此涉案房屋收益应当分割。

02裁判要点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一方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2013年6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其中房产和汽车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也已达成一致分割意见。

后男方认为协议有失公平,是为了买房假离婚,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男方的请求,男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观点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离婚和财产分割协议,婚姻关系已解除。

《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是否有失公平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

所以驳回男方的上诉请求。

03裁判要点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次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应当予以分割。

基本案情2011年7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男女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了一处房产的归属及10万元补偿的问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中介公司在明知政策变化与委托人相关的情况下,未尽说明提示义务的应分担损失--俞某与某中介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俞某于2020年4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及双方女儿名下原共有的房屋离婚后归女儿所有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2021年1月,本市出台对离异人员等予以住房限购的政策。

同年4月,俞某为出售房屋,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居间协议1》,在该协议的履行中,该中介公司明确知晓俞某已协议离婚。

同年6月,俞某同样在该中介公司居间下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居间协议2》,约定购买案外人名下的房屋。

后《买卖居间协议2》因俞某不符合购房资格无法履行而解除,俞某承担违约金26.8万元。

俞某以中介公司理应知晓其离异情况却未告知其不符合购房资格进而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上海一中院认为,俞某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对购房政策理应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其疏于了解亦未向某中介公司主动询问相关政策,自身存在过错。

而中介公司在已知晓俞某离异而相关限购政策更新的情况下,理应对俞某提供政策指导和专业帮助,但该公司并未予以提示,未尽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尽的基本义务及专业服务,故中介公司对俞某因限购政策致购房失败而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系争损失由俞某和该中介公司按4:6比例分担,中介公司应赔偿俞某损失16.08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政策变更背景下,中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事关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法院在认定时,应综合当事人各自的职责、义务及履约情况等予以判定,包括委托人是否疏于了解与己相关的政策、中介公司是否向委托人提示过资质问题或主动询问过委托人购房资质相关情况。

法律案例财产权(3篇)

法律案例财产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与李四(女,32岁)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产。

该房产登记在张三名下,但双方均认可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张三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李四则留在本地照顾家庭。

由于两地分居,双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最终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房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应归其所有,理由如下:1. 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且购房款主要是其婚前个人积蓄;2. 李四在婚姻期间对房产的贡献较小,仅负责家庭日常开销;3. 房产所在城市房价上涨,若归李四所有,其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李四则主张,房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理由如下:1. 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李四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家庭责任,对房产的贡献不可忽视;3. 房产所在城市房价上涨,若归张三所有,其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张三名下,但双方均认可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 购房款主要是张三婚前个人积蓄,但李四在婚姻期间也承担了部分家庭开销;3. 李四在婚姻期间对家庭负担了较多的责任,包括照顾孩子、照顾老人等。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本案中,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应充分考虑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和家庭责任。

张三在婚姻期间承担了购房的主要经济责任,而李四则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

但房产的价值已大幅上涨,若完全归张三所有,李四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法院决定对房产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案如下:1. 房产归张三所有,但张三应支付李四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款;2. 李四放弃对房产的其他权利。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以下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离婚案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案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案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时间:2008年3月15日案情回顾: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已有10年,他们育有一子,名叫小明。

在婚后的初期,夫妻双方感情融洽,生活幸福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关系逐渐破裂,最终导致双方决定离婚。

2008年3月15日,李女士向当地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要求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应进行财产分割,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提起诉讼后,法院立即召集了双方夫妻及其律师进行调解,并要求双方提交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清单。

根据财产清单,双方共有以下财产:-房产一套,位于市中心,市值为500万元。

-婚前财产:张先生为家族企业的继承人,拥有一家家族传承已久的制药公司,目前市值为5000万元。

-婚后财产:两人共同购买的一辆小轿车,市值为20万元。

-存款:双方婚后共同存款200万元。

-债务:张先生在婚后经营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债务100万元。

法院通过多轮调解,但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始终存在分歧。

李女士认为,张先生的婚前财产如果不进行分割,她和孩子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而张先生坚持认为自己的婚前财产应该独立出来,不参与财产分割。

此外,由于李女士一直是家庭主妇,没有正式就业,因此她亦要求考虑抚养费问题。

李女士表示,她需要一部分的财产用于自己和孩子的生活开支,并提供给孩子良好的教育。

最终,经过长时间的争议和证据的交换,法院下达了判决书。

判决详情:1.房产分割:根据夫妻共同拥有房产市值为500万元,法院决定将房产的50%给予李女士,即250万元。

李女士可以选择保留房产或者卖出房产后分配。

2.婚前财产分割:鉴于张先生的婚前财产是他个人的独立财产,法院裁定不进行分割。

但法院强调,张先生婚后对该资产的违法使用、侵占或转移应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车辆分割:根据车辆市值为20万元,法院决定将车辆的50%给予李女士,即10万元。

婚姻法财产分割法律案例(3篇)

婚姻法财产分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房产证登记在甲的名下。

2015年,甲乙因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

离婚时,乙要求分割该房产,甲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该房产应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该房产为甲乙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关于房产分割的具体方式,法院认为,甲乙共同购买了该房产,共同偿还了贷款,对房产的贡献均等。

因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甲乙共同所有,但由甲支付乙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以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该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以及共同取得的财产。

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和共同取得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分割。

该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分割。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房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均等,依法按照公平原则分割了房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五、总结本案通过分析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离婚当事人,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纠纷导致矛盾激化。

离婚后财产纠纷典型案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典型案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和陈某离婚后,依法分割张某名下房产,由陈某、张某各占一半,判令张某协助陈某办理上述房屋50%产权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二:林先生和孔女士离婚后,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情形,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

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出轨,房屋已经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球资源的有限性以及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因此致力于采取行动来保护环境。

分割家产法律问题案例(3篇)

分割家产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为兄弟,父亲去世前留下一套房产。

父亲去世后,甲、乙、丙三人对房产的继承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父亲在生前有意愿将房产留给甲,乙、丙对此表示反对。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将乙、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父亲在生前是否有意愿将房产留给甲;2. 房产分割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例分析1. 父亲在生前是否有意愿将房产留给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在本案中,父亲去世后,甲、乙、丙三人均成为法定继承人。

关于父亲在生前是否有意愿将房产留给甲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父亲生前是否表示过将房产留给甲的意愿。

法院经调查发现,父亲生前曾对甲表示过愿意将房产留给甲,但并未在遗嘱中明确表示。

(2)父亲生前是否对房产进行了处分。

法院经调查发现,父亲在生前并未对房产进行过处分,即未将房产过户给甲。

(3)父亲生前的经济状况。

法院经调查发现,父亲在生前经济状况较好,有能力为子女购置房产。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虽然父亲在生前有意愿将房产留给甲,但并未在遗嘱中明确表示,也未对房产进行过处分。

因此,父亲在生前并未实际行使对房产的处分权。

2. 房产分割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承人分割遗产,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照顾弱者,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公平原则。

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均为父亲的子女,均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在分割房产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三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2)照顾弱者。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无特殊情况,不存在照顾弱者的问题。

(3)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由于父亲在生前未对房产进行过处分,也未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甲,因此,法院在分割房产时,不尊重父亲的意愿。

房产纠纷案例:本案被告不适用善意取得之见

房产纠纷案例:本案被告不适用善意取得之见

[案情介绍][内容提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

离婚时男女双方协议对该房屋再作出处分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与买受人订立卖房协议收取价款,买受人没有实际占有,协议无效。

事后买受人以订立协议时不知男女双方已离婚为由撬门入室,占取原权人房屋,不属善意取得的人,应属侵权行为,法律不能保护侵权人,应当保护原权人。

[主要案情]:2001年10月14日,张某与丈夫符某以张某及其儿子(1988年7月9日出生)为房屋权利人的名义在南昌市湾里区印刷包装厂以34830元价款购得集资房一套,建筑面积为80.96平方米,房屋为三单元101室,并同其女儿(1991年2月20日出生)一家四口即时入住。

2002年4月26日,张某与符某协议离婚;双方所生子女一人抚养一个;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三单元101室归张某所有,同日取得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赣(2002)字第013号《离婚证》。

2003年8月7日,符某与胡某订立《卖房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符某同意将南昌市湾里区印刷包装厂房屋一套卖给乙方胡某,房屋总价肆万捌仟元正,包房产证在内。

乙方胡某已付房款肆万肆仟元正给甲方符某,其余肆仟元由乙方胡某留办房产证款,待符某与陈××(建筑开发商)办房产证押金10%,在肆仟元之内,多退。

双方同意,自即日生效。

”协议书上胡某的签名由其丈夫王某代签。

2004年3月,张某及其儿子符某均外出打工,只有其女儿因在湾里中学读书一直居住于该房屋三单元101室。

2004年7月4日,王某、胡某夫妇强行撬开该房屋,把张某的女儿赶出家门,入住至今(现仍有张某及其子女的家具、日用品、灶具)。

2005年1月8日张某从外地打工回家才知晓缘故,2005年3月7日张某及其子女三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要求王某、胡某立即返还被侵占的房屋,并赔偿损失及支付房租费。

诉讼中追加符某为本案第三人。

期间两被告同时向当地公安报称张某、符某共同诈骗,2005年7月29日公安出具公函为“符某、张某涉嫌诈骗已立案侦查,故建议法院中止审理。

财产纠纷案例

财产纠纷案例

财产纠纷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财产纠纷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涉及到各种各样的财产,如房产、车辆、遗产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财产纠纷案例。

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

婚后,小明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地,而小红则在家照顾家庭。

然而,婚后不久,小明和小红的感情出现了问题,最终导致了离婚。

在离婚后,小明要求将房产卖掉,然后按照一定比例分给小红。

但小红认为她在婚姻期间付出了很多,包括照顾家庭、照顾小孩等,因此也有权利获得更多的房产。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的财产纠纷就是围绕着房产展开的。

对于这样的案例,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首先,我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通过法律援助,可以了解到双方在离婚后对于财产的权益,以及如何进行分割。

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其次,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财产纠纷。

调解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通过专业的调解人员进行协商,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不仅可以减少诉讼的时间和费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双方的隐私,避免因为诉讼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纷争。

最后,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财产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律师代理,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财产纠纷。

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总的来说,财产纠纷案例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解决起来需要耐心和专业知识。

通过法律援助、调解和诉讼等方式,可以有效解决财产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在面对类似问题时,能够理性对待,避免因为财产纠纷而导致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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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案例一: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案情简介:2001年王晴与小张结婚。

2003年,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

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

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

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王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

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

可见,王晴的观点没有依据。

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刊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

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案例二: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

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

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律师解读:根据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

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

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适用条款:根据《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案例三: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案情简介:张明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

他和妻子刘娟过去是大学同学。

毕业时,刘娟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张明家里拿出100000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

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张明同时把刘娟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

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

今年,由于张明常年在外,刘娟有了外遇,张明愤怒之下提出离婚,但刘娟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张明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当时刘娟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娟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律师解读:刚接到案例的时候我们有些一筹莫展,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刘娟一个人的名字。

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

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刘娟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张明所付。

于是法官提出,由刘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处。

刘娟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明的100000元以后再进行分割。

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本刊提醒:这种案例在目前非常普遍,要避免这种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市民选择。

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万一离婚,双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

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案例四: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截然区别案情简介:李坚与王明1994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在丈夫李坚家中。

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夫妻关系紧张,最后发展到妻子王明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居住。

由于担心房子的问题,两人的关系一直处于这样的僵持状态。

2004年,实在无法忍受的王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分得一半房款。

李坚也同意离婚,孩子可归李明直接抚养,但他要求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因为房子是婚前自己购买的产权房,与王明无关。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例时了解到,当事人李坚和王明的房产属于共同承租公房,但在结婚前,李坚已经通过购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婚后又通过售后公房的形式变成了产权房。

律师解读:目前大多离婚案例都与售后公房相关。

通常状况下,由于公房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也依据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但在实际处理中,由于上海的实际情况是,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候的使用权价值也显得不公平。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可区分情形处理: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2、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3.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适用条款: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本刊提醒:售后公房的产权在婚前购买还是在婚后购买,是有本质区别的。

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专门对售后产权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售后公房,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简言之,婚前买下的产权就是个人财产,反之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旦以后离婚的话,该房子是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案例五:婚姻时间短可以不分拆迁费吗?案情简介:家住南市区的杨某2003年12月结婚,同时,妻子从静安区自己家中搬到杨家居住,同住的还有杨某的父母。

2004年5月,杨某居住的地区取得了动拆迁许可证,根据政策,杨某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60万元。

同年7月,杨某和妻子离婚,妻子提出取得拆迁费15万元,丈夫以妻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

律师解读: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额的分割发生纠纷,一般要以是否同住人为关键要点。

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杨某拒绝支付拆迁费依据的也就是第二个条件,前妻未在该处居住一年以上。

但杨某还忽视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项规定,即: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

法律条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本刊提醒:可能还有人问,杨某的前妻不是在静安区有住房吗?是不是不符合同住人的第三个条件?事实上,“本市无住房”中的“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所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等,其前妻所有的房子是商品房,当然属于同住人,应当分得四分之一也就是15万的拆迁款。

相关链接关键词点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

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样一来,几乎两人婚后的所有财产都应该视为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平均分割。

如果两人收入差异不大,如此平分也没有多大的问题,但如果两人的收入差异过大,这样的分割就非常容易产生纠纷。

避免纠纷的一大武器:财产约定所谓亲兄弟明算账,何况是夫妻呢?如果你估计未来婚姻一旦出现裂痕,而财产方面的纠纷无法避免,或者你根本不想在离婚时与对方就财产的问题纠缠不清,简单的方法只有一个,进行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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