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例
法律离婚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2015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乙对离婚诉讼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涉及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等问题。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婚姻基本情况甲、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在一家企业担任工程师,乙在一家医院担任护士。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
2. 离婚原因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甲认为乙过于强势,不尊重自己的意见;乙则认为甲缺乏责任感,经常不顾家庭。
在长时间的争吵和矛盾中,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3. 财产情况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
婚后,甲、乙共同偿还了50万元贷款。
除房产外,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甲、乙离婚。
2.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认为,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鉴于甲、乙对离婚均表示同意,且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房产折价款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离婚诉讼的合法性本案中,甲、乙婚姻关系存在严重矛盾,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甲、乙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财产分割的合理性本案中,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甲、乙双方对离婚均表示同意,且双方均无过错,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房产折价款50万元,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3. 案例启示(1)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关爱,避免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
(2)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尊重对方合法权益。
(3)财产分割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实际情况,依法公平、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典型法律案例及评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
婚后,张某与李某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与李某分居。
2016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与李某离婚,并抚养儿子张小某。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并判决儿子张小某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张某抚养费。
同时,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李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一、关于离婚诉讼的认定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与李某分居,进一步加剧了夫妻关系的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是正确的。
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本案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张某没有上述情形,因此,李某要求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李某离婚损害赔偿金是错误的。
三、关于抚养权的问题本案中,儿子张小某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张某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纠纷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儿子张小某已满两岁,法院判决儿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本案中,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0个离婚法律案例汇总
案例1:背景: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10年,育有一子。
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和沟通障碍导致感情破裂。
关键点: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双方协议进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李女士,王先生需支付抚养费。
案例2:背景:张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后,发现赵女士婚前隐瞒了患有严重疾病的事实。
关键点:张先生以赵女士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获得法院支持。
赵女士需返还张先生部分彩礼及婚前赠与的财产。
案例3:背景:刘先生与孙女士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刘先生的名字。
关键点:离婚时,孙女士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按照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案例4:背景:陈先生与黄女士结婚后,陈先生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导致双方感情疏远。
关键点:黄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考虑到双方分居时间较长且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5:背景:周先生与吴女士结婚后,周先生经常对吴女士实施家庭暴力。
关键点:吴女士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定周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判决准予离婚并赔偿吴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6:背景:林先生与杨女士在婚姻期间共同经营一家公司,但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关键点:双方就公司股权分割产生争议。
法院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贡献程度,判决按照一定比例分割公司股权。
案例7:背景:徐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后,发现许女士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关键点:徐先生以许女士出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定许女士存在出轨行为,判决准予离婚并赔偿徐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8:背景:马先生与钱女士结婚后,马先生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
关键点:钱女士以马先生赌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考虑到赌博行为的危害性和双方实际情况,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马先生自行承担赌债。
案例9:背景:高先生与朱女士结婚后,因双方年龄差异较大导致生活习惯和兴趣爱好不合。
云南文山农村离婚以案释法案例库
云南文山农村离婚以案释法案例库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李某和王某是云南文山县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但是,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李某认为自己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应该得到更多的财产分割,而王某则认为两人应该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两人无法协商,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和王某在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增值中,两人都有一定的贡献。
因此,应该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法院还要求两人将共同财产进行清点,确保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案例二:离婚抚养子女纠纷张某和李某是云南文山县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育有一女。
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张某认为自己更有能力抚养孩子,应该由他来抚养女儿,而李某则认为两人应该共同抚养女儿。
最终,两人无法协商,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和李某都是女儿的父母,都有抚养女儿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考虑到女儿的年龄和生活习惯,法院认为女儿应该由李某抚养。
同时,法院还要求张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确保女儿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得到保障。
案例三:离婚赡养老人纠纷刘某和王某是云南文山县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但是,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刘某认为自己更有能力赡养父母,应该由他来赡养父母,而王某则认为两人应该共同赡养父母。
最终,两人无法协商,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和王某都是父母的儿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考虑到父母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法院认为父母应该由刘某赡养。
同时,法院还要求王某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确保父母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得到保障。
十四篇经典离婚判决书
十四篇经典离婚判决书经典离婚判决书是指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的权益进行裁决的司法文书。
这些判决书在法律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被广泛认可为经典案例。
下面将介绍十四篇经典离婚判决书,从中了解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和法院对各种情况的处理。
1.赵某与李某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涉及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抚养子女、探望权等问题的争议,并对各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论述和权衡,最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2.王某与张某离婚判决书:这篇判决书关注夫妻双方在离婚前的行为,并据此对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问题作出了裁决,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3.杨某与刘某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重点讨论了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经济贡献与劳动力贡献,以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为处理类似情况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4.张某与刘某离婚判决书:这篇判决书较为注重对夫妻双方精神状态和子女利益的保护,通过对子女监护权、教育费用分担等问题的明确规定,维护了子女的权益和幸福成长。
5.李某与王某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针对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纠纷进行了综合审理,对于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等问题做出了全面的裁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解决方案。
6.王某与刘某离婚判决书:这篇判决书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划分进行了详细讨论,尤其着重考虑了双方财产来源、财产维护等因素,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7.李某与张某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注重对离婚过程中各方心理状况和精神健康的关注,以及对双方在离婚后的生活状况的合理安排和补偿。
8.王某与杨某离婚判决书:这篇判决书主要涉及夫妻双方的债务分割问题,根据各种证据和法律规定,明确了债务的归属和清偿责任,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导。
9.刘某与李某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特别关注夫妻双方的收入差异和财务能力,通过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公平地分配了夫妻共同财产。
10.张某与杨某离婚判决书:这篇判决书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保护,着重考虑了孩子的利益和幸福成长。
法律婚姻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与李娜(女)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婚后,双方在生活上互相扶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2年5月,张伟提出与李娜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娜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于是,双方就离婚事宜产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3.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2. 当事人陈述张伟表示,他与李娜结婚以来,由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在过去的几年里,他多次尝试与李娜沟通,但效果不佳。
因此,他提出离婚。
李娜表示,她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她认为,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3. 证据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认定。
4. 法院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张伟与李娜结婚以来,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虽然张伟多次尝试与李娜沟通,但效果不佳。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张伟与李娜共同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考虑到张小明的年龄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李娜抚养张小明,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3)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张伟与李娜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娜名下。
考虑到房产的购买时间和双方当事人的贡献,法院判决该房产归李娜所有,张伟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家庭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甲与乙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不断升级。
2019年,甲发现乙在外有婚外情,心生怨恨,双方开始分居。
甲多次与乙协商离婚,但乙坚决不同意。
无奈之下,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与被告乙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甲与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导致感情破裂。
甲发现乙婚外情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财产应平均分割。
经法院审理,甲乙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扣除共同债务后,实际分割财产为50万元。
房产、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归甲所有。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涉及离婚条件和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关于离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性格差异较大,导致矛盾不断。
甲发现乙婚外情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扣除共同债务后,实际分割财产为50万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房产、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归甲所有,体现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婚姻问题时,应注重以下几点:1. 沟通是解决夫妻矛盾的关键。
婚后财产分割的案例分析与判例解读
婚后财产分割的案例分析与判例解读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环,而随着婚姻关系的建立,财产分割则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
婚后财产分割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在诉讼中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及判例解读,探讨婚后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和判决标准。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与杨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该案中,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离婚时,杨某要求对该房产进行按比例分割,张某不同意。
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由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双方共同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
2. 案例二:王某与李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该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在离婚时各自保留自己名下的财产。
离婚时,李某要求对王某名下的财产进行分割,王某以婚前协议为证据主张财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定,由于婚前财产协议确实存在且双方签字,故王某名下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二、判例解读1. 婚后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应当依法对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在婚后取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平等、公正、合理的,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和共同财产的性质确定分割比例。
2. 婚前财产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编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婚前一方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的分割。
但若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或者双方在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的归属将受到约定的制约。
3. 共同财产的评估和分割方式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对于共同财产的评估和分割方式,可以通过协议达成一致,也可以诉诸法院进行裁决。
评估共同财产时要结合当地市场价格和双方的实际权益,尽可能保证分割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特殊情形下的财产分割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特殊的财产分割决定。
例如,如果一方为了婚姻利益放弃了工作,对方持续经营自己的事业,并取得了可观的收益,法院可能会判决对方支付适当的补偿金。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常用离婚案例分析及解读
案例:常用离婚案例分析及解读案例一:某某夫妻离婚纠纷1.事实经过:某某夫妻(以下简称甲、乙)结婚三年,期间并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开始对家庭生活感到厌倦,两人关系渐渐疏远。
后来,甲在工作中结识了丙,并与丙发展了婚外情。
乙发现后对甲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2.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忠诚、互助的义务,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对方有权提出离婚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甲明显违背了婚姻忠诚的要求,与丙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是可以理解的。
乙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责任也是合理的。
在具体处理该案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财产分割,并判定乙是否有能力独立抚养子女。
3.建议:对于甲和乙而言,最好的解决方式是通过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包括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具体事项。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要求。
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的经济能力进行判定。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甲和乙应该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纠纷1.事实经过:某某夫妻(以下简称甲、乙)结婚十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共同还清了房贷。
然而,随着婚姻的破裂,双方产生了共同财产的纠纷。
甲认为房产应该由两人平分,而乙主张房产归其所有,因为其为房贷偿还了大部分款项。
2.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平等互惠。
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共同购买了房产,并一起偿还了房贷款。
根据共同财产的原则,双方应该共同分享房产的价值。
乙对房贷的多次偿还也可以作为分割财产时的因素之一,但不应该成为他独自主张房产归属的依据。
3.建议:对于甲和乙而言,最好的解决方式是通过调解或协商达成共同财产协议。
如果无法一致,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财产分割。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甲和乙都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和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增多。
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终结的一种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愈发普遍。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日常离婚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离婚案件的常见问题、法律依据及处理方式。
二、案例简介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矛盾逐渐加深。
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李某独自照顾家庭和孩子。
在张某回家期间,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9年,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张某表示同意。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 离婚原因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性格不合和家庭矛盾。
性格不合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夫妻双方在性格、兴趣、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容易导致沟通不畅,产生矛盾。
家庭矛盾主要体现在家庭琐事、子女教育等方面,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夫妻间的争吵和冲突。
2. 法律依据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
同时,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均符合离婚条件,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3. 财产分割问题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财产分割存在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4. 子女抚养问题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等因素。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诉讼。
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婚后长期分居,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虽然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愿意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原告王某主张由其抚养子女,理由是原告王某在子女出生后一直承担抚养责任,且双方分居期间,原告王某照顾子女的时间更长。
被告李某虽也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考虑到原告王某在照顾子女方面更具优势,且原告王某的工作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核实,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具体分割如下:(1)房产:夫妻双方名下共有房产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区。
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相应的补偿款。
(2)存款: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存款归原告王某所有。
(3)车辆:夫妻双方名下共有车辆一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
法院判决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
(4)其他财产:夫妻双方名下其他财产经法院核实后,依法进行了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
司法所婚姻家庭经典案例
司法所婚姻家庭经典案例
1. 杨帆与杨雪的离婚案
杨帆和杨雪是夫妻,他们共同抚养着两个孩子。
但是,婚后不久,夫妻之间就产生了矛盾。
最终,杨帆和杨雪决定离婚,但是对于抚养孩子的问题他们无法达成共识。
在此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杨雪是孩子的生母,理应拥有更为充分的父母抚养能力。
因此,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属于杨雪。
2. 黄生与沈娇离婚案
黄生和沈娇是夫妻,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六年后终于走到了离婚的边缘。
在离婚协议书中,黄生同意支付沈娇一笔赡养费用,以便保障她的生活质量。
但是,离婚后,黄生并未按照协议书履行支付赡养费用的义务,沈娇因此起诉黄生。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黄生未履行赡养费用支付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黄生应当支付给沈娇约定的赡养费用。
3. 张飞与李钟离婚案
张飞和李钟是夫妻,他们育有一名女儿。
但是,在夫妻之间的婚姻生活中,两人出现了许多矛盾和问题。
最终,他们以离婚来结束婚姻生活。
但是,在离婚协议书中,两人没有达成关于子女抚养的协议。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张飞和李钟共同育有一名女儿,两人的抚养能力也比较平均。
因此,法院决定将女儿的抚养权平分给双方,由双方共同抚养女儿。
4. 王杰与高娜离婚案
在此案中,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是夫妻之间的自由选择,但是抚养问题必须根据孩子的最大利益来确定,而且父母双方的意见也应当被充分考虑。
因此,法院最终将儿子的抚养权交给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同时,王杰和高娜也应当根据协议履行抚养义务。
十四篇经典离婚判决书
十四篇经典离婚判决书离婚是人们生活中的一种现象,也是人们关系破裂后的一种解决方式。
离婚判决书是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后做出的判决结果。
本文将介绍十四篇经典离婚判决书。
篇一:张某与李某离婚案经过审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对双方陈述的核实,裁定:准许张某与李某离婚。
结婚期间,双方感情破裂,存在严重的不和谐因素。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是双方的最佳选择。
篇二:刘某与王某离婚案经过审理,判决:准许刘某与王某离婚。
根据证据显示,双方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维持,感情破裂且没有和解迹象。
离婚将有利于双方的个人发展和幸福。
篇三:陈某与杨某离婚案审理后,法庭作出如下判决:准许陈某与杨某离婚。
双方关系已经到达了无法修复的程度,离婚是唯一的解决方式。
双方离婚后应公平分割财产。
篇四:王某与李某离婚案经过审理,裁定:准许王某与李某离婚。
双方关系破裂已久,没有和解的可能性。
离婚是双方的自主选择。
篇五:张某与刘某离婚案经过审理,判决:准许张某与刘某离婚。
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关系对双方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伤害。
离婚是双方的自由选择。
篇六:李某与王某离婚案根据双方的申请以及对双方关系的审查,裁定:准许李某与王某离婚。
离婚将对双方的个人发展和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
篇七:刘某与陈某离婚案审理后,法庭判决:准许刘某与陈某离婚。
双方的感情长期不和谐,无法修复。
离婚是双方的最佳选择。
篇八:张某与王某离婚案根据双方的申请和证据,判决:准许张某与王某离婚。
离婚将减少双方的纠纷,并有助于双方的个人发展。
篇九:杨某与陈某离婚案经过审理,法庭裁定:准许杨某与陈某离婚。
双方关系已经无法修复,离婚是双方的共同意愿。
篇十:刘某与李某离婚案经过审理,判决:准许刘某与李某离婚。
双方感情破裂,不存在和解的可能性。
离婚将为双方创造更好的生活。
篇十一:王某与陈某离婚案根据双方的申请和证据,裁定:准许王某与陈某离婚。
双方感情是否和谐影响到了彼此的幸福。
离婚将让双方重新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
法律离婚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感情融洽,育有一子张小某。
然而,近年来,由于被告性格偏执、家庭琐事争执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但效果甚微。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育有一子张小某。
2. 2019年,被告李四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此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多次发生争吵。
3. 2023年3月,原告张三再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态度坚决,表示不愿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4.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张三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二、婚生子张小某由原告张三抚养,被告李四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张小某年满18周岁止。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标题】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正文】一、经典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王先生和张女士背景: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拥有一处房产和一家小企业。
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争议点: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
分析: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问题一直是比较麻烦的争议点。
在本案中,王先生和张女士的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但由于王先生和张女士感情破裂,无法达成协议,需通过法院判决。
最终裁决:法院认为,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进行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和张女士分别拥有房产和小企业的50%的所有权。
结论:婚姻中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分配。
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通过法院判决。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维护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
二、典型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李先生和王女士背景: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现有一男一女两个子女。
原因:李先生出轨,导致离婚。
争议点:子女抚养问题。
分析:婚姻破裂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比较敏感的话题。
在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女士有两个子女,由此引发了抚养问题的争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共同协商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最终裁决:法院最终判决,由王女士负责子女的抚养费用,同时规定李先生可以探望子女,但不能申请抚养权。
结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协商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法院会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结尾】1、本文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离婚: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申请并获得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夫妻法定义务关系的行为。
财产分配:是离婚后双方分配夫妻一起拥有的财产的行为。
最佳利益:是指一个人的最大福祉和利益,应当尊重和维护。
法律判决文书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希望其能够多回家陪伴家人,但李某以工作忙为由,并未改变。
2019年,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主要源于夫妻感情破裂。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作、家庭等原因,夫妻双方长时间分离,导致感情疏远。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二、案例二:王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邻居,2018年,李某在自建房施工过程中,不慎将王某的房屋损坏。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王某的房屋损坏,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李某赔偿王某房屋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案例三:赵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赵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约定支付了房款。
然而,该住宅小区交付时,赵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判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赵某房款人民币30万元,并赔偿赵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赵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判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号:(2019)XX民终1234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
2018年5月,张某与李某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占股60%,李某占股40%。
公司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于2019年12月宣告破产。
破产清算过程中,张某与李某就公司财产的分配产生纠纷,张某认为李某应退还其60%的出资,而李某则认为公司财产应按股权比例分配。
二、争议焦点1. 公司财产分配的原则;2. 张某要求李某退还60%出资的合法性;3. 李某应退还张某出资的数额。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公司财产分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关于张某要求李某退还60%出资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共同设立公司,并共同投资设立。
虽然公司最终破产,但张某要求李某退还60%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应承担公司经营风险,不得要求李某退还出资。
(三)关于李某应退还张某出资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分配后仍有剩余财产的,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本案中,公司破产清算后,剩余财产为50万元。
根据张某与李某的股权比例,张某应获得30万元,李某应获得20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拒绝张某要求李某退还60%出资的诉讼请求;2. 李某应向张某支付3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财产分配、股东出资退还等法律问题。
离婚协议书的撤销判例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年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共同财产分割为:房产归王某所有,轿车归李某所有,双方债务各自承担。
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2022年,李某因欠下巨额债务,被债权人起诉。
债权人认为,王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存在欺诈行为,王某在明知李某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李某,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权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王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均表示自愿离婚,且财产分割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然而,在离婚协议签订后,李某因欠下巨额债务,被债权人起诉。
王某在明知李某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李某,存在逃避债务的嫌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要求王某返还李某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而获得的财产。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离婚协议的撤销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了解离婚协议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离婚协议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2. 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而获得财产;3.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程序如下:1.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2. 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 法院经审理,确认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薛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2014)小民初字第1361号【关键词】感情破裂【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引用法规*本处法规摘自法院观点一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1843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644199)《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检索相关案例展开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冯淑华,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孙小燕,女,汉族,系被告姐姐。
委托代理人刘爱群,女,汉族,系被告母亲。
审理经过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薛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敬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淑华,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小燕、刘爱群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薛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孙某某。
双方在婚后因性格方面原因,一直存在纠纷,争吵不断。
被告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不顾家,也不照顾女儿。
2008年被告名下的房屋面临拆迁,被告开始逃避,把所有的责任推到我这里,所以一直都是我一个人负责。
孩子出生50天左右,被告和其母亲都打电话要我回家解决拆迁的问题,2008年7月份拆迁了被告的老院子后,分别给了60平方米和80平方米各一套,另补现金34万元。
补的现金我们于2008年9月份花费30.4万元购买颐龙佳园的商铺,之后我又借款10万元以总价11.5万元购买了位于贾家寨的房子。
2010年我们又借款对颐龙佳园的商铺和贾家寨的房屋进行装修。
2011年3月份,被告名下的老院子最终的拆迁补偿结果是60平米的房屋增加到85平米,80平米的房子增加到98平米,两套房屋每平米均补3300元,加上回迁户应交的回迁费、保证金等费用,我们借钱用25万元补偿款取得了房号分别为长治路经典家园小区2号楼2单元701和902号的两套房屋。
2011年腊月我们出售了902号的房子,总价52万元。
52万元已将我们因为买房、拆迁补偿、房屋装修费所借的款项和家庭生活,现在已经没有剩余。
2013年6月我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之后的半年里,我们感情没有改善。
我坚决要求离婚,女儿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同时对双方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颐龙佳园C区1号楼3单元1层102号房屋和位于小店区小店街道办贾家寨村委会的3单元6层东户房屋依法分割,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孙某辩称,我同意离婚。
但是我要求抚养孩子。
原告陈述的拆迁分房和颐龙佳园的房子及贾家寨的房屋坐落及购买情况属实。
经典家园的两套房子都是我的婚前财产,颐龙佳园也是用拆迁补偿款购买的,现在出租,租金由原告收取,用于家庭生活。
贾家寨的房屋是原告借款10万元购买的,后来又借钱3万元装修,但是都用卖了902号房屋的52万元还了。
701号房屋和902号房屋后续补的25万元中15万元是原告自己借的,6万元是我母亲的,还借了我妹妹的1.5万元。
这些借款已用52万元偿还。
经典家园的房子装修也是原告自己装的,是否借款及借款多少我都不清楚。
颐龙佳园的房子装修时向我大姐借款5000元。
我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原告有能力就支付,没有能力就算了,同时贾家寨的房子归我所有。
债务共同承担。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17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办结婚典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孙某某,现随原被告一起生活。
2013年7月,原告以与被告经常争吵、婚后感情一般为由,将被告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我院作出(2013)小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现原告再次以同样理由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寇庄北街29号1户的房屋所有人为被告孙某的父亲,原被告认可该房屋在双方婚前过户至被告孙某名下,系被告孙某所有。
后被告父亲到庭说明该房屋系其于2003年左右过户至被告孙某名下。
经我院核实,在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档案馆显示2001年7月该房屋由孙某的父亲过户至被告孙某名下。
2008年5月山西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时,分给被告孙某两套房屋及34万元现金,其中两套房屋面积分别为60平方米和80平方米。
2008年7月30日,原被告用34万元拆迁补偿款购买了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小吴村颐龙佳园C区1号楼3单元1层102号商铺,面积为47.79平米,房屋总价为299187元,另支付开发商5000元。
该房屋在2010年开始出租,租金由原告收取,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011年3月份,原被告通过补价25万元的方式分得太原市长治路33号经典家园小区2号楼2单元701号房屋和902号房屋。
根据被告庭后提交的物业管理合同和与案外人杨雪霞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示其中701号房屋面积为85.95平米(系由原来的60平米置换),902号房屋面积为98.58平米(系由原来的80平米置换)。
2009年,原被告花费115000元以被告名义购买了位于太原市小店区贾家寨村3单元6层东户房屋一套,面积为98平米,并花费3万元将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上述房屋现均未取得房产证,双方对此无异议。
又查明,婚后双方无债权。
双方认可的债务为经典家园两套房屋置换费用包含原告向他人借款15万元,向被告母亲借款6万元,借被告妹妹1.5万元,贾家寨房屋购买及装修时原告借款13万元,颐龙佳园装修时向被告姐姐借款5000元。
原告称装修经典家园房屋时借款5万元,颐龙佳园装修时自己借款1.5万元,被告对上述房屋装修花费情况及借款情况不清楚。
2011年10月15日,原被告将位于太原市长治路33号经典家园小区2号楼2单元902号房屋以52万元价款卖给了杨雪霞,且认可所负债务已用52万元卖房款全部偿还完毕,52万元卖房款现已无剩余。
再查明,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有荨麻疹及妇科病等病情,不适宜抚养女儿,要求女儿由其抚养,并提交医院检查报告单。
原告认可被告陈述的病情,并称已经治好,完全可以抚养女儿。
调解中,因双方对子女抚养及房屋分割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3)小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贾家寨村民购房协议书、颐龙佳园小区房屋买卖合同、与杨雪霞的房屋买卖合同、土地登记申请书、检查报告单、太原市房产所有权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不顾家为由,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双方离婚。
考虑双方婚生女现年纪尚幼,且随着年纪增长和身心发育,随母亲一起生活更方便于沟通交流,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同时,原告本人有工作,一直为谋生和照顾女儿而努力,被告辩称的原告的病情,并不直接影响原告与婚生女生活,也不直接导致原告不能照顾婚生女。
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虽然双方均认可被告现无固定工作,但婚生女生活教育需要费用,且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子女。
考虑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颐龙佳园C区1号楼3单元1层102号商铺系用被告婚前财产新购,且现出租,租金收入为被告经济来源,被告应当酌情支付婚生女抚养费,本院酌定每月400元。
关于财产分割,原被告认可的原寇庄北街29号院为被告婚前财产。
故该院落在2008年拆迁时所分得的60平米和80平米房屋、34万元房屋补偿款及用该补偿款购买的小店区颐龙佳园C区1号楼3单元1层102号商铺均系被告婚前财产。
2011年,双方将拆迁补偿取得的太原市长治路33号经典家园小区2号楼2单元902号房屋以52万元价款出售,且该款项已经全部用于偿还外债及家庭生活。
由于双方已对该房屋及售房款进行了处分,对该房屋本院不做处理。
双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太原市长治路33号经典家园小区2号楼2单元701号房屋中增加的25.95平米及位于贾家寨村3单元6层东户的房屋,结合701号及贾家寨村房屋来源及现居住情况,上述701号房屋归被告孙某居住使用,由被告孙某针对该房屋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原告适当补偿,考虑该房屋具体位置及使用情况,本院按每平方米7000元,由被告给予原告9万元补偿。
鉴于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同时被告名下已有房产,结合照顾女方和孩子利益的原则,位于贾家寨村3单元6层东户的房屋归原告居住使用,综合考虑房屋位置及双方对房屋估价情况,本院酌定由原告补偿被告14万元。
被告辩称的其他债务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准予原告薛某和被告孙某离婚。
二、婚生女孙某某由原告薛某抚养,被告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月末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太原市小店区贾家寨村3单元6层东户的房屋由原告薛某居住使用,待办理房产证时办理至原告薛某名下,费用自行负担,由原告薛某补偿被告孙某14万元。
四、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3号经典家园小区2号楼2单元701号房屋由被告孙某居住使用,待办理房产证时办理至被告孙某名下,费用自行负担,由被告孙某补偿原告薛某9万元。
五、上述(三)、(四)项内容中的款项双方折抵后,由原告薛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孙某5万元。
六、驳回原告薛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财产分割费1300元,合计14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卢敬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赵燕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2014)小民初字第02486号【关键词】不同意离婚感情破裂分居【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引用法规*本处法规摘自法院观点一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信息原告郝某,山西公安边防总队副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