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总队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db21t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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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 80

备案号: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1972-201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2012-04-02发布2012-05-02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符号 (2)

5、基本规定 (2)

6、场所设置 (2)

7、油罐设置 (2)

8、消防设施 (3)

9、防流淌火设施 (3)

10、泵房设置 (4)

11、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 (4)

12、其他设置 (5)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总队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总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国斌、张兴权、李苗、苗国典、徐佳华、王余胜、金

秀芬、苗迦熙、王忠刚、王强、王雅杰、邓春景、栾军。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基本规定、场所布置、油罐设置、消防设施、防控流淌火设施、泵房配置、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使用本标准第8、9、10、11、12章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与本文件不一致或相抵触时,以本文件为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737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

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大于100000m3和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轻质油品及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或设施。

3.2罐组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组储罐。

3.3 储罐区

由一个或若干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3.4 储存区

一个或多个储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构成的区域。

3.5 浮顶储罐

顶盖漂浮在液面上的储罐。

3.6 内浮顶储罐

在储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储罐。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内壁直径。

5 基本规定

5.1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建设与设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及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并应经消防安全综合评估。

5.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选址应符合GB50737和GB50074的规定。

5.3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选址应避开地震带、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5.4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并符合本标准要求。

6 场所布置

6.1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应按储存区、装卸区、辅助生产区、行政区和库外管道区分区布置,见表1。

6.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总容量不应大于7200000m3。储罐总容量大于2400000m3的石油储备库,应划分为多个储存区。

6.3 行政区内应设置应急集结地,面积宜满足施救储存区内最大储罐全液面活在所需车辆停放的需要。应急集结地可与行政区内停车场、宿舍外广场合用,应设置明显标识以及照明灯、消防水鹤、泡沫液快速充装等配套设施。

6.4 地上输油管道与消防站、变配电所(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油泵站、办公室、控制室、宿舍、食堂等房屋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且面向储罐、输油管道的外墙应为无门窗的实体防火墙或防爆墙,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0.5m。

7 油罐设置

7.1一个储存区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0000 m3。

7.2一个储罐组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 m3。

7.3一个储罐容量不应大于100000 m3。

7.4分属不同储存区的相邻储罐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D。

7.5分属不同储罐组的相邻储罐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8D;

7.6不同构筑形式或火灾危险性不用的储存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中设置有不同形式的储存设施时,地上储罐与覆土储罐、储油洞库应分别单独设置储罐区。

2、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储油洞库的距离不应小于60m,覆土储罐与储油洞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品宜相对集中布置。

4、原油、成品油和使用相同灭火剂的储罐应分别相对集中分组布置。

8 消防设施

8.1 当甲、乙类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防火距离小于0.4D时,应在设有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基础上,在储罐边缘增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冷却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喷水强度按0.5L/(s·m)、火灾延续时间按6h计算。

8.2 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用水量按储罐区内最大储罐全表面防护冷却计算。

8.3 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用水量除计算起火储罐冷却水量外,还应加上相邻储罐冷却用水量。距起火储罐距离不足0.4D的相邻储罐1/2表面冷却,当相邻储罐超过3个时,按3个较大罐计算水量。

8.4 防护冷却水幕系统与油罐组内消防冷却水系统分别独立设置,消防用水量叠加计算。8.5 执行本标准第8.1条确有困难,无法设置防护冷却水幕系统时,石油储备库应配备两台射程不小于100m,流量不小于500L/s的大流量移动泡沫灭火炮及相应的远程供水系统;一、二级石油库应配备一台射程不小于100m,流量分别不小于500L/s的大流量移动泡沫灭火炮及相应的远程供水系统。

8.6 消防冷却水系统水泵、防护冷却水幕系统水泵应自罐引水或采用同步排吸消防水泵,取水时间不应大于2s。

9 防流淌火设施

9.1 防火堤设置应符合GB50074的规定。

9.2 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高度不应高于 3.2m,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大于油罐组中最大单体油罐容积,每个储罐应设置防火隔堤。

9.3 在防火堤内每个隔堤处应设置消防扑救操作平台和踏步。消防扑救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6 m2,间距不应大于50m。

9.4 储存区内地上敷设的输油管道应在两侧设置防液体流淌的围堰,围堰长度超过100m时应用土堤或实体隔墙分段。跨越道路部分管段可不设围堰。

9.5 防火堤四周应设环形消防道,消防道路路面标高应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

9.6 储存区应设置2.5m以上的实体围墙。当储存区设置在山坡地带时,实体围墙与较高一侧的山体应有5m的间距。

9.7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内应设置事故储存池,容量不应小于储罐区内最大单体油罐的容积。

9.8 防火堤外设置的排洪沟、排水渠应采取防止易燃可燃液体流入的技术措施;排洪、排水暗渠严禁在储罐组地下穿过。

10 泵房设置

10.1消防泵房配置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

10.2 消防水泵应增设柴油机泵作备用动力源,泡沫泵可用水轮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工作8h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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