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及借鉴意义
国际账户管理的做法及对我国的借鉴
王江峰 李 莉
摘 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工作是 支付结算工作中的重要 内容之一 , 为 维护 经 济 金 融 秩 序 稳 定 ,促 进 经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金 融的 改 革 和 发展 ,推 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建设 发 挥 了重要 的 作 用 。笔 者 试 着 从借 鉴 国外 做 法 出发 , 提 出我 国账 户 管 理 制度 的 未来 的 改 革 思路 和 方 向 。
一
、
融服务工作 与账户管理工作都有一定的联系 ,这也组成 了金融服务 工作 的重要内容。因此 ,我们应该从改善央行金融服务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的角度出发 ,改革现有的人民币账户管理制度 。一方面应理顺行政许 可 的程序 ,减少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以及所需时间;另一方面 ,应切实 了 解存款人的实际需求 ,适应经济 发展和其他法律法规更新 的需求 。重 新 制定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 》 ,并提 高其 法律层级 。将散 见于 央行其他文件以及反洗钱规定中的有关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进行汇 总整 理修订 ,并以法律或 国务院规定 的形式下发 , 增加对存款人 和开户行 的 威慑力 ,增强其 自觉遵守约束的意识 。 ( 二)账户管理应 以防范金融 风险为 出发点。金融风 险种类 繁多 ,
关 键词 :结 算账 户 ;管 理 制度 ;借 鉴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经济社会资金收付结算 的起 点和终点 ,是一切经济活 动的基础 。但 当前 我 国结算账 户管理 不尽完 善 ,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的实际操作和人民银行 的监管带来诸多 困难 。本 文将从 当前账户管理 中暴 露 的问题 出发 ,结 合 国外 账户管 理 的一些经 验 ,提 出我国未来账户制 度的改革和发展方 向。 账户管理经验的圆际比较 ( 一) 如何落实账户实名制。澳大 利亚通过立法 规定 ,开立个 人银 行账户时 ,银行除要认 真核对 申请 人提交 的护照、出生证 、教师执 照 、 社会保障卡 、教育经历纪录、有长期 务往来的第 置方金融 实体 或客户 的签字证 明等有效证件或纪录外 ,还实行 “ 百分制检查” 制度,即对每 种身份证 明资料所对应的分值加 总计算得分 达到 1 0 0 分 才能正 常开户。 这种情况下 ,存款人提 供的身 份证 明较 多 ,有效 地遏 制了伪 造身份 证 明, 提供虚假资料的现象。在台湾地 区,金融业务对于申请开户的单位 客户 , 应 审查其执照及纳税证明、主管机关登记证 明等 ,还应实地查证 其营业场所和营业情况 。在此基 础上 ,还应无不 良记录 ,并有信用较高 推荐人 的推荐证 明。在香港开立单位银行账户 ,除基本证明材料外 ,银 行还应 通过专 门的行业 编码 系统进 行风 险评估 。在 我 国虽 然也提 出了 “ 了解 你的客户” 原则 , 但 没有制定确认 客户 身份真实性及 证明材料合 规性的有 效方法 。并且 目前社会信用体 系尚未完全建立 ,商业银行在掌 握客户信 息方 面缺乏有效的系统支撑 ,只能对客户信息进行表面 的合规 性审核 ,“ 了解你 的客户” 实际履行难度较大。 ( 二) 中央银行职能的差异。美 国、 日本 、澳大利亚 以及欧洲 国家 的央行也是银行 账户 的重要监管 部 门。但各 国均没 有统 = 一 的系 统来管 理 ,完全 由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规范 自律管理银行账户。而央行重点监管 商业银行账户管理及账户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我 国,开立 单位 银行账户属于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具体由人行各分支机构 的支付结 算部 门负责 。同时央行反洗钱部 门负责账户交易的监测 。 ( 三)银行账户管理模式的差异。在开立银行账 户时 ,国际上其他 地 区非常注意能够客户身份 真实性和审核 ,开户比较灵 活 ,账户使用较 为方便 。在澳大利亚 ,开户 时如果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未 达到百分 ,商 业银行也可开户 ,但款项只收不付 。存 款人在 1 2个月 内认 为达到 百分 时,银行应按规定向交易报告 中心报告 ,对银行账户依法 进行处理。同 时澳大利 亚除对银行账户的种类 、性质 、数量不做人为规定外 ,对银行 账户一般不 限制其使用方式 , 都可 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支业务。对银行 账 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 易报告制度上 ,法律还规定 银行必须建立 存 款人开户信息 的数据库 , 供 系统 内外机构共享 ,对存 款人的开户信息 在账户撤销后 至少保存 7年 , 对打击借用账户 、洗钱等违法行为提供有 力保障。在我 国,人行对单位银行账 户的开立 、变更和撤销实行行政许 可 ,开销户程序 比较繁琐 ,效率 不高 ,并 且将 单位 账户 分为基 本 、一 般 、专用和临时账户 4类。每类账 户都有较为严格的开立规定 。在账户 的使用上 , 单位账户也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 ( 四)账户管理制度层级 的差异 。在澳大 利亚没有制定 专门有关银 行账户管理的法律 、法规 ,涉及到银 行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散见 于 《 金 融交易报告法 》 、《 犯罪 收益法》 等法 律制度 中 ,立法层级 较高 。在 日 本银行账户管理主要的法律 依据为 《日本银行 条例 》 、 《日本银行法 》 以及 《 本人确认法 》 等,也多以 “ 法” 的形式 出现 ,具有较 高的法律 地位 。在我国 ,银行账户 管理的主要依 据是 2 0 0 3 年 9月实施 的 《 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储 蓄管理 条例》 等 ,立法 层次不 高 ,与 其他法律法规发生存 在一些 冲突。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其他 工商 、税务等 部门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执行难度 比较大。 二 、改革我国账户管理 的思路和做法。 ( 一 )账户管理应为履行央行职能服务 。央行 负责的金融稳定 和金
QFII制度台湾经验及对祖国大陆启示
QFII制度台湾经验及对祖国大陆启示加入WTO后,祖国大陆新兴的证券市场面临扩大开放、实现国际化的急迫任务。
祖国大陆的证券市场与推行QFII前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比,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如股市低迷、股票市盈率过高、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结构别尽合理等诸多弊端。
而QFII制度在台湾的实施过程中,克服了上述弊端,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其经验值得我们加以仔细研究并予以借鉴。
一、台湾的QFII制度所谓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制度,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条件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经过严格监管的特意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它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成为那些货币没有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未彻底开放的新兴国家或地区实现有序、稳步开放的特殊通道。
推行QFII制度的国家关于外国机构投资者,往往会限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资格条件、持股比例、投资额度、资金的汇出入、投资登记(托管)及范围等等,并能够灵便地依照具体实施事情对开放的程度进行微调,达到减少开放对经济冲击的目的,而在这方面台湾的成功经验可为祖国大陆提供有益的借鉴。
1、台湾推行QFII制度的措施及其演变台湾自1991年1月起正式实施QFII制度,允许QFII直接投资证券市场,但经过多方面的措施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别断进行微调,对各种限制条件逐步放宽直至取消部分限制。
台湾对QFII制度的限制措施及其演变如下:(1)对资格条件的限定;(2)持股比例的限定;(3)对投资额度的限定;2、台湾推行QFII制度的绩效评析在稳定和完善台湾证券市场、促进其对外开放及国际化的进程中,QFII制度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具体绩效如下:(1)激发投资者信心,稳定了台湾证券市场(2)提高了台湾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比重QFII的引入给台湾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带来了可喜的变化。
反洗钱工作意见和建议3篇
反洗钱工作意见和建议3篇“了解客户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强化反洗钱“了解客户制度”,成为当前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银行只能在柜台办理业务时向客户了解客户信息,但这种方式效果不尽人意。
一是客户往往以属于公司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二是客户愿意提供,但无法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
有效证明文件种类较多,识别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及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柜面人员在缺少有效识别手段的前提下,对于如此多的有效身份证件,很难识别其真伪,因此难以确保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建议建立与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企业、个人的相关资料,有效确认客户身份,准确核实客户资料,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
建议加大宣传和培训的力度。
部分人员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到位,对反洗钱工作敷衍了事,缺乏工作主动性;同时,对客户的宣传不够,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反洗钱工作不理解,部分客户甚至拒绝配合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专职部门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客户了解反洗钱工作的主要意义,自觉配合反洗钱工作。
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柜台人员充分认识到洗钱的危害性,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却没有提及奖励的措施。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激励机制,对反洗钱工作开展有力的机构,在拓展新业务方面给予便利,对提供有价值信息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反洗钱工作意见和建议现阶段洗钱行为的主要特性和发展趋势所谓“洗钱”,就是指将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为,即是将“黑钱”漂白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反洗钱的特点、启示与借鉴
具 体交 易 内容如 下 :
立 的基金 , 因法令规 定或 契约 关 系所生 的交 易应 收应付 款项 : 2金 融机 构 间交 易及 资金 调度 。但 金 融 同业 客 户透 过金 融 同业 间 的 同业 存 款账 户所 生 的应付 款项 . 、 如
兑 现 同业所 开 立 的支票 . 同一 客户 现金 交易达 新 台币一 百万 元 以上者 , 不在 此免 申报 范畴 : 3 经 销商 申购彩 券款 项 ; 、
计, 依立法当时情况 , 最轻本刑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犯罪, 台湾地区《 在 刑法》《 、特别刑法》 行政法》 共 及《 中, 计一 百 四十七则 , 占罪刑 条 文总数 百 分之 十六 。 因此 , 约 台湾地 区对 洗 钱上 游犯 罪 的定 义范 围较 大, 延性 周 较好 , 操作 性强 , 可 对打 击 与预 防洗 钱活 动较 为有 利 。从 侦查 实 务 的角度 看 , 由可 疑 资金 流 向清查 , 可发 现诸
中 , 2月底前将 核 备结果 , i f于 以函文 回复 各金 融机 构 。
根据 《 金融 机 构大 额交 易 和可 疑交 易报 告管 理 办法 》 中国人 民银 行 令[0 6第 2号 ) 十 条规 定 , 1 ( 2 0] 第 有 0
种情 形 金融 机构 可 以 免报 , 没 有对 特定 行 业进 行 细 分 , 但 台湾 地 区 的上述 规 定对 我 们 的实 际 工作 有 一点 启
局 核备 , 如法 务部 调查 局 于十 日内无反 对 意见 . 后该 账户 得 免逐 次确 认与 申报 。此项 免 申报情 形 , 其 金融机
构 每年 至少 应审 视交 易对 象 一次 。如 交 易对象 与 金融 机构 已无前 项往 来关 系 , 金融 机构 应报 法务 部 调查局 备查 。金 融机构 每 年审视 一次 非个 人账 户免 申报大 额通 货交 易 , 以特定 表格 于每 年初 申报 洗钱 防制 中 ,该 i f,
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改革及对大陆的启示
美国历史上最有力的消费者金融保护。 这是一次“ 推 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 将金融 消费者保护与普通 消费 土机式” 的金融体制改革 , 它被认 为是 7 0年以来影响 者保护或金融审慎监管相分离 ,使其在立法理念 、 制 最为广泛的金融法律 , 其必将 改变美 国乃至全球 的金 度设计 、 实施机构 、 运行经费 、 人员任免等方面具有独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 目 《 “ 文化金融产 品” 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课题编 号: T J F X1 2 — 0 0 8 。 作者简介: 冯博 , 女,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 院讲师 , 法学博士 , 法律经济学博士后 。 主要从事金融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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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利益 ,强化对 大型金融机构和金融衍生 品的监 费者 为本 位 , 安全 优先” 的金融 消费者保 护职能存在
进行 反思后 , 均认 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的缺失 护法 》 , 但 是这部法律 主要针对 的是购买普通产品和
是诱 发危机 的重要原 因之一 , 为 了重树金融消费者对 接受 服务 的消 费者 , 不适用于金融 消费者 , 其 原 因在 金融市场 的信心 , 应 将“ 建立或 完善金融 消费者保护 于金融消费者与普通 消费者相 比 , 购买产 品的 目的不 法律 体系” 作为金融改革 的重点及突破 口。我 国的 台 光是个人消费 , 还 有投资 获利 的成分 , 不符合《 消 费者 湾地 区针对 国际金融 法律改 革趋 势和本 土情 况 , 于 保护法》 对普通 消费者的定义。 因此 , 对 金融消 费者的 2 0 1 1 年颁布 了 《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及相关 实施 细 保护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地带 。 但 是次贷危机之
摘 要: 次贷危机之后 , 世界各主要 国家相继进行 了以“ 保护金 融消费者” 为核 心的金 融法律改革活动。我 国的 台湾地 区 也于 2 0 1 1 年 6月 颁布了 《 金融 消费者保护 法》 , 这部 法律主要厘 清了“ 金 融消 费者” 的法律概念 , 设置 了金 融消费纠 纷解决机制 , 突出了 金 融消费者保护 的独立性 改革趋势 。我 国大陆地区应 充分借鉴 台湾地 区 保 护金 融消费者的举措 ,
国际反洗钱对我国的启示-最新文档
国际反洗钱对我国的启示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犯罪分子为企图避免引起刑事法律对相关人员的追究,而掩饰其非法获利的目的从未发生过改变。
但犯罪分子为达到这种合法化而采取的手段却在迅速的发生变化。
球化是是一个主要因素,全球经济都在迅速的发展,但是全球化也使得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更容易通过非法军火的交易、走私、贩毒其他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产生大量的资金,并且更容易利用现代化信息和通信系统对这些"黑钱" 进行清洗。
这种洗钱行为的全球化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重大问题。
全球抵制洗钱行为的努力需要实现同步化、协调化,以弥补各个国家之间的反洗钱系统存在的漏洞。
针对这种需要,很多国际组织抵制洗钱给予了高度重视,而且很多组织是纯粹为了抵制洗钱而创制的。
联合国作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先后制定了与反洗钱有关的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禁毒总署关于洗钱和没收与贩毒有关的财产的法律范本》。
《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反洗钱的问题,但是为后来《联合国禁毒公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并推进了国际社会反洗钱法律规范的发展。
英国是国际社会最早立法打击洗钱犯罪的国家之一。
这对于维护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保证金融交易安全及维持金融秩序,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2年8月4日,英国下院通过了部新的反洗钱法律《2002 年犯罪收益法》。
一年多之后的2003年11 月28 日,英国下院又通过了一部反洗钱法律文件《2003年反洗钱法规》。
英国上述的两部立法对以往反洗钱法律所做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1)对洗钱犯罪的行为手段做了进一步的梳理与归类;(2)将防范洗钱犯罪的义务主体范围从传统的金融活动扩展为非金融活动;(3)明确要求对上述经营主体在相关业务活动中必须设定防范洗钱的机制;(4)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主体以施加刑事责任相威吓。
美国的反洗钱行动是最早针对贩毒问题提出的。
1956 年,美国通过了麻醉品控制法令,并采取了种种措施,但毒品问题还是难以解决,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应用文-结售汇管理制度的变革路径:台湾地区经验及借鉴
结售汇管理制度的变革路径:台湾地区经验及借鉴'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外汇市场的建立、汇率的市场形成机制以及对外汇市场的间接调控等方面,都坚持了循序渐进的原则,并审慎进行操作。
而台湾地区的改革进程同祖国大陆在做法上基本相似,这绝非偶然现象,而是从更深层面体现了两岸金融和理念的同一性。
因此,分析和研究台湾地区的改革对祖国大陆外汇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是十分有益的。
一、台湾地区结售汇制度的改革进程(一)外汇集中制度时期(1949-1978)台湾光复初期,经济建设基本处于停顿阶段,需要引进大量的外来物资和机器设备来恢复经济生产,以满足岛内的超额需求。
在这一阶段,为了给广大进出口企业创造一个稳定的外汇,降低进出口商面临的不确定性,台湾地区基本上采用固定汇率制,这对战后台湾地区经济的恢复和起到重要作用。
由于这一时期台湾地区外汇极度匮乏,当局只能选择依靠行政手段,将有限的外汇放到最有效、最需要的用途上,以维持固定汇率制及引进必需物资等。
因此在外汇管理方面,台湾地区采用了与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相类似的外汇结售汇管理制度,即通过对外汇和贸易的集中统一管理,由台湾地区金融管理当局对外汇的买卖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
外汇的所得和所需,均需向台湾地区金融管理当局结售和申购,由台湾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来进行统收统支、有效分配,借以实现对所得外汇的合理利用。
台湾地区在此期间所采用的结售汇管理措施主要有:1.实行外汇许可制,包括输出入许可证制和事前逐案核准制。
前者的做法是将进出口外汇签证与货品签证合并,采用输出入许可证核签的方式,使外汇与贸易的管理合二为一。
许可证的功用除了能使贸易主管机关借许可证的签发以管制进出口外,同样可供台湾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查核外汇的结购或结售,以达到管制或核配外汇的目的。
事前逐案核准制则侧重于对劳务支出结汇的管理。
台湾地区金融管理当局对出口佣金、出境旅费及留学生结汇等,订立结汇标准及手续,凭证明文件审核办理。
海峡两岸反洗钱司法互助研究
描述:海峡两岸反洗钱司法互助问题应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对于基于洗钱犯罪特征的司法互助问题,两岸应从积极参与国际及区域性反洗钱组织并加强合作的途径予以解决;对于基于两岸反洗钱法律机制的司法互助问题,两岸应明...摘要:海峡两岸反洗钱司法互助问题应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对于基于洗钱犯罪特征的司法互助问题,两岸应从积极参与国际及区域性反洗钱组织并加强合作的途径予以解决;对于基于两岸反洗钱法律机制的司法互助问题,两岸应明确洗钱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并建立刑事裁判互认及执行机制以服务反洗钱合作;对于基于两岸双边协议的反洗钱司法互助问题,两岸应着重发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作用并在人员遣返、罪犯移管及洗钱罪的调查取证等方面逐步完善。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国家、地区间的洗钱活动日益具有国际化的特征。
各个国家和地区反洗钱合作必须要充分认识洗钱犯罪的基本特征,通过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充分开展国际、区际合作,才能取得显著的成效。
海峡两岸已经迎来了两岸经贸大发展的时期,如何遏制洗钱犯罪是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试从洗钱犯罪的特征、两岸反洗钱的法律机制以及两岸双边协议的角度谈一谈两岸基于反洗钱犯罪的司法互助问题。
一、基于洗钱犯罪特征的司法互助(一)统一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在其网站上给出的洗钱的主要渠道包括:①现金走私;②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③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④购置流动性较强的商品;⑤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⑦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⑧设立外资公司;⑨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⑩购买保险;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账户;利用银行保密法洗钱。
但不论何种渠道开展洗钱活动,都很难离开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不仅仅指银行性的金融机构,还包括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
大陆和台湾地区2009年4月在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
反洗钱工作意见和建议3篇
反洗钱工作意见和建议3篇“了解客户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强化反洗钱“了解客户制度”,成为当前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银行只能在柜台办理业务时向客户了解客户信息,但这种方式效果不尽人意。
一是客户往往以属于公司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二是客户愿意提供,但无法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
有效证明文件种类较多,识别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及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柜面人员在缺少有效识别手段的前提下,对于如此多的有效身份证件,很难识别其真伪,因此难以确保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建议建立与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企业、个人的相关资料,有效确认客户身份,准确核实客户资料,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
建议加大宣传和培训的力度。
部分人员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到位,对反洗钱工作敷衍了事,缺乏工作主动性;同时,对客户的宣传不够,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反洗钱工作不理解,部分客户甚至拒绝配合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专职部门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客户了解反洗钱工作的主要意义,自觉配合反洗钱工作。
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柜台人员充分认识到洗钱的危害性,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却没有提及奖励的措施。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激励机制,对反洗钱工作开展有力的机构,在拓展新业务方面给予便利,对提供有价值信息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反洗钱工作意见和建议现阶段洗钱行为的主要特性和发展趋势所谓“洗钱”,就是指将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为,即是将“黑钱”漂白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
浅析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对大陆的借鉴
浅析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对大陆的借鉴作者:盛增雄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2期【摘要】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指定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解决纠纷,而且过错方如果是金融从业者,那其有责任向消费者进行民事赔偿。
与此同时,金融从业者也必须向消费者详细且明确地阐明产品的风险,并推荐风险适合的产品给消费者。
同时,也需要明确了该法的适用情形等。
该法使台湾金融方面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对比中国大陆,现今还缺少专门颁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法规。
因此,大陆方面应该讨论台湾该法的优缺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完善自身。
【关键词】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优点;缺陷;建议;大陆;借鉴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其所引发的危机事件也层出不穷,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经常得不到保障,由是,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起金融监管。
因此,台湾当局通过参考台湾目前已有的关于证券行业、银行和消费者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国家如英国、美国和新加坡等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于2011年6月,出台了保护金融方面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此举对中国内地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和借鉴意义。
本文基于此,首先针对台湾金融消费机制的优点和缺陷进行了简要分析,然后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将其与中国内地的金融消费机制现状进行了对比,并最终得到了相关的启示。
一、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优点(一)立法及时、具有地区特色台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立法,不仅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要求,而且具有符合本地现实情况的特色。
2008年,在华尔街危机之前,很少有国家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开展立法工作。
可是在此之后,很多国家都开始重点建设金融消费者保障的立法。
台湾地区紧跟国际潮流,及时颁布了相关法律。
同时,此法还结合了台湾金融市场的地区特色,重新界定了金融消费者的范围,虽然除去了专业投资人和投资机构,但新增了购买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等,这充分符合了台湾地区个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相比从业者更劣势的普遍现象。
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及借鉴意义
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及借鉴意义摘要:台湾地区作为亚太反制洗钱组织的创始会员之一,其于1996年10月颁布了亚洲第一部反洗钱法律,构筑了较为完整的洗钱防制体系。
本文介绍分析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并结合大陆反洗钱工作开展的现状,从洗钱上游犯罪的界定、金融机构的免责条款及公告机制、没收财产分享制度、特定交易免申报制度及侦查合作机制等7个方面,阐述对大陆反洗钱工作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台湾;洗钱防制法;反洗钱;借鉴一、台湾地区反洗钱体制的演进20世纪80年代,台湾地区贩毒、走私等不法集团以洗钱手段“漂白”其不法资金的行为日益猖獗,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台湾地区大力推进反洗钱工作,并于1992年成为亚太反制洗钱组织的创始会员之一。
台湾地区“立法院”也于1996年颁布了《洗钱防制法》,次年台湾地区“法务部经济调查局”成立了“洗钱防制中心”,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操作。
后根据《洗钱防制法》实施情况及洗钱犯罪行为的发展情况,台湾地区“立法院”先后两次对该法部分条文进行修订和完善,加大打击恐怖组织活动以及跨国组织洗钱犯罪的力度,逐渐构筑起较为完善的洗钱防制体系。
(一)反洗钱主管机构情况。
在台湾地区,担任金融情报中心职责的机构为“法务部调查局”,该局于1997年4月成立“洗钱防制中心”,专门执行防制洗钱相关业务。
该中心的主要职责为:洗钱防制策略研究;受理金融机构对大额通货交易及疑似洗钱交易的申报;洗钱资讯的收集、分析、处理及运用;对其他机关洗钱案件的协查及洗钱防制法有关规定的协调联系;与国际相关机构的信息交换、人员培训的交流和合作、调查洗钱案件的联系、规划、协商及执行;洗钱资料的电脑建档、整理。
(二)反洗钱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台湾地区于1980年颁布了行政命令,规定现金提领100万元新台币以上须设簿登记(留存)提领人基本数据备查,以达到防制洗钱的目的。
1996年10月台湾地区颁布了亚洲第一部反洗钱法律———《洗钱防制法》,并于1997年4月开始正式施行。
我国台湾地区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制度及启示
在信息技术快 速发展的今天 ,信用信 息安全与个人 隐私权 及相关权益 的关 联度 日益显现 。 个人信 用信息是能够 反 映特 定个人 的信 用状况 的各种信 息总和 ,在性 质上属 于个人 隐私 的范 畴 ,具有 明显 的人格 权益属性 。全 球许 多 国家及地 区均十分 重视信用信 息 的管理及运用 等相 关 问题 ,并制定相关 法令予 以规范 。无 论是从保 护金融 消费者权益 的角度 ,还是为 了促 进金 融业 发展 ,个人信 用信息保 护都扮演 着举足 轻重 的角 色。个人信 用信息外 泄或滥用 ,不仅严 重侵 害金融消 费者 的隐私权 及个人信 息 的相关 权益 ,更影 响 了消费者对金 融机构 的信心 。加 强对个 人信用信 息 的保护 ,不仅有利 于维护金 融消费者 的合法权 益 ,而且有 利于规 范金融机 构 的运 营 ,促进金 融稳定 。我 国 台湾 地 区对 于个 人信 用信息 保护 已建立 起 比较完善 的制 度 , 并制 定 了相应 的程序规 范 ,分析研究 台湾地 区个人信用 信息保 护的经验 与做法 ,对 于大陆地 区建立健全个人信 用信 息保 护制 度具有重要 的借鉴意义 。 台湾 地 区个 人信 用信 息保 护制 度 的建 设背 景 信用信息交 换与保 护制度 可以促进 金融业 与信用经 济规 范 、健康发展 ,协助金 融管理 部 门监 督管理金 融业 的授 信业务 ,防范系统性 金融风 险的发生 。台湾联征 中心是 台湾地 区唯一 搜集 金融机构信用信 息 的信用报告 机构 。1 9 7 5年 ,台湾地 区设 立 “ 台北市银行 公会联合 征信 中心 ” ,该 中心于 1 9 9 2年改制成为 “ 财 团法人联合 征信 中心 ” 。就营运特征而言 ,联 合征信 中 心是兼具 欧洲公共信用 登记制度及 日本会 员制性质 的封 闭式 信用信息 机构 。不 同于美 国模 式 中的营利性 信用信息 机构 ,联合 征信 中心 是一个公 益性财 团法人组织 ,信用信 息库建立 的 目 的除考虑金 融机构信用 风险管 理的盈利 目的需求外 ,也须配 合提供金 融监管机关 为拟定 金融 政策 、实施金融监管所需信息 的公益 目的需求 。 早期 ,金融 联合 征信 中心 的成立 与业务开 展均是 以行政 函件为政策 依据 ,但 信用信 息 的 搜集与交换涉及个人 隐私 ,影 响个 人 的基本权利 ,因此难免受到非议 。直到 2 0 1 0年 ,台湾 当
国外反洗钱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2012年第2期下旬刊(总第472期)时 代 金 融Times FinanceNO.2,2012(CumulativetyNO.472)国外反洗钱经验对我国的借鉴蓝海峰(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国贸支行,广西 南宁 530000)【摘要】洗钱对社会危害极其巨大,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还助长新的犯罪。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国面临的金融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反洗钱工作是金融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国际上很多国家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早并且发展迅速,有不少地方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反洗钱 发展 借鉴一、中国反洗钱发展历程中国反洗钱的起步较晚,1997年开始将反洗钱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标志着我过反洗钱的开始。
至今,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探索阶段,以“规则为本”阶段,向“风险导向监管”过渡阶段。
(一)初步探索阶段1997—2003年,在法律中规定新增了反洗钱的相关事项,《刑法》增加了“洗钱罪”,从而在司法领域中做出了打击洗钱活动的明确规定。
(二)“规则为本”阶段2003—2009年,我国反洗钱工作有了长足发展,这一阶段为“规则为本”阶段,即指监管部门针对反洗钱的各种途径和方法,制定详尽的反洗钱规则,主要是以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的形式,国家各金融机构和部门严格按照规则执行。
(三)向“风险导向监管”过渡阶段2009以来,反洗钱工作的思路有了较大转变,传统的“规则为本”成本太大,效率较慢,不足以满足越来越负责的国内国际金融形式,需要以更加有效率的方法替代,“风险导向型”反洗钱制度逐步被业界接受,在国际上也得到普遍的应用,这种方式是通过简历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按照严格的程序,对各项风险进行体统评估,关注最大洗钱风险环节的一种方式。
二、反洗钱的国际经验(一)加拿大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立法方面,加拿大在刑法典中使用了“指定犯罪”一词,并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从而可以适应洗钱上游犯罪延伸的需要。
即便上游犯罪的犯罪扩大了,也可以在保持刑事法典稳定性的前提下,满足其刑事立法的需要。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启示的论文_0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启示的论文摘要: 2011年6月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这是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破,其也作为“三次金改”的重要举措予以推进。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主要规范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设置财团法人性质的争端解决机构,构架了法制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这些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框架欠缺的祖国大陆具有多方借鉴意义,为祖国大陆构建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明确监管机构的保护职能与设置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参考与启示。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金融争端解决机构/纠纷解决机制后危机时代,越来越多的国家重新审视金融商品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美国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创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united states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简称cfpa),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关。
其首长由总统提名、国会同意后任命,并拥有独立预算。
同年6月,英国财政大臣奥斯本(george osborne)亦宣布新的金融改革方向,除了将现有大部分金融监理的权责转移至英格兰银行之外,也成立负责英国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市场之消费者保护的独立机构。
如今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趋势,即是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独立于金融政策与监理,并且统筹有关银行、非银行的消费者保护;建立金融争议解决机构,施行一元化的金融监理、争议处理制度;同时也强化金融知识的普及与教育,避免因过度期待投资带来的报酬而低估隐藏的风险,藉以从源头降低可能的投资纷争。
趋同这个潮流,结合本土形势,作为“亚洲经济优等生”[1]的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11年6月3日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以弥补金融监管漏洞,加强金融消费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并作为“三次金改”[2]的重要举措予以推进。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启示经济法论文1.doc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启示_经济法论文保在发生金融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自行协商、向监管机构投诉、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争议处理机构和解决机制的设置,是国际消费者金融保护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也不例外,其第三章“金融消费者争议处理”,将设立争端处理机构和机制作为立法的重心。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争议处理机构为财团法人型态,并设置由9至25位委员所组成的评议委员会。
“成立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消费者的利益。
相对于大的保险公司,个人消费者通常是弱者。
[9]该财团的基金来源包括民间捐助财产、“政府”分5年编列10亿台币预算、基金擎息、向金融业收取年费和争议处理费。
争议处理机构等同法庭的功能,受理金融消费者申请评议后,结果效力将等同民事判决。
金融业者与消费者订定契约时,若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消费者受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10]。
争议处理机构及其人员对于所知悉金融消费争议的资料及评议过程,除“法规”另有规定或经争议双方同意之外,应保守秘密。
未来包括信用卡、现金卡、各式贷款、基金、连动债、保单等金融商品发生消费争议,将由“金管会”下设置的财团法人金融消费争议机构接受申诉,再交由评议委员会讨论,讨论的结果金融机构一定要接受,而如果消费者也认同决议,效力就视同“法院”民事判决。
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可向“法院”提出诉讼[11]。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关设置体制与英国、美国颇为相近,都是在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之外,另设专门机构。
这在客观上能够确保消费者保护机构的中立性、公正性、独立性,防止监管部门过于容忍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监管捕获”这一道德风险,增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际效果[12]。
三、明确金融服务业的法律责任及后果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一样,应享受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对金融产品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反洗钱征文【十篇】
反洗钱征文【十篇】反洗钱征文【十篇】反洗钱是指防止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的措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反洗钱征文的文章10篇,欢迎品鉴!【篇1】反洗钱征文从一些洗钱案例来分析,柜台反洗钱工作主要风险隐患是柜员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
其原因是:柜员认为柜台办理业务的都是老客户、或熟人,放松了对部分客户的身份识别,只登记了身份证,而对客户的其他情况都没有记录,或记载不完整等现象。
对柜台大额存取现业务,只按照人民银行大额存取管理办法做一些工作,这给柜台反洗钱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切实识别客户身份是柜台反洗钱工作重要环节,而了解客户是规避此类风险隐患的重要手段,现结合工作实际,浅析在反洗钱工作柜台应做好了解客户的几点认识。
一、目前我国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件、港澳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种类较多,识别难度较大。
而柜台在办理业务时向客户了解的信息,有时得到的基础信息又不是很完整。
一方面部分客户以属于公司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客户愿意提供,但无法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
这就要求柜台人员必须采取灵活的服务技巧,了解客户,识别客户提供的身份真实、合法,方便柜台今后在为之提供柜面金融服务时有效确认其身份,也为识别洗钱犯罪活动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
了解客户是柜台反洗钱管理工作重要手段。
二、切实做好对客户相关身份的详细记载。
柜台经办员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认真核实并登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详实记录记载客户姓名、职业、联系电话、住址或与之有关联的信息,并保留客户清晰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当客户身份识别资料有变化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原有记录。
同时,柜台应根据客户特点、账户属性、地域、行业、业务种类、交易特征等记录内容,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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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及借鉴意义摘要:台湾地区作为亚太反制洗钱组织的创始会员之一,其于1996年10月颁布了亚洲第一部反洗钱法律,构筑了较为完整的洗钱防制体系。
本文介绍分析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并结合大陆反洗钱工作开展的现状,从洗钱上游犯罪的界定、金融机构的免责条款及公告机制、没收财产分享制度、特定交易免申报制度及侦查合作机制等7个方面,阐述对大陆反洗钱工作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台湾;洗钱防制法;反洗钱;借鉴一、台湾地区反洗钱体制的演进20世纪80年代,台湾地区贩毒、走私等不法集团以洗钱手段“漂白”其不法资金的行为日益猖獗,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台湾地区大力推进反洗钱工作,并于1992年成为亚太反制洗钱组织的创始会员之一。
台湾地区“立法院”也于1996年颁布了《洗钱防制法》,次年台湾地区“法务部经济调查局”成立了“洗钱防制中心”,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操作。
后根据《洗钱防制法》实施情况及洗钱犯罪行为的发展情况,台湾地区“立法院”先后两次对该法部分条文进行修订和完善,加大打击恐怖组织活动以及跨国组织洗钱犯罪的力度,逐渐构筑起较为完善的洗钱防制体系。
(一)反洗钱主管机构情况。
在台湾地区,担任金融情报中心职责的机构为“法务部调查局”,该局于1997年4月成立“洗钱防制中心”,专门执行防制洗钱相关业务。
该中心的主要职责为:洗钱防制策略研究;受理金融机构对大额通货交易及疑似洗钱交易的申报;洗钱资讯的收集、分析、处理及运用;对其他机关洗钱案件的协查及洗钱防制法有关规定的协调联系;与国际相关机构的信息交换、人员培训的交流和合作、调查洗钱案件的联系、规划、协商及执行;洗钱资料的电脑建档、整理。
(二)反洗钱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台湾地区于1980年颁布了行政命令,规定现金提领100万元新台币以上须设簿登记(留存)提领人基本数据备查,以达到防制洗钱的目的。
1996年10月台湾地区颁布了亚洲第一部反洗钱法律———《洗钱防制法》,并于1997年4月开始正式施行。
根据该法,台湾“法务部”、“财政部”、“中央银行”等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命令、行政规则及函(释),共同构成了台湾反洗钱总体法规规范体系。
1.《洗钱防制法》。
台湾地区《洗钱防制法》立法工作于1996年10月完成,其后经过6个月的准备与调适,于1997年4月正式施行。
2003年,根据该法实施情况及洗钱犯罪行为的发展动向,台湾地区“立法院”对该法部分条文进行修订和完善,主要包括:在侦查中增加检察官或在审判中增加法官,对于疑似洗钱交易账户,可以执行冻结财产的规定;加大对帮助洗钱犯及常业洗钱犯的处罚力度,删除金融机构疑似洗钱申报必须告知当事人的规定以及直系血亲及配偶等亲属协助洗钱以免除刑责的规定;增加没收财产分享制度等。
为顺应国际防制洗钱潮流,维护岛内经济金融安全与社会秩序,台湾地区“立法院”于2007年对《洗钱防制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增加了反恐怖组织活动以及打击跨国组织洗钱的力度。
台湾地区《洗钱防制法》是关于反洗钱犯罪的刑事与行政的综合性立法,偏向于从防制洗钱出发,以达到遏制重大犯罪的目的。
《洗钱防制法》的主要规定如下:(1)明确了洗钱定义。
台湾地区《洗钱防制法》明确洗钱系指以下两类行为:一是掩饰或隐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的行为;二是掩饰、收受、搬运、寄藏、故买或牙保(指中介)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的行为。
(2)调整规范列入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
台湾地区《洗钱防制法》明确规定洗钱必须是涉及“重大犯罪”的相关行为,同时详细指出“重大犯罪”所包括的范围,并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旨在避免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类型过广从而导致执行困难,但又希望在涵盖重大犯罪范围时,能力求其周延性。
根据洗钱上游犯罪的发展变化,2003年修正后的《洗钱防制法》增加了伪变造信用卡、金融卡、储值卡等金融犯罪,《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中的犯罪,《刑法》中的业务侵占罪以及《政府采购法》中的围标、绑标、泄密等洗钱上游犯罪类型。
2007年修正后的《洗钱防制法》将现行犯罪所得新台币2000万元的重大(经济)犯罪门槛,下调到500万元,并将刑法的诈欺重利罪改列为重大犯罪,规范列入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
(3)明确了适用反洗钱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范围,同时规定其他有可能被利用进行洗钱的非金融机构,经“法务部”会同相关主管机关指定后,适用于《洗钱防制法》中有关金融机构的规定。
(4)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
规定金融机构应订定“防制洗钱注意事项”,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财政部”备查;金融机构对于达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交易以及疑似洗钱交易,应确认客户身份及留存交易记录凭证,并向指定机构申报(5)规定了保密免责条款。
即明确金融机构按规定申报疑似洗钱的交易时免除其业务上对客户身份及资料保守秘密的义务。
(6)明确洗钱罪处罚措施及自首免责措施。
即对“洗钱”定义中所概括的两类行为分别规定了处罚措施。
对于直系血亲、配偶或同财共居亲属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犯该罪者,则减轻其刑。
对于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前二项罪者,亦规定了处罚措施。
同时还明确规定犯前三项罪但于犯罪后6个月内自首的,免除其刑;逾6个月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减轻其刑。
(7)明确金融机构及公务员违反反洗钱职责的处罚措施。
即对金融机构违反一定金额以上现金交易报告规定的或可疑交易报告规定的,分别规定了处罚措施;对公务员或金融机构不具公务员身份的从业人员泄漏或交付关于申报疑似洗钱交易或洗钱犯罪嫌疑的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分别规定了处罚措施。
(8)明确对洗钱罪者相关犯罪财物没收或扣押事项。
即规定了对洗钱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的处置原则和办法。
(9)明确反洗钱侦查中的账户冻结等处分权利,即规定了检察官申请法院对洗钱交易财产发布冻结令的前提条件以及应急处置办法。
2.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
除《洗钱防制法》外,台湾地区在《银行法》、《信托业法》、《信用合作社法》、《证券交易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险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律中均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反洗钱职责及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反洗钱主要法规及行政规则。
根据《洗钱防制法》,台湾“法务部”、“财政部”、“中央银行”等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命令、规则及函(释),如《疑似洗钱交易应申报之范围标准》、《洗钱犯罪没收财产管理拨交及使用办法》、《银行对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之存款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开户作业审核程序暨异常账户风险控管之作业模板》、《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之人员携带人民币出入国境登记规定》、《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之人员携带外币出入国境登记规定》等。
(三)反洗钱义务主体及申报流程。
根据《洗钱防制法》规定,台湾地区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渔会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商等金融机构以及部分特定非金融机构。
其主要反洗钱业务流程为:1.客户身份确认及交易记录留存。
(1)金融机构应凭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护照确认其身份,并将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交易账户号码、交易金额、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加以记录。
但如能确认客户为交易账户本人者,可免于确认身份。
(2)交易如由代理人代理操作,应凭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护照,将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电话、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加以记录。
(3)确认记录及交易凭证,应以原本方式保存5年。
确认客户程序的记录方法,由各金融机构依本身考量,根据全行一致性做法的原则,选择一种记录方式。
2.一定金额以上的通货交易申报。
(1)新台币150万元(含等值外币)以上的单笔现金收或付(包括所有在会计处理上以现金收支传票记账的交易)或换钞交易均为一定金额以上的通货交易。
(2)金融机构对上述一定金额以上的通货交易,除部分列明的免报情形外,应于五个营业日内以媒体申报方式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
如有正当理由,报请“法务部调查局”同意后使用书面表格申报。
3.疑似洗钱交易的申报。
(1)疑似洗钱交易的标准为:新台币150万元(含等值外币)以上的交易(包括同一营业日同一交易账户数款项的合计数)且属疑似洗钱的交易者;或虽未达上述金额,但已接获通报或已知悉属疑似洗钱交易者。
(2)各金融机构协会订立防制洗钱注意事项模板,供各所属金融机构依法制定防制洗钱注意事项,并依不同业务性质列示作为疑似洗钱交易确定的参考。
(3)金融机构各单位承办人员发现异常交易,即陈报专责督导主管裁决是否确属应申报范畴,如确定后即交由原承办人员填写申报书并层层报送总机构,由总机构指定部门签报副总经理(或相当职位人员)核定后依规定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
上述申报流程应于发现疑似洗钱交易之日起10个营业日内完成。
遇重大紧急案件,先以电话依此程序办理,同时设簿登记,并立即补办书面资料传真“法务部调查局”。
上述申报记录及交易凭证,应以原本方式保存5年。
(4)对疑似洗钱交易的客户,依规定办理申报后,除其它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得继续受理该账户的交易,若经检调单位审定为疑似洗钱案件,日后应配合提供申报后持续发生的交易资料。
二、台湾地区洗钱犯罪活动情况及主要特点自1997年4月23日《洗钱防制法》实施以来,台湾地区反洗钱力度逐年加大,台湾地区法院及检查署援引《洗钱防制法》提起公诉的洗钱案件数逐年攀升,凸显反洗钱成效。
1997~2005年台湾地区累计起诉洗钱案件2586件,其中仅2005年就达1173件,洗钱金额累计涉及新台币77.1亿元。
(一)经济犯罪为洗钱案件涉及的主要犯罪类型。
台湾地区洗钱罪的客体限于《洗钱防制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的收益,涉及的上游犯罪类型可分为经济犯罪、贪渎犯罪、毒品犯罪、重大刑案及其他重大犯罪五类。
“洗钱防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其中涉及为经济犯罪的占起诉洗钱案件的比重最大,2003~2005年该项占比分别达87%、88%和92%;且经济犯罪中的常业诈欺罪均占绝大比例,2003~2005年该项占比分别为81%、86%和90%。
(二)金融机构为洗钱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洗钱渠道。
据“洗钱防制中心”的统计分析显示,在2003~2005年已起诉的洗钱案件中,不法分子大多利用单一或多种类型金融机构进行重大犯罪不法财务的掩饰或隐匿。
其中利用银行从事重大犯罪洗钱的频率最高(详见上表)。
(三)案件中替他人洗钱的比例高。
据“洗钱防制中心”的统计分析显示,台湾地区2003~2005年已起诉的洗钱案件被告人数中,替他人洗钱的人数分别比本人洗钱的人数多出72人、703人和1174人。
三、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对大陆的启示及借鉴(一)合理界定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