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诉讼:多中心主义的司法》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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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中国行政诉讼:多中心主义的司法》该论文先从介绍了司法功能、司法政策,再介绍了多中心主义选择性司法和嵌入性司法这两个方面,最后展望中国法治未来。主要围绕选择性司法和嵌入性司法展开论述,所谓选择性司法,是指法院在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则之外的因素,一般是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因素,来作出是否受理,如何判决和怎样执行的决定。嵌入性司法则是法院司法深深嵌在整个党政的运作机制之中。

整篇论文从上述的几个方面揭露了中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从立案难、不立案,到胜诉难,再到执行难、不执行。这些问题都与我国现在的选择性司法和嵌入性司法有关。

我赞同汪庆华对于从立案难到执行难的一系列分析,行政诉讼是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越权行为发生,是行政相对人最重要的救济渠道。但是在该文中指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数量几乎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四倍。笔者认为产生该现象的原因与立案难、不立案有一定的关系,法院因为自我保护或者其他官僚主义压力而不立案。这就在源头切断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有法院通过“虚职”的手段来间接地不立案。

这个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就与选择性司法有关,中国司法政策的目标在于把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所以这也在一定程度削弱了法院司法的独立性,为法官立案增添了更多的考虑因素(社会、政治、经济等)。但是法院在整个审判的过程中,终究难两全,就如1996年太谷县人民法院向同级党委、人大的请示报告中两难的境地一样,是否立案都会给社会带来一个不安定的因素。而且因为法院的人、财、物控制在党和政府的手中,就必然会失去了法院运作的独立性,在立案、审判、执行方面都会有所偏向。另外笔者认为法官如果过多地考虑社会效果,可能会被舆论所引导。

笔者认为要改善中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法院与党政机关的联系,司法能更加独立一些。审判时,法官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这个问题时,能够多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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