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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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课程大纲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确立条件

1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2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合法的利益:凡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确定的利益:非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

❖经济利益:能够用货币计算,衡量,估价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1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

2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防范道德风险

❖划清与赌博的界限

❖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 可保利益的来源:所有权,抵押权,委托关系,预期利益

如房主对所有房屋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

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看后面案例)

案例

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

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分析:

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四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

❖为自己投保

❖为他人投保:亲密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配偶或养父母与子女)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雇主与雇员)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在发生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最大诚信的含义

1 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

2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是保险经营信息不对称性的要求

2、是保险合同附合性与射幸性特征的要求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1 含义:告知又称披露或陈述,是指投保人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履行期间,对已知或应知的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2 投保人,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1)投保人告知内容:

❖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应作如实回答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保险标的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变动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方可变更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2)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是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

3 告知的形式:

(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无明确性的规定,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询问告知:只投保人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对讯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可无须告知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采取询问回答告知方式

(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明确列明: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合同中,即视为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

❖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把保险的主要内容列明在合同中,还要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必须采取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的方式

4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保险法》第16条第4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未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在财险中,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免责条款没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二)保证

1 含义: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2 保证的分类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明示保证:在保单中订明的保证

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

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默示保证: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险单中订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而设定的保证。例:海上保险合同中的:船舶适航保证,不改变航的保证等

3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其在合同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案例讨论

某年夏季,我国南方某沿江城市即将发生巨大洪涝灾害,保险公司也积极投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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