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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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标的危险有关的实质性的事实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
动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
(2)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应有的权利:如人寿险的犹豫 期无条件退保权利, 产品特征:如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不确 定性,投资连接保险收益会有波动等 合同条款内容:如承担的主要责任, 主要的免除责任; 赔偿给付或拒赔;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 履行保证
履行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 为。 保证是从属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 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保证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惯例准则
书面形式
附在保单上
标的的 合法性
保证的 内容
所告事实 的真实性
本人行为 的保证
案例分析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 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 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
所有权、经营权 使用权、抵押权 留置权等
案例:房屋索赔资格认定
2000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 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 年。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 签发了保单。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 险金额10万。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 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 7 月 16 日,李某未付清全 部房款后入住,双方约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 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

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 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 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区分消费娱乐公众场所、产品制造销售维修企业、
各类职业、雇用关系。
4
代位原则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5 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
6 近因原则及应用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
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 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 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 额
是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 质与量的根据与准绳。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凡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将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 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保 险利益。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 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 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即保险合同订 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 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不仅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还应向投保方做明确说明。
3.告知的形式 (1)投保方的告知形式
按照惯例,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 答告知两种。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6.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1) 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 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 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3)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 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 定义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中,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定的保险合同无效;或 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 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二> 可保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 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 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2)同一保险期 间;(3) 同一保险危险;(4)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 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保险分摊方式。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 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 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不予赔偿。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二>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三>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四>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保险代理人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代理人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强调: 强调: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 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1、保险人: 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只 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投保人: 2、投保人: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赔偿 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 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更多依赖保险人的 说明; 说明;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 人的要求。 人的要求。
2、保证的形式
确认保证 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
保 明示保证 承诺保证 对未来所做的保证 证 的 形 船舶的适航保证 式
默示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航行合法保证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友情提醒: 友情提醒:
默示保证的效力 等同于明示保证。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 式 及其法律后果
(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误告:即告知不实; 误告:即告知不实; 漏报:即不予告知; 漏报:即不予告知; 隐瞒:即有意不报; 隐瞒:即有意不报; 欺骗:即虚假告知; 欺骗:即虚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表现形式
故意 行为 过失 行为
危险 增加 未 通知
法律后果
事故发生前 事故发生后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隐瞒 欺诈 误告 漏报
不退还保险费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合法的利益: 2、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量和估 、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 价 3、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 、确定的利益: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证的违反和后果 违反: (1)不遵守保证条款 (2)违背合同的承诺或担保行为 后果:就违反保证的部分解除相应 的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 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造成 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 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 是近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 责任
案例 某日清晨, 55 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
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她身后 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 车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 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 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到医院后抢 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使, 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 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险。此案能否从保险公司获赔?

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 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医 院诊断“脉络膜萎缩”。刘先生认为自己 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 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 理赔申请。 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 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能否得到支持?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学》PPT课件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学》PPT课件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
§4.3 损失补偿原则
❖ 2)代位原则
▪ 代位是指在保险赔偿过程中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被保险人 获得对造成其损失的第三人的追偿权或对所遭受损失保 险标的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 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 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 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 第二,坚持损失补偿原益,能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客 观上可以起到防止被保险人通过故意制造损失而获 得额外赔偿的不良企图和行为的作用,促进良好的 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形成及维持。
§4.3 损失补偿原则
❖4.3.2 损失补偿的补偿限制
§4.2 最大诚信原则
1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 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 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 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2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 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 解释。我国的保险业务实 践中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 说明的告知方式。
§4.2 最大诚信原则
2
主观告知又称为询问回答 告知,即投保人对保险人 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 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 保人无须告知。
§4.2 最大诚信原则
❖ (2)保险人的告知。 ❖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
人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 内容须明确说明; ❖ 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 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 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4.1 保险利益原则
❖4.1.4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
❖ 第一,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 第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第三,保险利益原则界定了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 定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 应承担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 属保险责任——赔 • 不属保险责任——不赔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作用 (1)多种原因都属保险责任——全赔 (2)多种原因中,保险责任内的原因与非保险责
任的原因共存 • 可区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 不可区分——均摊或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 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前因(近因)在保险责
任内,则赔; 否则,不赔。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 后因是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与多种原因同时发 生的处理相同。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 投保人对被保险S人T第具四有章保保险险的利基益本原。则
(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
•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 具有保险利益,以后则不要求。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1、告知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 实向保险人如实陈述。
• 立法形式: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我国) • 告知的内容: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重要事实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危险增加 (3)保险标的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 (4)保险事故发生后 (5)重复保险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提纲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提纲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3、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标的损毁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1、狭义财产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与保证保险(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一般: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特殊:在海上保险中,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投保人对与其具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法律规定具有保险利益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是指配偶、子女、父母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论是否存在血缘关系4、投保人对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英美法系“利益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同意主义原则”我国“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以后则不要求。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须是合法利益: • 须是经济利益: • 须是客观存在确定
如走私、偷盗抢劫的货
物及损害公共利益等 不具备保险利益。
如情感的打击、行政
的处罚、精神的损失 等不具保险利益。
的利益:现有利益
或者未来可确定的 期待利益(如预期的
营业利润、租金等)。
A
B
C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界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
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
赔偿张某应得的份额部分价值。刘某与张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 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解析
(1)张某死后,其车辆的保险利益是否转移到其家人? (2)共有人刘某对该货车有无保险利益?
(3)如何分配保险赔款?
本案中,张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 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张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由于张某发 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也完全损毁。故其保险利益转移有继承 权的家人身上,其家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案中,刘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 被保险人,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张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全部占为己有, 而应与共有人刘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
2003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3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 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3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 赔款?为什么?
案例解析
(1)50万元。财产保险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1、含义: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2、内容●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如实告知●保险人告知的内容:明确说明3、形式●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的形式)●保险人告知形式——明确列明(合同中写明);明确说明(合同中写明+正确解释)(二)保证1、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具备的两个条件:●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2、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告知不实——误告●不予告知——漏报●有意不报——隐瞒●虚假告知——欺诈(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未尽告义务的法律后果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须退费)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定义●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保证的事项属于重要事项,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保
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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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回 顾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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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D)。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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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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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举例:因偷税漏税、盗窃、 走私、贪污等非法行为所得的利 益不能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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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 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 待利益。 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 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 作为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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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5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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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 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 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 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是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必须履 行的义务。
免赔额(率)包括绝对免赔额和 相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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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绝对免赔额(率) 绝对免赔额:不论损失大小,保险人均 扣除约定的免赔额。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⑵相对免赔额(率) 相对免赔额(率):损失在免赔额之 内,保险人不予赔偿,损失额超过免赔款 时,保险人不仅要赔超额部分,而且还要 赔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_04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_04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中,债权人对债务人 因建立了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经济上 的利益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 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 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 权人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 险。
三、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保险标的消灭,则保 险利益消灭;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 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 死亡,如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 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 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 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 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理赔阶 段,保险人对于不属于保险赔偿(给付) 义务的索赔请求,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 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以此来履行其告知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2.投保人的告知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遵守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如下方面: 1.可以防止赌博行为的产生 2.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可以限制赔偿或者给付的程度
二、保险利益的存在形式及其时效 的规定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主要是以下几种: (1)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的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原则


衡平法(equity),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 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 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它以“正义、 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 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 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 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 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 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 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1.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因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具有的经济利益。 2.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是维 持保险合同效力的条件。因此保险利益原则是 保险合同的一个基本原则。

例如:某人拥有一套楼房,如果房子安全存在,可 以居住、出租、出售以获得利益;但是如果房子损 毁,不仅无法居住,更谈不上出租、出售,经济上 显然要遭受到损失。


双方协商不果,夏某起诉于法院。
本案参考结论 保险公司要求夏某配合检查车辆在先,夏 某不听保险公司的建议在后,引起保险事 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拒陪是合理的。

可保利益的来源
可保利益的量
可保利益的存在时间 强调存在于事故发生时,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备可保利益,意味着被 保险人无损失可言,保 险人将不负赔偿责任。 强调签约时必须存在, 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 否存在,并不影响保险 金的给付。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不指明“投保人”,也不说 是“被保险人”,而是有利益所在的“所有的人”。 (一个人与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尤其是在他与该冒 险或处在危险中的可投保的财产,具有任何法律或正 当关系,因而,假使该可投保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 他便能从中获取利益;反之,如果该财产灭失、毁损、 被扣留或因之招致有关责任使其利益受到损害。) 归纳上述文字的含义,将“可保利益”表达为: 在向保险人转移各类风险或请求赔偿或给付时,要求 当事人对该风险所依附的人之身体与生命、财产、相 关的利益与责任,或者与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事件存 在利害关系。保险学将所存在的这种利害关系称为可 保利益。

保险学8

保险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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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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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7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2015-1-7
2、告知义务的特点

(1)法定性
保险人《保险法》第17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投保人《保险法》第16条:……故意……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015-1-7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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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流程图
根据保险人的询问, 对已知或应知的与 保险标的及其危险 有关的重要事实进 行如实告知;就重 复保险的有关情况 告知保险人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课件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课件

违反 告知 的法 律后 果
① 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保险人
② 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 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 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违反 保证 的法 律后 果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保险合同的特有 性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无限告知: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定,投保方必须主动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 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我国采取)
告 知
(约束投 保人和 保险人)
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为主观告知,投保方只对保险 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回答,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 无须告知
明确列明:将内容明确列明在合同中。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明确说明:还要将内容进行正确的解释,尤其是免 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确认保证(涉及过去与现在) 明示保证
(在保险单 中订明的 保证 )
保 证
(投保人 和被保 险人)
承诺保证(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作为或 不作为)
默示保证
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 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海上保险合 同中通常有三项默示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 对所经营财产的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 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 运人等对财产的利益 (4)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 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应用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指保险活动所遵循的基本规范和原则,它们是保险业务正常、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将会介绍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合同自由原则。

保险合同是通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商达成的,各方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来自由选择合同条款、保费和保险责任等。

保险公司在合同自由原则下,不得强制搭售其他附加服务或增加未约定的风险。

第二,互助共济原则。

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的制度,它通过将被保险人的不确定风险集中起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并通过相互的赔偿来帮助受损失的个体。

这种互助共济的原则可以帮助个体在遭受风险时得到及时的救助和帮助。

第三,分散风险原则。

保险是将个体的风险转移到集体中来分担,保险公司将众多被保险人在风险发生时面临的损失分散在各个被保险人中。

通过分散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风险,避免单个个体承受过大的损失。

第四,争议公正解决原则。

保险合同中的争议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仲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责任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各方的权益。

当争议发生时,保险公司应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解决纠纷。

第五,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保险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者虚报风险情况,不得故意损害对方的利益。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及时支付保险赔偿,诚信经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六,公平合理原则。

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保费和保险责任时应当公平合理,并充分照顾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于不公平的条款或者不合理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予以修改。

第七,合理保障原则。

保险合同应当合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确保被保险人在风险出险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保险责任应当明确、清晰,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赔款标准,并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互助共济原则、分散风险原则、争议公正解决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和合理保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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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确立条件1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2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合法的利益:凡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利益:非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经济利益:能够用货币计算,衡量,估价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1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范道德风险❖划清与赌博的界限❖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 可保利益的来源:所有权,抵押权,委托关系,预期利益如房主对所有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看后面案例)案例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分析: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四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投保:亲密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配偶或养父母与子女)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雇主与雇员)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也就是说,在发生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内容:最大诚信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一最大诚信的含义1 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

2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是保险经营信息不对称性的要求2、是保险合同附合性与射幸性特征的要求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1 含义:告知又称披露或陈述,是指投保人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履行期间,对已知或应知的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2 投保人,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1)投保人告知内容:❖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应作如实回答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保险标的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变动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方可变更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2)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是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3 告知的形式:(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无明确性的规定,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告知:只投保人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对讯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可无须告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采取询问回答告知方式(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明: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合同中,即视为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把保险的主要内容列明在合同中,还要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必须采取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的方式4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法》第16条第4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未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在财险中,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对免责条款没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二)保证1 含义: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2 保证的分类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明示保证:在保单中订明的保证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默示保证: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险单中订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而设定的保证。

例:海上保险合同中的:船舶适航保证,不改变航的保证等3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其在合同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案例讨论某年夏季,我国南方某沿江城市即将发生巨大洪涝灾害,保险公司也积极投入到防洪防灾的工作中。

这时,当地处于江边低洼地带的某知名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投保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请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订立了保险合同。

不久,该企业便因洪涝造成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受损,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经审核后,认为投保企业没有告知自己处于高危地带,拒赔赔偿。

而该企业认为,双方已经在保单上列明了企业所在地址,自身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请讨论,投保人是否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结论投保人已履行告知义务——该企业已经告知了企业地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对保险人的询问做答,保险公司已充分了解即将发生洪灾。

第三节近因原则主要内容近因的含义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的确定一近因的含义1 引起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案例:一艘船舶投保了海上危险造成的损失,但敌对行为造成的损失除外。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该船在英吉利海峡被鱼雷击中,但仍行驶抵法国勒阿弗尔目的港。

港口当局害怕船沉在码头泊位上,要求该船移到港口外。

由于海浪冲击,船舶沉没海底。

那么此案中,什么是船舶沉没的近因呢?法院认为,船舶损失的原因是被鱼雷击中而非海浪冲击。

虽然从时间上看,最近的原因是海浪冲击,但该船被鱼雷击中行驶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

因此,被鱼雷击中是处于支配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亦即被鱼雷击中是船舶沉没的近因2 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是指依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以判明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近因的确定1 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某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来死于癌症。

死亡的近因--- 癌症。

癌症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 多种原因并存发生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他们都是近因。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况:❖如果近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如果都是除外风险,则不赔。

❖如果近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容易分解;能区分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不能区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附加淡水雨淋险。

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受海水浸泡和雨淋,请问保险公司是否会赔付?❖第一批货物,由于损失结果难以分别计算,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而得不到赔偿❖第二批货物,虽然损失结果同样难以分别计算,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因而得到赔偿3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及损失由若干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保险人是否赔偿?也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保险人应付赔付责任❖如果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

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案例分析某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是除外风险)出去打猎不慎摔成重伤无法行走,只能倒卧在湿地上等待救护,结果着凉感冒发烧,有并发了肺炎,最终因肺炎死亡。

请问保险人是否应赔付?与死亡最接近的原因是肺炎(疾病),但他发生在保险风险—意外伤害之后,且是意外伤害的必然结果,所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所以保险人应当赔付4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

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

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如果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案例分析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诱发癫狂与抑郁交替症。

在治疗中,医生叮嘱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忌食干酪,但被保险人未遵医嘱,导致中风而死。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食用相忌的食品与药物引发的中风,已打断车祸与死亡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主要内容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意义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损失补偿原则的方式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含义及意义1 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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