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同时选择两个案由提起诉讼吗民事诉讼案由与诉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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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同时选择两个案由提起诉讼吗?民事诉讼案由与诉求的
关系?
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立案的案由与诉讼请求不一致时,法院应否为其立案?又应如何判决或裁定?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民事案由和诉求的关系问题。弄清这个问题,无论对法官、律师还是当事人,甚至对法院多项工作诸如立案、审理、档案管理等等,都是有意义的。由于法官和律师在理解和把握上的分歧,无法立案或者起诉被法院驳回甚至因此败诉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准确确定案由是一件难事,不仅是律师的硬功夫,更是法官的硬功夫。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实际上,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到判决做出、执行完毕,民事诉讼案件的案由都始终发挥着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有关案由的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致使各级人民法院在对案由的规定中各行其是。这既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法院审理案件,给案件案卷的管理和司法统计工作也带来了不少困难。因此司法解释对案由做出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2月24日下发《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决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试
行的案由规定同时废止。为了便于司法人员和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内容,最高法院的课题小组成员集体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可见民事案由具有重要意义,是值得研究的。那么,案由是什么?它的性质、作用又是什么?它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构成什么关系?这些问题搞清楚了,前面文章提出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故笔者在此试图做些探讨,以期与法律同仁共勉。一、对民事案由的认识有人认为案由在民事诉讼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离婚、继承、收养、损害赔偿、返还财物等)①;有人认为案由是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②;还有人认为案由是案件的由来或内容提要③。在笔者看来,上述定义都是不对的。首先,诉讼请求不等于案由。案由的字面意思可以解释为案件的由来或案件发生所基于某种法律关系的事由,而诉讼请求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所提出的权利请求。诉讼请求与案由密切相关,但却不能等同于案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上的权力请求。它根源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争议的外在表现,只有法律关系的内容本身才反映争议的本质。比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引发的赔偿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如:请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还可以请求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但从案由上说,这些都是基于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而发生的,
案由只有一个即:侵权纠纷。所以,案由与诉求不能划等号。其次,把案由说成是“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虽然把握了案由的内涵,但这里的内容到底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还是法院判决的内容?或是指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内
容?都不明确,比如常用的“返还财产”、“排除妨碍”的案由,只能反映当事人的请求而不能反映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内容。再次,将案由定义为“案件的由来或内容提要”过于字面化,这里的“内容”,其内涵也是不明确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这样理解案由,即:案由是表明民事诉讼案件的由来,其基于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并以此确定的该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因此笔者认为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所述的定义“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完全正确的。这样定义的主要理由是:1、从哲学上说,案由属于认识范畴,无论是原告起诉时诉状上标明的案由或是判决书最终认定的案由,都是基于对案件属于何种法律关系调整,应如何提出权利请求的认识或判断。当事人一方的判断往往基于自身提供的证据材料,而法院的认定在立案审查时也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判断,而经过开庭询问、双方举证质证等审理后,法官是依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甄别后做出的
最终判断。案由首先反映在原告的诉状之中,是原告的一种
认识,进入起诉和审理后,再由法官加以认定。两者存在联系和区别。如果仅把案由说成是法院依职权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名称客观上是忽视了当事人起诉的环节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同时也不符合认识论的发展规律。因为当事人和法官对案件的认识有一个从片面到全面;从局部到整体,从现象到本质的认识过程。2、确定不同的案由,意味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法律关系就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当这种关系发生争议时,就要有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因此,民事诉讼案由,就是表明民事诉讼案件的由来是基于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从而确定该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二、案由的性质和作用从当事人诉求争议上分析,它反映诉讼案件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是当事人据此提出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出发点;从法院方面看,它不仅是民事立案中统计的民事案件名称,同时也是法官审理该案件中确定诉讼争议点和适用法律的基础。所以,案由从性质上说是民事诉讼中诉争的特定法律关系。正确确立案由的意义在于:首先,民事案件的案由是否准确、简明、统一,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准确、简明、统一的案由,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对案件的争议点一目了然,便于当事人针对争议点举证质证,进行诉讼;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
纷”。其次,正确确定民事诉讼案件案由,有利于案外人了解案情,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通过案由,案外人可以迅速地了解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旁听法院的审理时,能够理好地发挥监督作用,从而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性,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利于增强人们的法律信仰,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再次,对法院而言,民事案由的准确与否对于司法统计有重大的影响。民事案件案由确定不准确,民事案件规定不合理,将会影响司法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只有制定统一的案由确定标准,各类案件的案由都按统一的标准确定,才能够提高司法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在案卷材料的管理中,案由成为了案件卷宗归档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案件的案由的确定是否准确、简明、统一将影响民事案件卷宗归档是否科学、合理。准确、简明、统一的案由对于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对于有关机关审查、监督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关于民事诉求民事诉求,即民事诉讼请求的简称。它是当事人特别是原告进行诉讼所提出的特定的、具体的民事权利请求。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原告以起诉的方式,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权利的主张。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特定性、具体化、可执行的特点。就是说,不是可以任意提出诉讼请求,而是根据特定的案由和民事法律规定,提出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