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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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中估协发〔2007〕2号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和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决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讯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主题词:土地估价会费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各省(区、市)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秘书处2007年1月10日印制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协会会员会费减免,应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理事大会批准。

第三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按现行法规实行年度预决算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执业的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元,非执业的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

第五条团体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会费:1、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0元;2、其他团体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

第六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加入地方协会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地方协会协商,将所收个人会费的一定比例划转地方协会,地方协会不再另行收取个人会费。

第七条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在每年第二季度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八条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经协会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予以注销。

第九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限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2、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3、协会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4、租赁办公用房、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5、对土地估价机构注册、年检和检查等工作;6、组织开展土地估价理论研究、制定行业技术指引,开展业务交流和行业宣传;7、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8、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9、开展国际交流活动;10、其他必要支出。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资产评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资产评估战略、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深入研究,加强和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研究课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评协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评协研究课题,包括以中评协名义立项和参与的研究课题。

第三条中评协立项的研究课题,主要采用委托和自主申请方式。

第四条中评协研究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要课题和一般课题等类别。

第五条中评协秘书处负责管理和监督课题研究,具体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课题研究和计划;(二)统一归口管理中评协立项、参与的课题项目;(三)负责课题立项的审定及公布;(四)检查课题研究的执行情况;(五)具体管理课题经费,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六)指导地方协会的课题研究工作;(七)组织课题研究成果的验收和推广。

第六条中评协每年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征集、发布资产评估行业研究课题指导目录,在中评协网站、杂志等媒体公布。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对行业重点、难点或急需研究的课题,中评协可以采取委托形式,委托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的评估机构、高等院校或相关单位开展研究。

对在评估实践和行业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开展研究的课题,有关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自主申请。

第八条被委托单位课题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组成三人(含三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

被委托单位课题负责人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三)课题负责人应当具有担任中评协研究课题负责人的经历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被委托单位课题负责人还应当是中评协资深会员,或在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领域执业或工作十年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

第九条被委托单位课题负责人或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吸收相关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课题研究工作。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团体标准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团体标准是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制定的,旨在规范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标准。

该标准对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资格认定、职责与义务、行为准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提升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团体标准明确了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资格认定标准。

根据该标准,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和经验要求,并须通过国家或地方相关考试或培训机构的认证。

这样可以保证他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利益的安全。

其次,该标准规定了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土地估价师需要对土地及其附着物进行估价,包括土地的市场价值、租金收益等方面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估价报告。

土地登记代理人则负责办理土地的登记手续,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填写申请表格、办理证件等。

同时,他们还需要保护客户的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确保工作的公正、独立和客观。

第三,该标准还规定了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行为准则。

对于这两个职业来说,专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非常重要的。

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严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他们应当尊重客户意愿,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并且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他们还应当遵循行业内部的规则和规定,参与行业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综上所述,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团体标准对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资格认定、职责与义务、行为准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工作的规范、专业和公正,提升行业的信誉度和服务质量。

通过遵守该标准,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可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推动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标准计划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标准计划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标准计划为了规范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工作,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制订了一系列的标准计划,并不断推动其实施和完善。

一、人员资质标准计划为了确保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协会制定了人员资质标准计划。

该计划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学历和培训要求,提出了专业资质认证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建立了人员资质的档案管理制度。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为行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估价标准计划土地估价是土地经营、土地收益和土地资产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础,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协会制定了估价标准计划,建立了统一的估价方法和程序,规范了估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查,保证了土地估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协会还不断完善和修订估价标准,以适应土地市场的发展和需求变化,提高估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三、土地登记代理标准计划土地登记代理是土地权属交易和土地信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土地权属的准确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协会制定了土地登记代理标准计划,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土地登记代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规范了登记代理的行为和服务。

这些标准的实施,能够提高土地登记交易的效率和准确性,保护土地权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行业自律规范计划为了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和监督,协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计划。

这些计划包括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流程的规范,信息披露的规范等,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规范了行业的经营行为和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些规范,可以推动整个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透明化的方向发展,增强行业的公信力和竞争力。

五、培训与职业发展计划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协会制定了培训与职业发展计划。

该计划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交流,职业发展与晋升的规划等。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申报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申报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申报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中估协发〔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申报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中估协发〔2014〕84号各土地评估、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各省(区、市)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协会,相关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为鼓励和支持行业课题研究、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中估协发〔2010〕38号),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现开展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课题研究重点方向及要求2015年课题申报方向将重点围绕目前行业急需的研究方向开展,中估协将资助部分重点课题,鼓励各单位按需要自拟方向、自筹经费进行研究。

课题研究重点方向、要求及完成时间如下:1.行业自律及监管体制研究立项目的:更好的开展土地登记代理工作。

课题研究内容: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被纳入水平评价类考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

以此为前提,从行业管理、自律角度出发,研究新形势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会员自律管理、持续专业进修等方面的管理模式。

成果基本要求:提交《课题研究报告》、《课题研究工作报告》及建立的相关规章制度草案。

进度目标:2015年12月份完成。

2.土地登记代理成果规范性研究立项目的:规范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行为,形成土地登记代理成果规范格式。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中估协发〔2006〕18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估价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拥护协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加入协会意愿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协会,经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加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对多年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或者专门从事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人士,虽无土地估价师资格,但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有关规定,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可申请成为特邀会员。

第四条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八年以上,并对土地估价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可以申请资深会员称号。

第二章入会申请第五条土地估价师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须提供下列资料:(一)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明材料。

第六条执业的土地估价师申请入会,还须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的证明材料;(二)诚信承诺函。

第七条特邀会员入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二)专业资格证明材料;(三)本人的科研成果、调查报告、论文著述等业绩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资深会员称号,应提供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业绩证明、及两名资深会员的联名推荐函。

第三章申请程序及批准第九条协会秘书处受理个人会员入会或资深会员称号申请。

第十条协会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对申请入会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且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后无投诉、异议的,接纳为协会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协会理事会有对不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拒绝入会的权力。

第十二条符合资深会员资格的申请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第四章个人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五)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保护;(六)有参加本行业其他协会的权利。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07]2号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07]2号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07〕2号)各会员单位: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和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决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讯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协会会员会费减免,应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理事大会批准。

第三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按现行法规实行年度预决算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执业的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元,非执业的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

第五条团体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会费:1、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0元;2、其他团体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

第六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加入地方协会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地方协会协商,将所收个人会费的一定比例划转地方协会,地方协会不再另行收取个人会费。

第七条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在每年第二季度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八条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经协会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予以注销。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研究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评协课题经费主要来源于中评协会费。

中评协每年将一定的会费收入作为课题经费。

第二章经费支出范围第三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一)劳务费:指直接参加课题研究人员及课题组因课题需要对外聘请专家的劳务费用等。

劳务费原则上控制在总经费的百分之五十以内。

(二)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文献资料的购置、抄录、誊印、翻拍、翻译、资料查询、软件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的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四)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专业论坛、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及相关费用。

如会议食宿费、场租费、制作费等费用。

(五)办公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出的办公用品费等,如文具等办公用品或低值易耗品、邮寄费等。

(六)管理费:指课题经费管理单位为课题研究工作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补偿费用,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课题经费的百分之五。

(七)印刷费:打印、复印及装订等费用。

(八)其他费用:指为课题研究而需要的其他开支。

第四条评审费指课题立项评审、中期评审和结项验收时,聘请专家、组织会议的相关费用,由中评协承担。

第五条在法律法规、相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课题经费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按预算自主支配、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三章经费的审批和拨付第六条课题经费由中评协审定。

具体课题经费金额由课题组提出,中评协组织专家评审后报中评协秘书处审批。

第七条课题经费一经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中评协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管,并向中评协出具正式税收发票。

第八条课题经费一般分三次拨付。

第一次拨款额为课题经费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在课题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拨付;中期评审后,拨付课题经费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课题经费余额在课题验收之后拨付。

中国资产协会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协会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资产评估服务市场经济的专业影响力,满足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需求,推动资产评估战略、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深入研究,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全面、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研究课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评协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评协研究课题,包括以中评协名义下发的研究课题以及学科院校承接中评协的相关课题。

中评协负责管理并监督其资助的课题,指导监督学科院校相关课题。

第三条中评协研究课题,主要采用招投标、委托和申请三种方式。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中评协负责研究课题的管理与组织,具体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课题研究规划;(二)统一归口管理中评协立项、参与的课题项目;(三)指导地方协会和评估学科院校的课题计划,协调课题的立项及管理;(四)具体筹措、管理课题经费,监督经费的使用、管理;(五)负责课题立项的审定及公布;(六)检查课题研究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七)组织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中评协成立行业发展研究部,具体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评协每年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发布资产评估行业研究课题指导目录,提出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编制研究课题成果目录,在中评协网站、杂志等媒体公布。

第三章招投标第六条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课题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课题招标鼓励院校、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投标。

第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根据年度课题研究计划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课题能力、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投标人应组成三人(含三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应指定一名课题负责人。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中估协发〔2015〕12号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中估协发〔2015〕12号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正文:----------------------------------------------------------------------------------------------------------------------------------------------------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中估协发〔2015〕12号各土地评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各省(区、市)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协会,相关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中估协发〔2010〕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申报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中估协发〔2014〕84号)文件精神,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对各土地评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各省(区、市)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申报的2015年度33项课题组织专家评审,并最终确定了30项课题纳入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

现将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予以印发,请入选课题计划的各承担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各立项单位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按时保质完成研究。

其他申报2015年课题研究计划的单位,将于近期对其申报予以回函答复。

中估协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精神做好过程监督、验收和服务工作。

附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2015年度课题计划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2015年4月7日附件中国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师协会2015年度课题计划表课题编号课题名称立项单位承担单位名称所属省份课题负责人中估协补助课题经费(万元)课题预计完成时间201501技术审裁规范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广东南方不动产估价鉴定中心、中估协技术审裁委员会广东薛红霞252015/12/31201502登记代理行业自律及监管体制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广东谢戈力82015/12/31201503土地登记代理人行业自律及监管体制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湖北陶秀文82015/12/31201504土地估价信息数据标准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北京房地产估价师与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闫旭东102015/12/31201505全国土地估价数据标准编制报告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上海费思敏102015/12/31201506建设项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甘肃张天中62015/12/31201507重庆市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估价方法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重庆刘大庆62015/12/31201508山东省城镇新增工业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率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山东张锐62015/12/31201509假设开发法涉及成本费用调查研究—以山东省为例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山东刘占增62015/12/31201510土地登记代理成果规范性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北京国土联房地产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张显胜32015/12/31201511土地登记代理成本规范性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中城联行(上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杨国诚32015/12/31201512土地登记代理成果规范性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廊坊市博瑞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北武继尊32015/12/31201513土地登记代理成果规范格式建议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河南省纬达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南付刚32015/12/31201514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陕西华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巩荣生32015/12/31201515土地评估机构管理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深圳市国资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东XXX2015/12/31201516信息数据标准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王娅婕2015/12/31201517信息数据标准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广东曹亚琨2015/12/31201518不动产估价信息数据标准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上海百盛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2015/12/31201519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评估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谢静2015/12/31201520土地整治理论与实务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广东康玲2015/12/31201521耕地发展权及其中国化的路径选择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广东正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广东黄青发2015/12/31201522污染土地评估体系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上海许军2015/12/31大都市土地储备资金平衡机制研究-以上海为例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上海万千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上海刘卫国2015/12/31201524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廊坊市盛世宏基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河北杨小宁2015/12/31201525全生命周期视角下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研究——以无锡市为例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江苏同方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韩卫东2015/12/31201526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体系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山东致远中信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王建民2015/12/31201527城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课题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永州天元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杨善林2015/12/31201528中国土地投资收益率分析报告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北京东方美中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吴数2015/12/31201529城市土地市场风险识别和预警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上海国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上海余晔涵2015/12/31201530境内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比研究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厦门同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福建郭俊柱2015/12/31——结束——。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学科建设院校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学科建设院校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学科建设院校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06.03.21•【文号】中评协[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学科建设院校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06]63号)各资产评估学科建设院校:为规范资产评估学科建设院校研究课题的申报、审核和课题跟踪程序,保证课题研究成果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学科建设院校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馈。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学科建设院校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学科建设院校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为了推动资产评估理论、方法及其应用课题研究,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加强和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学科建设院校研究课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科建设院校课题研究应从实际出发,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中评协负责学科建设院校研究课题的管理,每年根据行业发展及协会工作的需要,提出课题的年度研究计划,个别急需的重大课题,经协会领导批准,可单独立项。

三、中评协组织审定学科建设院校的研究课题,跟踪检查课题研究的过程及执行情况,并组织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四、研究课题的申请。

学科建设院校研究课题采取申请的形式。

申请院校根据协会发布的课题研究计划,按要求填写《资产评估学科建设院校研究项目申请书》(附件),向中评协提出申请。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计划的通知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计划的通知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公布日期】2015.01.22•【文号】中估协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计划的通知中估协发﹝2015﹞4号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承办单位:依照《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和《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中估协发〔2012〕9号)文件的要求,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简称中估协)根据2015年全国各地接受继续教育的土地估价师需求情况进行了统筹安排,编制了《2015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计划表》,现予以印发。

2015年全国共有145项继续教育活动列入计划,预计接受继续教育的土地估价师约28000人次。

其中培训班107项(包括网络继续教育2项、机构申报17项)、座谈研讨22项、涉外活动6项、行业活动4项、考试相关1项、地价动态监测2项、著述2项、学历选修1项。

在所有列入计划的培训活动中,初级项目98项、中级项目23项、高级项目18项、自由申报项目6项。

2015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计划中将重点突出对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的解读和培训。

承办单位在执行2015年继续教育活动计划时,一是要加强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的培训,努力提高行业整体报告水平;二是鼓励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倡导以课题研究带动针对当前经济形势、政策解读、跨学科研修等内容的继续教育活动;三是跨省际交流活动要注重实质内容,避免形式主义,坚决杜绝将交流活动办成旅游团;四是各省(区、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要做好本区域内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引导土地估价师以撰写论文、学历教育等方式取得继续教育学时;五是土地估价师要加强对新政策法规的学习,将我国新出台与估价行业有关的政策法规作为应掌握的必修课;六是试点开展内部培训的机构要抓好内部培训的管理,确保为土地估价师提供优质、实效的培训。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2013年课题计划表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2013年课题计划表
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
北京
魏新
7:魏新、刘洪帅、何哲、石法良、李光明、师笑晗、丁宁
0
2013/11/30
201319
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评估研究
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骆晓红、王越、康玲、杜康、李刚、艾利刚、廖娟、梁余明、隗晶月、赵亮
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
河北
安石鑫
9:李金鹿、曹友锁、刘学工、安石鑫、袁晓芳、武继尊、张建、李博涛、申惠芬
3
2013/12/31
1参与单位:廊坊市博瑞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309
土地评估机构经营与管理模式研究
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
河北
李金鹿
10:李金鹿、曹友锁、崔真凯、刘学工、安石鑫、李振禄、袁晓芳、王千、张建军、但群池
9:司徒荣轼、刁怀宏、江建华、张鹏、李丽青、苏国强、杨昊、黎蕾、宋生德
0
2013/12/31
5
2013/12/31
201307
区域性土地估价电子化备案中数据应用研究
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
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
广西
邓强
9:邓强、文斌、韦丽春、刘陶琨、蓝继松、张新杰、农锦丽、杨灵、韦斯严
5
2013/12/31
1参与单位:广西方略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201308
土地估价行业公信力树立与提升研究
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201305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发展与宣传纲要
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
北京
梁津
6:梁津、杨于北、孙国瑞、高忻、武疆敏、叶凌
7
2013/05/31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1999年5月26日制定2004年7月25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称协会),简称中估协。

英文名称为China Real Estate Valu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REVA。

第二条协会是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国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土地估价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土地估价师专门知识及专长技能的发展和深造;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支持中国土地估价师独特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增进行业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办公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

邮政编码:100035。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拟定、实施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二)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提升行业地位及利益,保障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述;(三)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协会土地估价技术指南,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四)协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协会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五)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和裁定;(六)开展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评级,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各项有关土地估价的评比活动,表彰对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七)编辑印发土地估价书刊、资料,开展与国内外各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八)协调各地方土地估价师协会合作开展相关的工作;(九)承担中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及考务等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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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土地估价行业的专业影响力和水平,推动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及其应用的深入研究和成果转化,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全面、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申报、验收、评审、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内容。

第三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课题研究的管理与组织。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估价行业课题研究规划,( 二) 指导地方协会、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相关单位的课题计划,协调课题的立项验收及组织管理,(三)统一管理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立项、或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名义参与的课题;l 、负责课题立项的论证及公布;2 、筹措、管理课题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1 检查课题研究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 四) 监督课题研究成果的验收、评审,协调组织评奖和成果推广。

第四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具体负责课题立项的计划管理、中期指导检查、监督结题评审等工作。

秘书处配合财务行政委员会具体负责课题经费的筹措与审批。

第五条课题立项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专题研究项目、基础研究项目和实务研究项目.(一) 专题研究项目. 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秘书处,分别根据行业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立项,报财务行政委员会根据需要审查批准经费额度,列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年度课题计划P 的课题。

( 二) 基础研究项目. 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按照当年财务行政委员会筹措经费的额度,编撰《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年度课题计划)) ,引导会员开展的土地估价行业基础性研究的课题。

(三)实务研究项目·围绕土地估价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行业共性问题,地方协会、科研院校、评估机构及社会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选课题,自筹经费,自愿申报的课题。

经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可列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年度课题计划队第二章委托与申请第六条列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年度课题计划》的专题研究和基础研究项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采取公开选聘、招标和委托相2结合的方式,选择估价机构、院校或相关单位( 以下简称课题承担人) ,由课题承担人负责填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申请书)) ,开展研究。

实务研究项目申请列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年度课题计划)) ,课题承担人应主动填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申请书孔课题承担人是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当明确一个负责单位,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课题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课题承担人应当组成两人(含两人) 以土的课题组,课题组应当指定一名课题负责人。

一名课题负责人同时最多不得承担超过两个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在研项目。

课题负责人基本条件如下. ( 一)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资深会员、特聘专家优先;( 二) 有承担或组织、指导课题实施的经历和能力,并具体承担统筹管理、确定思路、主持撰写、协调审定等实质性工作.第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和秘书处等立项单位应根据需要编制课题任务书,课题承担人应在收到书面立项通知( 或中标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签订课题委托协议.第三章课题经费第九条课题经费采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补助和课题承担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措,协会鼓励会员单位自筹经费用于科研。

3第十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秘书处每年十月未根据当年协会财务状况,按会费的一定比例提出次年度课题经费预算计划总额,经财务行政委员会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用于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课题经费补助采取一次审批、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补助的课题经费限于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 资料费( 翻译费等)、论证费、专家咨询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国内调研差旅费、成果印刷费、验收评审费、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二条课题进行过程中,凡发生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的,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继续课题研究的,恢复拨款囚对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四章立ljÎj审定第十三条专题研究和基础研究项目课题立项审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由评标委员会审定; 采取选聘方式的,由立项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秘书处组织专家论证会审定。

论证会审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实到专家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赞成为通过。

第十四条立项审定原则·( 一) 课题研究应当符合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对土地估价行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4( 二) 课题研究应当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基础完备,具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 三) 课题研究预期成果有使用和推广的价值,( 四) 经费预算合理、来源可靠,( 五) 课题注重时效性原则,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超过一年的重大项目应加强过程监管,( 六) 承担单位应具有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的能力和基础团队。

第十五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由立项单位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关的课题评审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对通过审定立项的课题,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 ,并与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委托协议。

第五章过程监管第十七条课题承担人应当按照课题委托协议开展研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科研项目,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提交科研成果。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有权对课题研究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需要跨年度完成的项目,课题负责人每年元月底前应书面提交上年度《课题中期进展报告)) ,报告课题进展情况、研究思路和下年度研究方案E第十九条课 .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由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5提交书面申请,经立项单位同意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批。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

课题重大事项变更包括: ( 一)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二) 改变课题名称,修改、变更课题协议;( 三)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 变更课题立项管理单位; ( 六) 课题延期;( 七) 中止课题;( 八)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撤销已立项课题·( 一) 存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所报课题参加入与实际参加人不一致,负责人没有实质性地从事课题研究等现象的,( 二)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立项单位验收或评审的,( 三) 严重抄袭他人成果的,( 四) 被查出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或未达到委托协议验收标准,拖延不改的,( 五) 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的;( 六)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七)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被撤销课题者和无故中止课题者,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三年内-6 一不受理其课题申报并取消课题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项目或没有合理使用课题经费的,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 一) 限期纠正、警示提醒、通报批评、减( 缓) 拨款和停拨课题经费,( 二) 撤销课题,( 三) 限制或取消以后的课题申请或投标资格,( 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三)、( 七) 项规定,属业内人士的,对照《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执行。

第六章验收与评审第二十二条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承担人应填报《课题结项申报书P 申请验收( 评审)。

课题成果的验收(评审) 采取书面通讯或会议评审的方式均可。

第二十三条课题验收( 评审) 应成立专家组,成员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人选由立项单位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设组长一人,由业内外权威专家学者或资深会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课题验收应以委托协议为依据,做出是否达到验收标准的明确结论。

第二十五条课题评审应按以下标准和内容进行.评审时,应结7合课题的不同特点,准确把握、科学运用.( 一) 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是否符合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需求,( 二) 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课题协议中有关成果的设 .要求;( 三) 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和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 四) 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 课题研究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六) 课题的文字是否流畅,逻辑是否严密,格式是否规范;( 七) 课题成果有何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八) 课题研究有何不足,有何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囚第二十六条书面通讯验收( 评审) 的程序和要求,( 一) 课题完成后,应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结项申报书)) ,课题组准备评审成果等材料,将研究成果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立项单位申请组织评审;( 二) 立项单位对《课题结项申报书》和最终课题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并将有关材料送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同时将《课题结项申报书》、课题成果和专家组名单抄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 三) 评审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分别填写《课题专家评审意见表以组长在归纳各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撰写评审结论并签字,由立项单位核实确-8 一认;( 四) 立项单位将上述材料于评审结论完成十日内整理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并将评审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第二十七条会议验收( 评审)的程序和要求.( 一)课题完成后,应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结项申报书)) ,课题组准备评审成果等材料,将研究成果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立项单位申请组织评审;( 二) 立项单位对《课题结项申报书》和最终课题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确定评审会时间。

同时将《课题结项申报书》、课题成果和专家组名单抄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 三) 评审会由立项单位组织、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听取课题组的研究报告,进行质询和讨论,并与课题组背靠背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

评审组组长在归纳会审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书面作出课题评审结论,并经全体专家签字生效,当场向课题组宣布,( 四) 立项单位将上述材料于评审会结束十日内整理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课题验收( 评审) 未被通过,专家组认为有修改基础的,可允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加工、补充研究,并重新申请验收( 评审); 修改完善最长期限为一年,验收( 评审)仍不合格者,撤销该课题。

不合格课题的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第二十九条评审通过的课题,颁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9 一评审证书队第三十条课题组成员中的土地估价师,用于课题研究的时间,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相关规定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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