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文件
《北京化工大学高精尖中心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细则》
《北京化工大学高精尖中心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细则》北京化工大学优秀博士生“高精尖”联合培养项目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为适应我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及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我校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一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在学习、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二条申请者须为我校注册学籍的在校博士研究生。
在派出之前,一般应完成相应专业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学习,考试成绩优良。
第三条出访博士生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TOFEL、IELTS、GRE等成绩优良者优先考虑),或发表过高水平英文文章,能够流利进行英语口头和书面交流。
第四条身心健康。
第三节境外联合培养单位的确定第五条境外联合培养单位主要应为先进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高水平院校或科研机构,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列入国家留学基金委发布的项目指南中的单位;(二)与我校有友好关系的单位;(三)与我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单位;(四)其它具有明显学科优势及先进实验条件的单位。
第六条中外双方应有共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且外方在该研究领域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第四节联合培养方式及协议第七条联合培养主要是科学研究为主。
第八条拟进行合作的单位或导师应与外方签订合作协议(中、外文各一份)。
协议中应就联合培养方式、期限、境外学习或科研内容、外方提供的学习或科研条件、双方导师职责、知识产权的归属(须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要求、答辩和授予学位等事项做出明确要求。
第五节资助期限及额度第九条未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境外科研学习活动将优先纳入此次联合培养计划。
第十条联合培养计划的资助期限一般为6-12个月。
第十一条此次联合培养计划的博士生培养费、国际旅费及海外生活费等相关费用由我校高精尖中心负担。
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给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第六节申请、审批程序及时间第十二条我校中外联合培养计划项目由导师和研究生共同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和高精尖中心审批。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定向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及管理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定向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及管理办法
一、定向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定向生)属国家计划内招生。
定向生入学考试合格,由我校和定向单位签订协议书,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给录取通知书。
二、定向生的培养费用,由教育部拨给学校。
三、定向单位向学校一次性缴纳定向综合管理费。
四、定向生的生活待遇及有关手续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1. 定向单位选送的定向生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到我校,定向生毕业时,我校负责将该生的各种关系转往定向单位。
2. 非定向单位选送的定向生的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档案等转至学校,定向生毕业时,该生的各种关系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转往定向单位。
3. 应届毕业生考取定向研究生者,在培养期间,奖学金及各种补贴由学校开支;毕业时,该生的各种关系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转往定向单位。
4. 定向生与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享受同等待遇,即可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医疗费(回原单位的定向生除外),并可争取优秀奖学金。
五、定向生在培养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定向生违犯校规校纪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行政处分,由学校做出决定通知定向单位。
定向生中途退学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者,退回定向单位。
六、定向生的培养按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凡符合《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条例者,可授予学位。
七、定向生毕业后,须回定向省、区或单位,我校不负责改派。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按毕业分配的有关规定向我校缴纳违约金。
八、若定向培养硕士生拟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应征得定向单位书面同意,方能报考。
(整理)北京化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北化大校发[2000]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纵向科研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证科研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应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纲要、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我校学科发展方向、人才培养和现有科研工作基础等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指导我校科研和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
每年编制出年度科研计划。
第三条为了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鼓励跨院、跨学科的多学科联合攻关,承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各种重大科研项目。
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认真把好选题关,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结合各学科的研究方向,使选题具有先进性、可行性和实用性,力求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以提高科研的成功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科技处是分管全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所有科研项目都要归口到科技处进行管理。
第二章科研任务的来源第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原动力。
其资助范围为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及部分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课题,部分高科技新领域新构思研究课题。
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对我校学科建设、提高学术理论水平、培养优秀青年学科带头人、增强科研后劲有重大意义。
应积极申请,提高中选率。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是支持博士点学科发展而设立的基础科学研究基金,申报人必须是博士生导师或博士点的青年教授(或副教授)。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研究选题要根据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具体的结合目标。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是北京市科委组织实施的旨在选拔35岁以下高质量青年科技人才为新一代科技带头人的计划,研究项目属首都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有重要应用前景。
第七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高技术发展计划(“863”计划)、攀登计划是我国积极跟踪国际高科技发展动向,缩小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加强基础研究水平,力争在某些优势领域有新的突破的计划。
(完整)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高职(专科)学生.第三条学生在校内外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适用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必须依据已有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必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对于任何一个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适用本规定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学校校规没有相关规定,但学生主观上为故意且已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理.第七条对于实施了违规、违纪行为或其他有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但按规定不予处分的学生,学生工作办公室或者学生所在学院有权根据其主观过错,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采取其他教育措施,督促其转变思想、改正错误。
第八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九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和进步表现者,期满后终止察看;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但以延长一次为限;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不能在毕业前给予解除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
察看期满后,由工作单位鉴定,学校同意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事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事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受他人诱骗、胁迫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五)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六)其他依照校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第十一条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事后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二)屡次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三)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五)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六)其他依照校规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转设为燕京理工学院的函
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转设为燕京理工学院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4.18•【文号】教发函[2013]86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转设为燕京理工学院的函(教发函[2013]8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转设为燕京理工学院的函》(冀政函〔2012〕122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转设为燕京理工学院,学校代码为13895;同时撤销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的建制。
燕京理工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燕京理工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20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北京化工大学与北京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化工大学与北京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终止合作举办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及善后事宜协议书》,请认真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围绕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重点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河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北京化工大学体育代表队管理办法1管理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调整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北化大校教发〔2008〕号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根据我校体育运动工作需要和有关部门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补充。
调整后的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主任:任新钢副主任:王同奇委员:张凤元庞然付志峰李晓林甫玉龙任世雄彭拴莲刘振娟许运清张馨张丽叶许利民赵恩平姜广峰罗伟韩天顺丁雪佳于洪杰张久新张燕华于景华郝克勇靳万民邹立娜秘书长:郝克勇靳万民邹立娜许利民北京化工大学二00八年四月四日—1—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校“阳光体育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北化大校教发〔2008〕号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根据我校体育运动工作需要和有关部门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补充。
调整后的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主任:任新钢副主王同奇付志峰委员:张凤元李晓林任世雄刘振娟张馨庞然甫玉龙彭拴莲许运清张丽叶许利民赵恩平姜广峰罗伟韩天顺丁雪佳于洪杰张久新张燕华于景华郝克勇靳万民邹立娜以及各学院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秘书长:郝克勇靳万民邹立娜许利民北京化工大学二00八年四月四日北京化工大学关于调整高水平运动队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北化大校教发〔2008〕号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根据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需要和有关部门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校高水平运动队领导小组体育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补充。
调整后的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组长:付志峰副组长:任新钢王同奇组员:学工办主任:罗伟纪检委领导:郑新红人事处处长:李文忠教务处处长:姜广峰财务处招办主任:赵静处长:宋来新研究生院院长:张卫东文法学院院长:甫玉龙文法学院副院长:付国柱团委书记: 邹立娜秘书长:体育部主任:郝克勇北京化工大学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化大校发〔 2006〕号签发人:北京化工大学关于下发《北京化工大学体育代表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及有关部、处:为进一步健全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规章制度,提高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竞技水平,促进高水平运动队健康有序的发展,《北京化工大学体育代表队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北京化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北京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北化大校办发﹝2014﹞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按《北京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及计价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图书、档案、文物及陈列品不论价值大小都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按财政部文件规定分为六类:(一)房屋和构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通用设备,指学校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仪器仪表等;(三)专用设备,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包括工程机械、医疗设备、专用仪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指学校拥有或者接受捐赠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品等;(五)图书、档案,指学校图书馆、档案室及院系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档案;(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各种材质家具、被服装具、用具及植物、牲畜等。
第六条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学校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十六类:第一类:房屋及构筑物第二类:土地及植物第三类:仪器仪表第四类:机电设备第五类:电子设备第六类:印刷机械第七类:卫生医疗器械第八类:文体设备第九类:标本模型第十类:文物和陈列品第十一类:图书第十二类:工具、量具和器第十三类:家具第十四类:行政办公设备第十五类:被服装具第十六类:牲畜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大修、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照同期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或按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或现行市场价值入账;(七)已投入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按原始发票或决算凭证记账;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北化大校发[]号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筹)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研究生院(筹)批准。
请假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研究生院(筹)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患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迁回原籍。
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北京化工大学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研究生院(筹)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获准入学的研究生,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1997年6月颁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凡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所要求的课程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并完成其它要求的各项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具体要求:1、课程不低于28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8学分,课程总GPA和学位课程GPA均达到2.50以上(含2.50)。
2、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实践环节、中期检查等环节,积极参加学术活动。
3、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且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如下学术水平: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提出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撰写。
合作研究的课题,应分别撰写论文,论文内容应基于本人的研究工作,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研究内容应加以说明。
具体要求如下:(1)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3个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应有1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其它一级学科硕士生的学术论文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
(2)申请1项发明专利得到申请号(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视同完成发表研究论文的要求。
(3)综述文章应在国外刊物上发表,会议文章应被SCI、EI或ISTP收录。
(4)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定义为以北京化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选拔辅导员的规定》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选拔辅导员一直是我校选拔辅导员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对该类辅导员的管理,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在总结多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北京化工大学关于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选拔辅导员的规定》。
一、推荐条件1、中共党员,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校或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要求是班级主要干部),在学生工作中表现出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成绩突出。
2、英语成绩原则上通过国家英语六级,综合排队要在本专业20%以前。
3、符合《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所规定的其它有关条件。
二、推荐要求根据我校发展规划要求,我校一、二年级本科学生将在学校北区学习和生活,遵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工委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对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选拔出的辅导员要求如下:1、按照《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北化大校发[2000]139号),研究生处当年把此类辅导员同其它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上报,并列入当年招生计划。
第一年9月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到研究生处为其办理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手续;第二年新生报到前一个月,学工办统一办理复学手续;第四年9月,学工办再为其办理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半年手续;第五年6月前毕业。
毕业前,学工办将其保留资格和延长学习年限手续,连同辅导员工作鉴定放入本人档案。
在保留入学资格和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其身份为研究生,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助、贷学金。
2、此类辅导员在保留研究生资格一年中按专职辅导员要求,从第二年至第四年为在读研究生兼职辅导员。
保留资格和延长学习期间,其工作报酬与同年留校的专职辅导员总体收入相同;做在读研究生兼职辅导员期间,其工作报酬由流动辅导员编制费、研究生工资二部分构成。
3、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选拔出的辅导员工作第一年,按学校要求进行选课(每学期不超过二门课),以保证有充足的精力用于学生工作;第二年用在学生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专职辅导员工作时间的二分之一(每周三天);第三年至第四年用在学生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专职辅导员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每周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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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
本人签名:
年月日
三、评审意见
基层评审意见
申报单位签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学校评审意见
教学指导委员会签章主任签字
年月日
附件1:
北京化工大学
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人
成果完成单位
申报单位及盖章
申报时间
北京化工大学教务处制
二○一二年三月
一、成果简介
成果曾获
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获奖种类
获奖等级
授奖部门
成果起止时间
起始:完成:
1.成果主要内容(不超过1000字)
2.创新点(不超过400字)
3பைடு நூலகம்应用情况
二、主要完成人情况
第()完成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后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高校教龄
专业技术职称
现任党政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现从事工作及专长
电子信箱
何时何地受何奖励
主
要
贡
献
本人签名:
年月日
第()完成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后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高校教龄
专业技术职称
现任党政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现从事工作及专长
电子信箱
何时何地受何奖励
主
要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_社会科学版)2023_年总目录
2023年第4期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总目录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总目录新污染物治理(化学品管理)法治专栏(主持:张建伟)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法制路径张建伟㊀宋丽容(4-1) 论我国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王灿发㊀王㊀哲(4-9)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论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四重意蕴卢旭东㊀杨抒婷(1-1) 前提㊃中介㊃格局:重申全人类共同价值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辩证关系张庆伟㊀崔美杰(1-10) 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的伦理之维程丽琴(1-17) 新时代共同富裕思想的理论渊源㊁科学内涵及实践要求谢小飞㊀吴家华(1-27) 生成㊃特征㊃价值: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三维分析司明宇㊀何志杰(2-1) 比较视域下中国式现代化的超越性和独特性张㊀敏㊀张美亚(2-10) 全过程人民民主对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系统性超越叶㊀进㊀黄海红(2-19)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学界关于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研究述要陈顺伟㊀王㊀妍(3-69)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把握历史主动的三重逻辑基于‘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⓪导言“的文本分析饶旭鹏㊀连兴琦(4-23) 跨越发展陷阱: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逻辑理路吴㊀宁㊀贾钢涛㊀何宁宁(4-32) 经济㊃管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下社会矛盾问题综合治理的逻辑方略陈盛兰(1-35) 管理者创新意识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研究基于文本分析的方法刘㊀琳㊀王泽庶㊀赵海旭(2-27) 数字政府视角下政府网站服务能力提升研究徐㊀军(2-42) 数字经济㊁创新能力与制造型企业绩效兼论供应链集成的调节效应吴成颂㊀陈㊀薇(3-1)中国隐形冠军能力进阶路径研究 以美亚光电为例吴义爽㊀昝振宇(3-12) 协同治理视域下三无老旧小区改造困境探析与路径优化 以甘肃省陇南市成县Y 家属院为例田㊀舒㊀樊海菲(3-23) 经济分权㊁地方政府竞争与产业结构高级化董黎明㊀程㊀涵㊀杜佳琛(4-42) 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的证成与实现吴太轩㊀张㊀梦(1-44) 修法背景下公司类别股制度的引入与完善李耕坤㊀王雅伦(1-54)341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禁止单身女性辅助生殖条款的合宪性考量张扩振(2-49) 公司内部公示性信息记载文件的功能区隔与规则废改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相关规则左进玮(2-60) 风险管理维度下个人信息知情同意规则之重构李冰琦(2-68) 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立法更新与理性形塑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的分析冯文杰(3-31) 余股强制挤出制度的再释义与本土化王怡丞(3-40) 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领域归属与法律规制赵㊀新(3-49) 经济法视角下环境公共产品优化路径研究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中心施㊀奕(4-54) 虚假个人破产的刑法应对:一个前瞻性的分析赖隹文(4-71) 一般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形态研究徐小淇(4-81) 哲学㊃文学㊃语言学程颐人性论研究伊㊀雷(3-60) 社会固有模式理论视角下构式 才怪 的表达功能钱㊀程(1-62) 正V 着 的篇章功能张丽丽(1-69) 从带熵博弈看虚指疑问不定词的语用得体性王晓荷(1-75) 不夜侯 与 酒兵 :宋代涉茶与涉酒诗中的兵喻现象董㊀灏(1-83) 幽冥法文化视野下的明清民间法律意识以游冥宝卷为中心的考察张婉霜(1-92)‘文心雕龙“英译的社会学考察 以施友忠英译本为例胡作友㊀李雨婷(2-79)中国 和合 外交话语的话语空间建构 以‘习近平第75届联大讲话“为例马㊀倩(2-87) 后殖民视域下‘在我爱你的这座城“中的饥饿感分析张惠婵(2-96) 清胡介祉‘茨村新乐府“的文献价值张㊀煜㊀罗红艳(3-77) ‘琱玉集“成书新论及其价值分析张㊀杰(3-83) 认知 功能 综合交织的多模态批评话语分析框架席㊀蕊(3-91) 现代汉语时间副词的 量 许㊀钊㊀吴㊀钲(3-101) 画本诗心:清初 四王 题画诗的主题内蕴王㊀维(4-91) 朝鲜王朝文人李安讷对陶渊明的接受研究李书宁(4-100) 对外汉语教学中 把 字句教学的重点与难点基于自然语语料库与中介语语料库的对比研究李雪婷(4-108) 教育㊃教学高级商务英语课程的语义发展模式研究以‘高级综合商务英语“为例向大军(1-103) 教育信息化背景下四导向混合式MTI 英语口译教学研究赵燕凤㊀柴㊀橚㊀蔡雨辰㊀芦元琪(1-111)4412023年第4期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总目录群决策下高校辅导员考核评价体系研究李冬冬㊀钟宇洋(2-103) 拉美地区国际中文教育的现状㊁不足与发展对策闫亚平㊀邢晶晶(2-110) 非共时同伴互动的学习者投入研究以基于线上论坛的同伴互动为例杨㊀洪(2-117) 基于双重差分模型的高等教育扶贫定向政策效果评估司少丽㊀程㊀俊(2-124) 中国话语建构视域下大学英语的双向交际能力培养刘红霞㊀徐宗钰㊀王莉丽(3-109) 教学比赛实践共同体视角下的大学英语教师专业发展 一个实践者的叙事探究刘㊀璇㊀张淑芳(3-116)德法兼修 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系统论阐释陈历文(3-123) 博士研究生学术英语写作混合式教学实证研究 以北京A 大学为例曹晓蕾㊀戴㊀云(4-116) 新时代高校创新型教师队伍激励机制探索以H 大学为例高惠玲㊀李㊀杨㊀马国恒(4-122)新时代大中小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和实践指向 基于‘习近平书信选集(第一卷)“41封书信的文本分析华绪庚㊀邹文通㊀张鑫宇(4-128) 互联网+ 驱动下高校青年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评价体系研究孙㊀燕㊀李旭辉(4-135) 541。
北京化工大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生培养方案公示
北京化工大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生培养方案公示摘要:一、背景介绍二、培养目标三、培养方案概述四、课程设置五、实践环节六、论文要求七、毕业要求八、总结正文:【一、背景介绍】近日,北京化工大学对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了公示,旨在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我国材料科学领域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二、培养目标】根据培养方案,研究生将系统掌握材料科学与工程方面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毕业后能够胜任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相关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三、培养方案概述】培养方案分为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论文研究三个部分。
课程学习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共计30多个学分;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旨在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论文研究是研究生阶段的重点,学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科研工作,并撰写学位论文。
【四、课程设置】课程设置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涵盖了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的各个方面,如材料科学基础、材料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材料加工等。
【五、实践环节】实践环节包括实验课程、实习实践和科研项目等。
实验课程将培养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实习实践将安排学生到相关企业或研究机构进行实践,提高其工程实践能力;科研项目则鼓励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培养其科研能力。
【六、论文要求】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选择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的研究课题,开展深入研究,撰写学位论文。
论文要求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并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
【七、毕业要求】研究生需完成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论文研究等培养环节,并达到所要求的学分和论文要求,方可申请毕业。
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新校区总体规划及一期建筑设计方案 国际征
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新校区总体规划及一期建筑设计方案国际征集活动公告北京化工大学现举行昌平新校区总体规划及一期建筑设计方案征集活动,面向全球公开邀请具有丰富的综合性大学校区规划及建筑设计经验的设计机构参加,学校将通过资格预审选取6个应征人参加本次方案征集活动。
1. 项目简介1.1 项目名称: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新校区总体规划及一期建筑设计方案国际征集1.2 项目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北部马鞍山地块1.3 建设规模总用地面积133万平方米,其中总建设用地面积101.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地上)90.3万平方米,其中一期工程校舍建筑面积27.9万平方米。
1.4 工程建设投资额:约45亿元(不含土地费用)1.5 征集内容用地范围内总体规划及一期27.9万平方米建筑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布局、交通组织、空间形态、景观环境设计以及一期概念性建筑设计方案。
1.6 征集方式:国际公开征集1.7 主办单位:北京化工大学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邮政编码:1000291.8 代理机构: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邮政编码:100089联系人:周翔鸣、邢昱联系电话:86-10-82575731/5131/5823/5837/5125/5831/5683/5137转255/281传真:86-10-82575840E-mail:buctnc@2. 报名条件2.1 应征申请人必须是取得合法执业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院或设计公司或设计事务所;或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组成的联合体。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征申请人须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应征申请人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在本国具有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相应资格。
上述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可单独提出应征申请(但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机构,不得同时参加应征);也可组成联合体共同提出应征申请,但需以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和各自职责。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毕业环节工作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毕业环节工作规定(北化大校教发[2002]1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文件),对1997年制定的《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毕业环节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补充修订。
第二条 毕业环节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对于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毕业环节是学生学习深化和升华的重要过程;是对学生学习、研究和实践能力的全面总结与检验;是对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衡量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评价内容。
第四条 为加强毕业环节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做到职责分明、有章可循,特对本规定做进一步的完善,请照章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五条 学校和各学院领导均应重视和加强对毕业环节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和总结。
第六条 教务处作为校级主管部门负责毕业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为毕业环节的正常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共同努力,使毕业环节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
第七条 教务处充分依靠广大教师,积极做好毕业环节的各项工作,具体职责是:1.统一领导毕业环节工作,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宏观管理,协调解决有关毕业环节工作中的重要问题;2.制定毕业环节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3.定期检查、监督毕业环节工作;4.协调校内有关部门,为毕业环节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证;5.进行毕业环节工作的考核、总结、组织经验交流、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的教学院长是学院毕业环节工作的责任人,任务是:1.以专业(或专业课群)为单位,成立毕业环节指导小组,毕业环节指导小组成员原则上由3~5人组成;2.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对各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量(论文或设计说明书的字数、图纸量、中外文资料阅读和翻译量等)、质量(难度、综合应用)及进度要求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规定;3.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拟定本学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计划和实施细则和完成计划的具体措施;4.组织、落实本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工作,包括:(1)审核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组织学生选题;(2)按有关规定确定指导教师;(3)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质量;(4)批准设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5)负责毕业环节经费管理;(6)负责学生毕业成绩管理;(7)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档案管理。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4号(附:北京化工大学章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4号(附:北京化工大学章程)【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5.06.26【实施日期】2015.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4号)北京化工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北京化工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年6月26日北京化工大学章程序言北京化工大学原名北京化工学院,始建于1958年,隶属于原化学工业部领导。
建校的目标为“培养尖端科学技术所需求的高级化工人才”。
1960年,学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
1971年,与北京化纤工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北京化工学院。
1978年,北京化纤工学院从学校分出。
1994年,学校更名为北京化工大学。
1996年,学校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同年,北京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并入学校。
1998年,学校划转教育部直接管理。
2008年,学校进入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行列。
建校以来,学校逐步发展成为理科基础坚实,工科实力雄厚,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哲学、医学等学科富有特色的多科性大学。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尊重教职工、尊重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以“团结奉献、艰苦奋斗、务实力行、博学创新”为精神,以“宏德博学、化育天工”为校训,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大开放、人才强校”的办学战略,以“建设特色鲜明、在国际上有影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目标。
教育部关于在北京化工大学等6所高等学校设立第六批教育部部级科技查新工作站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在北京化工大学等6所高等学校设立第六批教育部部级科技查新工作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12.25•【文号】教技发函[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在北京化工大学等6所高等学校设立第六批教育部部级科技查新工作站的通知(教技发函[2012]46号)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化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为充分发挥高校图书情报职能和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优势,为科学研究提供优质的情报服务,以充分利用学校的文献、人员与设备开展科技查新工作,现决定在北京化工大学等6所高等学校设立第六批教育部部级科技查新工作站(名单见附件1)。
并指定北京工业大学等6所高等学校作为教育部部级科技查新工作站的筹建单位(名单见附件2)。
工作站含理工类查新站3所,理工农类查新站1所,医学类查新站2所。
理工类指理、工类学科齐全,且文献资源丰富;理工农类指理、工、农类学科齐全,且文献资源丰富;医学类指医学类学科齐全,且文献资源丰富。
工作站由我部科技发展中心归口管理,负责资格审查、协调及业务指导。
筹建单位由现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进行对口指导,待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正式认定。
附件:1.第六批教育部部级科技查新工作站名单2.教育部部级科技查新工作站筹建单位名单教育部2012年12月25日附件1:第六批教育部部级科技查新工作站名单一、理工类(3所)北京化工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二、理工农类(1所)广西大学三、医学类(2所)广东医学院、新疆医科大学附件2:教育部部级科技查新工作站筹建单位名单一、理工类(5所)北京工业大学(工学)北京交通大学(工学)北京体育大学(体育)哈尔滨工业大学盐城工学院(工学)二、农学类(1所)湖南农业大学(农学)。
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 冰箱内盛放化学药品的容器必须密闭良好,不得在冰箱内混放容易产生 剧烈反应的化学药品。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所(室) 意见
负责人:
日期:
学院意见 (公章)
负责人:
日期:
国资处 意见②
负责人:
日期:
注:①冰箱类型指机械有霜、机械无霜、电子温控有霜、电子温控无霜、防爆冰箱等 ②由国资处审核无误后办理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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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室冰箱(冰柜)工作状况确认表
学院:
,实验室(中心):
序号 设备编号 型号规格 储藏类别 类型、是否改造 生产厂家 购置日期 使用人 存放地点 设备状态 确认人
电话
注:①“储藏类别”指:化学品、普通物品; ②“类型、改造”的类型指:机械、电子、防爆*有霜、无霜型,机械有霜型储藏化学品的是否已防爆改造;
③“设备状态”指:正常――可继续使用,不正常――须报废处理; ④“确认人”一般为使用人,也可以另聘技术专家。如果没有签名须作强制报废。
第五章 冰箱、烘箱、马弗炉的报废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安全,实验室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冰箱(冰柜)使用年限一般 不得超过 10 年,烘箱、马弗炉等加热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不得超过 12 年。对于超过 使用年限的,应进行报废处理。如超过使用年限,使用者认定其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的,必须填写《北京化工大学冰箱(冰柜)工作状况确认表》或《北京化工大学烘箱、 马弗炉工作状况确认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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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文件北化大校发[2005]66号签发人:王子镐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规章制度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清理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的意见》(京教策[2005]4号)等文件精神,学校组织各学院及相关部门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进行了充分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及学生奖励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成立了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形成了新的《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化工大学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化工大学学生奖励规定(试行)》、《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奖励补充规定(试行)》、《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和《关于成立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通知》等规章制度,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2、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3、北京化工大学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4、北京化工大学学生奖励规定(试行)5、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奖励补充规定(试行)6、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7、关于成立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通知北京化工大学二○○五年九月一日主题词:学校学生学籍奖励纪律处分通知北京化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9月1日印发共印:240份附件1: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 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校医院报招生办公室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无故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以保持学籍。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手续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发现注册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应及时补注册;不应注册而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
第三章学制、修业年限、培养方案与课程第八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4年。
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
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最短的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的修业年限为6年。
休学时间(服兵役时间除外)计入修业年限。
缩短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但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留级者除外。
学生在延长标准修业年限内应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注册。
第九条学生应当依据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个人的课程攻读计划和“素质拓展与创新”计划。
第十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攻读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选修课包含任选课、限选课和通识课。
必修课是本专业必须攻读的课程;任选课是在全校本科生课程中任意选修的课程;限选课是在本专业限定的课程群中选修的课程;通识课是面向全校开设的通识教育课程,包括人文社科类、管理类、艺术类、体育类和科学技术类等课程。
“素质拓展与创新”是学生必修的课外科技活动,包括参加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参与科学研究、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等。
第十一条学分是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表征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度。
学校实行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简称学分制)。
学生按要求注册课程并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格或合格以上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GPA)是学生已学过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按学分加权)。
即将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乘以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对应的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攻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GPA)。
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参见附表。
如无特殊声明,本规定中所称的平均学分绩点(GPA)均指自学生入学至统计时的全部课程(包括补考和重修)的平均学分绩点。
GPA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平均学分绩点(GPA)既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授予学士学位、评定奖学金、判断能否提前攻读高年级课程以及申请自修课程等的依据,也是学生是否受到学业警示和退学处理等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学生截至每学年末的学业状态,在每学年秋季注册时将其编入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和四年级进行学籍和学业管理。
一年级学生只有获得一年级课程总学分(依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或者经批准的延长修业期的攻读计划,下同)的三分之二后,才能升入二年级。
二年级学生只有在补修完一年级所缺课程的学分,再加上二年级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后,才能升入三年级。
三年级学生只有在补修完二年级所缺课程的学分,再加上三年级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后,才能升入四年级。
第十四条学生要求提前毕业,须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提前攻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学生要求延长毕业,须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期的攻读计划,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学习纪律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学生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负责补齐,并应补交所缺的作业。
第十七条学生因参加各类团体活动而缺课的,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学生请假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病假应当附医院证明。
请假7日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超过7日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缺勤逾期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抄袭作业(论文、报告);不编造、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当注明出处;直接或者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严禁考试(考查)违纪或者作弊。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学生,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注册选课制。
学生通过办理选课注册手续获得攻读课程的资格,具体要求如下:(一)选课。
学生应当在选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册攻读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
未经注册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无效。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必修课程由教务处代为注册;学生可以攻读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大学的课程,外校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的三分之一。
学生须持外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教学大纲,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在选课截止日期前报教务处批准。
攻读外校的课程成绩须由其教务部门出具,课程成绩合格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课程成绩加注“外校”;旁听课程不计学分,课程成绩记为“旁听”。
旁听的学生应填写旁听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并在选课截止日期前将该表交至教务处。
学生每学期一般只允许旁听一门课程;(二)退课。
学生可以在退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销已选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
已注销的课程不载入学生成绩单。
第二十三条为均衡学业负荷,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攻读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应为20~26学分,经批准缩短修业年限的除外。
有严格预修关系的课程,应先注册预修课程。
有严格并修关系的课程应同时注册。
学生一般只能注册本年级课程,选修高年级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平均学分绩点(GPA)达3.00以上的学生,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选修高年级课程和硕士研究生课程,但一学期内攻读的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32学分。
攻读的硕士研究生课程经学院确认后可替代本科阶段的专业限选课程。
若被录取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学校承认该课程成绩并计入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点(GPA)达2.00以上的二年级学生,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阶段测验、期中考核、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和考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当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在开课伊始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和课程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七条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不及格或不合格:(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二)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四分之一者;(三)含实验或实习的课程,其实验或实习考核不及格者;(四)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五)阶段测验或期中考核作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