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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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6月29日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四、召开一般性工作会议或专业会议,会场和主席台不摆放花卉,不安排照相合影。
五、对工作人员出差的接待,各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六、工作人员出差和会议选择定点饭店,可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目录》,或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中查找。对定点饭店无故未按照协议履行服务义务等情况,可直接向该地区定点饭店管理员(各地财政部门设置了定点饭店管理员)进行联系,也可以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的预设功能对定点饭店进行投诉。
四、召开一般性工作会议或专业会议,会场和主席台不摆放花卉,不安排照相合影。
五、对工作人员出差的接待,各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七、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到定点饭店应携带工作证和身份证,并按照协议价格入住到相应类型房间。退房时要主动交纳住宿费,索取正式发票交财务部门报销。不得向地方和下级单位转嫁费用。
八、为保证与出差住宿定点管理工作的衔接,原《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中“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规定于2007年9月30日停止执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理出差和组织会议,加强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和会议未按照定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的,一律不予报销。

福建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闽财行[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行[2007]59号)省直各单位:根据《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闽财行〔2007〕2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工作已完成。

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06]33号),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避免转嫁差旅费、会议费负担,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为确保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省内出差到设区市必须到定点饭店(或内部宾馆)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

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定点住宿,可以在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但必须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

陪同中央机关出差人员时,可入住财政部确认的定点饭店。

二、省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应携带证明身份的工作证和身份证,并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入住相应类型的房间。

出差住宿应主动交纳住宿费,并索取正式发票,回本单位报销,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且没有交纳伙食费的,回单位报销差旅费时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三、为了减少对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出差任务的影响,保证与出差住宿定点管理工作顺利衔接,闽财行〔2007〕25号通知中有关出差到设区市的住宿费标准暂时按照厅级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上限300元,处级每人每天上限2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上限100元的规定,于2007年10月30日停止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以及《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县(区)财政局认真组织做好2016-2017年会议定点场所招标采购工作。

各地区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南昌市财政局2016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第四章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价格的变动调整第五章对会议定点场所的监督检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有效控制和节约行政成本,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以及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必须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承办上级会议,必须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联系住宿和办会。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在无会议定点场所的县(区)、乡(镇)举办会议仍按现行会议费制度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

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

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2020年12月22日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A公共服务A01公共安全服务A0101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A0102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A010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A010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A02教育公共服务A0201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A0202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3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4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A0205国防教育服务A03就业公共服务A0301就业指导服务A0302职业技能培训服务A0303创业指导服务A0304人才服务A04社会保障服务A0401儿童福利服务A0402基本养老服务A0403社会救助服务A0404扶贫济困服务A0405优抚安置服务A0406残疾人服务A0407法律援助服务A05卫生健康公共服务A0501传染病防控服务A0502地方病防控服务A0503应急救治服务A0504食品药品安全服务A0505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A0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A0601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A0602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A0603 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A0604废弃物处理服务A0605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A0606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A0607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A07科技公共服务A0701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A0702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A0703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A0704 区域科技发展服务A0705技术创新服务A08文化公共服务A0801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A0802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A0803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A09体育公共服务A0901体育组织服务A0902体育场馆服务A10社会治理服务A1001社区治理服务A1002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A1003社会工作服务A1004人民调解服务A1005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A11城乡维护服务A1101公共设施管理服务A12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A1201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A120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务A120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A1204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A1205动物疫病防治服务A1206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A1207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A1208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A1209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A1210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A1211林区管理服务A1212水利设施养护服务A13交通运输公共服务A1301水路运输保障服务A1302交通运输社会监督服务A1303轨道交通应急演练服务A1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服务A1401防灾减灾预警、预报服务A1402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A1403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A1404灾害救援救助服务A1405灾后防疫服务A1406灾情调查评估服务A1407灾害风险普查服务A15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A1501公共信息服务A1502公共公益宣传服务A1503公共公益展览服务A1504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A16行业管理服务A1601行业规划服务A1602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A1603行业统计分析服务A1604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服务A1605 行业规范服务A1606行业标准制修订服务A1607行业投诉处理服务A1608行业咨询服务A1609行业人才培养服务A17技术性公共服务A1701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A1702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务A1703监测服务A1704气象服务A18其他公共服务A1801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A1802农村金融发展服务B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B01法律服务B0101法律顾问服务B0102法律咨询服务B0103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B0104见证及公证服务B02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B0201课题研究服务B0202社会调查服务B03会计审计服务B0301会计服务B0302审计服务B04会议服务B04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5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6工程服务B060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B0602工程监理服务B0603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程服务B07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B0701评审服务B0702评估和评价服务B08咨询服务B0801咨询服务B09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0901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B0902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10 信息化服务B1001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B1002数据处理服务B1003网络接入服务B1004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B11后勤服务B1101维修保养服务B1102物业管理服务B1103印刷和出版服务B1105餐饮服务B1106租赁服务B1107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B12 其他辅助性服务B1201翻译服务B1202档案管理服务B1203外事服务——结束——。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财库[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文 号】财行(2016)214号【发文日期】2016-06-29【实施时间】201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会议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

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宾客版)使用说明

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宾客版)使用说明

附件2: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宾客版)使用说明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北京中财信科技有限公司目录一、宾客查询、预定饭店流程 (3)1.1饭店查询、预定 (4)第一步:查询饭店 (4)第二步:选择饭店 (5)第三步:预订饭店 (6)第四步:核对信息 (6)第五步:完成预定 (8)1.2管理自己的订单 (9)查询订单 (9)查看订单明细 (10)1.3打分和评价 (11)1.4疑难解答 (12)1.5 找回密码 (13)1.6管理个人信息 (14)一、宾客查询、预定饭店流程本使用说明是针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上进行饭店查询、预定的详细操作使用说明。

宾客版操作员要求:1.操作员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上互联网。

2.操作员必须认真阅读本操作说明。

首先打开IE浏览器“”,登陆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

() 初次使用的用户要求进行用户注册(已注册用户可以直接登录)。

在进行注册时,用户点击“注册”按钮,阅读网站的使用协议,并选择“同意”之后,进入注册信息填写页面。

宾客用户注册需要填写的信息。

如图:其中用户名,密码,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手机,固定电话是必填项。

密码要求6位以上。

当宾客通过网站进行酒店预定时,以上信息用于饭店与预定人进行联系,所以要求这些信息真实可靠。

1.1饭店查询、预定用户可以通过地域、饭店名称、饭店星级等条件,在网站上查询所需饭店信息。

用户可以在网上直接预定查询出的饭店。

查询、预定饭店过程中,系统会逐步给出操作提示,饭店查询、预订流程示意图如下:第一步:查询饭店酒店查询提供了多种查询方式,通过首页上的“酒店查询”栏目中的条件查询、高级查询,或者点击地图上的某一地域,可以得到符合条件的饭店。

查询板块如图:第二步:选择饭店根据用户设定的条件,系统会查询到所有符合该条件的饭店,并以列表的形式显示出来(如下图)。

在饭店列表中选择需要预定的饭店。

点击“查看详情”或者“进入预定”进入饭店预定页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4.03•【字号】渝财行〔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抓紧实施本地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及时报市财政局。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第三章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五章附则附件《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含单位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场所)采取市与区县(自治县)相结合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即主城11区由市级采购为主,区级补充采购为辅;远郊区县(自治县)由当地财政部门独立组织采购。

第三条市与区县(自治县)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均可使用。

第四条同一会议定点场所被市、区县(自治县)分别确定为当期会议定点场所且存在多个协议价格的,应当按照最低价格执行。

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第五条会议定点场所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具体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文件确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8.20•【文号】财行[2012]254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12〕254号)自国务院批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中央党政机关)实施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以来,中央党政机关较好地执行了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的有关规定,大部分省市也相继开展了本级的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改革,对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控制行政性成本支出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中央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不到定点饭店住宿办会,向地方单位转嫁费用负担,个别地方接待单位超标准接待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到定点饭店住宿,出差前应当事先预订出差定点饭店,入住定点饭店应当出示证明身份的工作证和身份证,使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

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或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饭店住宿时,住宿费按所在地级市(州、盟,下同)出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上限内凭据报销。

二、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由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出差人员职级,安排在定点饭店相应住宿标准的客房;在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出差人员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和所在地级市出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限额内安排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

三、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不得向接待单位或定点饭店要求超出定点协议范围的服务要求。

超出协议服务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并不得向下级和地方接待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

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有效控制和节约行政成本,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以及我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必须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承办上级会议,必须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联系住宿和办会。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在无会议定点场所的县(区)、乡(镇)举办会议仍按现行会议费制度执行。

第五条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定点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定点场所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六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承担。

第七条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八条党政机关须使用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与定点场所进行支付结算;结算后,应向定点场所索取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打印的电子结算单,作为党政机关报销凭证之一。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省财政厅的职责是:(一)根据财政部有关管理办法,制定、修订我省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二)指导、协调全省的会议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总体负责全省的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设区市财政部门的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制定、下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公开招标文件(全省适用标准文本)、定点场所协议书(主要条款);、指导、协调各设区市实施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直接负责实施南昌市城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负责汇总我省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上报财政部备案;、负责对南昌市城区会议定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南昌市城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对南昌市城区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负责向会议定点场所统一制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牌匾;、负责南昌市城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负责督促省直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完成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川财行〔2015〕239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行〔2015〕239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实施细则》印发后,各市(州)财政局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三、各市(州)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本地区2015-2016年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务必于12月25日前完成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并在党政机关会议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同时,汇总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等相关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2)报省财政厅。

四、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充分考虑各级各部门召开会议的实际需要,尽量扩大会议定点场所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酒店、宾馆、会议场所等,尽可能纳入会议定点管理,以确保满足不同类型、不同标准会议需要。

五、请各地区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反馈给我们。

附件:1.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2.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情况统计表(略)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11月26日附件1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确定嘉定区2022-2023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确定嘉定区2022-2023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确定嘉定区2022-2023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嘉财〔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确定嘉定区2022-2023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行〔2015〕41号)的要求,我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4家会议定点场所,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根据《嘉定区财政局嘉定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嘉财〔2017〕56号),各单位举办的三类、四类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以及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召开的会议外,实行定点管理,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本次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本市及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并享受同等待遇。

二、招标内容本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费协议控制价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详见附件)。

在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不随市场价格波动提高协议价格,不实行淡旺季两个采购价格。

协议内提供的会议收费服务及设备,由各单位在不高于本区会议费开支标准下,视会议情况选用。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portal)为各级党政机关提供查询和评价等功能。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29•【文号】财行〔2016〕21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6月29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粤财行[2007]23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11日粤财行〔2007〕230号)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

其他经费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五条省直党政机关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和会议室。

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国家和省的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1.13•【文号】财行[2006]31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1月29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 .doc

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 .doc

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主要条款)协议名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服务协议编号:协议甲方:×××财政部门协议乙方:服务协议签订地点:××省××市(××县)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一)“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二)“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三)“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四)“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等资料。

(五)“招标文件”是指《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采购项目》。

(六)“服务对象”是指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对象,即:党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二、适用范围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采购项目。

三、协议的组成(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条款;2.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3.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4.成交通知书;5.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四、协议承诺(一)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甲方确定乙方为2015—2016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1.13•【文号】财行[2006]312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是在总结部分省市实行会议定点办法和一些国家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办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在中央国家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办法》印发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因此,具体的定点情况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

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第三条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财政部负责,部分工作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省、地(市、州,下同)级财政部门进行。

第五条定点饭店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确定。

县级是否确定定点饭店,由各地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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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投入
使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办行[2017]7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4.19
【实施日期】2017.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通知
(财办行〔2017〕7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等规定,党政机关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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