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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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Security Council -- SC)(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2011年10月24日,第66届联合国大会选举出了2012-2013年度5个非常任理事国,危地马拉、摩洛哥、多哥、巴基斯坦以及阿塞拜疆当选。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概述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厅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其

他机构只是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唯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会员国或接受联合国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安理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特别报告、对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等职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结构组成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它的组织方式是要使其能够持续不断地行使职能。每个理事国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总部。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常任理事国

5个常任理事国是:

中国、法国、俄罗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美国

非常任理事国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

2011~2012年度5个非常任理事国为:

哥伦比亚、德国、印度、葡萄牙、南非

2012~2013年度5个非常任理事国为:

危地马拉、摩洛哥、多哥、巴基斯坦、阿塞拜疆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安理会主席

安理会主席由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职权权利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1、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3、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4、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5、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6、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7、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8、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9、就秘书长的任命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附属机构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下辖多个委员会与工作组,同时安理会还设有军事参谋团、国际法庭、接纳新会员委员会等其它特设机构。下面只是部分列出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下的机构。常设委员会

目前有三个常设委员会,均由安理会所有理事国的代表组成,它们是: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安全理事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视需要而设立,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举行非公开会议。比如:安全理事会第692(1991)号决议所设联合国

赔偿委员会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设立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制裁委员会

如:安全理事会关于索马里的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卢旺达的第918(199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安全理事会关于塞拉利昂的第113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第1518(200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利比里亚的第1521(200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工作组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全体工作组

预防和解决非洲冲突特设工作组

安全理事会第1566(2004)号决议所设工作组

儿童与武装冲突工作组

安全理事会制裁的一般性问题非正式工作组

国际法庭

如:

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

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设立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法庭);起诉应对在卢旺达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邻国境内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而设立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法庭”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议事规则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

安全理事会第1次会议通过,后经下列各次会议修正:1946年4月9日、5月16日和17日、6月6日和24日第31、第41、第42、第44及第48次会议;1947年6月4日和12月9日第138和第222次会议;1950年2月28日第468次会议;1969年1月24日第1463次会议;1974年1月17日第1761次会议以及1982年12月21日第2410次会议。第一章会议第一条除第四条所提及的定期会议外,安全理事会的会议应由主席在他认为必要时,随时召开,但两次会议的相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四日。第二条主席经安全理事会任何理事国的请求,应召开安全理事会会议。第三条如根据宪章第三十五条或第十一条第三项将某一争端或局势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或大会根据第十一条第二项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将某一问题提交安全理事会,或秘书长根据第九十九条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某一事项时,主席应召开安全理事会会议。第四条宪章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安理会定期会议,每年应举行两次,时间由安全理事会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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