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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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审计

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审计

审计人员在进行投资项目决算审计时,发现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建设单位已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结算造价进行了

审核。这类问题是投资审计中经常遇到的,如何解决这类问题?

一、项目背景

某项目于201X年4月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约定为固定价格

报价。招标控制价为1809.96万元,由XX集团以1697.74万元中标。因甲设计院设计的基础与地勘报告的地质情况相矛盾,即东边地质

较好的钢仓库为人工挖孔桩,西边地质较差的平仓库为条形基础。

建设单位经与甲设计院交涉无果后,委托乙设计院重新设计,保留

原有图纸的平面布置,包括栋数、栋距、方位、层次及部分结构等,将东边地质较好的钢仓库改为条形基础,西边地质较差的平仓库改

为沉管灌注桩。中标单位以项目进行了变更为由,将合同价变为可

调价格合同,并约定工程量计算按定额,即按实结算。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1、什么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固定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

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

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结算价=审计工程

量*中标单价。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单价可调。在合同中签订的投标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⑴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

价格调整;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

过8h;⑷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2、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条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审计人员经审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经咨询公司审定的结算书,发现经招标的项目,结算方式由招标文件的固定价格报价变为施工

合同的可调价格。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结算时,就是把投标价放在一边,按照重新计算工程量、重新套价、总价下浮6.2%的原则,确

定结算造价为1996.37万元。这种做法曲解了可调价格合同的前提

条件,重新按定额套价,等于把所有承包风险转移给了建设单位。

以上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

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3、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效力

审计人员把发现的问题向建设单位反馈,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计算造价。一开始,这两家

单位都有抵触情绪。建设单位反复强调的是,对基础进行重新设计,为国家节约了多少钱;由于进行了设计变更,不得已修改合同结算条款。咨询公司则迟迟不肯计算。审计人员跟建设单位反复讲明,该

项目基础变更是必要的,确实是为政府节约了建设资金。但是项目

地面以上部分基本上没有改动,只能按照投标清单的报价结算。如

果地面以上部分也重新按定额套价计算,等于把基础变更节约的钱,在地面以上部分又还给了施工单位。并强调,变更合同结算条款,

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是要追究责任的。此时,建设单

位才明白问题的严重性,才知道修改合同结算条款是被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为此召开了班子会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同意按招标文件结算条款计算造价。

但是,施工单位听说后就不干了,找审计人员申诉。说合同是双方签订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会认可审计结果,要到法院起诉。

审计人员则强调,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施

工单位坚持要按合同约定结算条款结算,由其找建设单位解决。

审计是对建设单位进行审计,发现了管理问题就要提出来,与施工单位不存在法律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合同关系,施工单

位要起诉,起诉对象是建设单位。

4、审计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审计人

员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对没有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

按投标价+补材差的方式结算,只对变更工程、签证工程、增加工程

重新计算工程量、重新套价、总价下浮6.2%。招标范围内工程的结

算价应为1928.42万元,调减67.95万元。

审计人员将计算结果制成审计取证记录单,给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在审计报告中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条款也写入(要说明

的是,招标投标法及条例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不能

处罚,只能移送),也就是说不按审计结果执行,其他部门还可以处罚,给建设单位施压。建设单位承诺,将做好施工单位的工作,保

证将审计调减的造价不支付给施工单位。为了避免施工单位将审计

局连带起诉,审计报告将“审定结算价”改为“结算价应为”,也

就是说审计代表政府认可的结算价应为1928.42万元。

对没有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补材差,是因为基础进行设计变更,推迟了开工时间。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施工延期而引起的材料

价格变化属于可调价格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要说明的是,补材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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