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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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类别
等级
A
B
C
D
初级工
240
200
160
120
中级工
270
230
190
150
高级工
300
260
220
180
技师
360
320
280
240
高级技师
400
360
320
280
收费依据:赣劳培(1997)8号、赣价行字(1997)25号、赣财综字(1997)53号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
2、书面申请
3、职业介绍机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4、职业介绍机构章程
5、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及简历
6、开办资金证明或资信证明(由会计事务所出具)
7、办公场所证明(产权所有权或租赁证明,租赁期在一年以上)
8、法人代表简历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七)从事涉外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批准
10、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牌工本费:证书12元/本,铜质标牌170元/块,纸质标牌85元/块(赣价费字[2001]137号)
11、职业技术鉴定费:4元/人次(赣财综[2004]87号)
12、劳动能力鉴定费:130元/人(赣价费字[1993]89号)
其他服务事项(8项)
一、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评审费
3、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场租费
4、操作技能考核费
(以上四项收费具体标准及依据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许可项目)
5、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服务费:15元/人、月(赣价费字[2003]819号)
存档登记表成本服务费:1元/人(赣价费字[1992]75号)
6、技术交流服务费:40元/人(赣价费字[1992]75号)
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9项)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理程序:
(一)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办理对象和条件:
1、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部门查询、打印)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8、属地公安部门(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属暴力人身伤害等)
9、其它材料,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职工工伤认定材料清单”
(三)办事程序
1、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职工工伤认定材料补正告知书”,职工按补正告知书内容,在20日内补正材料。
(二)申请人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单位证明;工卡、工作证、工资表或同事的证明等)
3、员工的身份证(并复印件一份)
4、首次医疗病历本(诊断书)(并复印件一份)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休息制度和企业工会或职工大会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意见。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管理条例》
(四)其它事项
1、员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30日内,怀疑有致残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领取鉴定表(或下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员工领取鉴定结论后30日内,如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标准发生争议,可持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医疗费单据和原始病历、伤前工资表等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仲裁(因工死亡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
(四)鉴定程序
1、市劳鉴委受理鉴定申请后,根据被鉴定人伤(病)情况,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2、对专家组意见需要复检的,由市劳鉴委安排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医疗检查或指定地点参加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面检。
3、市劳鉴委审核鉴定意见,作出并出具鉴定结论。
4、被鉴定人自参加面检二周后到市劳鉴委办公室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签收手续。
(一) 鉴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江西省实施<工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部发〔2002〕8号)。
(二)鉴定类别
(六)、(七)两项行政许可均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未对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授权。
(八)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定》(劳动保障部门令26号)
许可条件或标准: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3、持有有效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取得初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3、在同一职业岗位工作满6个月的。
(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中级考核鉴定:
1、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中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3、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的。
(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高级考核鉴定:
三、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一)受理案件范围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统一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30日内(需报省审批核发除外)
收费标准:培训费3元/人、天收取,鉴定(考核)的有关资料等,按实际费用支出收取。技术理论考核收费:初级每人20元、中级25元、高级30元、技师35元、高级技师40元。技能鉴定评审费:初级25元、中级45元、高级65元、技师85元、高级技师每人105元。操作技能考核收费如下表:
7、劳动合同鉴证费:3元/份
变更合同鉴证费:1元/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68号)
8、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20-50元/件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68号)
9、社会保险信息收费(IC卡):50元/卡(补卡30元/卡)
年度审验费:6元/人、年(赣计收费字[2003]823号)
1、取得高级技工教育或者高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高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3、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的。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技师考核鉴定:
1、取得技师学院毕(结)业证书的;
2、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的。
(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3年以上或者累计受聘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高级技师考核鉴定。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和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30日内
需提交的材料:
(1)、《抚州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
2、《江西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表》
3、《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
4、《技师(高级技师)呈报表》
5、5张二寸黑白免冠照片
五、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许可
依据:《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财务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租用场所,租用期必须一年以上)、办公设施、5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3、有3名以上获得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30日内
收费标准:100元/单位(包括表格、证明工本费在内)
收费依据:赣价费字[1995]104号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抚州市职业介绍机构申办审批表》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主要人员资格审查表》各一式三份
1、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2、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认定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确诊证明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4、单位及个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报告;
5、被鉴定人照片一张(1寸)、身份证及复印件;
1、申请报告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
四、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管理条例》
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各类人员(特殊工种人员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初级考核鉴定:
1、取得初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5、鉴定结论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
6、申请人对市劳鉴委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鉴委申请重新鉴定。
二、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一)申请条件:
1、伤(亡)者是在抚州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员工;
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3、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员工(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职业病的需先到市卫生防疫站或省职业病防治所进行确诊)。
对象:具有举办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法人组织
条件:
1、具有所鉴定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规范以及有关培训(学习)资料;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设备、工具、仪器(具)和场所;
3、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和组织鉴定考核能力的领导、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2、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开展工作的经费和确保考核质量的措施;
6、中级技能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设立,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30日内市劳动保障部门完成资格审查,具备条件的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批复后5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需要提交的材料:
收费标准:100元/证
收费依据:赣价费字[1995]104号
(九)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
依据:《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和需要的材料:1、举办申请报告;
2、详细的组织方案;
3、安全措施。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30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事项(12项)
1、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核费
2、材料基本收齐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核对有关情况。
3、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出“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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