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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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实施方案

万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二月

万宁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畜牧业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综合生产能力得到稳步提升,有效保障了我市人民群众肉品、禽蛋等消费需求。但在畜牧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畜禽养殖区域布局不够合理,种养结合不够紧密,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畜禽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6〕147号)、《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5〕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 1 -

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防治结合、资源利用、生态环保”的总体要求,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实现双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的关系,既维护生态利益,又兼顾经济利益,在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定的同时,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转变畜禽养殖生产方式,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路子,实现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双赢。

因地制宜,科学划定。遵循产业发展规律,结合本地资源特色、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畜禽养殖场(小区)与养殖专业户分布等情况,统筹考虑环境容量、生态承载力、生态环境功能等要素,按照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不同功能定位,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

重点保护,从严管控。以落实本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保护要求为重点,发挥禁养区、限养区功能作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从严控制适养区规模,提高准入门槛,强化综合治理。

分步实施,逐年推进。摸清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数量、畜禽存栏量,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科学合理安排关停、搬迁或转产、整改时间,按照年度目标和时间节点,有序推动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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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粪污综合治理工作。

(三)实施区域和目标。

1.实施区域。

万宁市辖区范围内。

2.总体目标。

2020年前,完成全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和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粪污综合治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关停、搬迁或转产,限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利用率达到100%,适养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利用率达到80%。

3.年度目标。

2018年,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关停、搬迁或转产;完成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综合治理任务,粪污利用率达到100%;完成适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综合治理任务的80%,粪污利用率达到50%。

2019年,完成适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综合治理任务的90%,粪污利用率达到60%。

2020年,完成适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粪污综合治理任务,粪污利用率达到80%。

二、区域划分

万宁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大类。(具体划分范围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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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养区。禁养区是指依法禁止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限期关停、搬迁或转产。

(二)限养区。限养区是指依法限定畜禽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三)适养区。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配套建设粪污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市畜牧兽医局要结合市政府“多规合一”工作,按照万宁市总体规划布局和畜禽养殖区划分范围,统筹考虑环境承载力和功能分区,科学制定、公开公示畜禽养殖区划分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实行,并报市农业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备案。涉及设施农业建设的,应按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能进行设施农业建设。

(二)开展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行动。各镇(区)要根据既定畜禽养殖区划分方案,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关停、搬迁或转产、整治和补偿奖励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停、搬迁或转产、整治工作。市畜牧兽医局要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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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户开展以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改造,建立健全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基础设施。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要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强畜禽养殖区管理。各镇(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畜禽养殖区监管巡查。对于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清理前要杜绝其扩大饲养规模,同时,要削减排污总量,限期关停。对于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督促其落实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总量控制要求。对限养区内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对于禁养区和限养区内达不到综合利用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相关部门不得给予惠农补贴。

(四)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市畜牧兽医局要根据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万宁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配合。各相关部门在办理畜禽养殖项目立项用地、环评、防疫条件审核等手续时,应当将畜禽养殖区划分方案作为审核依据之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要出台畜禽养殖污-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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