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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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促进省政协工作的发展,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他有关干部人事政策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行)
为了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干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除对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外,凡需新提拔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实行竞争上岗。
(三)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或破格提拔。越级或破格提拔干部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人选外,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机关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干部免职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三、干部任免权限
(一)省政协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调研室主任、副主任,由省政协党组讨论同意,报省委审批(如属民主党派干部,由省委统战部推荐,经与省政协党组协商统一意见后,由省政
协党组报省委),提请省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任免。
(二)省政协办公厅巡视员、副巡视员,由省政协党组讨论同意,报省委审批后任免。
(三)省政协机关处长、副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正处级秘书、副处级秘书,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务,由省政协党组讨论通过后任免,报省委组织部进行职数审批备案。其中,人事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按规定程序任免。
(四)省政协机关主任科员、正科级秘书、副主任科员、副科级秘书、科员、办事员、事业单位科级以下职务(含科级),由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后任免。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免,由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后任免。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省政协机关厅级职务,由省政协党组根据机关班子建设和工作需要,向省委组织部提出任用职位拟提拔任用考察建议人选,经省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由省委组织
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初审同意后,按有关要求正式呈报省委审批,并提请省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任免。
(二)省政协机关处级领导职务,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实行竞争上岗,并按竞争上岗有关规定程序执行。(三)省政协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由省政协党组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单,人事处根据机关编制、领导职数等情况,按任职条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报省政协党组讨论确定拟提拔任用考察人选,再由人事处进行考察,报省政协党组讨论决定。
(四)省政协机关科级干部、科员,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由人事处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单,并进行资格审查,报省政协秘书长确定拟提拔任用考察人选,再人事处进行考察,报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
(五)省政协党组或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省政协办公厅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或人事处负责人要全面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和任免理由。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
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干部(工人)年度考核规定(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公务员考核施办法(试行)》,规范我会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管理,结合我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省政协机关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秘书长任组长,副秘书长和人事处处长为成员。人事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年度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重点是工作实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占参加考核人数的10% ,最多不超过15% 。
四、年度考核的程序:
(一)被考核人对年度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以处室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三)处室领导对本处室工作人员、机关分管领导对处室领导作出评鉴意见;
(四)考核领导小组评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向本人反馈。
五、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升工资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干部(工人)轮岗规定(试行)
根据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公务员法》,结合省政协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职位轮换(轮岗)的原则
(一)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对在同一职位上工作的干部,进行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二)干部职位轮换(轮岗)工作应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既要坚持干部的合理流动,又要注意相对稳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三)干部职位轮换(轮岗)既要与调整领导班子和
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相结合,又要与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相结合;既要着眼于干部的全面培养,又要注意发挥每个干部的特长,充分调动积极性。
(四)干部职位轮换(轮岗)既要坚持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又要坚持部门服从全局,个人服从组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职位轮换(轮岗)决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二、职位轮换(轮岗)的对象和范围
(一)干部职位轮换(轮岗)的对象,为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的处级干部,重点是处级领导干部。工勤人员轮岗,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
(二)拟提任副处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于部,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上任职经历的,一般应当职位轮换(轮岗)。
(三)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的,一般应当进行职位轮换(轮岗)。
(四)直接从事人、财、物等管理工作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的,需有计划地职位轮换(轮岗)。
(五)职位轮换(轮岗)的年限,可根据职位职责不同和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