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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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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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内容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内容一、背景介绍我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hina-ASE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CAFTA)于2002年11月正式签署,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这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东盟与世界上第三大经济体之间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该协定对我国和东盟成员国的贸易和经济合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1.关税减让CAFTA的关键内容之一是关税减让。

根据协定,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将逐步降低关税,最终实现零关税。

这给两边的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市场准入机会,也促进了双边贸易的增长。

2.服务贸易和投资CAFTA还涵盖了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

双方承诺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鼓励投资合作,为企业提供更广泛的商业机会。

3.经济合作除了贸易和投资领域,CAFTA还包括了广泛的经济合作内容,如合作开发经济技术合作区,加强双边合作等。

这些内容为双方深入合作提供了评台和保障。

三、影响和意义1.促进贸易增长CAFTA的签订对我国和东盟成员国的贸易增长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关税减让和市场开放,双边贸易持续增长,为双方企业创造了更多商机。

2.提升地区经济整体竞争力CAFTA的签署也提升了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在地区和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整体竞争力。

双方在资源、市场、技术等方面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3.深化地区一体化进程CAFTA的签订也为深化地区一体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在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为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贡献。

四、展望和个人观点未来,随着CAFTA的不断深化和拓展,我国和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将进一步加强。

双方应该加强沟通与协调,应对挑战,共同推动CAFTA取得更大成果。

个人观点来看,CAFTA的签订是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在经济领域合作的重要里程碑。

协定的实施将极大地促进两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合作,也将为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手册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手册

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手册商务部国际司2007年9月目录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简介 (2)二、中国—东盟自贸区“早期收获计划” (4)三、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 (6)3.1 正常产品 (6)3.2 敏感产品 (11)四、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 (12)五、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15)六、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18)七、相关网站及联系方式 (37)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简介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是指两个或多个经济体,在WTO承诺的基础上,相互逐步取消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开放服务业和投资市场,实现贸易、投资的全面自由化。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其成员包括中国和东盟10国,涵盖18亿人口和1400万平方公里。

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ASEAN)的简称,有10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其中,前6个国家加入东盟的时间比较早,是东盟的老成员,经济相对发达;后4个国家是东盟新成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东盟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双边贸易持续攀升。

目前,东盟是我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是东盟的第四大贸易伙伴。

2000年11月,我国时任总理朱镕基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设想,得到了东盟各国领导人的积极响应。

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2002年11月4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并正式启动了自贸区建设的进程。

2004年1月1日,自贸区的先期成果——“早期收获计划”顺利实施。

2004年全年早期收获产品贸易增长40%,超过全部产品进出口增长的平均水平。

2004年11月,双方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并于2005年7月开2始相互实施全面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2007.01.14•【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菲律宾宿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忆及《框架协议》第四条及第八条第三款关于尽快完成服务贸易协议谈判,以逐步实现自由化,并取消各缔约方间存在的实质上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针对服务贸易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致力于加强各缔约方间的服务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使各缔约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供给和销售多元化;按照《框架协议》各缔约方相互达成的时间表进行实施,并照顾到各成员的敏感部门;和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及展现灵活性;认识到各缔约方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规,同时认识到由于各缔约方服务法规发展程度方面存在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行使此权利;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定义和范围第一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一)“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组织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二)“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一缔约方领土内:1.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2.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三)“直接税”指对总收入、总资本或对收入或资本的构成项目征收的所有税款,包括对财产转让收益、不动产、遗产和赠与、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以及资本增值所征收的税款;(四)GATS指《服务贸易总协定》;(五)“法人”指根据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组织的任何法人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六)“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指:1.根据该另一缔约方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该另一缔约方或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2.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1)由该方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或(2)由(1)项确认的该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七)“法人”:1.由一缔约方的个人所“拥有”,如该方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2.由一缔约方的个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3.与另一缔约方具有“附属”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八)“措施”指一缔约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九)“各缔约方的措施”指:1.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2.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十)“各缔约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内容的措施:1.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2.与服务的提供有关的、各缔约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3.一缔约方的个人为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十一)“服务的垄断提供者”指一缔约方领土内有关市场中被该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确定为该服务的独家提供者的任何公私性质的人;(十二)“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指居住在该另一缔约方或任何其他方领土内的自然人,且根据该另一缔约方的法律:1.属该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或2.在该另一缔约方中有永久居留权①,如该另一缔约方:注①:对于印度尼西亚、老挝、泰国、越南和中国,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限于居住在该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或其他地方以及根据该另一缔约方法律是该另一缔约方国民的自然人。

rcep协定主要内容

rcep协定主要内容

rcep协定主要内容RCEP(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中文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一个中国发起的自由贸易协定,旨在加强东南亚国家和东亚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缅甸、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越南共15个成员国。

以下是RCEP 协定的主要内容:第一步:市场准入RCEP协定旨在消除参与成员国之间的大部分贸易壁垒,特别是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根据协定,所有的成员国都将开放其市场,并允许其他成员国的产品进入市场。

第二步:知识产权保护RCEP协定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特别是在版权、商标和专利方面。

协定包含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新规定,其中包括更严格的执法措施和更好的合作。

第三步:服务贸易RCEP协定的服务部分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包括金融、医疗保健、教育、通讯和旅游。

协定可以帮助参与成员国的服务提供商更容易地跨国营业,而不受限于境外投资。

第四步:投资RCEP协定还涉及到投资。

它鼓励成员国之间的投资,并确保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此外,协定还规定了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步:规则RCEP协定的最后一个部分是规则。

协定将包括一系列规则和标准,着重于合规性和互操作性,以确保参与成员国在所有领域的合作,并确保公平竞争。

总的来说,RCEP协定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在贸易、投资和服务等方面的合作,通过与各成员国的互利互惠,为地区经济带来巨大的增长。

协定还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和经济互信,并进一步推动区域的经济一体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内容摘要: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背景和意义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中国的好处四、总结正文: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背景和意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称CAFTA,是中国与东盟十国组建的自由贸易区。

中国和东盟的对话始于1991 年,中国在1996 年成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国。

2010 年1 月1 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

这是一个涵盖11 个国家、19 亿人口、GDP 达6 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是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旨在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往来,加强经济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它对于推动中国和东盟国家的经济发展,提高双方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

货物贸易自由化通过降税模式的确定、原产地规则的确定和非关税措施的采用,有效消除了贸易壁垒,降低了贸易成本,促进了贸易的自由化。

服务贸易自由化则通过开放服务市场,取消或降低服务贸易的限制,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投资自由化通过相互承诺保护投资,为双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投资的自由化。

经济技术合作则是通过技术转移、人力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加强了双方在经济技术领域的合作。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中国的好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中国的好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了中国的对外贸易。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使得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更加便利,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增长。

2.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

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

3.促进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

通过经济技术合作,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技术、人力资源、基础设施等方面实现了互利共赢,为双方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内容
摘要:
一、背景介绍
二、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三、协定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一、背景介绍
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AFTA)是中国与东盟十国于2002 年签署的一项自由贸易协定。

该协定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加强经济合作关系,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1.货物贸易自由化:通过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采用原产地规则和非关税措施,消除贸易障碍,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

2.服务贸易自由化:在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范围内,加强彼此间服务合作,减少服务业贸易限制,拓展旅游、分销、商务等服务领域的合作。

3.投资自由化:建立一个自由、开放的投资环境,促进投资增长,提高投资水平。

4.贸易便利化:通过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简化进出口手续,提高贸易效率。

5.经济合作:加强在农业、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三、协定的意义和影响
1.促进经济增长:通过降低贸易壁垒,提高贸易自由度,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带动经济增长。

2.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成员国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力。

3.提高就业水平:协定有利于吸引外资,扩大出口,提高就业水平,促进社会发展。

4.加强区域合作:有助于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合作,提升区域整体实力。

总之,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标志着我国与东盟国家经济合作关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解析RCEP签署历程、协定内容及后续影响:硬核RCEP,释放哪些利好?-2020.11

解析RCEP签署历程、协定内容及后续影响:硬核RCEP,释放哪些利好?-2020.11
4. 中日关税减让力度大,在各自产业政策的基础上,中日双方将在未来 20 年将 80%以上的税目 减至零关税。
5. 中日基于本国产业政策保留了部分税目不参与减让,其中,日方保留了超过 40%的农产品相 关税目,中方保留了83.9%的汽车整车相关税目。
6. 成员国间贸易联系紧密,RCEP将驱动区域经贸一体化升级。同时,RCEP成为 新发展格 局在外布局的第一项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国其他多边经贸合作。
“+3”还是“+6”,曾是一个问题 ........................................................................................................................ 6 TPP 与 RCEP 竞争亚太自贸主导权.............................................................................................................. 7 日本留位靴子落地,印度放弃削足适履 ........................................................................................................ 9
1. 中美摩擦加剧; 2. 拜登上台重启 TPP 谈判; 3. 各国履约节奏不及预期。
2定.................................................................................................. 5 20 年协商、8 年博弈,RCEP 促成东亚握手................................................................................ 6

RCEP下中国承包马来西亚案例

RCEP下中国承包马来西亚案例

RCEP下中国承包马来西亚案例导语2022年3月18日,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马来西亚正式生效首日。

在RCEP成员国中,东盟十国之一的马来西亚凭借趋势良好的经济发展和丰富的人文资源备受中国投资者青睐。

马来西亚处于“一带一路”战略中十分重要的位置,不仅国民富足,年轻人也众多。

另外,马来西亚拥有世界权威的清真认证体系,能为中国企业开拓国际清真市场提供相当便利的通道。

RCEP对马来西亚正式生效后,再一次掀起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的热潮。

然而,机遇总伴随着挑战,本文将结合RCEP背景,解读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的风险及合规要点。

一、RCEP主要内容概览(一)RCEP历程回顾(二)RCEP内容概览RCEP正文共有20章,另有4个附件,包含《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等(具体详见图一)。

RCEP涵盖的人口超过35亿,随着RCEP 的生效,形成了全球覆盖人口最多、经济规模最大,而又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

据海关总署披露,“今年一季度,我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进出口2.86万亿元,同比增长6.9%,占我国外贸总值的30.4%。

其中,出口1.38万亿元,增长11.1%;进口1.48万亿元,增长3.2%。

”二、RCEP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的合规要点RCEP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该如何规避风险,以下将从普遍性合规要点以及重点合规要点两方面为有关企业提供一些参考。

(一)普遍性合规要点1、海外税收无论是电子商务B to C还是B to B模式,亦或是传统外贸,企业“走出去”的每一步都涉及到税收问题。

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中国企业对于目标国的税收制度缺乏了解等因素,都导致了企业面临着国际双重征税、税务诉讼等风险。

RCEP的一项重要意义是消除了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非关税壁垒,15个国家皆同意采用单一原产地规则,将区域价值含量标准订为40%,即与各国原有协定的水平相同或更高。

换言之,此后RCEP各成员国的企业在自贸区内进行贸易,只须遵守一套规则及程序,从而在原产地证明要求方面享有更多选择和弹性,并有助减省清关时间及程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内容摘要: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概述1.自由贸易区的定义和作用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时间和成员国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具体内容1.货物贸易自由化2.服务贸易自由化3.投资自由化4.原产地规则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好处1.促进成员国间的贸易往来2.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3.提升区域经济的竞争力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未来展望1.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2.促进成员国间的合作领域正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是我国与东盟十国组建的一个庞大的自由贸易区。

它成立于2010年1月1日,涵盖了11个国家,19亿人口,GDP达6万亿美元,成为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实现了货物贸易的自由化。

根据协定,成员国之间的关税逐步降低,甚至取消,极大地促进了成员国间的贸易往来。

此外,自贸区还就原产地规则达成一致,简化通关手续,为企业提供便利。

在服务贸易方面,自贸区也实现了自由化。

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基础上,成员国进一步放宽了服务贸易限制,尤其在旅游服务、分销服务、商务服务等领域加强合作。

此外,金融、保险和电信等服务领域也得到了进一步开放。

自由贸易区还推动了投资自由化,鼓励成员国之间的投资活动。

协定降低了投资壁垒,保护投资者权益,为企业在区域内投资提供保障。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成员国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首先,自由贸易区降低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企业节省了成本,提高了竞争力。

其次,贸易自由化带动了区域内的贸易往来,促进了经济增长。

最后,自贸区深化了成员国间的合作关系,为区域一体化奠定了基础。

展望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继续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拓宽合作领域。

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货物、服务和投资的自由化,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

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

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政治,经济,战争军事,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外交部发布)序言20年前,时任中国外长钱其琛应邀出席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第24届东盟外长会,开启了中国-东盟对话。

20年来,在双方领导人的精心培育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下,中国同东盟走过了一条睦邻友好和互利共赢的合作之路。

双方政治互信不断增强,从对话伙伴提升到战略伙伴。

双方经贸合作成果显著,建成了自由贸易区,贸易和相互投资快速增长。

双方建立了完善的对话合作机制,确定了11大重点合作领域,在20多个领域开展务实合作,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取得丰硕成果。

双方携手应对亚洲和国际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和跨境传染病,在应对挑战的过程中巩固了友谊,深化了合作。

中国-东盟全方位合作不仅有力促进了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给双方人民带来了巨大福祉,也为促进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值此中国与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之际,谨以此手册,追溯双方友好交往历史,展现务实合作成果,期待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一、政治、安全与地区事务政治1991年7月,时任中国国务委员兼外长钱其琛出席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办的第24届东盟外长会,标志着双方对话进程的开始。

1996年,中国成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

1997年,双方合作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赢得东盟国家广泛赞誉。

同年12月,首次中国-东盟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马来西亚举行。

会议确定双方建立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

2003年10月,第七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确定双方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同年,中国政府宣布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国高度重视并致力于发展深化同东盟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在东盟对话伙伴中,中国第一个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一个与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第一个明确支持《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个确定同东盟建立自贸区。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2年11月4日2002年11月4日,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框架协议》是未来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共有16个条款,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包括的内容:根据《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

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除涉及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公共道德、文化艺术保护等WTO允许例外的产品以及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

二、相关领域的谈判时间安排:关于货物贸易的谈判将从2003年初开始,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

关于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谈判将从2003年开始,并应尽快结束。

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它领域拓展。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时间框架:《框架协议》规定,中国和东盟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正常轨道产品的降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将建成自贸区,2015年和东盟新成员,即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将建成自贸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

四、“早期收获”方案的主要内容:为使中国和东盟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方案,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将降到0.五、关于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东盟中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为了帮助这些国家的发展,我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2003年10月6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由各缔约方经济部长签署的《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再次忆及《框架协议》的第二条(1),第三条(1)和第8条(1)款反映出的各缔约方的承诺,即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将在2010年建成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将在2015年建成自贸区;重申各缔约方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承诺,同时允许各缔约方按照《框架协议》规定,享有解决敏感领域问题的灵活性。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将适用下列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一)“WTO”指世界贸易组织; (二)“the GATT 1994" 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附件一(注释和补充条款);(三)“东盟六国”指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四)“东盟新成员国”指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五)“实施最惠国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且1.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中国,指其各自于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以及2.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指其在2003年7月1日对中国产品实施的税率;(六)“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七)“AEM”指东盟经济部长;(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SEOM”指东盟经济高官会。

东盟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服务协定

东盟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服务协定

柬埔寨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1234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1如果提供外国法(包括母国法和第三国法)和国际法的法律服务,则不需要与柬埔寨法律企业建立商业联营形式。

商业联营可以被理解为各种形式的商业安排,而不仅限于特定的法律形式。

5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6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7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8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9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10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11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12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由于缺乏技术可行性,因此不作承诺。

13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14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2大型超市和百货商店的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15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16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17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18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19服务提供模式: 1) 跨境交付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移动3根据服务部门分类清单,这些部门只包括相应CPC编号所表示的全部活动中的一部分。

中国与马来西亚货物贸易分析

中国与马来西亚货物贸易分析

中国与马来西亚货物贸易分析摘要:马来西亚是东盟的重要成员国,同时也是中国在东盟地区的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中马货物贸易在中国与东盟各国的贸易往来中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但遗憾的是对于中马货物贸易的研究多年以来却一直鲜有著述。

本文采用国际上常用的贸易模型和贸易分析方法,试图构建中国与马来西亚货物贸易往来关系的一个较为清晰的理论框架,对中马之间的货物贸易做初步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贸易逆差;贸易互补;产业内贸易1中国与马来西亚的货物贸易发展现状自2002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启动以来,中国与马来西亚的双边贸易发展迅速,2004-2007年马来西亚连续4年成为中国在东盟地区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2008年马来西亚超过新加坡跃居中国在东盟地区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双边进出口总额达534.69亿美元,占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总额的23.14%。

纵观2002-2008年中马经贸的发展,中马经贸存在着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1占中国与东盟贸易份额较大,双边进出口往来发展迅速。

马来西亚与中国的贸易额约占东盟与中国贸易总额的四分之一,2002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之初,中马双边进出口总额在就达到了142.71亿美元,是同期中国与东盟各国双边贸易总额有突破100亿美元的仅有的两个国家之一(另一个为新加坡,2002年中国与新加坡的双边进出口总额达到了140.18亿美元),中马双边贸易增长率达到了51.4%。

在接下来6年,中马双边贸易增长率约为20%。

2008年马来西亚成为中国在东盟地区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双边进出口总额达534.69亿美元。

1.2中马双边贸易增长率呈波动下降趋势。

2002-2008年中马双边贸易发展可以分为两个周期。

2002-2005年,中马双边进出口增长率从51.4%的峰值,逐步回落到16.9%;2006-2008年略有回升,2007年达到了25.0%,2008年回落至15.2%。

中马双边贸易增长率呈波动下降趋势。

RCEP规则领域解读

RCEP规则领域解读

RCEP规则领域解读
一、概述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RCEP)》是由中国、韩国、日本、印
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越南
十个东亚及东南亚国家(简称东盟)签署的贸易协定。

RCEP属于双边协
定和多边贸易体系的结合,以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为目标,采取统
一的贸易规则和多边经济安排,实现贸易、投资、服务、技术创新、投资、就业、移民、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协定的全面开放。

二、RCEP规则领域
1、货物贸易
RCEP的货物贸易规则规定,参与国将实行对等的市场准入,采取双边、多边和跨国的贸易促进政策,采取灵活的市场准入模式和贸易措施,
改善贸易投资环境,创造更加有利的市场准入条件,推动参与国的经济发展。

同时,RCEP还规定了关税政策,实行双边贸易减费,采取更宽松的
货物贸易标准和程序,加强国内行政程序的协调性,建立公平及平衡的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自由贸易政策,以及采取更为宽松的投资政策和外汇管
理政策等,以期促进参与国之间的经济融合和发展。

2、服务贸易
RCEP采取了多层次的服务贸易规则,由参与国自主选择是否参与服
务项目。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制度创新条款解读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制度创新条款解读

( ) 中国 一东盟服务贸易协议 》 - 《 的制度创 新能力体 现 《 中国 一东盟 服务 贸易协议 》是 中国 一东盟 自由贸易区法 律制度建 设又一 里程碑 , 从文本样式 而言 , 似乎是 wr 服务 0《
贸 易 协 议 ) C T ) 翻 版 , 仔 细 揣 度 后 却 能 发 现 , 中 国 一东 ( A S的 但 《
O承诺 的基 础 上作 出了新 的市场 开放 承诺 高生产效率和实现经济增长 , 而落后陈旧的制度会阻碍人类社会 让 表在 除 了在 WT 外, 通过双方“ 合作 ” “ 、 审议 ” 还可进行 修改 、 增加等开放性特征 发展的进程。制 度需要不断创新 , n 需要保持其先进性和有效性以 为服务贸易逐步 自由化提供 了通道 。 保证经济和社会 的不断进步。有学者认为 , 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 为 了充分认识并理 解该 协议 制度 创新模式 和渠道 , 本论文 以及知识创新相较而言, 制度创新居于基础和保证地位 , 技术创 尝试对这两个特殊条款从 内容 、 价值 目标 以及 意义等方面进行 新 以及知识创新如果不和制度创新相结合, 其结果将有名无 实或 解读 , 以期对我 国政府充分运用 这些 条款提供参考性意见。 事倍功半。m
曾文 革 ,余 元 玲
( 重庆大学 法学 院 ,重 庆 4 04 ) 0 0 5

要: 文章通过对《 中国 一东盟 自由贸易 区服 务 贸易协议》 第十六条 “ 合作” 款和 第二十七条“ 条 审议 ” 条款 内容
和价值 目标及 意义 的解读 , 认为“ 合作 ” 条款和 “ 审议 ” 条款 蕴含 着 中国 一 东盟服 务 贸易的制 度创新模 式 , 中国应对该


合作条款
( ) 一 合作条 款内容解读 盟服务 贸易协议》 有着超越 G T A S的某些条款 , 第一 、合 作” “ 条 《 中国 一东盟服务 贸易 协议 》 十六条 “ 第 合作条款 ” 规定 , 各 款; 第二、 审议 ” “ 条款 。 这两个条款从某 种程度而言是该协议 的 缔 约方应努力加强部 门的合作 ,甚至包括未包含在现有合作安 制度创新条款 , 具有 “ 再生 ” 造法” 和“ 功能。 排 内的部门的合作 。各缔约方应讨论并相互 同意拟开展合作的 《 中国 一东盟 服务贸易协议》在 WT 《 务贸易协议 》 O 服 和 部 门 , 并制定这些 部门 的合作计 划 , 以促进它们 能力 、 效率及竞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TA)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TA)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TA)
(二) 建设历程
2000年11月,朱镕基总理提出倡议 2002年11月,《框架协议》签署 2004年1月,“早期收获计划”实施 2004年11月,《货物贸易协议》签署 2007年1月,《服务贸易协议》签署 2009年8月,《投资协议》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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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TA) 自贸协定实施效果
2003-2007年我国与东盟贸易年均增长30%。
2008年,虽受金融危机影响,双边贸易额仍达 2311亿美元,同比增长14%。 2008年我国自东盟进口受惠货物61亿美元,为企 业减免关税36亿元人民币。
(二)我国的自贸区战略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将自贸区提升到 党和国家对外经济工作的战略高度,正式在党 的文件中提出了“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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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TA)
(三)我国自贸区建设情况
我国自贸区建设情况

已签协定:8个 正在商谈:6个 联合研究:3个
收音机(8527)
最惠国税率为 20%, 自贸区税率是5%,2010年降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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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
电动剃须刀(851010)
最惠国税率为 30%, 自贸区税率是5%,2012年降为0
咖啡壶 (851671)
最惠国税率为 32%, 自贸区税率是5%,2012年降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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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贸区的影响 1、对政府: 提升国家间经贸、政治关系 2、对企业: 降低成本、市场准入、发展战略 3、对消费者: 增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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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发展战略

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发展战略
年 中 国与 东盟服 务 贸 易进 出 口总额达 到 了2 36 美 元 , 3 .亿
2 0 年 , 东 盟 的 出 口服 务 贸 易 中 , 旅 游 服 务 业 占 东 盟 09
服 务 贸 易 总 出 口的 3 % 为 比 重 最 大 的 行 业 ,其 他 商 业 服 1, 务 排 在 第 2 , 占 2 . %,运 输 服 务 业 为 第 3 。 新 兴 服 务 位 71 位 贸 易 的 比重 约 占 4 % 在 进 口 服 务 贸 易 中 , 运 输 服 务 业 为 0。 第 l , 占 3 . 5 ; 第 2 为 其 他 商 业 发 展 服 务 , 比 重 为 位 9 4% 位
地 使 用 税 依 法 由 国税 局 征 收 , 中 央 财 政 立 专 项 用 于 全 国保 障 房 建 设 。 为 了 遏 制 大 城 市 过 度 膨 胀 ,促 进 中 、 小 城 市 发 展 ,建议 控制 大城 市住房 土地 供应 ,适 当放松 中 、小城 市
的 土 地 供 应 。 我 们 应 该 借 鉴 英 国 “ 村 规 划 ” 和 日本 “ 镇 把
l.9 8 %; 第 3 为 旅 游 业 : 新 兴 服 务 贸 易 的 比 重 约 占 8 位
同 比增 长 3 . % 目前 东 盟 已经 成 为 巾 国 的第 五 大 服 务 贸 O4 。 易 出 口 市 场 和 进 口 的 来 源 地 。 东 盟 在 海 运 、航 运 、金 融 服 务 等 领 域 的 对 话 合 作 已 经 成 为 中 国 服 务 贸 易 的 重 要 组 成
合作 。
步 开放服 务贸 易市场 、开展 交流合 作带 来 了更多机 遇 。
在此 背景下 ,第七届 中国一 盟博览会 新增服务 贸易专题 , 东 将 为 双 方 的 深 入 合 作 提 供 便 利 。 虽 然 近 年 来 中 国 一 盟 的 东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迅 速 , 尤 其 是 在 服 务 业 投 资 、 工 程 承 包 、 劳 务合 作等 领域 , 东 盟 已成 为 中 国 重 要 的 服 务 贸 易 出 口市 场 , 但 也 存 在 着 一 些 问 题 , 影 响 中 国 东 盟 自贸 区 服 务 贸 易 的

国际经济合作方式

国际经济合作方式

(1)国际投资合作2010年山东钢铁集团将向非洲矿业有限公司投资15亿美元,这是继6月18日中铁物资成为非洲矿业第二大股东之后,又一中国公司对非洲矿业的投资。

非洲矿业目前已同意山东钢铁向该公司旗下唐克里里(Tonkolili)项目投资15亿美元,山东钢铁将通过这笔投资获得唐克里里项目25%的权益。

至此,该项目总价值达到60亿美元。

非洲矿业将用山东钢铁的投资,修建从唐克里里矿至海岸的铁矿石运输铁路线。

两家公司还达成一项协议,山东钢铁能够以折扣价格每年从唐克里里矿采购1000万吨铁矿石。

目前,山钢集团需要的80%铁矿石依靠海外采购,除了澳大利亚和巴西等主要铁矿石进口地之外,还在智利和印度等国家进口铁矿石,国外主要供应商除了三大国际矿山巨头外,还有智利CMP等公司。

(2)国际技术合作根据中日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和中日两国政府关于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科技合作联合声明的精神,2009年,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日本科技振兴机构(JST)将共同支持双方科研人员在“与环境相关的健康问题”和“气候变化”领域开展合作研究项目。

项目期限三年,由日方和中方对项目共同进行资助。

中日合作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项目是为配合中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而开展的中日政府间技术合作项目,于2008年7月启动。

项目通过紧密结合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试点工作,借鉴日本的节水技术和经验,在水资源管理制度、河流生态流量设定、利水计划制定、能力建设与宣传推广等领域,中日双方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项目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011年6月项目顺利结束。

(3)国际服务合作2007年1月,我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已于2007年7月起正式生效。

《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开展服务贸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包括了我国与东盟10国开放服务贸易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各方根据减让表进一步开放了相关的服务部门。

中国——关于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商务谈判中的文化差…

中国——关于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商务谈判中的文化差…

中国——关于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商务谈判中的文化差异导言自由贸易区是国际经济合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全球范围内推动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发展。

东盟自由贸易区作为其中之一,在东南亚地区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商务谈判中,由于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可能会给谈判过程带来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围绕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的商务谈判展开讨论,探究文化差异对谈判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1. 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的商务谈判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是东盟成员国为推动区域经济合作而建立的自由贸易区。

它于1992年成立,旨在通过降低关税和贸易壁垒,促进东盟国家间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AFTA涵盖了东盟10个成员国,包括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

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合作也日益密切,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伙伴之一。

中国是东盟最大的贸易伙伴,双方间的贸易额已经达到了数百亿美元。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合作,中国与东盟在AFTA的基础上建立了更紧密的自由贸易区,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CAFTA)。

CAFTA于2010年开始实施,涵盖了中国和东盟10个成员国的贸易。

在CAFTA背景下进行商务谈判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商务谈判是指双方经贸代表团之间就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问题进行交流、协商和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然而,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文化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可能会给商务谈判带来挑战。

2. 文化差异对商务谈判的影响2.1 语言差异语言是交流的基础,不同的语言和语言习惯可能会给商务谈判带来一定的困难。

东盟国家的官方语言主要有泰语、菲律宾语、印尼语、马来语等,而中国则主要使用汉语。

语言差异可能导致双方在交流中存在理解上的障碍,甚至会出现误解和误读。

因此,在商务谈判中,双方需要加强语言沟通的能力,可以通过提前做好准备,采用翻译或双语交流等方式来解决语言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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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减让表1、商务服务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A. 专业服务建筑设计服务(CPC 8671)1)、2)没有限制3)仅限自然人提供建筑设计服务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仅限外国建筑师作为项目咨询人员与马来西亚职业建筑师合作为独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1),2)仅限在马来西亚有执照的职业建筑师提供建筑设计服务。

3)没有限制4)除市场准入项下各类自然人流动外,不作承诺。

4)为获得专业机构注册资格,确认具有提供此类服务能力的资格考试将采用英语进行工程服务(CPC 8672)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a)仅限自然人提供工程服务(b)对于联合项目(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和/或1)仅限在马来西亚注册的职业工程师提供工程服务。

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医疗特别服务,包括:法医、核医疗、老人病、微脉管外科、神经外科、心脏手术、整形手术、临床免疫、肿瘤学、创伤学、麻醉学、重病护理、儿童精神病和物理治疗等(CPC 93122)数量测量),母国注册(马来西亚境外)的专业人员在合资企业内拥有的股份不能超过10%。

不允许外方拥有项目的整体主导权。

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服务提供者需临时登记,每次临时登记为期一年。

1)、2)没有限制3)仅限自然人提供医疗服务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4)仅限在马来西亚注册的职业工程师提供工程服务。

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下列情况外,没有限制:- 仅限于在超过70张床位的私人医院执业;- 在特定区域执业或更换执业地点需要审批;- 不允许个人执业或联合执业。

4)为获得专业机构注册资格,确认具有提供此类服务能力的资格考试将采用英语进行。

其他要求见”东盟工程师注册体系”(ASEANEngineer Registry)之规定。

4)确认具有提供此类服务能力的资格考试将采用英语进行。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B.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与计算机硬件设备安装相关的咨询服务(CPC 841)与软件执行相关的咨询服务,包括定制软件执行和咨询服务(CPC 842)数据处理服务(CPC 843)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市场准入项下各类自然人流动外,不作承诺。

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市场准入项下各类自然人流动外,不作承诺。

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市场准入项下各类自然人流动外,不作承诺。

数据库服务(CPC 8440)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市场准入项下各类自然人流动外,不作承诺。

2、通讯服务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C.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依据国内法律,马来西亚将国内电信服务划分为提供网络设备服务(NFP)、提供网络服务(NSP)和提供应用服务(ASP)基础性的国内、境内外之间以及国际服务、通过公共电信交换网络提供的服务(无论使用任何一种网络技术),无论采用有线传输方式还是无线传输方式的服务,都被包括在上述三个类别之中。

独立许可证(Individual licence):1)、2)没有限制3)提供NFP和NSP的服务,须收购现有的已注册NFP(I)和NSP(I)服务提供商的股份。

提供ASP(I)的服务,应与马来西亚公民或/和马来西亚控股公司组建本地合资企业,或收购现有的已注册ASP(I)企业或公司的股份。

- 对于NFP(I)和NSP(I)服务提供商,外资股份最高不能超过30%;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涉及加强联络和竞争的“促进竞争调整原则”(参考附件1)1. NFP(I)12. NSP(I)23. ASP(I)3增值电信服务以注册NFP(I)、NSP(I)和ASP(I)经营的线路为基础的价值增值服务等级许可证(Class licence):1. NFP(C)42. NSP(C)53. ASP(C)6- 对于ASP(I)服务提供商,外资股份最高不能超过49%。

[上述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应掌握在马来西亚公民手中。

对于马来西亚电信,外资总股份不能超过30%,任何单一国家外资股份不能超过5%。

]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1)、2)没有限制3)提供NFP和NSP的服务,须收购现有的已注册NFP(C)和NSP(C)服务提供商的股份。

提供ASP的服务,应与马来西亚公民或/和马来西亚控股公司组建本地合资企业,或收购现有的已注册ASP(C)企业或公司的股份。

- 对于NFP(C)和NSP(C)服务提供商,外资股份最高不能超过30%;- 对于ASP(C)服务提供商,外资股份最高不能超过49%。

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注:1. 网络设备服务提供商(NFP)独立许可证允许提供网络设备服务,包括:地面站、固定线路和电缆、公共付费电话设备、广播转换器和线路、卫星网络中心和信号塔、与其他网络设备连接的电极、管线和基站。

2. 网络服务提供商(NSP)独立许可证允许提供网络服务,包括:宽带服务、广播传输服务、蜂窝移动电话服务、客户接入服务和移动卫星服务。

3. 应用服务提供商(ASP)独立许可证允许提供应用服务,包括:PSTN电话服务、公共蜂窝电话服务、IP电话服务、公共付费电话服务和公共转换数据服务。

4. 网络设备服务提供商(NFP)等级许可证允许提供特定地区或特定目的的网络设备服务,包括:提供给单一建筑物内或建筑物群内终端用户之间的与公共移动广播网络服务相关的广播通讯传输设备、与公共广播传呼网络服务相关的广播通讯传输设备、与公共无线数据网络服务相关的广播通讯传输设备及线路。

5. 网络服务提供商(NSP)等级许可证允许提供特定地区的客户接入或连接服务,包括:提供给单一建筑物内或建筑物群内终端用户之间的公共移动广播网络服务、单向或双向广播传呼网络服务、以通讯/监管/登记/存货管理等为目的的陆地无线固定/移动数据网络服务。

6. 应用服务提供商(ASP)等级许可证允许提供应用服务,包括:声讯服务、目录服务和通讯服务。

注释:1)该部门须遵守1998年颁布的《通讯与多媒体法案》及其附属法规。

2) 1998年颁布的《通讯与多媒体法案》相关定义:a. 网络设备是指:任何物理的基础设施组件或组件的集合体,其目的主要是连结和提供网络服务,但不包括消费终端设备。

网络设备提供商是指:任何网络设备的拥有者。

b. 网络服务是指:通过定向或非定向的电磁辐射方式实现通讯连结的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指:提供网络服务的供应商。

c. 应用服务是指:通过,但不仅通过一种或多种网络服务提供的服务。

应用服务提供商是指:提供应用服务的供应商。

3) 2001年颁布的《通讯与多媒体修正案(注册许可规定)》相关定义:a. 网络设备服务等级许可证获得者是指:已根据《通讯与多媒体法案》和本规定,获得授权许可提供网络设备服务的人。

网络设备服务独立许可证获得者是指:已根据《通讯与多媒体法案》和本规定,获得独立授权许可提供网络设备服务的人。

b. 网络服务等级许可证获得者是指:已根据《通讯与多媒体法案》和本规定,获得授权许可提供网络服务的人。

网络服务独立许可证获得者是指:已根据《通讯与多媒体法案》和本规定,获得独立授权许可提供网络服务的人。

c. 应用服务等级许可证获得者是指:已根据《通讯与多媒体法案》和本规定,获得授权许可提供应用服务的人。

应用服务独立许可证获得者是指:已根据《通讯与多媒体法案》和本规定,获得独立授权许可提供应用服务的人。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建筑服务(CPC511、512、513、514、515、516、517)1)因缺乏技术可能性,不作承诺2)没有限制3)(a)仅限代表处、地区办事处、与马来西亚公民或/和马来西亚控股公司成立的本地合资企业,且外资总股份不能超过30%。

(b)非马来西亚境内成立的外国建筑公司可以与当地合作者共同完成下列建筑项目:i. 完全由外国投资资助的建筑项目;ii. 按贷款条件由国际投标贷款资助的建筑项目;iii. 外国投资占50%(或以上)的项目,且国内专家无法提供相关服务;iv. 全部由马来西亚投资的建筑项目,且国内专家无法提供相关服务。

分包业务必须由当地分包商承揽。

4)除WTO水平承诺中,不作承诺1)因缺乏技术可能性,不作承诺2)没有限制3)(a)对代表处、地区办事处和当地合资企业,没有限制(b)对非马来西亚境内成立的外国建筑公司,不作承诺。

4)除市场准入项下各类自然人流动外,不作承诺。

4、教育服务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C. 高等教育服务由私人资金筹建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其他高等教育服务,不包括含有政府股份或接受政府支助的私人高等教育机构(CPC 92390)1)除依照外国教育机构与马来西亚教育机构签署特许协定或合作协定外,其他不作承诺。

2)除依照特许和合作协定出国的学生可以境外消费外,其他不作承诺。

3)仅允许设立外资股份不超过49%的机构,且必须经过经济需求测试。

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1)不作承诺2)不作承诺3)不作承诺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3)外资股份超过49%时,需经过下列额外的经济需求测试:a. 所提供课程对马来西亚来说是关键性课程,例如:医学、牙医、工程、工商、科学和技术;b. 属于研究项目;c. 属于与当地机构合作研究项目;d. 外国学生的比例。

5、金融服务,包括保险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所有金融部门服务3.直接保险公司1),2)除本承诺表特别指出外,不作承诺(缺乏技术可行性)。

3)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必须于1998年6月30日之前在马来西亚当地注册成立,且外资股份最高限额为51%。

如果现有外资股东是马来西亚当地保险公司的原始股东,则可以拥有最多51%的股份,但外资总股份不能超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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