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条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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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竣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 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 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提前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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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 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 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 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 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 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 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 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 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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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 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 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 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上述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 承认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后,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24 小时后不签字的,视为工程师认可验收记录。承 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 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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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条款
4.检查和返工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 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 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 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 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 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条款
1.适用标准、规范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2.施工图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 提供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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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条款
3.工程质量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 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 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 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 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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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条款
4.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 (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 和(或)增加的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 、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 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第六章 工程合同主要内容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 款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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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条款
1.进度计划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 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2.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不迟于协议 书规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 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工程师应当在收 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超 过48小时不答复,视为同意承承包人要求, 工期顺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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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隐蔽的 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 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 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相应工期顺延。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的全部费用,工期 不得顺延。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 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 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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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条款
4.工期延误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 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 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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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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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条款
7.工程试车 (2)无负荷联动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 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 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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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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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条款
7.工程试车 (1)单机无负荷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 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工程师。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的,须在试车前24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 过48小时。 既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 应承认试车记录。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条款
3.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应当以书 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 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 工程师所做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 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 后48小时内答复,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 提出处理意见或未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 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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