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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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专业对照表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二月十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六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1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建法[2009]130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1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建法[2009]130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1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1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建法〔2009〕130号)各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依法行政,我厅再次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开展了认真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不符合上位法精神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需要的17件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1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如下,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1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1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清理意见1《云南省优秀城市测绘成果评选暂行办法》云建规[1996]791号1996年11月13日废止2《云南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办法》云建城[1997]628号1997年9月18日废止3《云南省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云建标[2000]279号2000年4月3日废止4《云南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云建建[2000]306号2000年4月11日废止5《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建标[2000]523号2000年5月31日废止6《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云建建[2000]1184号2000年12月6日废止7关于发展房屋置换活跃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云南省房屋置换管理暂行办法》云建房[2001]603号2001年6月12日废止8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增设暂定二级资质等级标准的紧急通知云建建[2001]722号2001年7月19日废止9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建房[2001]1235号2001年12月19日废止1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建规[2002]10号2002年1月10日废止《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建建[2002]789号2002年9月17日废止12关于我省房地产估价师办理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2]843号2002年10月8日废止13《云南省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预案》云建建[2003]579号2003年9月3日废止1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县城房地产业全面发展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房[2004]311号2004年5月27日废止15《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管理的通知》云建建[2004]612号2004年8月9日废止《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建建[2004]732号2004年10月8日废止17云南省优秀规划设计评选暂行办法云建规[2004]958号2004年12月31日废止——结束——。

工程类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区别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简介

工程类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区别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简介

3.3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
考试依据文件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 通知(人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注册安 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 人部发[2003]13号)
一级建造师英文译名:Constructor 一、 考试依据文件 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建造师
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 [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 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
一级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
取得职称主要通过考试或评审两种途径。
评审种类
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 级5个级别。
➢ 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播音、卫生技术、农业技 术、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技校教 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计划生育、 党校教师系列(专业)设5个级别。
➢ 高校教师、新闻、科学研究、出版、教练员、翻译、 艺术系列、律师、公证系列(专业)设正高级、副高 级、中级、助理级4个级别。
➢ 中小学教师设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4个级别。
评审级别
1.助理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一级注册建造师免考条件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日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日颁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日颁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日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日颁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月21日颁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月21日颁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日颁布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日颁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颁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501020012001年7月31日颁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月日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颁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颁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颁布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颁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2004年8月27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10月日颁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日颁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2004年8月6日颁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月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2004年12月31日颁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颁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颁布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日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2005年3月1日颁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日颁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颁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颁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颁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2005年5月12日颁布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颁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颁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05年7月20日颁布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05年8月4日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2005年8月5日颁布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9日颁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日颁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10月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月10日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颁布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1月4日颁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9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2006年6月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颁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8月日颁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8月19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2006年9月4日颁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颁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颁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6年10月8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06年月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颁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月09日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日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颁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1月1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08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08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08月30日颁布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公用建管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27日颁布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2003年1月30日颁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年2月日颁布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的紧急通知2003年2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颁布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1999年7月9日颁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2001年7月10日颁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3日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颁布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2003年6月2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8月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8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颁布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2003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月14日颁布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2003年月21日颁布’’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颁布’'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7日颁布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颁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4日颁布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2月12日颁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2004年1月9日颁布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6日颁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4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7日颁布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10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1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日颁布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5月2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颁布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2004年6月8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7日颁布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日颁布关于做好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函2004年7月5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2004年7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2日颁布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颁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4年9月30日颁布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9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颁布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2004年10月21日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月日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6日颁布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4年月6日颁布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2004年12月3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月12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1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9日颁布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颁布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年1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2004年12月26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颁布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2月7日颁布。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4.08.05•【字号】沪建建〔2004〕504号•【施行日期】200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沪建建〔2004〕504号各区(县)建委、人事局,有关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设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建市[2004]85号),以及市人事局、市建委对考核认定工作的安排,为做好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宣传落实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宣传和学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布置、紧密配合,确保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顺利完成。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请从中国建造师网()下载。

二、申报范围凡在本市各建筑业企业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专业考核认定条件的,均可择一专业申报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

三、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建设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工商营业注册地在本市的部属建筑业企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非经上海市建委审批的,在本市申报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时,另须办理本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在沪备案手续、并提交所属部委或行业协会的“在沪申报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委托函”。

四、申报方式及材料本市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或申报单位通过上海市工程建设资质与资格管理网()“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材料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津人专〔2004〕9号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建委,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我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条件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推荐具备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二、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并认真填写申报表,各单位按文件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提出推荐人选,报送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管理服务区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窗口。

市人事局会同市建委复核后报建设部。

三、申报材料(一)各申报单位的推荐意见函。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也可由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下载表格。

(三)申报人员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

申报材料,以个人为单位统一装订成册。

复印件及证明材料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职称)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各单位请于2004年3月31日前,将考核认定申报材料报送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管理服务区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窗口。

过期申报不予受理。

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联系电话:27129778 联系人:张鑫附:1、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4、专业对照表5、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6、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证明材料7、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二○○四年三月一日主题词:人事职称考试通知。

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吉建管字[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吉建管字[2004]19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人事部、建设部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及建设部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建市〔2004〕85号),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认定申报材料(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表》包括5项内容:1、基本情况2、从事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经历3、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主要业绩4、工程建设标准5、各级审核意见(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证明材料》一份。

《证明材料》包括6项内容:1、身份证;2、学历或学位证书;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用证书;4、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5、工程业绩(包括: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或企业法人委托书;工程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工程竣工验收文件);6、如果报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四)、《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一)、词语解释1、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过省人事厅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和聘用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嘿,想成为二级建造师的小伙伴们,这事儿就像爬山一样,有个明确的路径就好走多啦,这路径呢,就是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

咱们先来说说啥是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

这就好比是一场特殊的选拔比赛,不过不是看你跑得快或者跳得高,而是看你在建筑这个大领域里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这可不是随便玩玩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证,就像战士的军功章一样,是你在建筑行业里能力的证明。

那谁能参加这个考核认定呢?可不是谁想参加就能参加的哦。

你得在建筑工程领域摸爬滚打了一段时间,就像学做菜,你得在厨房里待过一阵子,熟悉各种食材(建筑知识)、厨具(建筑工具),还得做过不少菜(参与过建筑项目)。

一般来说,你要是有工程类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且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一定年限,这才有资格站到这个考核认定的舞台上。

这年限就像你学走路,得一步一步来,不能着急,不同学历对应的年限也不一样,这就像不同的跑道,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起点来确定自己要走多久才能到终点。

再说说这个考核认定的内容吧。

这就像一场全面的体检,从里到外,从上到下,要检查个遍。

一方面是你的学历、工作经历这些基本情况,这就像你的出身和成长经历一样,是基础。

另一方面呢,就是你的专业知识了。

建筑知识那么多,从建筑结构到施工技术,从工程法规到项目管理,就像一张大网,每个知识点都是网上的一个结,少了哪个都不行。

你要是对建筑结构都一知半解,那盖出来的房子不就像没有骨架的软面条一样,能行吗?那怎么准备这个考核认定呢?这就像准备一场大战役。

你得把自己的武器擦亮,也就是复习好相关的知识。

看书就像收集弹药,各种建筑教材、规范就是你的子弹。

你不能光看书,还得实践,就像战士光有理论不行,得上战场真刀真枪地干。

你参与过的项目就是你的实战经验,要好好总结。

比如说你在某个项目里遇到了地基处理的难题,你是怎么解决的,这都是你宝贵的财富。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7]222号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7]222号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7]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强化结构工程师法律责任,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结构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四条建设部、人事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及工程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成立相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二级建造师报考解读

二级建造师报考解读

二级建造师报考解读二级建造师考试解读简介: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职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

自起二级建造师实行地方管理和地方命题制度。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有三门。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考试依据文件: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 ]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16号)就业方向:建造师注册受聘后,能够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它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

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二级注册建造师能够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及科目报考条件:(各地报名条件的规定,略有不同,体现出不同的宽紧政策,考生应以当地当年的考试报名通知为准。

以下以北京为例:)(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2023年建造师相关政策

2023年建造师相关政策

>>建造师有关政策建造师制度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旳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依法获得对应旳执业资格证书, 并在执业证书许可旳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有关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变化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旳决定》(国发〔2023〕5号)规定: "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 由注册建造师替代, 并设置过渡期"。

人事部、建设部根据国务院上述规定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111号)。

>>一级建造师考试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 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级建造师, 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 是担任大型项目经理旳前提条件。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旳考试制度, 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行,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与旳原则进行。

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旳人员, 通过注册登记后, 即获得一级造师注册证书。

注册后旳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 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组织实行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 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旳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参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人事部、建设部用印旳《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建市[2004]85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05.20【实施日期】2004.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认定条件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1,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二级建造师考全科报名条件

二级建造师考全科报名条件

二级建造师考全科报名条件: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报名当年年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参加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级建造师考试免试条件: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

注:1、工程类或工程类经济专业按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编制,工程类或工程类经济专业共涉及"土建类、测绘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地矿类、材料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化工与制药类、工程力学类"等18类45个专业,其中本专业36个,相近专业9个。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2024年通用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2024年通用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2024年通用合同目录一、总则1. 释义与适用范围1.1 词语定义1.2 适用范围2. 合同主体2.1 认定机构2.2 建造师2.3 委托方3. 合同效力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1. 认定标准1.1 教育背景1.2 工作经验1.3 考试合格标准1.4 继续教育2. 认定流程2.1 报名2.2 资格审查2.3 考试2.4 成绩公布2.5 认定结果3. 认定费用3.1 报名费3.2 考试费3.3 认定费三、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与职责1. 执业范围1.1 建设工程项目1.2 建设工程技术咨询1.3 建设工程相关业务2. 职责2.1 主持建设工程项目2.2 参与项目策划与设计2.3 指导施工与监督2.4 质量安全控制2.5 合同履行四、二级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1 使用二级建造师称谓1.2 从事相应执业范围的工作1.3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1.4 参加继续教育2. 义务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2 遵守职业道德2.3 保守商业秘密2.4 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1.1 双方协商一致1.2 法律法规规定1.3 一方严重违约2. 合同终止2.1 合同到期2.2 双方履行完毕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违约责任1. 认定机构违约1.1 未按约定时间、标准进行认定1.2 泄露建造师个人信息1.3 其他违约行为2. 建造师违约2.1 提供虚假材料2.2 未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2.3 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2.4 其他违约行为七、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2. 调解3. 仲裁4. 诉讼八、附则1. 合同的变更与补充2.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3. 法律适用4. 其他约定合同如下一、总则1. 释义与适用范围1.1 词语定义:本合同中“二级建造师”指经认定机构认定为具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指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的官方机构。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____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石油化工建设》
【年(卷),期】2004(026)003
【摘要】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意见。

【总页数】1页(P20-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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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J], 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J],
3.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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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查核认定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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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认定条件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1,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大型工程标准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附件1,下同)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建设部关于二00六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8号

建设部关于二00六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8号

建设部关于二00六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二00六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8号)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为进一步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根据2006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将经研究确定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合格标准┌────────────────┬────────────┬────────────┐│科目名称│试卷满分│合格标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00分│45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120分│57分│├───┬────────────┼────────────┼────────────┤│专业工│房屋建筑│均为120分│72分││程管理├────────────┤├────────────┤│与实务│公路││72分││├────────────┤├────────────┤││水利水电││72分││├────────────┤├────────────┤││电力││72分││├────────────┤├────────────┤││矿山││72分││├────────────┤├────────────┤││冶炼││72分││├────────────┤├────────────┤││石油化工││72分││├────────────┤├────────────┤││市政公用││72分││├────────────┤├────────────┤││机电安装││72分││├────────────┤├────────────┤││装饰装修││72分│└───┴────────────┴────────────┴────────────┘二、请各地按照上述指导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及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于2007年1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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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建市[2004]85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5.20
【实施日期】2004.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
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4]8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认定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1,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大型工程标准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附件1,下同)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考核认定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向所在工商注册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直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

(二)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拟推荐名单返回申报企业,由企业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其工商注册所
在地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同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事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函。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主要编写人员证明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项目经理任职、在岗、建设工程业绩的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结束。

(二)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
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

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做好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

附件:1.各专业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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