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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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技术要点
(一)调查比例尺及数学基础
贵州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的比例尺不小于1:1万,城镇土地调查比例尺采用1:500,独立工矿调查比例尺不小于1:2000o
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56黄海高程系;标准分幅图采用3度带高斯-克吕格投影。

省级数据汇总完成后,统一进行转换为80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报国土资源部。

(二)基础数据选用原则
为满足地类调查的准确性和现势性,采用国家统一提供的正射影像图(DOM)或我省更新调查制作的正射影像图(DOM)作为工作底图。

当同一地区具有多种数据时,数据
选用原则:同时具备航空和航天影像时,优先选用航空影像;同时具有多个时相遥感数据时,优先选用最新时相的数据;同时具有不同分辨率遥感数据时,优先选用高分辨率数据;同时具有彩色和黑白遥感数据时,优先选用彩色数据。

(三)充分利用已有更新调查成果做好农村土地调查
2004年以来,我省陆续完成了9个县(市、区、特区)的
更新调查,并开展了41个县(市、区、特区)的更新调查,共
投入经费约4000万元。

要充分利用已有更新调查资料,按照二
次调查的技术要求,把更新调查的成果统一到二次调查的标准
上来。

(四)行政区域界线及控制面积的确定
第二次土地调查采用国家提供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民政部门提供的县级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作为各级行政区域控制范围;由该界线计算所得行政区域面积,作为调查控制面积。

1、行政区域界线和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确定
省级的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国家提供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作为我省土地调查的行政区域界线控制。

以图幅理论面积作为控制,计算图幅内界线各方椭球面积,汇总行政区域控制界线内所有图幅的面积,作为省级行政区域面积控制。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和行政区域控制面积,参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和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的确定方法,由省统一制作计算。

2、行政区域界线和行政区域控制面积提供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和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由国家统一提供。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和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由省统一提供;乡级的行政区域界线采用省民政厅“建并撤”资料,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由县(市、区、特区)确定。

(五)耕地坡度分级
根据《规程》,耕地分为小于或等于2度、大于2度小于或等于6度、大于6度小于或等于15度、大于15度小于或等于25度、大于25度五个坡度级。

每个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

其中,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耕地坡度级根据1:1万数字高程模型(DEM)测定,由1」万DEM生成坡度图。

将坡度图与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

进行坡度分级时,一般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

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一般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

当一个耕地图斑面积较大、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且不同坡度级之间的界线
明显时,可将该耕地图斑划分为两个以上不同坡度级。

(六)田土坎系数确定
为了保证田土坎系数测算的统一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充分反映当地实际情况,田土坎系数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全省范围进行核查,经省级核查合格后使用。

(七)零星地类调查
零星地类指小于最小上图标准的图斑。

调查中对耕地中的非耕地且实地合计面积大于IoOm2(0.15亩)小于最小上图标准的零星地类进行调查,在工作底图相应位置绘点注记,并记录在“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以便内业面积量算时扣除。

O几种特殊地类的认定
针对贵州省裸岩出露率较高,图斑破碎等特点,在实地调查中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地类认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裸岩石砾覆盖面积N70%的耕地作为裸地处理;对于
裸岩石砾覆盖面积〈70%的耕地按比例扣除。

2、对“批而未用”耕地,按建设用地处理,不再按现状调查。

3、对“未批先建”地类,按现状进行调查。

4、对“三小”水利设施用地,以“坑塘水面”作零星
地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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