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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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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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
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信息;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信息。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信息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当逐一列明;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渠道的应当逐一列明。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13fb75548e9951e79b8927af.png)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深化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专项整治工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督促网贷机构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控,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定位,同时,通过合规检查,正本清源、市场出清,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引导行业良性退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
现就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标准统一。
严格按照网贷“1+3”制度框架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明确标准,提高质效,从严把关。
(检查标准依据1+3,大概率上,之前地方的监管细则都不适用了,或者说要服从这项整体原则。
)(二)全量覆盖。
针对已经纳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名单的网贷机构开展检查,做到机构与业务检查全覆。
(此前,省一级的监管对自己辖区内的网贷机构会有一张名单,只有上了名单的才会去查。
最早的时候,以前很多网贷平台隐蔽地开展业务,自身也没有主动申报,后来随着整治的深入,金融办(局)经历了一轮一轮的摸底,将名单不断扩容。
现在的全覆盖和此前的名单制应该出入已经不大,漏网之鱼应该已经十分有限,这次的“全覆盖”应该接近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三)真实准确。
检查过程清晰透明,检查结果客观准确,报告内容实事求是,经得起市场的检验。
(四)查改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点要坚持边查边整,即查即改。
二、检查内容(一)检查依据。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指引等要求,结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严格执行(二)重点内容。
本次合规检查重点关注以下十个方面: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2.是否有资金池,有没有为客户垫付资金;3.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4.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5.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6.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7.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8.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9.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10.是否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最全政策解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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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最全政策解读一、《暂行办法》四大焦点焦点之一:未提牌照制度,强调备案管理,多部门协调在取得工商执照之后需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规定数据安全认证及第三方数字认证。
之前人们普遍关注的牌照问题并未提及,可见整体思路仍是事后监管为主,行业门槛不会设置过高。
焦点之二:十三条红线采取列出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红线边界,明确不能从事下述行为: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等。
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禁止网贷平台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焦点之三:小额为主,分散防范风险《暂行办法》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元。
这是《暂行办法》争议最多,失分最大的部分,不利于新型金融业与传统银行业的充分竞争,且缺乏可执行性,希望在《暂行办法》去掉“暂行”两字的时候有所改善。
焦点之四:明确十二个月过渡期《暂行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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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徐麟2016年8月17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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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
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信息;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信息。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信息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当逐一列明;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渠道的应当逐一列明。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相关都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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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相关都有哪些内容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人们在网络上开始从事各种各样的交易行为。
网贷也是其中的一种,随着我国对网贷的越来越规范化管理。
网贷也要在相关的监察部门进行备案,以保证其安全可持续化的运作。
那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相关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小编就带你一起了解一下。
1 范围本标准提供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称“从业机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以及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从业机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
2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信息披露information disclosure为使出借人在出借资金前充分了解风险,从业机构将其基本及治理信息、平台及其运营信息、融资项目及借款人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披露的行为。
2.2平台platform为投资人与出借人,以及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2.3网络借贷online lending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2.4个体网络借贷P2P lending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2.5出借人lender经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6借款人borrower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7融资项目finance project即借款项目。
2.8融资人financier即借款人。
2.9投资人investor即出借人。
2.10信息披露义务人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or包括从业机构、借款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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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发布会文 字直播全文
附录三:《络
5 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 稿)》
附录四:《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有关问题
的解答
附录五:《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
登记指引》
附录六:《络借贷资 金存管业务指引(征 求意见稿)》
目录分析
课题参与人
撰稿人
本书的编写说明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备案 管理
03
第三章业务 规则与风险 管理
04
第四章出借 人与借款人 保护
06
第六章监督 管理
05
第五章信息 披露
1
第七章法律责 任
2
第八章附则
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录一:《络
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附录二:《络
4 借贷信息中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 理暂行办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管理
信息
中介机构
网络
暂行办法
理论上
附录
活动
问题
内容 业务
管理
业务
网络
总则
信息
征求意见
活动
规则
内容摘要
附录七:《互联金融 信息披露——个体络 借贷》
2018最新、最全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
![2018最新、最全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7c5611d6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f7.png)
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2018年版)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目录第一部分法律 (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8)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35)第二部分行政法规 (49)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49)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6)第三部分部门规章 (65)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65)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72)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84)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89)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96)六、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107)七、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13)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18)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124)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129)十一、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132)十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135)十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139)十四、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143)第四部分司法解释 (145)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45)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152)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156)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68)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171)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2)第五部分行业规定 (177)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 (178)第六部分立法草案 (182)一、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83)第七部分其他 (195)一、《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 (195)第一部分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2023修正版网络借贷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网络借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598f386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65.png)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一、概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网络借贷行业,保护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二、背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借贷行业在中国迅速兴起。
然而,由于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乱象,如高利率、违规操作、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对金融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维护金融秩序,中国政府决定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为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三、主要内容1. 经营许可网络借贷机构必须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的机构不得经营网络借贷业务。
2. 资金存管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与银行合作,设立专门账户,将投资人的资金与自有资金分开进行管理;禁止借款人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
3. 信息披露网络借贷机构应做好风险提示,全面披露借贷项目的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等;禁止隐瞒重要信息或虚假宣传。
4. 利率限制网络借贷机构不得随意设定高利率,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5. 风险控制网络借贷机构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合理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违约风险;禁止将偿还能力较差的借款人纳入网络借贷平台。
6. 隐私保护网络借贷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泄露或滥用。
四、监督与处罚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对于监督和处罚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罚款、关停等处罚措施。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管力度,实行日常巡查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抽查,加强行业准入管理,提高行业门槛。
同时,还将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网络借贷行业的非法行为。
五、总结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网络借贷行业规范和发展的重要一步。
通过严格监管和规范管理,能够保护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投资和还款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无粉饰 钱盆网如实面向投资人
![信息披露无粉饰 钱盆网如实面向投资人](https://img.taocdn.com/s3/m/92313dbb0029bd64783e2cf9.png)
信息披露无粉饰钱盆网如实面向投资人金融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并不是所有人都懂,但又有许多人参与其中,毕竟投资理财能带来收入,财富的保值增值。
因此,金融机构或平台的信息披露就显得非常必要。
信息披露一直是P2P网贷行业自诞生以来,尤其是2015年以来关于加强网贷监管的重点。
2016年8月,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后,在今年8月25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全面要求正在运营的P2P网贷平台,要如实披露机构的基本信息、备案信息、项目信息、运营信息、重大风险信息等重要信息,还需要披露机构的地址、投诉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钱盆网作为广西成交量和活跃度最高的P2P网贷平台,一直十分用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2015年就开辟了“信息披露”专栏,披露平台信息及运营信息、项目信息,也正因为如此获得了很多投资人的信任。
如今,钱盆网按照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在信息披露上更加完善,不仅在首页明显位置,开辟了信息披露专栏,而且信息披露的内容组成是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基本信息、银行存管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平台交易数据、公司资质、风控系统等板块,部分板块下根据银监会版“信披指引”进行如实内容披露。
最为引人注目的是,钱盆网在合规上的态度和认真。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钱盆网根据监管条文,逐条列出对照,完成的给出链接,未完成的则说明进度和原因。
投资人可以由此看出钱盆网哪些方面已经符合监管要求,对平台如此信息披露,因此对平台感到放心。
综上所述,钱盆网不仅在方针政策方面拥抱监管,坚决让平台在合规路上前行,而且主动对平台的合规工作对投资人进行公示,这为整个行业树立了典范,值得其他P2P网贷平台学习。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7dc726334693daef5ff73d2b.png)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十)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对收益水平或获利前景等使用“最佳、安全、风险较低”等误导26性用语,或通过与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对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
27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等相关规定无无28通过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方式误导公众或出借人。
无29捏造、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无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十一)、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30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一)等相关规定无(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31发售股权众筹产品或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等。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二)等相关规定无二、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十三未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32未制定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的制度、措施,或相关制度、措施不健全。
33未实际执行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的制度、措施。
《暂行办法》第九条(一)、(二)等相关规定未违反未违反十四未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34未制定防范欺诈的制度、措施或未实际执行已经制定的防范欺诈制度、措施。
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三)未违反为规定35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未能依法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未违反(十五)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未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6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制度、措施。
37未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未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依法保存。
网贷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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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网络借贷的你清楚吗?下面小编带你来看一下具体的细则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并实施行为监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1346640e14791711cc791769.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第七条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最新详解:《网络借贷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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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详解:《⽹络借贷暂⾏管理办法》最新详解:《⽹络借贷暂⾏管理办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三条 [中央⾦融监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对地⽅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作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建⽴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预警提⽰和督导。
(三)推进⾏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络借贷⾏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络借贷⾏业⾃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解释。
银监会做全局规划和指导。
第三⼗四条 [地⽅⾦融监管部门职责] 地⽅⾦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下列监管职责: (⼀)建⽴⽹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实际控制⼈、从业⼈员的执业记录,建⽴并管理⾏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
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民银⾏及⽹络借贷⾏业中央数据库运⾏机构共享。
(⼆)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现场检查和⾮现场监管。
(四)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五)建⽴舆情监测制度,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为进⾏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六)定期向省级政府、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络借贷⾏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地⽅⾦融办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五条 [⾃律组织职责] 省级⽹络借贷⾏业⾃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下列职责: (⼀)制定⾃律规则、经营细则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防范与应对预案
![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防范与应对预案](https://img.taocdn.com/s3/m/6244ace2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ec.png)
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防范与应对预案第1章现状分析 (4)1.1 行业发展概况 (4)1.2 风险类型及特点 (4)第2章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5)2.1 风险防范策略 (5)2.1.1 风险分类与评估 (5)2.1.2 风险预警与监测 (5)2.1.3 风险防范措施 (5)2.2 风险防范制度 (5)2.2.1 内部控制制度 (5)2.2.2 风险管理制度 (5)2.2.3 信息披露制度 (6)2.2.4 应急预案制度 (6)2.3 风险防范组织架构 (6)2.3.1 风险管理部 (6)2.3.2 内审部 (6)2.3.3 合规部 (6)2.3.4 信息安全部 (6)2.3.5 培训与文化建设 (6)第3章法律法规遵循 (6)3.1 法律法规梳理 (6)3.1.1 法律层面 (7)3.1.2 法规层面 (7)3.1.3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层面 (7)3.2 法律法规更新与培训 (7)3.2.1 法律法规更新 (7)3.2.2 法律法规培训 (7)第4章技术风险防范 (7)4.1 数据安全 (7)4.1.1 加密技术运用 (7)4.1.2 数据备份与恢复 (8)4.1.3 访问控制与权限管理 (8)4.2 系统安全 (8)4.2.1 系统漏洞扫描与修复 (8)4.2.2 系统架构优化 (8)4.2.3 应用安全防护 (8)4.3 网络安全 (8)4.3.1 网络隔离与防火墙 (8)4.3.2 入侵检测与防御 (8)4.3.3 安全运维管理 (8)4.3.4 安全意识培训与宣传 (9)第五章信用风险防范 (9)5.1 信用评估体系 (9)5.1.1 评估指标体系 (9)5.1.2 评估模型与方法 (9)5.1.3 评估结果应用 (9)5.2 贷后风险管理 (10)5.2.1 还款监控 (10)5.2.2 风险排查 (10)5.2.3 贷后服务与支持 (10)第6章流动性风险防范 (10)6.1 资金来源与运用 (10)6.1.1 资金来源分析 (10)6.1.2 资金运用策略 (10)6.2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 (11)6.2.1 流动性风险识别 (11)6.2.2 流动性风险控制 (11)6.2.3 流动性风险应对 (11)6.2.4 流动性风险监测与评估 (11)第7章市场风险应对 (11)7.1 市场风险识别 (11)7.1.1 利率风险:利率变动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和成本产生影响,可能导致利润波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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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解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解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eead53ebe1e650e53ea9962.png)
解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大家的疑问是什么呢?下文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一一、《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答:《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二、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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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
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信息;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信息。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信息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当逐一列明;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渠道的应当逐一列明。
(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审核信息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披露本条款(一)、(二)项信息;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条款(三)项信息。
若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第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一)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二)借贷余额及笔数;(三)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四)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五)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六)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七)逾期金额及笔数;(八)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九)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十)收费标准;(十一)其他经营信息。
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当包含借款人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二)项目基本信息,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和简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还款来源、还款保障措施;(三)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四)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应当包含借款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涉诉情况、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
本条款(一)、(二)、(三)项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向出借人披露。
本条款(四)项内容,若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季度(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
若已发生足以导致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的情形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
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借款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借款人个人信息。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
(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二)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三)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四)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七)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其年度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产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可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书面留存,并应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并置备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均应当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项目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本指引没有规定,但不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借款人、出借人产生错误判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按本指引规定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指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未按本指引要求开展信息披露的相关当事人,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将信息披露内容报送监管机构。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已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所称不超过、以内、以下,包括本数。
本指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息披露内容说明1.1数据按月披露的,统计时点为统计月末最后一日24时。
数据按季度披露的,统计时点为统计季度末最后一日24时。
1.2信息披露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两位以上小数;数量单位为“个”、“人”;比例统计单位“%”。
1.3信息披露日期格式统一为“yyyy-mm-dd”,如“2015-1-31”。
1.4信息披露电话格式统一为“区号-电话号码”或“手机号”。
1.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
2.1网贷机构备案信息2.1.1备案信息:指网贷机构已经备案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时间、备案登记编号(如有)等。
2.1.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指网贷机构获得的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2.1.3资金存管信息:指网贷机构资金存管的银行全称。
2.1.4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指网贷机构获得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2.1.5风险管理信息:指网贷机构风险管理架构、风险评估流程、风险预警管理情况、催收方式等信息。
2.2网贷机构组织信息2.2.1网贷机构工商信息(1)公司全称: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全称。
(2)公司简称(常用名):指网贷机构对外简称或常用简称,如有多个简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获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4)公司注册资本: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