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合作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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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合作开发合同书
甲方:乙方:
甲方持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矿产采矿权,是对**锌铋矿的采矿权的合法持有人。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甲方对采矿权的陈述
为本合同之目的,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应具备如下含义:
1.1 采矿权:指甲方对**锌铋矿的合法采矿权;
1.2 甲方对采矿权的陈述:
(1)许可证号:***
(2)面积:**平方公里;
第二条合作事宜
2.1 甲方:以其拥有采矿权和选厂为合作;
2.2 乙方:全额投资经营;
2.3 合作:
(1)乙方先支付50万元,作为甲方处理前期事宜资金;50万元不退,支付100万元作为合作保证金;
(2)甲方在乙方支付(1)相关款项后,保证采选厂合法正常运行;
(3)甲方保证采选厂证照手续齐全;
(4)乙方必须保证经营运作资金不低于150万元,并保证采选厂不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停产;
(5)经营中的管理:甲方负责一名财务人员、一名过磅人员和一名管理人员;乙方负责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所以人员工资纳入成本核算;
(6)股份:甲乙双方以成本外进行核算;甲方占40%的股份,乙方占60%;
(7)乙方按原矿每吨20元支付给甲方;甲方设备折旧另行协商;
(8)合作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第三条付款约定
3.1 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条第三款的第一条的款项;
3.2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二条第三款的第一条的款项;
第四条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矿山和选厂证照齐全;当地村乡社的协调,保证乙方接手经营之时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乙方承诺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不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停产。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如果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
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就支付对方违约金按总投
资的30%。
第七条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7.1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各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生效;
7.2 除本合同规定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外,本合同任何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后生效。
第八条其他
8.1 甲方如果转让本合同中的矿山,乙方不得阻止,其合作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量;
8.2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纠纷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交有矿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8.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