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6】16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人才流动需要,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以及由于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买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给补偿金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按学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出国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工龄计算,亦按此规定办理。
四、经批准出境的人员,回国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出境前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工龄计算,从2006年6月起执行。
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
办理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以本人的人事档案记载及历史资料为依据,并同时提供原始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各市、县(市、区)的,由各市研究确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结束——。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31号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
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
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3年6月25日劳人险函(1983)31号)
湖南省人事局:
你局湘人函第00281号收悉。
关于公社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结束——。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3.18•【文号】劳办发[1994]91号•【施行日期】199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的复函(劳办发<1994>91号)中办国办信访局:中办国办信(94)赣字17号函收悉。
关于江西省公安厅户政处周世官致信胡锦涛同志,要求妥善解决从西藏调回内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人事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
“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
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这在1953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四十三条中即有规定:“劳动保险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在以后的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实际上也仅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
西藏自治区藏劳险字(89)047号函对在地处海拔三千五百米、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折算工龄”的规定,符合上述精神,并且强调了“职工调内地工作后,所涉及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由调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处理”,也把“折算工龄”的作用限定在保险福利待遇范围。
有鉴于此,国家机关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和此次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折算工龄”均未与工龄津贴挂钩。
根据上述规定和情况,我们认为,评授警衔不属于保险福利范围的问题,不应考虑“折算工龄”的因素。
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
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最近,不少地区和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如何确定、相关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来电来函询问。
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一、原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试用期间因其职务尚未确定,工资待遇(含省定各项津补贴待遇,下同)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其所录用职位拟定职务比照调动人员工资处理办法暂定;试用期满后,工资待遇按其所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类人员工资待遇确定。
其各项工资的正常晋升也比照调动人员执行。
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其工资待遇比照相同年度转业并直接安置到国家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同条件人员处理。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公休假待遇。
二、原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与原单位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并经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鉴(认)证的,在原单位(含在两个及其以上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可与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个体从业人员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工龄可从其领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从业时起计算。
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没能找到相应接受单位而自谋职业的,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工龄可从其档案转入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并实行人事代理之月算起。
以上人员工龄确定以后,其工资起薪待遇比照所在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其考核年限从试用期满正式参加年度考核的当年起计算。
以上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如有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未按期缴纳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规定须交纳的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金的,不得按本文规定执行。
三、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后,重新入学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再次就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原则上直接按其较高学历规定的定级水平确定。
如其工资低于重新入学前同条件且目前相同职务的人员的工资水平,其工资可按其重新入学前同条件且目前相同职务的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
函
正文:
----------------------------------------------------------------------------------------------------------------------------------------------------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
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59年6月19日(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处:
(59)沪会人工字第34号函收悉。
所询问题答复于下: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二、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他们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的计算,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劳动教养(没有开除公职)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但可以计算一般工龄。
——结束——。
皖人复[2005]126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皖人复[2005]126号合肥市人事局: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合人发[2004]253号)悉。
经研究,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
1、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以后,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原在国有企业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将签订安置协议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数上缴录(聘)用单位的,1993年工改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年限可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上缴补偿金的,不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2、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合同,被安排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原在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的连续工龄与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计算问题按本函第1条执行。
3、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但实际没有参加工作的时间或虽被聘用但没有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4、上述人员被招收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在审核确定其工龄时,录(聘)用单位应提供:(一)本人档案;(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的一次性安置协议及上缴补偿金的凭据;(三)人事部门鉴证签订的聘用合同。
上述材料齐备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二、人事代理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工龄计算,按省政府皖政办[1998]40号和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76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有关工龄计算的问题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出相关意见。
四、过去执行与本函意见不一致的,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暂按本函意见执行。
执行中涉及工资补发的,从本函下发之月起执行,过去的不再补发。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5f
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44号文被废止是因为已经不适合新的用工关系。
在《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工”的提法本身就不合法。
但旧问题仍应按旧法解决。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 [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
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
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办函〔1998〕101号
云南省人事厅:
《关于自动离职、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能否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1998年12月11日。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
《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4.05
•【文号】人办法函[1995]8号
•【施行日期】1995.04.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办法函[1995]8号)
卫生部人事司:
你司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国务院1995年174号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
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1995年4月5日。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一、工龄1、一般工龄“一般工龄,又称劳动年限,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如给资本家当雇员或在私人商店当店员等都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在1978年以前,一般工龄是作为享受退休待遇的一个必需条件。
在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取消了对一般工龄的规定。
从此,在劳动保险实际工作中已不再使用一般工龄这一概念。
2、本企业工龄《修正草案》第39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如曾离职,应以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同时又规定,经组织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后又复职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其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但是,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充任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职务者,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做本企业工龄计算。
本企业工龄只适用于企业单位,它是作为计发病假待遇和退休、退职待遇的一个条件。
3、连续工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从事符合工龄计算规定工作的时间。
1958年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没有用“本企业工龄”而是使用了“连续工龄”。
该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规定所说的连续工龄的计算办法,企业的工人、职员,按照《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从此以后,“连续工龄”就代替了“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实际上就不再用了。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5)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以来,中央机关和各地区在实际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予以解决,现在特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关于退休问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以后,有家可归的,一般的应该动员回家;无家可归的,由处理机关商请适宜退休人员安家地点的县、市人民委员会予以安置。
为了照顾退休人员安家的困难,原工作机关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安家所需的房屋和家具,可以由当地政府在公房公产中调剂或者租赁解决,所住公房或者所用公有家具需要缴纳的租费,由退休人员自己负担。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革命残废人员退休以后,因为己经享受退休金的待遇,所以他们的残废金或者优待金不按在乡的残废金或者优待金的标准发给,应该按照在职的残废金或者优待金的标准发给。
二、关于退职、退休、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一)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某种原因被扣押或者被开除,经过审查定案,未受刑事处分而恢复工作或者免予开除处分而恢复工作的,他们被扣押或者被开除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结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2013]5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渝人社〔2013〕54号)
彭水县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陈学明同志受开除处分后重新参加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彭水人社文〔2012〕21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通知》(川革发〔1979〕2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关于“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干部、工人,又重新参加工作,以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的规定,陈学明同志受开除处分后重新成为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
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规定1.《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11号,1983年7月13日印发实施):经组织批准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仍属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2.《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国发〔1986〕73号,1986年7月9日印发实施):第三条科技人员辞职以后被新单位重新录用,其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累计计算。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20号,1988年5月5日印发实施):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不得采用不合理收费、收回住房等手段加以限制。
如果原单位无理阻拦,被聘用职工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4.《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1990年9月8日印发实施)第十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1992年10月16日印发实施)第十条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6.《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1997年9月22日印发实施):第二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辞职读研,工龄计算
辞职读研,工龄计算篇一: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工龄计算7 、《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的通知》(浙人薪 [1999]18 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现将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自动离职、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能否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篇二:常用工龄计算政策常用工龄计算政策一、民办教师的工龄计算原从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岗位上参军,复员退伍后参加工作或转业后安排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在编民办教师(含长期代课教师)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或直接考入大中专学校毕业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认定政策文件
第三节工龄政策一、关于工龄及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规定1.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根据(64)中劳薪字第344号《劳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博士、硕士生的工龄计算。
(1)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本硕连读,直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开始计算工龄。
在职攻读博士的人员确定工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计算工龄。
(3)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3.大中专毕业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新人社发[2009]59号《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后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国有企业自行聘用或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无编制的大中专毕业生,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2)委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保存人事档案并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经所委托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构出具证明的,其档案委托代管期间计算工龄;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满三年后,仍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构根据规定将保留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转交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保管,并继续保留身份的,经人才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可连续计算工龄。
内务部关于工作年限计算等问题的复函-[62]内人工字第249号
内务部关于工作年限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内务部关于工作年限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1962年12月30日(62)内人工字第249号)
陕西省民政厅:
(62)民人字第398号函收悉。
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凡逮捕以后或者开除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虽然免予刑事处分,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的这一段时间不计入工龄”。
这项规定所指的是免予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既然他们免予刑事处分,说明他们的情节较轻,所以只是在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期间不计入工龄,在这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个规定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中第八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精神是一致的。
关于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退职、退休时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我们已转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结束——。
安徽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皖人复〔2005〕126号合肥市人事局: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合人发〔2004〕253号)悉。
经研究,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
1、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以后,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原在国有企业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将签订安置协议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数上缴录(聘)用单位的,1993年工改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年限可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上缴补偿金的,不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2、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合同,被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原在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的连续工龄与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计算问题按本函第1条执行。
3、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但实际没有参加工作的时间或虽被聘用但没有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4、上述人员被招收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在审核确定其工龄时,录(聘)用单位应提供:(一)本人档案;(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的一次性安置协议及上缴补偿金的凭据;(三)人事部门鉴证签订的聘用合同。
上述材料齐备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二、人事代理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工龄计算,按省政府皖政办〔1998〕40号和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76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有关工龄计算的问题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出相关意见。
四、过去执行与本函意见不一致的,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暂按本函意见执行。
执行中涉及工资补发的,从本函下发之月起执行,过去的不再补发。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
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0年7月19日(80)劳险便字41号)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苏劳薪便字(80)11号文收到。
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结束——。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技术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执行时间问题的复函-[63]合组工字第11号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技术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执行时间问题的复
函
正文:
----------------------------------------------------------------------------------------------------------------------------------------------------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技术局
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执行时间问题的复函
(1963年2月9日(63)合组工字第11号)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处:
所询我局(62)合组工字第23号复青海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工龄计算问题中对解放前在企业中工作的职工的工龄,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也可以合并计算,应从何时开始执行的问题,现经我们请示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答复是:“从国务院发布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之日起(也就是从1962年6月1日起)执行,在1962年6月1日以前处理的,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
为此,现对我局(62)合组工字第23号复文中提到的,过去已经处理的退职人员,这个“过去”即指该文下达之前(1962年8月18日以前)和1962年6月1日以后。
特此说明,希遵照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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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皖人复〔2005〕126号
合肥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合人发〔2004〕253号)悉。
经研究,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被机
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
1、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以后,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原在国有企业的工作时间可计算
为连续工龄。
将签订安置协议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数上缴录(聘)用单位的,1993年工改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年限可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上缴补偿金的,不
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2、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合同,被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原在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的连续工龄与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计算问题按本函第1条执行。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但实际没有参加工作的时间或虽被聘用但没有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
为连续工龄。
4、上述人员被招收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在审核确定其工龄时,录(聘)用单位应提供:(一)本人档案;(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的一次性安置协议及上缴补偿金的凭据;(三)人事部门鉴证签订的聘用合同。
上述材料齐备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二、人事代理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工龄计算,按省政府皖政办〔1998〕40号和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76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有关工龄计算的问题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出相关意见。
四、过去执行与本函意见不一致的,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暂按本函意见执行。
执行中涉及工资补发的,从本函下发之月起执行,过去的不再补发。
安徽省人事厅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抄送: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