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相关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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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国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国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工龄认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策措施,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工龄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也涉及到企业的用工成本和风险管理。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和阐述国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一、工龄认定的背景1.劳动者的权益保护2.企业用工行为规范二、工龄认定的目的1.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2.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工龄认定的范围和对象1.适用范围的说明2.工龄认定对象的界定四、工龄认定的标准和方法1.工作时间计算的规定2.工作年限证明的要求五、工龄认定的程序和流程1.申请材料的准备2.认定机构的审批流程六、工龄认定的核查与监督1.工龄认定结果的监督2.工龄认定数据的核查七、工龄认定的异议处理1.异议申请的途径2.异议处理的流程八、工龄认定与劳动合同的关系1.工龄认定与劳动合同的对比2.工龄认定对于劳动合同的影响九、工龄认定与社会保障的挂钩1.工龄认定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2.工龄认定与社会保障待遇的关系十、工龄认定的意义和作用1.强化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意识2.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十一、工龄认定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工龄认定标准不统一2.工龄认定程序不透明十二、工龄认定的国际比较1.国外工龄认定的做法2.中外工龄认定的异同点十三、工龄认定的改革与发展1.改进工龄认定标准2.完善工龄认定程序十四、工龄认定的法律依据1.劳动法有关规定2.社会保障法有关规定十五、工龄认定的保密措施1.工龄认定数据的保密要求2.工龄认定机构的保密责任十六、工龄认定的实施效果评估1.工龄认定的市场反应2.工龄认定的效果评估标准十七、工龄认定的宣传和普及1.工龄认定政策的宣传2.工龄认定知识的普及十八、工龄认定案例分析1.工龄认定争议案例2.工龄认定执行案例十九、工龄认定的未来发展趋势1.场景化工龄认定技术2.自动化工龄认定流程总结:工龄认定是一项关乎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用工行为的政策,其准确和公正的认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至关重要。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1、工龄的概念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

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

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

”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

因此,连续工龄就取代了本企业工龄。

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人们在了解连续工龄的内容,掌握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和方法的基础上,已经逐步地将“连续工龄”省略为工龄。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工龄认定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定,对职工的工作经历进行认证和计算,确定其在一个单位或者一个行业工作的年限。

工龄认定对于职工来说非常重要,它关系着职工的工资待遇、享受的福利及社保权益等方面。

下面将对历年来的工龄认定政策进行汇总。

1986年工龄认定政策:工龄认定政策开始出台时主要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只有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企业内工作满一定时间才可以被认定为该企业的员工,工龄认定主要是以连续工作年限来计算的。

1995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工龄认定开始重视社保缴纳的作用。

即只有在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才能被认定为企业员工。

这意味着职工必须在企业连续工作并支付社会保险费满一定时间才能获得工龄待遇。

2005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工龄认定政策进一步完善,对工龄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

开始将不同的工种进行分类,并且针对不同的工种设置了不同的工龄计算标准。

此外,还规定了工龄认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职工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工龄认定程序。

2024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职工工龄认定政策做出了一些新的调整和修改。

首先,取消了对缴纳社会保险的依赖,不再要求职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才能享受工龄待遇。

其次,开始重视对非正式就业人员工龄认定的规定,对于一些非正式就业的职工,也可以认定其工龄。

2024年工龄认定政策:工龄认定政策的最新进展是在2024年,此次对工龄认定政策进行了全面修订。

这次修订的目的是更加公平合理地认定职工的工龄,并且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

具体的调整包括将劳动就业关系和合同关系区分开来,并重新定义工龄的计算标准。

根据新政策,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就业关系即可被认定为该单位员工,不再强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工龄认定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从最初侧重于劳动合同到后来重视社会保险缴纳,再到现在取消对社保缴纳的要求,工龄计算标准也逐渐趋于公平和合理。

这些变化都旨在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工龄待遇。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机关事业单位工龄一、几个概念(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

是一个时间点的概念。

(依据:中组部《关于何为工龄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给河北省委组织部的答复》〔82〕干研字13号) (二)一般工龄。

一般工龄指工人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依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三)工作年限。

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

(依据:1955年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四)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的全部工作时间。

(五)折算工龄。

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对于从事井下、高温、其他有毒有害工作,或高海拔地区工作的人员,其工作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或一年零六个月进行折算。

折算工龄并不意味着实际工龄的延长。

(川革发〔1979〕22号:常年居住在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可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办理)依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折算工龄可作为计发退休(职)费比例的年限。

依据:川人办发(2006)360号 2012年7月1日,国家建立了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对工龄折算办法作出了调整:在海拔3500米至4499米地区的,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的,每在此工作满一年,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和确定退休费计发比例,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折算的工龄不与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依据:人社部发(2012)64号 (六)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的关系。

从概念的最初含义看,连续工龄适用于企业人员,工作年限适用于机关、事业、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从概念外延看,现在各类文件中提及的“工作年限”等同于“连续工龄”。

一般工龄的概念大于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的概念,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

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

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工龄有关规定目录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2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2 三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 ..................................................................... .. (2)四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3 五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3 六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员考入农业院校毕业后分配做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4 七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 ........ 4 八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高原地区工龄计算及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 5 九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 .... 5 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6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 6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7)十三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 7 十四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五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集体职工大学毕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六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七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9十八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 ................................ 9 十九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工应征入伍复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10 二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 10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 .. (10)二十二 ........................................... 劳动部关于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11二十三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被判处徒刑以后又撤销原判或改变了处分,其已“服刑”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 .. (11)二十四 ..................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私营企业职工和小商贩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1二十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12 二十六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 (12)(劳社厅函〔2002〕323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机关事业单位工龄一、几个概念(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

是一个时间点的概念。

(依据:中组部《关于何为工龄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给河北省委组织部的答复》〔82〕干研字13号) (二)一般工龄。

一般工龄指工人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依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三)工作年限。

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

(依据:1955年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四)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的全部工作时间。

(五)折算工龄。

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对于从事井下、高温、其他有毒有害工作,或高海拔地区工作的人员,其工作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或一年零六个月进行折算。

折算工龄并不意味着实际工龄的延长。

(川革发〔1979〕22号:常年居住在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可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办理)依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折算工龄可作为计发退休(职)费比例的年限。

依据:川人办发(2006)360号 2012年7月1日,国家建立了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对工龄折算办法作出了调整:在海拔3500米至4499米地区的,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的,每在此工作满一年,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和确定退休费计发比例,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折算的工龄不与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依据:人社部发(2012)64号 (六)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的关系。

从概念的最初含义看,连续工龄适用于企业人员,工作年限适用于机关、事业、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从概念外延看,现在各类文件中提及的“工作年限”等同于“连续工龄”。

一般工龄的概念大于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的概念,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工龄认定文件汇编

工龄认定文件汇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相关政策汇编

工龄相关政策汇编

工龄相关政策汇编工龄相关政策汇编职工工龄是人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职工晋职、增资、退休、退职的重要依据。

工龄政策及内容极为庞杂,为了使各级组织人事干部正确把握政策,1998年自治区人事厅编印了《保险福利福利退休政策法规选编》,其中第三册为工龄计算政策专册。

本汇编内容主要来自于该《汇编》中的文件。

因篇幅有限,主要讲一些普遍、基本性的内容。

一、工龄的概念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国务院人事局、全国总工公会劳动保险部的解答对以上概念解释如下:1、工龄。

工龄是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劳动)时间。

2、一般工龄。

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参加社会工作(劳动)并以其工资收入作为维持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全部工作(劳动)时间,它包括间断前后的工作(劳动)时间。

1978年国务院颁发“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后计算工龄,取消了一般号龄的规定,因此,一般工龄只能说明个人的经历,目前已没有什么意义了。

3、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是工人、职员连续工作(劳动)并同样以工资收入作为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连续工龄在劳保条例上规定叫做本企业工龄;机关叫做工作年限,含义都是一样的,连续工龄也包括经组织上调动工作前的连续工作(劳动)时间。

连续工龄同时就是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就是连续工龄,工作年限都应是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都是工作年限。

二、工龄的几种计算法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时,必须要满一周年才能算一年,1980年发政部以“[1980]民人字第351号”《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答复,一律按满一个周年计算。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中第九条规定:“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内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应予取消。

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和原则

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和原则

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和原则(一)职工调动工作的工龄计算(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工龄计算(三)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四)文、教、卫、体人员的工龄计算(五)乡(镇)干部的工龄计算(六)城镇下乡插队知青工龄计算(七)集体单位职工工龄计算(八)出国、归侨职工工龄计算(九)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轮换工的工龄计算(十)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十一)国营农场、林场职工工龄的计算(十二)落实政策人员工龄计算(十三)犯错误、违法犯罪人员工龄计算(十四)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的计算(十五)关于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关系说明(一)职工调动工作的工龄计算职工因工作需要,凡经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的,其调动前后没有间断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解放前系官僚资本主义企业,解放后接管为国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原所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而其革命工作年限只能从该企业由我人民政府接管为国营企业之日算起。

[(62)中简字第111号]2、原为私营企业直接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转入公私合营前最后一个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算起;其革命工作年限则从转入公私合营之日算起。

[(62)中简字第111号]3、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含顶指标调入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湘劳人函(86)57号]4、兵团、国营农、林场的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含顶指标抽调)调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国营农、林场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5)计劳薪字157号]5、企业科技人员向单位提出辞职,以后被新单位录用的工龄计算。

根据国发[86]73号文件规定: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凡使用不当,难以发挥作用,又未作调整的科技人员,可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

有关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

有关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

有关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工龄是指一个人在一些公司或组织连续工作的年限。

工龄是衡量一个员工在一些公司或组织所具备的经验和资历的重要指标,也是评定员工福利和权益的基础。

各国政府和组织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来计算和管理工龄。

在中国,工龄计算和管理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工龄是按照从事工作的起始时间到计算日的时间进行计算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龄包括直接用人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的工龄。

直接用人单位的工龄计算从劳动者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但不包括休假期间;其他用人单位的工龄计算以劳动者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基础,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参照直接用人单位的工龄计算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的工龄计算方式外,中国还对特定群体的工龄给予了一些特殊政策。

例如,对摊派下岗失业工人来说,可以根据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来计算工龄,以便享受更好的福利。

对农民工来说,可以将在外打工的工龄计算进入社会保障制度中,以增加他们的福利保障。

对于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可以给予工龄补偿和退休年龄优惠,以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政策。

在国际上,各个国家和组织对工龄计算和管理也有不同的政策。

例如,在欧洲,工龄计算通常是根据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来计算的。

而在美国,没有统一的工龄计算标准,通常根据雇佣合同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来计算工龄。

而在一些国家,工龄是以实际工作日或工作小时来计算的。

工龄的计算对于员工的权益和福利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工龄越长,员工的福利越高。

例如,在退休金和医疗保险等方面,工龄长的员工通常可以享受更高的福利待遇。

此外,工龄还可以作为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的依据。

然而,工龄计算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由于工龄的计算标准和政策的不同,不同公司和组织的工龄计算结果可能不一致。

这可能导致在跨公司或组织间转岗或就业时出现争议。

其次,一些公司和组织可能存在虚报或篡改工龄的情况,以获取更好的福利待遇。

国家工龄管理规定(3篇)

国家工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龄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龄,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包括劳动合同期间和事实劳动关系期间。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龄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工龄权益,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工龄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工龄计算与确认第六条劳动者的工龄计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连续工龄;(三)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按照实际工作期限累计计算工龄;(四)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离职后,重新返回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其离职前后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第七条劳动者工龄的确认,应当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时进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劳动者工龄的确认,应当具备以下材料:(一)劳动合同;(二)劳动者身份证件;(三)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者工作证明;(四)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工作经历的材料。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劳动者的工龄确认材料,不得擅自篡改、毁损或泄露。

第三章工龄权益保障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劳动者的工龄;(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龄;(三)按照工龄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待遇;(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五)依法为劳动者支付工资、加班费、奖金等。

第十一条劳动者工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龄权益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工龄争议处理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龄权益争议的,可以按照以下途径处理:(一)双方协商解决;(二)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工龄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工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工龄的概念和意义1. 概念工龄是指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包括实际工作年限和连续计算年限。

实际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在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连续计算年限是指职工在单位间断工作后重新就业,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

2. 意义(1)工龄是职工享受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与工龄密切相关,工龄越长,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越高。

(2)工龄是职工退休年龄的重要参考。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的退休年龄与工龄挂钩,工龄越长,退休年龄越晚。

(3)工龄是职工晋升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在企事业单位中,工龄是职工晋升和评优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工龄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按工龄退休最新政策

按工龄退休最新政策
3.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退休人员子女应给予适当照顾。
二十四、退休人员丧葬事宜
1.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丧葬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2.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协助退休人员家属处理丧葬事宜;
3.鼓励退休人员参与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新风。
二十五、退休人员社会参与
1.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发挥自身经验优势,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七、监督管理(续)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退休人员数据准确、完整;
5.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退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对违反退休政策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十三、特殊情形处理
1.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申请提前退休;
九、退休人员再就业
1.退休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和身体状况,选择再就业或从事其他社会经济活动;
2.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如需停止原退休待遇,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二、退休人员住房保障
1.退休人员在住房保障方面享有与在职职工同等的权利;
2.各级政府应加大对退休人员住房保障的投入,优先保障住房困难退休人员;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退休人员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
二十三、退休人员子女就业
1.退休人员子女就业,按照国家就业政策执行,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退休人员子女就业给予关注和支持;

按工龄退休新政策

按工龄退休新政策
2.社区应建立健全退休职工服务机制,提供养老、医疗、心理咨询等服务;
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退休职工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十六、退休信息管理
1.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退休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退休职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2.退休职工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单位和个人;
十八、政策衔接与过渡
1.本政策实施前已达到原退休年龄的职工,按原政策执行;
2.本政策实施前未达到原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照本政策规定执行;
3.对于本政策实施前后的退休待遇差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过渡性补偿。
十九、退休职工教育培训
1.鼓励退休职工根据自身兴趣和需求,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提升自身素质;
2.各级教育部门和培训机构应为退休职工提供优惠的教育培训资源,开设适合老年人的课程;
二十一、退休政策评估与完善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按工龄退休新政策进行评估,分析实施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2.鼓励社会各界对退休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策完善提供参考;
3.根据评估结果和社会反馈,及时调整退休政策,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
二十二、退休职工权益保护
1.依法保障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因退休降低其社会保障待遇;
按工龄退休新政策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寿命得到显著延长。为适应社会进步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职工潜力,确保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按工龄退休新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十四、退休职工的社会参与

国家关于退休工龄的政策

国家关于退休工龄的政策

国家关于退休工龄的政策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渐凸显,关于退休工龄的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充分利用老年人的智慧和经验,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退休工龄的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政策,并探讨其对个人和社会产生的影响。

1. 延长退休工龄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重,延长退休工龄政策逐渐兴起。

根据这一政策,国家提高了退休年龄的标准。

例如,过去一般是女性55岁、男性60岁退休,现在则推迟至女性60岁、男性65岁。

延长退休工龄的政策有效地推迟了老年人的退休时间,使他们能够继续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和经验。

2. 弹性退休政策为了进一步照顾老年人的个体差异和需求,国家也逐渐推行弹性退休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退休时间。

这意味着一些老年人可以提前退休,享受更长的休息时间,而有些人则可以延迟退休,继续为社会做贡献。

弹性退休政策旨在满足老年人对休息和工作的不同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3. 工龄保护政策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也实施了工龄保护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个人在退休后,其工龄将得到有效保护,继续计入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计算范围内。

这意味着个人在退休后仍可以享受与工龄对应的相应福利待遇,不会因为退休而丧失其在工作期间积累的权益。

工龄保护政策保障了个人的权益,激励了个人在工作期间的努力和奋斗。

4. 终身就业政策为了应对老年人劳动力供应的下降,国家也推行了终身就业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可以继续就业。

这意味着个人可以选择全职或者兼职工作,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并保持经济的自主性和自立性。

终身就业政策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稳定和尊严。

综上所述,国家关于退休工龄的政策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充分利用老年人的智慧和经验,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按工龄退休新政策

按工龄退休新政策
十七、 Nhomakorabea策监督与评估
1.建立健全按工龄退休新政策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政策实施过程的监督;
2.定期对退休政策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策实施透明度。
十八、法律责任
1.对违反按工龄退休新政策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骗取、套取退休待遇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追回非法所得;
3.退休职工可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发挥余热,贡献社会。
十二、政策宣传与培训
1.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开展按工龄退休新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职工的政策知晓度;
2.各单位应组织职工参加退休政策培训,确保职工充分理解并正确运用政策;
3.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退休职工的典型事迹和积极形象,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二十、退休职工住房保障
1.退休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可申请公租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
2.鼓励企事业单位在住房分配上给予退休职工适当照顾,改善其居住条件;
3.对退休职工购房、租房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十一、退休职工社会参与
1.鼓励退休职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发挥其在社会治理、文明创建等方面的作用;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政策的解释和实施;
3.各单位应按照本政策,做好退休职工的待遇落实工作;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按工龄退休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七、其他
1.本政策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2.本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2.鼓励企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建立健康档案,关注其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健康指导和医疗服务;

有关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

有关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

关于工龄计算问题一、:①一般工龄和持续工龄,凡是能够计算为持续工龄的时刻,都能够计算一般工龄。

若是用数学公式表示的话,就是:一般工龄≥持续工龄。

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必然同时能够计算为持续工龄。

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必然同时能够计算为持续工龄。

如某职工一九五八年进入甲工厂工作,一九六一年又自行离开甲厂到乙厂工作,以后一直在乙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能够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而持续工龄只能从一九六一年算起。

若是他是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到乙厂的,其持续工龄就可以够从一九五八年算起,持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在这里就是相等的。

②革命工作年限与持续工龄的关系肯定参加革命工作时刻,目前别离规定为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刻与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刻。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离开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局组织决定,同意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刻。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刻,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人民集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及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起止时刻。

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都能够计算为持续工龄。

所以,在一般情形下,干部的工作年限与其持续工龄是一致的。

革命工作年限能够计算为持续工龄,但持续工龄不必然都是革命工作年限。

持续工龄包括革命工作年限之前没有中断的持续工作时刻。

如某教员一九四六年到革官办学校任教,本地是一九四八年解放的,解放后他仍然一直在那个学校任教,他的革命工作年限,只能从本地解放、人民政府接收之日算起,而持续工龄则能够从一九四六年算起。

③参加工作时刻与持续工龄的关系参加工作时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正式招收或录用为职工的时刻。

参加工作时刻是一个时点概念,而不是第一肯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刻,并以参加工作时刻作为计算持续工龄有起点。

所以,一般来讲,以参加工作时刻为起点的工作年限与持续工龄是一致的。

应当注意的是,参加工作时刻有时与持续工龄又不是一致的。

关于工龄政策文件锦集

关于工龄政策文件锦集

劳动者工龄计算法规集锦(二)100.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中,入伍前系县以上集体单位职工(不含乡镇自办集体单位)、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等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照[1964]内人工字180号、[1968]中劳薪便字第831号、劳人险函[1982]10号、32号文件规定,在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或城镇居民入伍前在最后一个全民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与部队服兵役的军龄和复员、转业到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上述人员凡经组织批准调动,在县办集体或全民所有制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亦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但因个人犯错误或自动离职或单位辞退而脱离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

则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陕人险发[1992]62号101.六十年代初期因国民经济调整和“社教”原因延期1—2年毕业分配工作的我省六三、六四、六五届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比照人事部、劳动部人薪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按照本人原规定学制毕业时间的当年9月1日作为参加工作和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

其中国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时限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实际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险发[1994]190号1994年12月28日102.参加“整组宣传队”和“路线教育工作队”,期间吸收录用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其参加“整组宣传队”和“路线教育工作队”的时间与吸收录用为国家固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从“整组宣传队”或“路线教育工作队”转为公社半脱产干部(含经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到全民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在任职期间被推荐或经所在单位组织批准考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分配工作的人员,其参加“整组宣传队”.或“路线教育工作队”的时间、任半脱产干部(或经组织安排到全民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退休工龄政策

退休工龄政策
2.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职工提供的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工龄认定的准确性。
九、工龄养老金的调整
1.工龄养老金的调整应结合公司经济效益、物价变动、国家相关政策等因素进行。
2.工龄养老金的调整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3.调整后的工龄养老金标准应及时通知退休职工,并对外公布。
十、退休职工的权益保障
1.公司应确保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格按照本政策执行工龄养老金的发放。
2.退休职工有权查阅本人的工龄认定材料,并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
3.公司不得因工龄认定问题降低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
十一、工龄政策的信息公开
1.公司应将工龄政策及相关修订内容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工龄养老金发放程序
1.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进行工龄养老金的核算。
2.核算结果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通知退休职工。
3.退休职工在接到通知后,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工龄养老金。
2.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职工的反馈进行整理和分析,对合理建议及时采纳并改进。
3.公司对工龄政策的执行情况实施年度审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十九、工龄政策的总结
本工龄政策旨在保障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司对职工的关怀与尊重。通过明确工龄认定标准、退休待遇发放程序、权益保障措施等内容,确保了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不断完善和优化工龄政策,以适应社会发展和职工需求的变化。
3.人力资源部门应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动态,及时调整工龄政策,确保退休职工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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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相关政策汇编职工工龄是人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职工晋职、增资、退休、退职的重要依据。

工龄政策及内容极为庞杂,为了使各级组织人事干部正确把握政策,1998年自治区人事厅编印了《保险福利福利退休政策法规选编》,其中第三册为工龄计算政策专册。

本汇编内容主要来自于该《汇编》中的文件。

因篇幅有限,主要讲一些普遍、基本性的内容。

一、工龄的概念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国务院人事局、全国总工公会劳动保险部的解答对以上概念解释如下:1、工龄。

工龄是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劳动)时间。

2、一般工龄。

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参加社会工作(劳动)并以其工资收入作为维持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全部工作(劳动)时间,它包括间断前后的工作(劳动)时间。

1978年国务院颁发“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后计算工龄,取消了一般号龄的规定,因此,一般工龄只能说明个人的经历,目前已没有什么意义了。

3、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是工人、职员连续工作(劳动)并同样以工资收入作为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连续工龄在劳保条例上规定叫做本企业工龄;机关叫做工作年限,含义都是一样的,连续工龄也包括经组织上调动工作前的连续工作(劳动)时间。

连续工龄同时就是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就是连续工龄,工作年限都应是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都是工作年限。

二、工龄的几种计算法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时,必须要满一周年才能算一年,1980年发政部以“[1980]民人字第351号”《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答复,一律按满一个周年计算。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中第九条规定:“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内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应予取消。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按周年计算,一般计算方法有三种:连续计算法。

连续计算法即计算几段工龄时间不间断,如某同志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几次调动,其工龄应连续相加计算。

合并计算法。

合并计算法聚聚将间断的工作年限扣除,前后合并计算。

折算法。

折算法是专指在特殊的工作岗位、特殊工种和特殊的工作环境下工作按国家规定从优折算。

折算工龄应严格按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及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之工龄与普通工作之工龄折算表》执行。

折算的工龄不计发工龄津贴。

计发工龄津贴仍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

三、关于工龄及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规定第一,各种特定历史时期、历史情况的工龄计算。

1、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2、关于起义、投诚、宽释、留用人员的工龄计算。

3、关于建国前有关人员的工龄计算4、关于“文革”期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5、关于1966至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

6、有关卫生人员几种特殊历史情况的工龄计算。

第二,有关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

1、民办、代课教师和部队复转教学人员。

2、乡村医生、公社畜牧兽医。

3、农场职工、农村技术人员。

4、临时工、轮换工、亦工亦农人员。

5、复转军人。

6、归侨、出国、回国人员。

第三,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第四,职工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第五,受处分和刑事处罚人员的工龄计算。

第六,落实政策和被错误处理人员的工龄计算。

第七,精简、退职、离职、辞职、辞退、停薪留职人员和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人员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

第八,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根据目前较关注的方面详细解释如下:(一)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职后称离职休养,简称离休,这是党和国家对这部分同志的特殊待遇,不论是政治待遇还是经济生活待遇都要从优于退休干部。

他们不存在工龄问题,而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问题。

国家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划分为三个时期(三个时期的政治和和经济生活待遇是不一样的),一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二是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为“抗日战争时期”;三是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为“解放战争时期”(1949年10月1日以后即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离职叫退休)。

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政策性文件是“中组发[1982]11号”《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这是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基本政策性文件。

离休干部一般由各级党委组织、老干部部门管理,同时鉴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现在在职的很少,平时所反映的问题也很少,所以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时间的政策问题在此略。

但应知道的是,国家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和更改规定有严格的组织审批程序,要认真执行。

1955年12月29日即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计算工作时间的暂行规定》,对工作人员退职、退休计算工作年限包括对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进行了规定,至今还沿用和有关人员在参照。

(二)1985年6月28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1)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计算。

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工龄计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日期审定。

对个别有意义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2)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帐;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3)在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办理。

1985年8月13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人就字[1985]241号规定:(1)关于计算下乡插队工龄人员的范围。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精神,计算下乡插队工龄人员,仅限于“文革”以后经我区县以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部门(包括原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办理下乡手续后,曾到农村、牧区插队,现以回城分配工作的原城镇下乡知识青年,以及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和我区有关安置部门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

上述人员,必须是父母(供养亲属)家居城镇,本人下乡插队前系城镇户口吃商品粮。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不能列入计算下乡插队工龄人员的范围给与计算工龄。

(2)关于下乡插队期间工龄的计算。

原下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的计算,从下乡之日起算到户、粮关系转回城镇之日止。

其中下乡插队期间引本人原因长期(半年以上)未参加劳动的时间和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服刑的时间应予扣除,不计算工龄。

原下乡知识青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户粮关系转回城镇后,待分配工作时间亦不计算工龄。

(3)关于计算下乡插队工龄的审批。

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的计算,由其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领导集体审定。

由异议的,属各地、市、自治州的,由各地、市、自治州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三)关于1966至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

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至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计算。

但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见“人薪发[1994]43号”、新人福字[1994]176号文件)(四)有关卫生人员几种特殊历史情况的工龄计算。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曾在联合诊所、联合医院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从集体所有制和散在城乡的中医中吸收充实全民所有制中医药机构的人员的工龄,从联合诊所时计算。

集体卫生人员的工龄,从参加革命工作(包括解放后参加联合医院、联合诊所)之日算起。

对于原错被开除下放农村,后经批准收回的中医药人员、集体卫生人员,下放期间和下放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不属于错案而被下放农村的,下放前的工作时间与收回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下放农村期间不计算工龄。

(见“民发[1979]53号”、“[79]卫中字第869号”、“[79]卫医字第1065号”、“劳险字[80]184号以及[79]卫中字第869号”和“[79]卫医字第1065号”文件)(五)民办、代课教师和部队复转教学人员。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9年,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为会办教师的工龄计算问题》中规定:“凡转为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师,被正式录用以后,其在本校代课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在其他学校代课的时间,只算一般工龄。

军队各类院校(含文化速成学校)、教导队的文化课、专业技术课正式教员,转业地方后,在国家实行教龄津贴的学校,继续从事学校教学工作,其在军队任教的年限,可与在地方学校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教龄,并享受与之相应的各种待遇,如教龄津贴等。

(分别见“[80]教计字267号”、“[65]内人工字第50号”、“[87]教计字155号”)(六)乡村医生、公社畜牧兽医。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考入医药院校学习毕业后为国家正式职工的(继续从事卫生工作),其担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参见“劳人薪字[1985]41号”、“劳人险字[1986]5号”、“[88]卫人字第22号)。

公社畜牧兽医(包括配种站、改良站、冷精站、防检站、草原站的畜牧兽医),在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其最后一次在公社畜牧兽医站任兽医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见“劳人险局[1983]03号”)(七)农场职工、农村技术人员。

兵团、农场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组织调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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