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相关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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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相关政策汇编

职工工龄是人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职工晋职、增资、退休、退职的重要依据。工龄政策及内容极为庞杂,为了使各级组织人事干部正确把握政策,1998年自治区人事厅编印了《保险福利福利退休政策法规选编》,其中第三册为工龄计算政策专册。本汇编内容主要来自于该《汇编》中的文件。因篇幅有限,主要讲一些普遍、基本性的内容。

一、工龄的概念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国务院人事局、全国总工公会劳动保险部的解答对以上概念解释如下:

1、工龄。工龄是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劳动)时间。

2、一般工龄。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参加社会工作(劳动)并以其工资收入作为维持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全部工作(劳动)时间,它包括间断前后的工作(劳动)时间。1978年国务院颁发“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后计算工龄,取消了一般号龄的规定,因此,一般工龄只能说明个人的经历,目前已没有什么意义了。

3、连续工龄。连续工龄是工人、职员连续工作(劳动)并同样以工资收入作为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在劳保条例上规定叫做本企业工龄;机关叫做工作年限,含义都是一样的,连续工龄也包括经组织上调动工作前的连续工作(劳动)时间。

连续工龄同时就是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就是连续工龄,工作年限都应是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都是工作年限。

二、工龄的几种计算法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时,必须要满一周年才能算一年,1980年发政部以“[1980]民人字第351号”《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答复,一律按满一个周年计算。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中第九条规定:“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内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应予取消。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按周年计算,一般计算方法有三种:

连续计算法。连续计算法即计算几段工龄时间不间断,如某同志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几次调动,其工龄应连续相加计算。

合并计算法。合并计算法聚聚将间断的工作年限扣除,前后合并计算。

折算法。折算法是专指在特殊的工作岗位、特殊工种和特殊的工作环境下工作按国家规定从优折算。折算工龄应严格按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及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之工龄与普通工作之工龄折算表》执行。折算的工龄不计发工龄津贴。计发工龄津贴仍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

三、关于工龄及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规定

第一,各种特定历史时期、历史情况的工龄计算。

1、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2、关于起义、投诚、宽释、留用人员的工龄计算。

3、关于建国前有关人员的工龄计算

4、关于“文革”期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5、关于1966至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

6、有关卫生人员几种特殊历史情况的工龄计算。

第二,有关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

1、民办、代课教师和部队复转教学人员。

2、乡村医生、公社畜牧兽医。

3、农场职工、农村技术人员。

4、临时工、轮换工、亦工亦农人员。

5、复转军人。

6、归侨、出国、回国人员。

第三,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第四,职工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第五,受处分和刑事处罚人员的工龄计算。

第六,落实政策和被错误处理人员的工龄计算。

第七,精简、退职、离职、辞职、辞退、停薪留职人员和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人员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

第八,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

根据目前较关注的方面详细解释如下:

(一)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职后称离职休养,简称离休,这是党和国家对这部分同志的特殊待遇,不论是政治待遇还是经济生活待遇都要从优于退休干部。他们不存在工龄问题,而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问题。国家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划分为三个时期(三个时期的政治和和经济生活待遇是不一样的),一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二是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为“抗日战争时期”;三是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为“解放战争时期”(1949年10月1日以后即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离职叫退休)。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政策性文件是“中组发[1982]11号”《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这是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基本政策性文件。离休干部一般由各级党委组织、老干部部门管理,同时鉴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现在在职的很少,平时所反映的问题也很少,所以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时间的政策问题在此略。但应知道的是,国家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和更改规定有严格的组织审批程序,要认真执行。

1955年12月29日即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计算工作时间的暂行规定》,对工作人员退职、退休计算工作年限包括对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进行了规定,至今还沿用和有关人员在参照。

(二)1985年6月28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1)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

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计算。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计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日期审定。对个别有意义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2)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帐;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3)在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办理。

1985年8月13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人就字[1985]241号规定:

(1)关于计算下乡插队工龄人员的范围。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精神,计算下乡插队工龄人员,仅限于“文革”以后经我区县以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部门(包括原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办理下乡手续后,曾到农村、牧区插队,现以回城分配工作的原城镇下乡知识青年,以及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和我区有关安置部门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上述人员,必须是父母(供养亲属)家居城镇,本人下乡插队前系城镇户口吃商品粮。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不能列入计算下乡插队工龄人员的范围给与计算工龄。

(2)关于下乡插队期间工龄的计算。原下知识青年插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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