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知识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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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法律关系图解
被告福建电 影制片厂
改 编
树 根 有 限公司
2002 年 1 月 11 日申请 撤销注册后解散
香港公司 注册处
原告陈世哲
1995年6月创作完成
尚未发表
电影文学剧本 《草台KTV》
拍 摄
寰宇镭射录 影有限公司
制作成 VCD影碟
电影《一生一台源自文库》
2001年12月25日
1998 年 10 月 17 日在香港 艺术中心进行新片推介
• (四)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 • 1、执行本单位任务的:专利申请权归发明 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适用合 同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 归单位。(教材82页张教授案例)
三、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一 著作权的一般归属——作者
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 著作权的特殊取得
演绎作品 汇编作品 视听作品 职务作品 合作作品 委托作品 美术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自然人
1.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 作者 2.作者首先是自然人,作者享有最完整的著作权 3.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案例)
香港艺术 发展局
中央电视台 电影频道
汇编作品
一、汇编作品的概念 指将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其 他材料等作为素材汇编起来,经过独创性的选 择、取舍、设计、组合编排形成的作品 。例 如,杂志、百科全书、唐诗三百首等。 二、汇编作品与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 著作权是对作品或素材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 成新作品所产生的权利;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归原作者享有。 三、汇编作品权利归属
案例一:摄影界第一大著作权案
2002年9月20日,徐肖冰、高帆、侯波、杨绍明等32位摄影作家诉 经济日报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结,原告32位摄影作家共获得13.2万元的赔偿。 原告32位摄影家均为我国摄影界著名的摄影家或记者,长期以 来创作了大量优秀的摄影作品,其中包括为我国老一代革命家拍摄 的工作照、生活照。被告经济日报出版社是一家专业的出版机构, 该社于1998年2月出版的《百年老照片》一书,书中收录了20世纪 一百年来我国珍贵的历史文献照片1683幅,但无一为作者署名。其 中,经济日报出版社还在未征得原告32位摄影家同意的情况下,在 书中使用了原告拍摄的作品110幅,并且在出版后未按规定向原告 支付报酬。这一系列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自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 权,其中包括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原告32位摄影家将经济 日报出版社告上法庭。
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作者通过创造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4.作者确认的方法: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 为作者
案例:作者的认定
叶毓山是四川美术学院教授,1981年受共青团重庆市委等机构的 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主题 思想、创作过程向有关方面作了说明。而刘国础是四川省重庆市歌 乐山烈士陵园管理处的一名美工,根据有关领导的指示,为说明 《群雕》所处的位置,制作了烈士墓模型。在群雕初稿的基础上, 叶毓山又制作了《群雕》放大稿骨架。这时,刘国础作为《群雕》 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叶毓山的指导下,参加了《群雕》泥塑 放大制作和其他制作和其他工作。在泥塑放大制作过程中,叶毓山 经常到现场进行指导和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予以采纳。对刘国础提出的一些建议,叶毓山认为符合自己的创作 意图和表现手法,亦予以采纳。1983年初,高2.12米的烈士群雕放 大稿完成后,经分割成400余块,由叶毓山等人分别按1:4的比例放 大制作成泥塑,翻成石膏,交由工人用花岗石进行1:1石刻制作。 1986年,《泥塑》正式落成。在此之前,以叶毓山个人名义署名创 作的《群雕》放大稿的缩小稿和刘国础等人设计制作的《烈士墓沙 盘》参加了全国首届城市设计方案展览会。刘国础认为,自己与叶 毓山共同创作了《群雕》,故自己也是作者享有著作权。叶的做法 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起诉。 问:刘的主张是否成立?其能否成为作者?
案例二:
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简称杂志社)办有经济论坛性刊物《中国国情国 力》。华龄出版社(简称出版社)准备出版《中国大趋势》一书。该社编 辑续宏伟通过原杂志社负责发行工作的曹维彬以杂志社的名义签署了出版 社《中国国情国力》文章的“许可使用函”,内容是“华龄出版社:我社 同意贵社使用已出版的各期《中国国情国力》的文字、资料,并按贵社规 定计酬。”落款为“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编辑部,1996年4月30日。”并加 盖了“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的钢印。 1996年5月,出版社编辑部出版发行了《中国大趋势》一书,编著署名 为史比克,书中收录了包括叶水乔、宋少英等29位作者在内的29篇文章。 出版社在出版该书前未就使用《中国国情国力》上的文章一事征得叶水乔、 宋少英等29位作者的许可或者签订出版协议。1996年5月,出版社虽曾向杂 志社汇去稿酬3000元,但杂志社未予领取。同时出版社在出版《中国大趋 势》一书时,对叶水乔、宋少英等29人的文章均作了改动,其中标题被更 改的文章有16篇,有些更改后的标题含义已发生了变化,有12篇文章被作 了不同程度地删节。另外该书在使用上述文章时没有在每篇文章中署名, 而是在该书的《后记》中列举各位作者的姓名,使每篇文章与其作者不能 一一对应。问: 1.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的“许可使用函”是否有效? 2.叶水乔、宋少英等29人著作权是否遭到侵犯?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 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 权。
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教材82页李工程师)
四、共同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
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
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 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教材85页例1)
五、委托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 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但委托人可以实施。(85页例2)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 为作者。
演绎作品
1、演绎作品的概念: 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 作品。 2、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 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 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创作品著作权人 与演绎著作权人的同意。图示 3、案例
(二)各国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1.单位业务范围; 2.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3.工作时间; 4.单位立项; 5.岗位职责; 6.聘用合同约定.
(三)我国的规定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做出 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 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 明创造。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 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 资料。
演绎作品法律关系图示:
许 可
演绎人
改 编 注 释
权利:对原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
享 有
原著作权人
创作完成
原作品
义务:允许他人合理使用作品 演绎作品
享 有
权利:演绎作品时要取得原作品著作 权人许可;对演绎作品享有著 作权 义务:行使对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 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
权利:合理使用原作品和演 绎作品
义务:第三人要整体使用汇编作品时 应分别取得原著作权人和汇编 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一、视听作品的基本含义: 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 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 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 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 的作品。例如:电影、 电视、录像等作品。
《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 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 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 酬。
义务:任何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 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 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案例:演绎作品
原告陈世哲于1995年6月创作完成富有闽南风土特色的电 影文学剧本《草台KTV》,该剧本尚未发表。1996年1月1日, 被告福建电影制片厂与树根有限公司签订《协助拍摄影片<一 生一台戏>合同书》,把剧本《草台KTV》改编成电影《一生 一台戏》。影片拍摄后,于1998年10月17日由香港艺术发展 局在香港艺术中心进行新片推介,并由寰宇镭射录影有限公 司制作成VCD影碟。2001年12月25日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放 影片《一生一台戏》。原告陈世哲遂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 树根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1日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撤销注 册后解散。问题: 1.陈世哲应向谁提起侵权诉讼? 2.本案有哪些侵犯著作权行为?
• (三)专利权人 • 指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后,被授予专 利权的人。 • 专利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从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关系来看,有职务 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履行单位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物 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汇编作品权利关系图示:
同意
汇编权人
选 择 编 排
原著作权人
创作完成
原作品
享 有
权利:对原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包 括汇编作品中可以独立存在, 单独使用的原作品) 义务:允许他人合理使用作品
改编作品
享 有
权利: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第三人
权利:合理使用原作品和汇 编作品
义务: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 品的著作权;不得擅自许可第 三人使用原作品;无权对原作 品进行实质性修改。
汇编作品权利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
1、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著作权人汇编权的 制约,即汇编他人的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 则会侵犯他人的汇编权。 2、汇编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 就其独创性设计和编排的结构和形式部分享有著作权。 3、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内容的选择或者 编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该作品的著作权由 汇编权人享有。(图示)
(二)申请人 1、概念:就一项具体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 申请专利的人。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就是发 明人。 2、申请人与发明人非同一人的三种情况: (1)通过合同取得申请权; (2)通过继承取得申请权; (3)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申请权.
3、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条件 (1)在中国有居所或营业所;(与中国人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 (2)所属国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国际公约; (3)所属国与中国有对等的互惠原则; (4)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有居所或营业所. (后三种情况只能委托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中国人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条件 (1)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中国专利(修改后将取消); (2)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理机构申请外国专利; (3)在国外完成发明创造的,由我国驻外使领馆酌情处理.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一节 第二节 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科技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节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一节 专利权的归属
教学内容与重点:发明人、专利申 请人、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发明人 和专利权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发明人、 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一)发明人(设计人)
1、概念:是指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或完成外观设计的人。 2、发明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 第二,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领导、后 勤、提供技术服务的人是否是发明人?) 3、发明人的资格(地位) 第一,自然人; 第二,有行为能力; 第三,人数无限定。(共同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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