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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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2﹞64号

【发文日期】2002-05-24

【实施时间】2002-05-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节按经营性质和实行会计制度的不同。事业单位分成两类:

(一)在事业活动中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院校、科研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

(二)从事经营活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宾馆(含对外经营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杂志社、印刷厂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部门负责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负责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各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规模大小和财务工作任务的需要,单独设立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井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殛收支管理

第十条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人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要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人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人与各项支出统一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核定。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定额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按国家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确定补助数额;定项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确定某项支出补助。

对于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能够正常地实现以收抵支的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事业单位预算在经主管部门核定后,严格按预算执行,单位自求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除特殊因素外.主管部门不追加经费。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的办法。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应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核定。由主管部门核定下达达算控制指标数。各事业单位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教和有关缩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校批准后。由备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第十四条各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遇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重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经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收人管理。

(一)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个渠道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人、事业收人、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

收人、其他收入。

(二)各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合法合规,并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帐外设账。

(三)备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的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

(二)各事业单位从上级单位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单位的检查和验收。

(三)各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制度。

(四)各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据以执行。

(五)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

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三章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按比倒上缴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各事业单位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应包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应缴各项税金及附加,上缴管理费计算比例和数额,经营利润目标等。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据以执行。

第十九条在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经营情况或机构、人员情况发生变化,对财务收支计捌影响较大,需调整收入、支出计划和经营利润目标等,应报请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各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二十一条各事业单位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成本和费用核算。按规定的标准.提取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交纳各项社会保障费。单位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据以执行。

第四章结余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结余分配。

(一)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对经营收支结余还应单独反映。

(二)各事业单位按不超过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人作为事业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专项基金结存不参与结余分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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